互联网金融解读系列六:政策
互联网金融的政策解读
本部分将重点讨论和论述当前国内各地关于支持或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各项政策。
(一)互联网金融政策概览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11月中旬,出台支持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事物或新兴业态政策文件的地方政府有:北京、上海、深圳、广东、天津、贵阳、南京等等。这些地方政府大多从政策扶持、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租金补贴、人才扶持等方面给予落户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各种不同形势的特殊支持。同时,这些政策的出台也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各地地方政府在利用已有金融业态抢占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市场时的不同思路和不同高度,凸显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地方冲动”。值得一一研究,比较观瞻。
(二)互联网金融政策解读
1.北京
1.1 石景山
(1)要点概述:2013年8月3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金融服务办出台了《石景山区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办法(试行)》(石金融发〔2013〕48号 )。这是国内较早的地方性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以下简称“石景山办法”)。共5章,共21条,主要内容有: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亿元,用于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基础配套设施;对区域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国际国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经认定后可实行“一企一策”。支持面向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孵化机构发展和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化;支持互联网金融重点企业享受北京市和石景山区人才服务政策等。
(2)条文解析
下面将对石景山办法以“原文”、“解析”的形式按顺序进行逐条解析;后文均同样延用此一模式,在此一并说明。
原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北京市《关于加快西部地区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1号),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石景山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17号),进一步优化石景山区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环境,促进石景山区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解析:总则第一条明确了石景山办法的出台目的有二个:一是为了落实市区两级的相关意见,二是为了营造该区的互联网金融产业环境和氛围以促进该产业的落地和发展。其中,也明确了是在不违背上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制定的,是一些细化的支持政策,没有大的先试先行和创新突破。
原文:“第二条 石景山区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解析:该条界定了石景山办法的管理、实施、解释、落实等工作的负责人是石景山金融办,即由金融办为推进该办法的唯一领导部门。这与后面将介绍到的上海长宁由科学技术委员会来推进相关意见的落实存有不同。
原文:“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和金融相结合
的新兴领域,是借助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
解析:本条给出了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主要包括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三个方面的模式,没有提及社交网络、虚拟货币、大数据金融等,范围相对较窄。
原文:“第四条 本办法所适用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二)2013年1月1日后设立或迁入石景山区;(三)在石景山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四)经营领域符合国家、北京市和石景山区相关政策。”
解析:该条明确了石景山办法适用企业准入的四个条件:一是可以是新设型、也可以是迁入型的企业,二是要在本区完成工商和税务双落户,三是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四是经营业务要符合国家、市区的政策导向。其中,支持的时间起点追溯至2013年1月1日。
原文:“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五条 将互联网金融作为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建设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
解析:该条明确了两项支持举措,一是软件支持,即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一是硬件支持,即建立石景山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
原文:“第六条 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石景山区设立和发展,支持企业在名称中使用‘金融信息服务’字样,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结果核准经营范围,政府相关部门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准入服务。”
解析:该条明确了三点,一是允许企业在名称中使用“金融信息服务”字样,二是某些经营范围要经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三是相关部门要为企业的准入服务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讲求效率。
原文:“第七条 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扶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加快培育龙头企业。”
解析:该条指出了以政府引导基金作为发起设立、吸收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产业投资基金计划,定向用于扶持落地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并提出了培育龙头企业的目的。
原文:“第八条 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亿元,用于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基础配套设施,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有重要贡献的杰出人才和核心骨干给予奖励。”
解析:该条指出了专项资金支持计划:规模为每年1亿元,用途在于两块,一是用于产业基地建设和基础设施配套,一是用于奖励有重大贡献的杰出人才和核心骨干。
原文:“第九条 2013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或迁入石景山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0%提供金融创新资金支持。”
解析:该条规定的是财税反哺,有效期为自2013年1月1日起的三年内,反哺、支持力度限定为该企业对“区财政”的贡献额的“50%”。
原文:“第十条 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石景山区内购(租)房。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经认定后可以享受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经认定可以享受三年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享受一次性开办补贴100万元。”
解析:本条是关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石景山区的购(租)房补贴政策,三个方面,一是购房补贴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二是租房补贴三年内分别为:50%、30%和20%,三是开办补贴,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同时,石景山办法还规定了“经认定符合条件”这一前置、审核要求,无形当中增设了门槛,因此,对于什么样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获得100万元的开办补贴等支持,不得而知。
原文:“第十一条 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区域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国际国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经认定后可实行‘一企一策’。”
解析:这条是针对龙头企业的专项支持政策:针对为区域经济作出重大贡献中在国际国内具有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可以实行“一企一策”、“特事特办”。这就为吸引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的落户政策开了个口子,等于一切优惠条件均可以谈。
原文:“第十二条 支持面向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孵化机构发展,根据其服务能力、管理面积、孵化企业数量和效果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补贴,连续支持不超过两年。对于新认定的中关村互联网金融创新型孵化器,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解析:该条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是针对已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孵化器,结合其相关情况,可以给予连续不超过两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补贴;第二是针对新认定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型孵化器,原则上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原文:“第十三条 支持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化,积极探索银行、证券、保险、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等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全面提升传统金融的服务深度和广度。鼓励金融机构推出受金融业界和金融消费者肯定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解析:该条是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支持政策,范围涵养了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等机构的互联网化业务,比一般认识上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范围要广。同时,也鼓励这些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化后能够全面提升金融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并对经受金融业界和消费者双重肯定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数额不祥。
原文:“第十四条 提高互联网金融服务民生及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建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线上、线下多层次服务体系,在融资规模、周期、成本等方面提供更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的服务,提升融资效率。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模式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按相应额度给予一定补贴。”
解析:该条主要针对的是落实“普惠金融”的意见,鼓励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线上和线下的多层次服务体系,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灵活、便捷、高效的融资服务,降低融资成本并给予一定补贴。补贴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金融模式融取资金的成本是个亮点,如果真的能够落到实处,对于小微企业来讲应该具有非常大的诱惑。
原文:“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联合国内知名院校共同开办北京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开展互联网金融产业理论研究,探索创新发展路径,开展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研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加快培养互联网金融人才,提升互联网金融人才可持续发展能力。”
解析:此条是关于互联网金融“产学研”相结合的一体化构设:通过联合开办北京互联网金融研究院,一是加强理论研究、创新发展并争取建立行业标准,二是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三是加快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养和可持续发展。
原文:“第十六条 支持建立互联网金融产业联盟,整合互联网金融产业资源,加强行业自律,实现合作共赢,协同发展。”
解析:该条是关于建立产业联盟的动议,一方面可以有效整合互联网金融产业资源,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联盟加强行业自律,一举两得。同时,还可以促成联盟内的企业合作共赢、共同发展。产业联盟和行业自律将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主流趋势。
原文:“第十七条 支持建立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支持成立互联网金融征信公司,探索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机制。加强互联网金融统计服务,建立石景山区金融信息数据库,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商业银行、保险等机构的网上业务接口,实现网上供需信息的实时对接。”
解析:该条是关于征信体系的构思。一是支持建立信息平台、征信公司;二是探索金融风控新机制;三是统计、建立石景山区的数据库;四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银行、保险机构的网上接口系统,实现信息的实时对接。互联网金融的征信服务是行业发展的根基,作用巨大、至关重要,但征信系统的建立要具有非常强大的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层面的支持,更需要海量的、有效的数据的汇笼,石景山在这一方面不具有明显的优势,最终可能很难落实下去、产生实效。而上海在这一方面可以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上海资信的“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的先天优势,走在全国的前列。
原文:“第十八条 支持互联网金融重点企业享受北京市和石景山区人才服务政策。包括高端人才落户、医疗、子女教育、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障手续办理等专业化服务。”
解析:北京具有独特的“户籍红利”,石景山办法的这一条在于打出人才服务的政策牌,从落户、医疗、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于吸引互联网金融企业或互联网金融人才落户石景山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原文:“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中介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生态环境。发挥会计、法律、信用评级、担保、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优势,不断完善和优化互联网金融专业服务体系。”
解析:该条是关于专业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问题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生态环境,在这一生态环境里,行业监管和企业自律缺一不可,当然也离开律师、会计师、信用评级等专业中介机构的配套服务、智慧支持和保驾护航。
原文:“第二十条 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环境,建立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的互联网金融联动工作机制,建立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会商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得各类行业准入许可;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企业申报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项目,鼓励企业承担相关产业平台建设任务。提供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的行政支持和协调服务,从搭建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方式等方面加强组织实施。”
解析:该条主要在于提升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能,以真正落实石景山办法,服务好落地的互联网金融企业。
原文:“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奖励政策不与石景山区其他奖励政策同时享受。”
解析:该条明确了石景山办法与石景山区的其他奖励政策并不兼容,执行单一奖励原则。这点与南京等地的支持政策不同,比如落户南京河西金融CBD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申请获得“321”人才计划支持的,同时还可以享受CBD的单独资金补贴和奖励。
原文:“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石景山区金融服务办公室解释。”
解析:该条进一步明确了石景山办法的解释部门是金融办。
原文:“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解析:该条明确了石景山办法的生效时间,是2013年9月30日。之所以要在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才实施,一是反映出了该办法出台的背景的紧迫性和时机的抢先性,另一也说明还有大量工作需要逐步细化和落实,而互联网金融的政策东风已然要率先向全国吹起。
1.2 海淀区
(1)要点概述:2013年10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海行规发〔2013〕3号)(以下简称“海淀意见”)。共6块,21条,提出了海淀区将在工商注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完善中介服务体系等方面对中关村进行积极扶持,发起设立5亿元的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将在中关村西区打造互联网金融中心和创新金融大厦,并以宝蓝大厦为核心打造互联网金融产业园,以中村村软件园二期为基础打造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等等。
(2)条文解析
原文:“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关于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实施方案》(京海发〔2013〕15号)等精神,深化首都科技金融综合改革,强化金融对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支撑作用,抓住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机遇,借助区域互联网金融资源优势,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建成全国互联网金融中心,提出以下意见。”
解析:该条的重点在于两块:其一是落实相关指导意见,发挥好金融对北京建设具有金融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支撑作用;另一是抢抓互联网金融发展机遇,建成全国互联网金融中心。两大布局,凸显了北京与上海、广州、深圳的激烈竞争,大战在即。
原文:“一、充分认识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意义(一)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是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促消费的重要实践。互联网金融作为科技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型业态,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有效促进信息消费,极大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为科学发展和包容性增长提供重要支撑。(二)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是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重要内容和龙头抓手。作为我国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发展的策源地和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海淀区在大数据、云计算、下一代互联网等领域具有强大的产业技术核心竞争力,同时金融业发展态势良好,互联网金融企业约占法人金融机构十分之一,为海淀互联网金融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对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推动海淀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三)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有利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压力。互联网金融在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之间提供了有别于传统银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新渠道,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互联网金融通过大数据分析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信用问题,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特色服务和更多样化的产品,有效扩大了中小微企业、个体创业者和居民等群体受益面。
解析:该条指明了海淀意见支持、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三个方面的重大意义,一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践意义,二是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战略意义,三是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压力的现实意义。
原文:“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发展目标 (四)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推动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同步协调发展。解放思想、深化改革,优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生态环境,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集聚各方资源,跨界融合,共同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促进金融创新与改革,支持经济结构调整。(五)基本原则。坚持政策引领,服务国家战略,强化市区两级联动和错位支持;坚持市场引导,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先行先试,深化改革开放,加快创新政策在海淀试点;坚持产融结合,加强良性互动,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和互联网金融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坚持风险可控,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确处理创新发展、政府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的关系,实现包容性增长。(六)发展目标。围绕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目标要求,积极落实和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打造全国创新资本中心。力争用3-5年时间,打造一批位居全国前列的P2P、众筹以及具有融资信贷功能的第三方支付类标杆性企业,引领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
解析:该部分分三条讲的是海淀意见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发展目标。在指导思想上坚持了金融服务实体、虚拟与实体相协调的发展思路;在工作原则上坚持了政策引领、市场引导和先试先行等,并提出了正确处理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发展、政府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的关系定位,首创了“包容性增长”的理念,为有效处理监管与创新的平衡问题、为其他地区监管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了新的思路;在发展目标上有两个定位,一是要打造全国创新资本中心,一是要打造一批位居全国前列的P2P、众筹、第三方支付等标杆性企业。在这一点上,海淀在全国是走在前列的,其战略目标具有现实的基础,可以与上海、深圳的某些地方相媲美,如果一旦实现,将有效形成国内互联网金融北、南、中的三大产业区域集聚,为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之路走在世界的前端奠定基础。
原文:“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吸引互联网金融机构聚集(七)依托区域IT产业优势,创新发展互联网金融。吸引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大数据处理等技术机构在海淀区聚集发展,加强信息安全、大数据存储和带宽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其开展资金融通、支付、机构间交易结算平台等金融业务。支持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基于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信贷、金融电商、众筹融资、商业保理、互联网金融门户等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具有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要素机构在海淀发展。鼓励银行、保险、证券等传统金融机构向互联网金融模式转变,设立电商机构和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
解析:该条涵盖了除虚拟货币业务外的几乎所有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企业在海淀区的集聚,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化、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IT产业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技术化等等,海纳百川,一网打尽。这种包罗万象的产业聚拢,必将丰富海淀的互联网金融格局,营造出互联网金融集聚、蓬勃发展的朝阳之势。
原文:“(八)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海淀注册设立。工商海淀分局要简化登记审核流程,缩短审核时间,提升审核效率。向市工商局积极争取在海淀区注册的企业名称中使用“金融信息服务”字样或经营范围中使用“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信息服务、撮合交易”等字样。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海淀开展各项互联网金融创新服务业务,区金融办对申请政策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实行登记管理。”
解析:该条主要讲的是海淀意见中工商注册方面的支持政策,一是简化注册程序、提高审核效率,二是争取在企业名称中或经营范围中可以注入互联网或金融信息服务的“基因”,方面市场识别这些落实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其中有个亮点,就是对申请政策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这一创新做法,不仅有利于今后的监管,也有利于行业的自律和规范,当然,最主要的还是为了让消费者或投资者建立起信任关系,以净化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环境。同时,这一做法很有可能成为将来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的主流动向,即去审核制或注册制,而走向备案制或登记制。
原文:“(九)对2013年之后(含2013年)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海淀区注册纳税并经我区认定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可参照金融机构享受《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7号)相关的购房补贴和三年租房价格补贴。入驻海淀区科技金融重点楼宇(中关村金融大厦、中关村PE大厦、互联网金融中心等)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享受海淀区科技金融重点楼宇支持政策,给予三年的房租价格补贴,第一年50%、第二年50%、第三年30%。上述政策不重复享受。”
解析:该条分为两层意思,其一是可以享受到政策扶持的对象是:2013年及之后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工商和纳税关系均在海淀。另一是对上述企业提供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其中,租房补贴执行三年期限原则,每年执行50%、50%和30%的政策,比石景山办法支持力度要大,当然依然是不能重复享受各项政策,执行单项政策支持原则。
原文:“(十)支持重点引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海淀长期发展。按照《海淀区重点企业服务和引进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6号),根据其对海淀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区域贡献情况等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额度不超过其自注册或迁入年度起三年内区级财政贡献的50%。探索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政府专项服务通道,依托专业研究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资质以及相关人才进行认定和评级,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对认定的重点互联网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给予北京户口、工作居住证、子女入学、公租房等方面政策支持。”
解析:该条提供的支持政策主要有:具有带动作用和区域贡献的奖励政策,高管人员的户口、居住、入学、租房支持政策等。该条有个亮点,即引入专业研究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资质及相关人才进行认定和评级,此取如能淡化行政色彩转变了纯粹意义上的配套服务举措,助力互联网金融从业者、消费者或投资者了解、筛查相关的企业资质和人才素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至于认定和评级所执行的标准或参考的要素,能否让各界信服,尚需时日来检验,不能流于形势,更不能不负责任,否则贻害无穷。
原文:“(十一)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纳入现有5亿元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统一管理。该基金按照《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海政办发〔2013〕3号)进行出资管理和绩效评价。”
解析:该条是关于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想,具体规模不祥,投向政策不祥,需待进一步细化。
原文:“(十二)鼓励海淀企业围绕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将互联网金融作为海淀现代服务业试点的重要内容。支持互联网金融重点企业和机构在海淀进行业务布局。建立市场化的项目发现机制,挖掘、引导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项目和企业在海淀落地,形成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聚集效应。”
解析:该条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鼓励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二是将互联网金融视同现代服务业试点的重要内容进行鼓励和扶持,三是建立市场化的项目发现机制,形成聚集效应。尤其是第三点,所具的亮点之处在于提出了建立“市场化的项目发现机制”,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高度市场化的产物而言,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科学性。
原文:“(十三)鼓励和推动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金融转型升级。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等准金融机构向互联网金融模式转变。对转型的金融机构设立电商机构、实体化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参照金融机构予以支持。对我区认定的总部型互联网金融企业,按照海淀区发展总部经济的有关政策予以支持,对高管人员给予个人奖励。对于引进总部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中介组织,按照海淀区发展总部经济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原文:“(十三)鼓励和推动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金融转型升级。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等准金融机构向互联网金融模式转变。对转型的金融机构设立电商机构、实体化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参照金融机构予以支持。对我区认定的总部型互联网金融企业,按照海淀区发展总部经济的有关政策予以支持,对高管人员给予个人奖励。对于引进总部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中介组织,按照海淀区发展总部经济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解析:该条具有四层意思,第一是鼓励传统金融机构向互联网金融转型升级,第二是对转型的金融机构设立电商和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的可参照金融机构给予支持,第三是对经认定的总部型互联网金融企业和高管给予特殊政策支持及个人奖励,第四是对引进总部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中介机构给予奖励。其中,第二点和第四点具有很大的亮点。
原文:“(十四)鼓励互联网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支持。积极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政策,建立市区两级互补性风险补偿资金。通过互联网金融模式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机构按照海淀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予以支持,按照《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7号),根据其业务量规模给予其风险补贴和业务增量补贴,补贴上限400万元。对通过互联网金融模式获得资金支持且符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文化创意、信息技术、移动互联网和科技服务业等行业企业,按照《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7号)相关政策,给予中小微企业贴息支持,贴息上限100万元。在此基础上,落实中关村管委会支持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对我区认定的重点互联网金融企业发生的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形成政策合力。”
原文:“(十四)鼓励互联网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支持。积极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政策,建立市区两级互补性风险补偿资金。通过互联网金融模式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机构按照海淀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予以支持,按照《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7号),根据其业务量规模给予其风险补贴和业务增量补贴,补贴上限400万元。对通过互联网金融模式获得资金支持且符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文化创意、信息技术、移动互联网和科技服务业等行业企业,按照《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7号)相关政策,给予中小微企业贴息支持,贴息上限100万元。在此基础上,落实中关村管委会支持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对我区认定的重点互联网金融企业发生的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形成政策合力。”
解析:该条主要是两个方面的意思,均属亮点:一是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给予信贷风险补偿(上限为400万元),一是对通过互联网金融渠道获得资金支持的文化创意、信息技术、移动互联网和科技服务业等行业企业给予贴息支持(上限为100万元)。
原文:“(十五)支持主要面向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的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等创新创业服务载体的发展。按照《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3号),对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低成本办公空间的创新创业服务载体给予房租补贴,年度租金补贴不超过200万元,最多补贴三年。对于拥有专业服务团队,具有项目发现、筛选、孵化、投资能力的创业服务主体,根据对其服务能力、孵化企业数量和效果的年度评估情况,给予适当的房租补贴及业务经费支持。同一机构在一年内获得的上述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50万元。落实中关村管委会支持面向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孵化器政策,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房租补贴和业务经费补贴,连续支持不超过两年;对新认定的创新型孵化器,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原文:“(十五)支持主要面向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的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等创新创业服务载体的发展。按照《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3号),对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低成本办公空间的创新创业服务载体给予房租补贴,年度租金补贴不超过200万元,最多补贴三年。对于拥有专业服务团队,具有项目发现、筛选、孵化、投资能力的创业服务主体,根据对其服务能力、孵化企业数量和效果的年度评估情况,给予适当的房租补贴及业务经费支持。同一机构在一年内获得的上述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50万元。落实中关村管委会支持面向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孵化器政策,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房租补贴和业务经费补贴,连续支持不超过两年;对新认定的创新型孵化器,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解析:该条主要讲的是面向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的孵化器类载体,海淀意见给予的房租补贴、业务经费补贴政策。
原文:“(十六)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发布各细分行业自律公约,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要素市场等其他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优势,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律的研究。”
原文:“(十六)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发布各细分行业自律公约,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要素市场等其他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优势,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律的研究。”
解析:本条是两层意思,一是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出台细分行业的自律公约,实现行业的自我规模发展,一是要发挥研究机构和要素市场的优势,开展行业发展规律的前瞻性研究。
原文:“(十七)建立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加强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与金融业跨界结合的学术、商业、产业研究,加强社会组织创新,鼓励设立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对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发起设立给予支持。”
原文:“(十七)建立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加强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与金融业跨界结合的学术、商业、产业研究,加强社会组织创新,鼓励设立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对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发起设立给予支持。”
解析:该条在于提倡开展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跨界研究工作,并从政策层面对设立的研究机构给予相应支持。
原文:“四、推动互联网金融功能区建设,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十八)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功能区。以中关村西区为重点,加快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在中关村西区打造互联网金融中心和创新金融大厦,打造海淀区互联网金融品牌。(十九)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和基地。拓展互联网金融发展空间,以宝蓝大厦为核心打造互联网金融产业园,以中关村软件园二期为基础打造互联网金融基地,形成互联网金融产业聚集态势。”
原文:“四、推动互联网金融功能区建设,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十八)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功能区。以中关村西区为重点,加快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在中关村西区打造互联网金融中心和创新金融大厦,打造海淀区互联网金融品牌。(十九)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和基地。拓展互联网金融发展空间,以宝蓝大厦为核心打造互联网金融产业园,以中关村软件园二期为基础打造互联网金融基地,形成互联网金融产业聚集态势。”
解析:此部分主要讲的是硬件设施的建设,即承载互联网金融企业落户的载体设施建设,规模较大,力度较大。
原文:“五、完善配套服务体系,优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二十)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人才培训机制与培养体系。加大中高层次互联网金融人才培训力度,以吸引、培训人才为促进海淀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对相关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训费用予以适当的补贴,对相关机构组织开展的培训工作予以奖励,形成互联网金融人才梯队。协助企业引进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积极推荐我区认定的重点互联网金融机构高管及核心骨干参加‘千人计划’等方面的选拔。”
原文:“五、完善配套服务体系,优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二十)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人才培训机制与培养体系。加大中高层次互联网金融人才培训力度,以吸引、培训人才为促进海淀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对相关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训费用予以适当的补贴,对相关机构组织开展的培训工作予以奖励,形成互联网金融人才梯队。协助企业引进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积极推荐我区认定的重点互联网金融机构高管及核心骨干参加‘千人计划’等方面的选拔。”
解析:该条主要体现的是海淀意见的人才战略,一是吸引、引进战略,二是培训、培养战略,三是推荐、选拔战略。对于国内当前稀缺的互联网金融人才而言,此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原文:“(二十一)加强互联网金融创新文化建设,激发创新活力。鼓励各类机构加强互联网金融研究与创新,探索新型融资模式。支持互联网金融人才自主创业及其创业项目孵化工作,建立互联网金融创业导师机制,扶持创新性企业成长。”
解析:该条具有三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加强创新文化建设,激发创新活力;二是鼓励研究和创新,探索新型模式;三是支持自主创业与导师机制相结合的扶持模式。尤其是第三点“创业导师机制”,对于“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讲具有比较重要的意义,关键是“导师”要选好,最好具有真才初学和从业经验,两者缺一不可。
原文:“(二十二)建立健全区域信用体系。搭建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建立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对接机制。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技术接口接入权威征信系统,探索和研究建立面向资产证券化、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等金融交易的征信评估系统。建立政府部门信用信息交换机制,完善对企业基础信用、企业政务信用、企业经营信用等信息的归集、征集和共享机制。”
原文:“(二十二)建立健全区域信用体系。搭建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建立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对接机制。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技术接口接入权威征信系统,探索和研究建立面向资产证券化、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等金融交易的征信评估系统。建立政府部门信用信息交换机制,完善对企业基础信用、企业政务信用、企业经营信用等信息的归集、征集和共享机制。”
解析:该条主要讲的是区域性信用体系建设问题,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发展和建设和意见和建议,但具体操作下去、落实下去具有很大的工作难度和技术难度,殊为不易。
原文:“(二十三)加强金融风险防范。不断增强协助金融机构防范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加强金融风险预警和处置力度,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支持金融机构、金融认证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专业园区等参与企业信息征集与信用评级工作。”
原文:“(二十三)加强金融风险防范。不断增强协助金融机构防范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加强金融风险预警和处置力度,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支持金融机构、金融认证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专业园区等参与企业信息征集与信用评级工作。”
解析:该条讲的是风险防范。谈互联网金融不能不谈风险,因此,一方面是要严厉打击犯罪行为,一方面是要增加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风险抵御能力,一方面还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同时,还要发挥各界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完成企业信息征集工作和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推动风险评估和风控模型的出台。
原文:“(二十四)打造海淀互联网金融中心品牌。支持互联网金融博物馆落户,成立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联盟,打造互联网金融媒体圈。加强宣传推介,举办互联网金融全球峰会并通过金博会、京港洽谈会等活动,树立海淀互联网金融中心品牌形象。”
解析:该条具有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支持互联网金融博物馆的落户、成立行业发展联盟、打造互联网金融媒体圈,一是加强宣传推介,树立海淀互联网金融中心品牌。
原文:“六、加强保障措施,推动互联网金融中心建设(二十五)组织领导。由海淀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领导小组协调推进互联网金融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加强与上级部门的协调沟通,强化工作联动。(二十六)沟通协调。加强部门联动,建立与“一行三会”及在京管理机构的沟通合作机制,争取政策突破和创新在我区先行先试。(二十七)资金保障。本意见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原文:“六、加强保障措施,推动互联网金融中心建设(二十五)组织领导。由海淀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领导小组协调推进互联网金融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加强与上级部门的协调沟通,强化工作联动。(二十六)沟通协调。加强部门联动,建立与“一行三会”及在京管理机构的沟通合作机制,争取政策突破和创新在我区先行先试。(二十七)资金保障。本意见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解析:该部分主要讲的是保障措施,共分三个方面,即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和资金保障。其中,组织领导明确了由海淀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领导小组来协调、推进相关工作,与其他地区的金融办公室、科学委员会等为主的领导模式存有不同;沟通协调强调了“一行三会”等机构的部门联动,以争取政策突破和先行先试;资金保障指出了支持资金的来源及专项安排。
原文:“本意见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1日”
解析:该条一是明确了海淀意见的解释直接归海淀区政府负责,二是明确了海淀意见的正式实施日期为2013年11月11日。
1.2.1附:《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推进核心区科技服务业发展,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国科发计〔2012〕70号)、《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京科发〔2012〕4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 支持研发设计服务业发展,提升行业专业化服务水平,支撑区域创新发展。对于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面向我区重点产业领域的公共研发、测试服务平台,按其年度新增投资额给予20%的补贴,同一平台每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最多补贴三年。
第五条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高校院所、科技金融机构、企业开展合作,搭建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对运行良好、服务效果显著的平台或机构,根据其服务的园区企业数量、服务质量、平台建设投入等给予一定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万元。已享受相关房租补贴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六条 支持建设符合海淀区重点产业方向的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等创新创业服务载体(以下简称服务载体),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一)支持社会资本建设运营服务载体。对根据我区业态调整方向进行办公空间改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能力提升的服务载体,按照其实际投入经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
(二)加大在北部研发服务和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等重点功能区的孵化器建设力度,构建涵盖“孵化器—加速器—定制办公空间—购地自建”等在内的全方位产业发展空间支撑体系。
(三)鼓励各类服务载体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空间。对于为我区重点扶持的科技型企业实施租金减让的服务载体,可按照优惠后的实际租金额给予30%的补贴,补贴后的租金水平不超过当期市场水平,年度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最多补贴三年。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推进核心区科技服务业发展,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国科发计〔2012〕70号)、《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京科发〔2012〕4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 支持研发设计服务业发展,提升行业专业化服务水平,支撑区域创新发展。对于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面向我区重点产业领域的公共研发、测试服务平台,按其年度新增投资额给予20%的补贴,同一平台每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最多补贴三年。
第五条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高校院所、科技金融机构、企业开展合作,搭建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对运行良好、服务效果显著的平台或机构,根据其服务的园区企业数量、服务质量、平台建设投入等给予一定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万元。已享受相关房租补贴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六条 支持建设符合海淀区重点产业方向的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等创新创业服务载体(以下简称服务载体),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一)支持社会资本建设运营服务载体。对根据我区业态调整方向进行办公空间改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能力提升的服务载体,按照其实际投入经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
(二)加大在北部研发服务和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等重点功能区的孵化器建设力度,构建涵盖“孵化器—加速器—定制办公空间—购地自建”等在内的全方位产业发展空间支撑体系。
(三)鼓励各类服务载体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空间。对于为我区重点扶持的科技型企业实施租金减让的服务载体,可按照优惠后的实际租金额给予30%的补贴,补贴后的租金水平不超过当期市场水平,年度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最多补贴三年。
(四)鼓励孵化器不断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对于年度在孵企业达到100家以上且符合我区重点产业方向的科技型在孵企业数量占孵化器全部企业70%以上、成长性好的企业达到10家以上的,奖励孵化器100万元;对于年度在孵企业达到50家以上且符合区域重点产业方向的科技型在孵企业数量占孵化器全部企业70%以上、成长性好的企业达到5家以上的,奖励孵化器50万元。对于成功引入留学人员企业的孵化器,按照每家企业3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五)同一机构在一年内获得的上述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50万元。
第七条 支持科技金融服务业发展。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海淀区设立专营机构,开展科技金融产品创新,提供多种类型的产品与服务。支持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机构在我区注册发展,为科技资本投资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依据《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执行。
第八条 积极鼓励科技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开展产业研究与决策咨询服务、参与政府公共服务工作,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上述活动给予一定支持,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不断优化区域发展环境。
第九条 鼓励科技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信用体系,建设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专业咨询、市场拓展、人才引进等活动,可按照实际经费投入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条 申报企业须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海淀区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依据本办法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审批流程等。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规定的单位,按照要求在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实施,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须配合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海淀区促进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7号)、《海淀区促进科技中介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13号)同时废止。依原有政策文件尚在实施中的项目,按照原有办法执行并进行监理、验收。
(五)同一机构在一年内获得的上述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50万元。
第七条 支持科技金融服务业发展。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海淀区设立专营机构,开展科技金融产品创新,提供多种类型的产品与服务。支持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机构在我区注册发展,为科技资本投资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依据《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执行。
第八条 积极鼓励科技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开展产业研究与决策咨询服务、参与政府公共服务工作,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上述活动给予一定支持,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不断优化区域发展环境。
第九条 鼓励科技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信用体系,建设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专业咨询、市场拓展、人才引进等活动,可按照实际经费投入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条 申报企业须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海淀区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依据本办法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审批流程等。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规定的单位,按照要求在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实施,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须配合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海淀区促进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7号)、《海淀区促进科技中介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13号)同时废止。依原有政策文件尚在实施中的项目,按照原有办法执行并进行监理、验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1.2.2附:《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深化首都科技金融综合改革,加快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其核心区批复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首都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0〕32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完善中小微融资政策扶持体系,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创业投资体系,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引导金融机构聚集,打造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等措施,实现建设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目标。力争到2020年,实现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紧密结合,把海淀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重要承载区。
(一)形成一个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即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核心,以科技金融服务体制为支撑,以创新型金融机构为主体,以股权投资、证券、信贷、保险等金融业务综合并用为特色的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
(二)建设两个科技金融功能区,即中关村西区和西直门外科技金融商务区,形成科技金融机构集聚效应,成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的重要功能区。
(三)打造三个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即中小企业融资创新服务示范平台、区域科技型企业征信平台、金政企资源对接和交流平台,形成服务高效、对接有效、服务深化的政府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创新。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金融业务,且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的国内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股权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券商直投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金融要素市场机构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金融企业是指工商、税务登记均在海淀区域内,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其中,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培育期企业,是指财务指标基本符合上市要求或组织形式符合上市要求,具有成长性和上市意愿,但处于上市进程早期阶段的企业。辅导期企业,是指已在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辅导备案的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
第七条 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吸引金融机构聚集。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各类科技金融要素和主体落户海淀发展。
(一)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总部金融机构给予注册资金一次性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购买土地自建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给予购房补贴;租用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可以享受三年租金价格补贴。
(二)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除银行、证券、保险等总部金融机构以外经区政府认定的具备一定规模的其他金融机构,租用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可以享受三年租金价格补贴。
(三)对于税务关系新迁入我区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参照《海淀区重点企业服务和引进支持办法》享受优惠政策。
第八条 推动股权投资行业规范、快速发展,吸引国内外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聚集并投资于我区企业。
(一)对于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备案),在我区注册并纳税的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其发起设立的基金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根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可参照总部金融机构享受注册资金一次性补贴。
(二)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从事投资业务并投资于我区初创期或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创业企业后,可以享受三年租金价格补贴。
(三)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区初创期或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创业企业后,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
(四)对于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企业且成功上市的,按持股比例给予奖励。
(五)海淀区政府相关部门为入驻机构提供包括选址注册、项目对接、政策申报等一站式公务服务,积极营造良好的办公和投资环境。
第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中关村西区和西直门外科技金融商务区聚集,加快我区重点金融功能区建设。对于新设立或从海淀区外新迁入上述两个金融功能区或区政府指定楼宇,且对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对于金融功能区内重点楼宇的租金优惠政策,海淀区结合功能区建设需求情况,择时调整发布相关楼宇招商方案。
第三章 金融支持企业发展政策
第十条 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拉动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杠杆作用,设立信用贷款引导资金、融资性担保扶持资金、履约保险保证贷款扶持资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质权处置引导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适合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科技型信贷专营机构为我区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给予风险拨备补贴、业务增量补贴,对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给予担保补助。
(二)设立财政贴息资金,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信用贷款、履约保险保证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投贷联动贷款、高层次人才贷款、债务工具等创新型融资方式取得融资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定比例贴息。
(三)建立海淀中小微企业融资创新服务示范平台,形成包含“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重点产业”、“政策体系”四位一体的融资服务体系。通过完善区域科技型企业征信体系,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生态文化建设,优化政府公共服务环境等措施,营造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环境。
第十一条 推动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机构支持我区实体经济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中小微企业成长。设立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按照“准确定位阶段、聚焦重点行业”的原则,引导更多社会资本重点支持区域内特色、优势产业领域的初创期(含天使期)和成长期企业。
(一)设立初创期参股基金(含天使基金)。由政府向社会公开征集管理机构,通过参股设立子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支持海淀区初创期企业发展。
(二)设立成长期参股基金。由政府向社会公开征集管理机构,通过参股设立子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支持海淀区成长期企业发展。
(三)设立初创期投资基金。由政府全额出资设立,全部用于支持海淀区初创期企业发展。
设立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和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一)密切关注资本市场体制机制创新,深化与交易所的战略合作,支持深交所建设中国资本市场多功能演示中心。探索与境外证券交易所的合作机制。支持企业发行上市,充分发挥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的作用,建立促进企业上市服务机构联盟,加强对上市种子企业的发现,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数据库。
(二)加大财政资金对企业上市支持力度,对企业上市中培育期、辅导期相关费用给予补贴。形成“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送审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体系。鼓励企业参与全国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支持挂牌公司转板,鼓励境外上市公司回归境内资本市场,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兼并重组。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须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第十四条 区金融办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企业根据实施细则,在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并向区金融办报送纸质材料。
第十五条 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海淀区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组织项目的审批和资金的拨付。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确定支持的企业在区政府和区金融办网站等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资助的企业须配合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海淀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支持办法》(海政发〔2006〕72号)、《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海行规发〔2009〕21号)、《海淀区促进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8号)、《海淀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9号)、《海淀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10号)、《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11号)、《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实施办法》(海行规发〔2010〕12号)同时废止。依原有政策文件尚在实施中的项目,按照原有办法执行并进行监理、验收。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深化首都科技金融综合改革,加快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其核心区批复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首都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0〕32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完善中小微融资政策扶持体系,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创业投资体系,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引导金融机构聚集,打造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等措施,实现建设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目标。力争到2020年,实现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紧密结合,把海淀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重要承载区。
(一)形成一个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即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核心,以科技金融服务体制为支撑,以创新型金融机构为主体,以股权投资、证券、信贷、保险等金融业务综合并用为特色的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
(二)建设两个科技金融功能区,即中关村西区和西直门外科技金融商务区,形成科技金融机构集聚效应,成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的重要功能区。
(三)打造三个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即中小企业融资创新服务示范平台、区域科技型企业征信平台、金政企资源对接和交流平台,形成服务高效、对接有效、服务深化的政府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创新。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金融业务,且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的国内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股权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券商直投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金融要素市场机构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金融企业是指工商、税务登记均在海淀区域内,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其中,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培育期企业,是指财务指标基本符合上市要求或组织形式符合上市要求,具有成长性和上市意愿,但处于上市进程早期阶段的企业。辅导期企业,是指已在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辅导备案的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
第七条 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吸引金融机构聚集。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各类科技金融要素和主体落户海淀发展。
(一)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总部金融机构给予注册资金一次性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购买土地自建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给予购房补贴;租用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可以享受三年租金价格补贴。
(二)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除银行、证券、保险等总部金融机构以外经区政府认定的具备一定规模的其他金融机构,租用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可以享受三年租金价格补贴。
(三)对于税务关系新迁入我区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参照《海淀区重点企业服务和引进支持办法》享受优惠政策。
第八条 推动股权投资行业规范、快速发展,吸引国内外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聚集并投资于我区企业。
(一)对于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备案),在我区注册并纳税的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其发起设立的基金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根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可参照总部金融机构享受注册资金一次性补贴。
(二)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从事投资业务并投资于我区初创期或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创业企业后,可以享受三年租金价格补贴。
(三)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区初创期或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创业企业后,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
(四)对于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企业且成功上市的,按持股比例给予奖励。
(五)海淀区政府相关部门为入驻机构提供包括选址注册、项目对接、政策申报等一站式公务服务,积极营造良好的办公和投资环境。
第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中关村西区和西直门外科技金融商务区聚集,加快我区重点金融功能区建设。对于新设立或从海淀区外新迁入上述两个金融功能区或区政府指定楼宇,且对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对于金融功能区内重点楼宇的租金优惠政策,海淀区结合功能区建设需求情况,择时调整发布相关楼宇招商方案。
第三章 金融支持企业发展政策
第十条 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拉动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杠杆作用,设立信用贷款引导资金、融资性担保扶持资金、履约保险保证贷款扶持资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质权处置引导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适合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科技型信贷专营机构为我区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给予风险拨备补贴、业务增量补贴,对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给予担保补助。
(二)设立财政贴息资金,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信用贷款、履约保险保证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投贷联动贷款、高层次人才贷款、债务工具等创新型融资方式取得融资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定比例贴息。
(三)建立海淀中小微企业融资创新服务示范平台,形成包含“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重点产业”、“政策体系”四位一体的融资服务体系。通过完善区域科技型企业征信体系,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生态文化建设,优化政府公共服务环境等措施,营造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环境。
第十一条 推动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机构支持我区实体经济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中小微企业成长。设立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按照“准确定位阶段、聚焦重点行业”的原则,引导更多社会资本重点支持区域内特色、优势产业领域的初创期(含天使期)和成长期企业。
(一)设立初创期参股基金(含天使基金)。由政府向社会公开征集管理机构,通过参股设立子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支持海淀区初创期企业发展。
(二)设立成长期参股基金。由政府向社会公开征集管理机构,通过参股设立子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支持海淀区成长期企业发展。
(三)设立初创期投资基金。由政府全额出资设立,全部用于支持海淀区初创期企业发展。
设立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和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一)密切关注资本市场体制机制创新,深化与交易所的战略合作,支持深交所建设中国资本市场多功能演示中心。探索与境外证券交易所的合作机制。支持企业发行上市,充分发挥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的作用,建立促进企业上市服务机构联盟,加强对上市种子企业的发现,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数据库。
(二)加大财政资金对企业上市支持力度,对企业上市中培育期、辅导期相关费用给予补贴。形成“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送审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体系。鼓励企业参与全国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支持挂牌公司转板,鼓励境外上市公司回归境内资本市场,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兼并重组。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须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第十四条 区金融办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企业根据实施细则,在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并向区金融办报送纸质材料。
第十五条 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海淀区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组织项目的审批和资金的拨付。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确定支持的企业在区政府和区金融办网站等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资助的企业须配合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海淀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支持办法》(海政发〔2006〕72号)、《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海行规发〔2009〕21号)、《海淀区促进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8号)、《海淀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9号)、《海淀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10号)、《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11号)、《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实施办法》(海行规发〔2010〕12号)同时废止。依原有政策文件尚在实施中的项目,按照原有办法执行并进行监理、验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1.3 中关村
(1)要点概述:2013年12月25日,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支持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中示区组发〔2013〕4号)(以下简称“中关村措施”)。共9个方面,23个条款,规定了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中关村注册设立;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中关村聚集发展,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孵化和服务;鼓励互联网企业开展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创新;完善支撑服务体系,优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风险控制和信用评价机制;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行业自律和规范发展;探索监管新模式,有效控制风险;加强组织推动,形成政策合力等内容。
(2)条文解析
原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与北京市政府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精神,强化金融对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支撑作用,抓住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机遇,支持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推动中关村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制定以下措施。”
解析:开篇明确了中关村措施是对上级文件精神的落实,助于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同时,也在于抢抓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机遇,将中关村打造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中心——这是该措施出台的终极目标。
原文:“一、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中关村注册设立(一)优化工商注册流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注册服务。试行工商电子化变更系统,实现电子化的登记注册、股权变更、在线验资、在线质押、在线增资等功能。(二)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范围。按照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允许企业在名称中使用“金融信息服务”字样。支持企业在遵守有关金融监管法规、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探索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相结合的各类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
解析:该部分从优先工商注册流程、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范围上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中关村的注册、落户提供便利和支持。并提出了鼓励企业在遵守监管、有效风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各类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的探索。其中,在工商管理上,试行了电子化的系统,提供了与工商管理有关的各项电子化功能,在技术层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原文:“二、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中关村聚集发展,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孵化和服务”
解析:该部分的重点将有两个,一是引导互联网金融产业的集聚,一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孵化和服务。这是各地政策文件的通行做法。
原文:“(三)推进互联网金融功能区建设。以中关村核心区为重点,结合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建设,推进中关村互联网金融功能区建设。支持海淀区以中关村西区为重点建设互联网金融大厦,支持石景山区建设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吸引一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重点企业在互联网金融功能区聚集。”
解析:该条提出了互联网金融功能区建设的具体方案:一是海淀区的互联网金融大厦,一是石景山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通过功能区的硬件建设,来吸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重点企业在该功能区形成聚集效应。
原文:“(四)实施对重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购(建、租)房补贴支持政策。鼓励各区县政府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给予包括购(建、租)房补贴在内的支持政策。对2013年起在海淀区或石景山区新设立(迁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相应区县注册纳税的互联网金融重点企业,由相应区县政府给予一定的购(建、租)房补贴,具体补贴条件和标准由相应区县政府另行制订。”
解析:该条提出了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给予购、建、租房补贴、支持政策意向,在补贴的范围上,比一般的购房和租房,多了建房补贴和支持。其中的条件是:必须是2013年起新设或迁入的互联网金融重点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工商和税务关系必须都在该限定的区域之内。
原文:“(五)支持主要面向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孵化器发展。鼓励社会机构兴办主要面向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型孵化器,按照运行机制市场化、服务内容专业化、服务模式多元化的方式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孵化和培育服务。对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型孵化器,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鼓励各类孵化器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孵化服务,并适当降低房租价格。对于具有较强的项目发现、筛选、孵化、投资能力的孵化器,根据评估情况,中关村管委会给予最高不超过每年500万元的房租补贴和业务经费补贴,连续支持不超过两年。”
解析:该条主要是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孵化器的支持政策,有租金支持、资金支持和经费补贴等。其中,孵化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块,一是孵化,一是培训。
原文:“(六)建立和完善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的中介服务体系。积极支持社会化的创业服务机构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包括注册设立、融资对接、信用评估、人力资源管理、财务核算、品牌推广、业务营销及其它第三方服务等在内的专业化服务。”
解析:该条提议的是建立和完善综合性的中介服务体系,为园区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配套服务和支持。
原文:“三、鼓励互联网企业开展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
解析:该部分将提出中关村措施在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方面的支持政策。
原文:“(七)将互联网金融作为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的重要内容。建立市场化的项目发现机制、筛选机制和培育机制,对从事科技和金融结合,具有新型商业模式的项目和企业,纳入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优先给予资金和相关政策支持。”
解析:该条提出了将互联网金融作为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的范围之一予以支持,并对其中的新型商业模式项目和企业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同时,该条还提出了市场化的项目管理机制的构建,主要体现在项目发现、项目筛选、项目培训三个方面。
原文:“(八)支持中关村互联网企业基于自身业务优势发起设立网络小额贷款、第三方支付、网络金融超市、网络金融大数据挖掘和评估、企业信用评价等互联网金融相关机构。”
解析:该条在于鼓励已有的互联网企业向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渗透或转型,除了“众筹”模式和虚拟货币模式未明言外,几乎涵盖了互联网金融的所有热点领域。
原文:“(九)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得相关业务资格。推动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基金支付结算、基金销售、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等相关业务资格。”
解析:该条主要提出了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取牌照、资格,提升专业服务能力等方面的意思表示。
原文:“(十)支持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业投资基金在中关村设立和发展。发挥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各区县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机构发起成立中关村互联网金融发展投资基金,重点投向创业期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相关企业。”
解析:该条主要讲的是创投基金的设置问题,具体规模未定,但明确了要发挥园区创投和区县创投引导资金的杠杆作用;用于投资、支持园区内的互联网金融企业。
原文:“(十一)完善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服务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构建包括担保、银行、小额贷款、保险、融资租赁、改制上市等在内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融资能力,对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一定的贴息和补贴支持。”
解析:该条主要是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完善配套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一是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融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给予贴息和补贴。
原文:“四、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创新(十二)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将网络银行、移动支付等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在中关村布局,由相关区县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支持。(十三)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拓展服务方式和渠道。鼓励银行、担保、保险、小额贷款等金融企业和相关机构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模式,为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充分结合和运用互联网拓展市场,不断研发和推出符合用户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十四)鼓励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合作,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鼓励金融机构更好的发挥客户基础优势、资金实力优势、品牌信誉优势,加强与中关村大数据、电子商务、云计算等企业的业务合作,通过数据采集和挖掘分析,强化信用评价和风险控制,满足小微企业个性化需求,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
解析:本部分从三个方位探讨了金融机构互联网化的方案以及中关村措施所给予的相应的支持政策,主要有网络银行、移动支付业务,线上线下服务业务,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业务等等。同时,还提出了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在大数据、电子商务、云计算等方面携手发展、合同共建的思路。
原文:“五、完善支撑服务体系,优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十五)提升中关村互联网金融品牌效应。将支持和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作为建设中关村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重要内容,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产业在中关村发展的环境和氛围。建立与境内外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交流合作机制,加强互联网金融宣传推广和信息交流活动。支持行业协会、高校院所、互联网金融企业等举办以互联网金融为主题的学术交流、会议论坛、金融博览会等活动,打造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品牌。”
解析:该条主要讲的是外部环境建设及相关氛围的营造问题,以打造属于中关村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品牌,形成品牌效应。
原文:“(十六)加强市场培育,推动科技企业和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对接交流。引导中关村企业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理解,结合自身需求和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尝试通过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高效率低成本的融资。”
解析:该条主要讲的是加强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互动作用,以培育这一市场;同时鼓励这些企业尝试用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如众筹、P2P)进行融资实践。
原文:“(十七)完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高层次人才的综合服务。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完善互联网金融专业人才的培育和激励机制, 努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专业能力的互联网金融高端人才。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中央‘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和中关村‘高聚工程’。由海淀等相关区县政府出台专项支持政策,对互联网金融企业高层次人才提供居住、用车、子女入学、医疗服务等方面的服务。”
解析:该条是人才培养战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意思:一是完善人才培育的机制,一是支持人才计划的申报,一是高端人才的配套服务。
原文:“(十八)鼓励开展互联网金融理论研究。支持石景山等区县政府建设互联网金融研究院。支持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研究咨询机构、高校院所、社会团体开展互联网金融理论研究,为行业发展和政府决策提供支撑。”
解析:该条讲的主要是互联网金融理论研究,一是建立互联网金融研究院,一是加强各参与机构的研究,以支撑行业发展和政府决策。
原文:“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风险控制和信用评价机制(十九)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建立信用记录。鼓励企业使用信用报告,建立信用记录,中关村管委会对使用信用报告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支持。完善中关村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优化系统设计,建立系统和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等的网上业务接口,实现网上供需信息和产品的实时对接。(二十)加快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探索适应互联网金融特征的风险控制机制,探索与现有国家征信系统等政府公共信息系统的对接方式和途径,加强平台与国内外信用管理机构、大数据运营机构等的合作,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解析:该部分主要讲了两条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内容,一是信用体系、信用报告和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构建,一是中关村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主要目的在于完善行业内的风险控制机制。
原文:“七、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行业自律和规范发展(二十一)支持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依法开展工作。鼓励行业协会整合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资源,加强企业间的沟通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协同创新、规范自律。支持行业协会研究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律,推动制订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则和标准,引导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解析:该条指明了行业协会的多重作用,一是整合资源,一是协同发展,一是规范自律,一是探索规律,一是制定规则,一是形成标准等等。协会的作用在今后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将发挥较为重要的突出作用。
原文:“八、探索监管新模式,有效控制风险(二十二)建立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作监管机制。探索对互联网金融的新型监管理念和模式,鼓励有利于包容性增长的互联网金融创新。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强资金管理,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和风险应急机制,防范道德风险和金融风险,不断提升信息安全水平,保护个人信息隐私,维护消费者权益。”
解析:该部分主要讲的是怎样加强监管,防控风险的举措:一是金融主管部门监管与地方政府协作监管,但同时鼓励创新,执行“包容性监管”,这是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流思想;二是鼓励企业自身加强资金管理,加强信息披露和信息安全,做好风险应急机制等。
原文:“九、加强组织推动,形成政策合力(二十三)加强部门联动,加大扶持力度。发挥中关村创新平台跨层级、跨部门协调的优势和作用,建立北京市与“一行三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部市会商机制。建立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保监局、北京证监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局、中关村管委会和相关区县政府等参加的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联席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搭建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方式、培育市场体系、健全保障机制等方面加强组织实施,为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2013年12月25日。”
解析:该部分讲的是保驾护航:一是加强部门联动,一是建立联席工作机制,以共同为中关村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创造条件、保驾护航。该文于2013年12月25日发布,属于比较早的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支持政策文件。
2. 上海
(1)要点概述:2014年8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上海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47号)。这是国内首个省级地方版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上海意见”),共5个方面、20个条文,内容涵盖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模式、范围,上海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政策措施、工作机制、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环境营造,以及上海在引导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防控相关领域金融风险方面的打算和举措。上海意见为上海互联网金融发展定下“基调”: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坚持鼓励金融创新,形成竞争发展格局。坚持营造发展环境,完善行业基础设施。坚持规范健康发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2)条文解析
原文:“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及移动通信、大数据、云计算、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金融相关服务的金融业态,是现有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普惠金融的重要内容。其表现形式既包括以互联网为主要业务载体的第三方支付,金融产品销售与财富管理,金融资讯与金融门户,金融大数据采掘加工,网络融资与网络融资中介等新兴、新型金融业态;也包括持牌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各类持牌金融机构设立的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法人机构或功能性总部。”
解析:该段以极大的信息量和专业度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业态、模式进行了高度凝练的概括,也对互联网金融的积极意义给予了正面、公开的认可,即是对现有金融体系的有效完善和补充、是对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普惠金融”的重要践行。同时,上海意见还对持牌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给予了界定,即也明确将其视为是互联网金融的主体实践者之一,对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作出了统一归口的理解。
原文:“为把本市建成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高地,进一步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影响力、辐射力、创新力和资源配置能力,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助力上海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现就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解析:该段明确了上海出台意见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促进这一产业健康发展的根本目的,一是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和影响,二是推动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三是助于打造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可见,上海意见承载了上海布局、壮大国际金融中心的“野心”,抢抓互联网金融潮头、构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国内高地的“决心”。反应之快、布局之大可见一斑。当然,也要看到这一新兴的金融业务的“野蛮生长”现实以及可能存在的不可估量的隐性风险,立意要促进这一产业的“健康发展”,为这一行业在沪的发展保驾护航、先行先试做贡献。
原文:“一、明确指导思想,突出‘四个坚持’:(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鼓励互联网金融为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导向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和家庭居民提供多样、灵活的金融服务;支持互联网金融与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跨境贸易等领域融合发展,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二)坚持鼓励金融创新,形成竞争发展格局。切实转变观念、创新政府管理模式,以更加包容的态度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与持牌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进行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在细分领域和行业解决方案方面做专、做深、做精、做细,错位竞争、特色发展,持续提升核心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三)坚持营造发展环境,完善行业基础设施。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整合现有政策资源,加强人才培育、研究创新、信用体系、法治环境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营造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四)坚持规范健康发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坚持底线思维,妥善处理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关系,切实加强投资者教育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合理有序竞争、规范健康发展。”
解析:该部分主要说的是上海意见的指导思想,一是要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二是多鼓励金融创新,形成竞争发展格局;三是要营造发展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立;四是要做到健康发展,妥善防范金融风险。四个方面的指导思想,归结起来,就是要鼓励互联网金融接轨实体经济,夯实民生根基,并以足够的包容精神来鼓励这一行业的创新发展,抓住变化万千的互联网时代浪潮,快速试错,探寻做强做精做大这一行业的历史机遇。当然,背后的制度因素、监管因素、人才因素等缺一不可,只有一齐发力才能有效确保上海意见的目标的实现,并进一步助力于国务院提出的“普惠金融”的稳步推行和最终落实。
原文:“二、加强政策支持,促进集聚发展:(五)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申请有关业务许可或经营资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本市发起设立以互联网为主要业务载体或以互联网业务为主要服务领域的各类持牌金融机构。支持电子商务平台等大型互联网企业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新型金融企业。支持有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依法申请有关金融业务许可或进行有关金融业务备案,申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允许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互联网金融”或“网络金融”字样,并在工商登记等环节提供便利。(六)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支持培育力度。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兴业态和创新模式,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予以重点支持。支持有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方面认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财税优惠政策。(七)拓宽互联网金融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策性基金的助推作用,探索设立主要投向互联网金融领域早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鼓励各类机构投资有发展潜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八)支持持牌金融机构向互联网金融领域拓展转型。支持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持牌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金融服务广度、深度和能级。对持牌金融机构在沪设立的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法人机构或功能性总部,市、区县两级政府可根据相关政策给予支持。(九)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合理集聚。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园区结合自身产业定位,建设有特色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园区),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合理集聚。对优秀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园区),市、区县两级政府可给予一定支持。”
解析:该部分讨论的主要是上海给予本市或即将落户本市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各项支持措施,主要有工商支持、资金支持、政策支持和硬件支持等。亮点有:在企业名称中可以直接使用“互联网金融”、在财税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征收优惠、在资本市场方面允许进行多层次构建和尝试、在产业集聚上提供基地和政策的双重支持,以此打造上海做为国际金融中心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桥头堡地位和对整个互联网金融产业的汇聚及引领作用。
原文:“三、加强基础建设,营造发展环境:(十)吸引集聚互联网金融人才。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才享受本市人才引进政策,在居住证等入沪手续办理方面提供便利。支持作出突出贡献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申报本市有关高级人才项目。支持高等院校、专业机构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人才培训,探索开展从业人员资质认证,对有关培训认证费用可给予适当补贴。(十一)鼓励互联网金融领域研究创新。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持牌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互联网金融产业理论、标准、技术和产品等方面的研究。支持设立专业化的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打造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论坛。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重要创新成果,支持申报本市金融创新奖。(十二)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充分利用各类信用信息查询系统,规范信用信息的记录、查询和使用。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面向互联网金融领域加强信用产品研发和服务创新,建设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专业信用服务的机构,可按照规定给予一定支持。支持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强合作,促进公共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互动共用。(十三)完善配套支持体系。鼓励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客户资金存管(监管)、渠道营销、风控外包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构建互联网金融产业联盟,促进信息技术手段与金融业务的融合运用。支持设立、发展提供数据存储及备份、云计算共享、大数据挖掘、信息系统及数据中心外包、信息安全维护等基础服务的机构,支持建立互联网金融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十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探索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地方立法研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专利、软件、品牌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充分发挥上海金融法治环境建设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的作用,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特点,着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解析:该部分主要反映的是上海在营造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方面所作出的努力。既有人才汇集方面的吸引政策和培养政策,也有理论研究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支持和打造,其中“法治环境”尤为重要,而且主要将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来予以探索和推进。互联网金融这一创新模式的成败,还在于新的风控模式的有效构建,借鉴国外的相对成熟的模式,那就是要尽早建立我国的、完备的征信体系,打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地土壤和技术难题。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赖以发展、壮大的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时代的最重要的两个工具的建设和运用也给予了明确的支持和引导。
原文:“四、强化风险防控,引导规范发展:(十五)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本市金融稳定例会、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等工作机制的作用,积极配合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工作,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洗钱犯罪、恶意欺诈、虚假广告、违规交易、买卖客户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十六)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增强合规经营意识、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明确经营“底线”、政策“红线”,健全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内控机制。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客户资金存管(监管)、做实各类准备金账户,切实提升自身风险防控能力。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提升信息技术水平与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强化对企业金融数据和客户信息的安全保护。(十七)支持开展行业自律与第三方监测评估。支持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联盟,制定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加强对会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约束。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探索对有关领域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监测评估,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工作机制。(十八)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与安全保障机制。针对互联网金融特点,探索建立行业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健全互联网金融领域支付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制度、技术规范及标准体系。加强相关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完善本市互联网金融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十九)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强互联网金融适当性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及产品认知、风险识别能力。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投诉渠道,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解析:互联网金融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即“风险复杂性”将体现的淋漓尽致,因此做好风控和规范发展至关重要。上海意见提出的相关思路。关于做好风控,主要在于三点:一是加强市场监管,监管部门要对触碰到现行法律法规“底线”尤其是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坚持予以取缔和打击,以净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土壤和市场;二是加强行业自律,尤其是协会自律,通过“自律公约”、“行业标准”等方式引领这一行业健康发展,淡化行政层面的监管,给予足够的包容;三是监测预警机制,既有第三方监测评估,也有行业风险监测,同时建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构,以有效应对这一模式风险的复杂性、系统性和群体性。上海意见还体现出了当前最高监管层面的主流意见,即既要规范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健康发展,也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教育和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意识、产品认知和风险识别。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既事关所有的从业者,也事关所有的参与者,只有这两端的庞大群体都回归理性、走向成熟,这一新兴行业才能发展壮大,才能大有前途,才能代表未来。
原文:“五、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部门协同:(二十)健全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工作机制。由本市相关部门、中央在沪监管单位参与,建立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跟踪分析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先行先试政策,研究确定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日常事务由市金融办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承担。”
解析: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大力推动和互联网金融产业新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地方政府的作用。行业发展需要推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上海意见清楚地指出政府要在这个方面均应有所作为,敢于担当,故提出了以“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统筹、协调和解决,并确定了联席会议召集人和日常事务处理人,以方便对口衔接和机制顺畅。其中,也专门提到了“先行先试”的政策争取,以打造上海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业和创新高地。
2.1 长宁区
(1)要点概述:2014年9月16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府办〔2014〕41号)。这是对上海意见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以下简称“长宁意见”),共23个条文。用意在于长宁抢先借助其区位优势,就打造虹桥互联网金融财富天地,推进长宁区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发展,推动区域“四新”经济发展,建设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区作出成绩。长宁意见具有一定的特色和这点,如其针对发展互联网金融产业提出了“旗帜、品牌、载体、政策、基金、交流平台”六位一体的全新打造理念和框架构思;给予了支持项目建设的投入资金(第九条)、支持企业发展的投资基金(第八条)以及为入驻企业提供的优惠房租补贴(第七条)的“两投一补”政策支持;以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发展的切入点,来推动上海的“四新” 经济(即“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在长宁的区域化发展,等等。
(2)条文解析
原文:“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47号)、《长宁区关于创建“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区”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长府办〔2014〕28号)等文件精神,打造虹桥互联网金融财富天地,推进长宁区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发展,推动区域“四新”经济发展,建设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区,提出以下意见。”
解析:该条明确了长宁意见的出台是为了落实上海意见和长宁区《关于创建“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区”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精神,但其重点则在于打造隶属于长宁区的虹桥互联网金融财富天地,并籍此形成互联网金融产业在长宁区的集聚发展,以建设、落实、完成“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区”的各项工作,凸显长宁区在推动上海“四新”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而关于“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区”的具体定位和相关内容下面将会有进一步的介绍。
原文:“第二条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强面向小微企业、社会民生领域的服务。二是坚持市场力量主导,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遵循市场规律,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勇于创新。三是坚持整合多种资源,着力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的优质环境。四是坚持行业底线思维,处理好互联网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的关系。”
解析:长宁意见的第二条是关于开展、支持互联网金融落地、创新工作的“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原则,与国务院、上海市政府以及国内多地的互联网金融政策和精神相同,即一定要落实到民生领域,不能为金融而金融,做“贵族金融”,更不能玩纯粹的资本运作,而是要做“小微金融”、“民生金融”。坚持市场力量主导原则,则鼓励充分竞争、勇于创新、优胜劣汰、适者生存;遵循市场规律,用大浪淘沙的方法,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生死更替、兼并重组或杀出重围。坚持整合多种资源原则,在于为互联网金融企业营造合适、健康、优质的发展环境,没有政策的支持和资源的整合,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集聚效应很难形成,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壮大更无从谈起,因此,需要地方政府从落地、工商、财税、监管等方面给予全方位的支持、理解和包容。而坚持行业底线思维原则主要就在于解决监管的问题,既要鼓励创新――这是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的根本要义,又要防范风险――但不能过度,否则会遏制创新,所以如何妥善处理好创新与监管间的平衡问题,长宁意见给出了“底线监管”这一解决方案。显然,这一方案适应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潮流,因为结合国际经验来看,互联网金融大有突破法律、变革法律的某些趋势,对于为了维系稳定而具有滞后性的法律而言,如果一味严守,与趋势为敌,显然也问题重重。而对于监管层来说,最好的办法就是坚守底线,原则上只要不明显地触碰法律的“红线”,甚至只要不产生大的社会事件、民生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各种有益社会、有益行业发展又能为民众所接受的创新之举均应允许其“合理存在”,以观瞻这一“创新精灵”的最终走向。
原文:“第三条 发展目标。依托国家级互联网金融大数据研究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以金融大数据分析为核心,建设成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创新思维活跃、创新方式丰富、创新能力强劲的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圈;成为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指数发布地区;成为金融监管沟通顺畅、金融风险总体可控的特色互联网金融功能区。”
解析:该条确立的是互联网金融在长宁集聚后的发展目标。有几个亮点:一是侧重“金融大数据分析”这一技术层面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二是要构建内容丰富、能力强劲的“金融产业生态圈”,三是要成为有较大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指数”发布地区,四是要成为在监管和风控方面成绩突出、可圈可点的“特色金融功能区”。
原文:“第四条 支持对象。本意见所支持对象为在本区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本区,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单位组织,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本区认定的相关互联网金融业务;(二)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信用良好。”
解析:该条明确了长宁意见支持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所应当具备的八个条件:工商注册在长宁、税务关系在长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长宁产业导向、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信用良好、经长宁认定的业务。这八个条件形式大于内容,门槛设同未设,一般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稍加包装和修饰之后,基本上都能落户长宁,得到长宁意见的支持;其利在于可以加快产业汇拢,其弊在于源头筛查效果不佳,当然,这些几乎都属于当前中国国情下的现实问题,很难在哪个文件中寻得重大突破,也很难在实践层面得到有效解决,可以理解。在这八个条件中的最后一个条件,长宁意见在遂后的第五条中列明了范围。
原文:“第五条 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一)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包括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电商网络贷款、供应链金融、商务贸易金融、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和财富管理、众筹等;(二)信息中介业务,包括网络借贷服务平台、金融资讯与金融门户、要素交易平台等;(三)持牌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业务,包括传统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设立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专营机构和研发中心等;(四)相关支持类业务,包括金融大数据采掘加工、信息安全、征信服务、外包服务等。
解析:该条变相地对互联网金融的模式进行了归类,除了“互联网金融货币”,几乎全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都属于长宁意见的支持范围。当然,有两处值得一提,一是“要素交易平台”,这一点深圳是走在国内前列的,截至2014年8月,深圳市已经汇聚了“深圳金融资产及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30家要素交易平台〔87〕;但鉴于要素交易平台的商业模式、经营范围等往往可以依托股东业务的背景优势,深耕特色的产业领域,同时还可以开展跨境、跨市场交易及延伸产业链、促进产融结合等方面的创新探索,而上海已具有宝钢、陆金所创办的要素交易平台以及上海自贸区的优势,因此,长宁意见将以此为契机的互联网金融类的要素交易平台作为指导意见和支持范围,参与竞争和分羹也值得理解。二是“金融征信服务”,早在2007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就已宣布将征信中心总部由北京搬迁至上海,2008年5月,征信中心在“2008首届陆家嘴论坛”期间正式揭牌,2013年7月,征信中心旗下的“上海资信”推出了全国首个“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诸此种种,都显示出上海构建征信服务中心和提供金融征信服务的天然优势,因此,长宁意见支持提供征信服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落户长宁也在常理之中。
原文:“第六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得各类行业准入许可,协助企业申请新金融业务资质。开设工商注册绿色通道,同意企业名称中使用‘互联网金融信息’、‘网络金融信息’、‘金融信息服务’。”
解析:该条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上海长宁将通过政府行为支持、协助落户长宁的、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得相关行业的准入许可、申请相关行业的业务资质;二是在工商注册上开辟绿色通道,放宽企业名称中对“互联网金融”、“网络金融”、“金融信息”等关键词的直接使用。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长宁意见对“互联网金融”和“网络金融”并未进行相关理论层面的区分,而是从实务或习惯上,接受了两者的同一内涵或同一语境使用。
原文:“第七条 重点建设虹桥互联网金融财富天地。以上海虹桥临空经济园区为核心建设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和基地,给予经认定后的入驻企业3年的房租价格补贴,每年按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每家入驻企业的3年租金补贴累计不超过一定总额。为入驻企业免费提供3年的公共会议及论坛场所。”
解析:长宁以虹桥临空经济园区为核心,重点建设虹桥互联网金融的财富天地、产业园、基地。在本条其提供的支持为两个方面,一是为期3年的一定比例的房租补贴,一是为期3年的公共会议及论坛场所等活动区域的免费支持。补贴和支持力度在国内各地的扶持政策中,优势不甚明显。
原文:“第八条 发起设立虹桥互联网创业投资基金。由长宁区产业引导基金与社会资金合作,设立专项投资基金,引导培育互联网金融等“四新”企业发展。基金一期规模为2.5亿元人民币,按照《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长金融办〔2012〕1号)管理。”
解析:该条讲的是长宁意见中关于创投基金的设置:由长宁区产业引导基金发起,与社会各界资金合作,设立专项投资基金,用于引导、培育互联网金融类的“四新”企业。基金一期规模为2.5亿元人民币,在国内来看,规模较大,但从互联网金融的投资领域来看,规模优势又不够明显。重点在于“引导”,可能会以领投或跟投为主,独力投资再加上分散投资,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共有的“烧钱”属性而言,只会是杯水车薪。如果二期、三期……募集顺利的话,才有可能真正起到“培育”的作用。
原文:“第九条 设立长宁区创建‘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区’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00万元,重点支持互联网金融、移动互联网、平台经济等“四新”经济产业能力建设和应用示范项目,具体管理办法由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长宁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解析:该条意在设立长宁的“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区”专项资金,每年安排的资金规模为5000万元,重点支持互联网金融等相关项目。如果此5000万元全部落实到互联网金融企业,支持力度较大,而如果分摊到所有的“四新”经济产业,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影响作用必然被严重弱化,因而,该条的支持政策只能说是配套,优势一般。
原文:“第十条 协助区内互联网金融企业申请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支持。支持有条件的区内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方面认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解析:该条也分为两个层面,其一是协助落户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申请各项对口的专项资金,以获取外部的财政资金支持,另一是协助落户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申请各项对口的资质认证,以享受相关的财税政策优惠。其中,互联网金融企业本身的实力是关键,长宁所做的主要是配合,因此,优势不在于长宁政府,而在于企业本身,长宁将起到协助或助推作用。
原文:“第十一条 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人才向长宁区集聚。对为本—区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按照《长宁区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补贴资助。对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企业优秀人才,按照《长宁区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人才公寓租房补贴、优秀青年人才租房补贴、小微企业优秀人才租房补贴。”
解析:该条是人才补助政策,其一是具有积极贡献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给予补贴资助,另一是对企业优秀人才给予租房补贴,其在范围适用上较广,在支持力度上一般,优势不是很突出,效果也不是很明显,只能算是一个配套措施之一。
原文:“第十二条 优先推荐本区认定的重点互联网金融企业高管和核心骨干参加‘千人计划’、领军人才等方面的选拔。协助企业引进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申请享受上海市相关扶持政策。”
解析:该条一是推荐申报“千人计划”和领军人才的配套支持,一是协助申请上海市留学归国人员待遇的政策扶持。均属于常规化的招商引资政策,并无亮点。
原文:“第十三条 推动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金融转型升级。鼓励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融资租赁等准金融机构向互联网金融模式转变。对转型的金融机构设立电商机构、实体化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参照金融机构予以支持。”
解析:该条与北京方面的政策基本一致,在推动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化方面,一是大加鼓励,一是针对电商机构和实体化研发中心参照金融机构予以支持。
原文:“第十四条 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总部落户长宁。对本区认定的总部型互联网金融企业,按照长宁区发展总部经济的有关政策予以支持,对高管人员给予个人奖励。对于引进总部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中介组织,按照长宁区发展总部经济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解析:该条是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总部落户的政策,一是会给予总部经济政策支持,一是会对高管人员给予个人奖励,同时,还会对帮助引进的中介组织给予奖励,释放的信号比较强烈。
原文:“第十五条 完善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构建包括担保、银行、小额贷款、保险、融资租赁、改制上市等在内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融资能力和融资效率。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按照长宁区科技金融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解析:该条主要是两个方面内容,一是配套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构建,一是对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者的支持政策。内容不够明确,有先画个饼之感,可能不会有太好的落实效果。
原文:“第十六条 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区域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国际国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经认定后可实行‘一企一策’特殊扶持。”
解析:该条是针对龙头企业的支持政策,一句话,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谈判的空间,但具体有些什么,都可以谈,一切尽有可能,一切也尽不可能。
原文:“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区域信用体系。鼓励从事机构征信和个人征信的企业在长宁区集聚,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面向互联网金融领域加强信用产品研发和服务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机构、金融认证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专业园区等参与企业信息征集与信用评级工作。加强政府部门间信息协作互通,建设长宁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解析:该条是配套的区域信用体系建立政策,一是鼓励从事征信的企业集聚长宁,一是鼓励该些机构加强信用产品研发和服务创新,一是加强政府部门信息互通以建立长宁的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原文:“第十八条 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建立与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会商机制,积极配合各级监管机构工作的开展。以持牌机构为核心,重点防范区域系统性风险。加强与公安执法机构协作,加强金融风险预警和处置力度,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解析:该条讲的是风险防范与应对措施,一是多部门的沟通、会商机制建立,一是重点防范产业集聚后的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一是加强预警和处置力度,严厉打击犯罪行为。与上文相关政策相对应,形成“有奖有惩”、“有打有捧”的两手抓局面。
原文:“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中介服务体系。积极支持社会化的服务机构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包括注册设立、融资对接、信用评估、人力资源管理、财务核算、品牌推广、业务营销、数据储存备份、云计算共享服务、大数据挖掘等在内的专业化服务。”
解析:该条主要讲的是配套的互联网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建设问题,任何一个产业的集聚都必然离不开庞大的相关服务机构的配套,此点具有现实意义,但具体如何落实,会成为另一个现实问题和解决难点,需要付出巨大的时间、精力、代价进行整合。
原文:“第二十条 注重发挥社会组织的行业促进作用。依托国家级大数据金融研究中心的领先优势,加强金融创新理论研究。依托长宁区丰富的教育资源,开展互联网金融培训,培养金融创新人才。依托行业协会,积极制定行业发展规范,推动行业自律发展。”
解析:该条主要讲的是如何发挥社会组织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配套、促进作用,共分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创新理论研究,一是加强人才教育、培训,一是推动行业自律发展。其中,也提到了依托行业协会的自律路径,与主流思想一致。
原文:“第二十一条 打造虹桥互联网金融财富天地品牌。支持行业协会、高校院所、互联网金融企业等举办以互联网金融为主题的学术交流、会议论坛、金融博览会等活动。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金融媒体和财经信息平台战略合作,增强虹桥互联网金融财富天地品牌影响力。”
解析:该条内容此前并不多见,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鼓励各界联办主题交流活动,搞活氛围;一是鼓励与媒体和平台合作,打造品牌影响力。方法老套,但作为集中的支持政策意见,有点新意。
原文:“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由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解析:该条明确了长宁意见的解释部门是科学技术委员会,与一般归口金融办不同。
原文:“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解析:该条内容看拟一般,其实非常重要,也很有意思。一是自发布之日起即实施,说明长宁准备的比较充分,一是有效期三年。重点在第二点,分成三层意思,一是互联网金融的产业集聚预计三年即可判断成效;一是互联网时代信息变化太快,该意见的有效性三年足亦,三年后将面临调整或变更;还有一层意思则最为关键:互联网金融的热度能否保持三年,也足以通过若干实践予以验证。一切都在“三年”之限,足亦。
2.1.1附:《长宁区关于创建“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区”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长府办〔2014〕28号)(内容摘要版)
2014年7月,长宁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长宁区关于创建“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区”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该方案以建设平台经济、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产业为标志和引领,致力于打造充满创新活力、富有生活魅力的“智慧高地、活力长宁”的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区。
根据《实施方案》,长宁将在“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四新”经济领域开展平台经济发展、移动互联网产业和互联网金融创新等三项重点行动、16个重点项目。重点发展生产消费、生活休闲消费、商务旅游消费等五大消费类服务平台,打造特色鲜明的长宁平台经济生态圈;通过建设移动互联网国际创业中心、移动互联网游戏孵化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等,打造长宁移动互联网产业集聚区;通过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推动网络信贷及众筹模式发展等,打造长宁互联网金融特色产业。
在商务贸易领域,长宁将推进电子商务提升行动、智慧商圈营造行动和物联网产业行动等三项重点行动、15个重点项目。打造虹桥临空上海电子商务示范区,形成服务型电商、跨境电商、跨采电商集群发展的信息消费特色区;打造新虹桥智慧商圈样板工程,构建集餐饮消费、休闲娱乐为一体的新型信息消费体验区;着眼深化上海市物联网创新与应用示范基地建设,重点推进物联网技术在贸易、民生和城市运行安全等领域的示范应用。
在社会治理领域,落实信用信息应用、社会治理创新和智慧社区行动等3项重点行动、14个重点项目。重点建设长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信息“红黑榜”的社会发布;推进全区统一的社会服务管理大联动信息系统建设,深化“三个实有”、“两个日志”和建设基于云计算的社区事务一口受理平台等;按照“民生+科技”的社区服务理念,建设以“智慧长宁、乐e生活”网上社区服务中心为主体的信息化便民服务体系,提升小区智慧管理和服务水平。同时,全面推进城市光网工程、无线城市工程、信息消费互动体验中心、信息消费统计监测数据系统等4个重点项目,提升和优化信息消费环境。
2.1.2附:《长宁区创建“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科委〔2014〕59号)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长宁区关于创建“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区”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长府办〔2014〕2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长宁区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府办〔2014〕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营造良好的“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区”创建环境,充分发挥区级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结合长宁区推进信息消费相关产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和用途。专项资金经长宁区政府批准设立,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长宁区科技发展资金。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推动长宁区创建“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区”过程中涉及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建设、产业能力提升、信息资源开发、公共服务平台保障等方面的项目建设及应用推广,促进“四新”经济、商务贸易和社会治理等行业领域信息消费的发展。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产业政策,符合长宁区创建“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区”的发展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管理部门。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组织项目验收。
长宁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长宁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共同组成评审组,负责对申报项目的评审和重点支持项目的认定工作。同时根据具体项目的评审需要,可邀请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参与评审。
第五条 监督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区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区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组织,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本区,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信用优良,运营管理体系规范。
(二)申请单位须为实际项目投资主体,应对“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区”建设项目有明确的项目实施方案,并具备实施项目的各项条件。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信息消费创建实施方案的建设要求,属于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列出的重点建设领域。
(四)其他应具有的项目实施条件。
第七条 支持范围。专项资金用于丰富信息消费产品和服务,完善和提升长宁区信息消费环境,支持长宁区科技创新,重点推动“四新”经济、商务贸易、社会治理等领域发展,主要包括:
(一)“四新”经济能力打造。重点支持互联网金融、移动互联网、平台经济等“四新”经济产业能力建设和应用示范项目,鼓励企业开展信息消费创新应用示范、产业集聚、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环境优化等工作,激发信息消费创新活力。
(二)商务贸易信息化应用。重点支持电子商务、智慧商圈、物联网技术应用等试点示范项目,鼓励线上线下(O2O)模式、垂直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现代物流配送平台等项目建设,推进电子发票、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的应用,提高信息消费产品供给能力。
(三)社会治理创新发展。按照“民生+科技”的理念,重点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区功能提升中涉及医疗、卫生、教育等民生领域的深化应用,鼓励开展社会治理创新、信用信息应用和智慧社区等项目建设,促进长宁居民信息消费能力不断提升。
(四)落实国家、本市在本区开展的信息化试点、试验和示范项目,以及国家、本市在本区支持的与信息消费相关的其他项目。
(五)其它创建“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区”开展的网络基础设施能力提升、公共信息资源开发、信息消费知识普及等方面的项目。
第八条 项目支持方式和标准。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贷款贴息按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如实际贷款利率低于法定基准利率,则按实际贷款利率计算)的50%确定贴息率,累计贴息周期不超过企业所承担的信息消费试点项目周期,贴息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二)财政补助。对于盈利能力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对经评审认定的公共性、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给予部分或全额资助,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三)政府购买服务。对于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建设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资助额度一般按照合同金额确定。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
(四)根据实际需要以其他方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50万元。
(五)本条中所支持的(一)、(四)类项目,除经区科委、区发改委、区商委和区财政局共同认定需重点支持外,项目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多于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内在本区缴纳税收的区实得总额。
第九条 产业能力建设和应用示范项目资助特别条款:
(一)鼓励龙头企业、产业服务机构等引进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建设虚拟园区。经龙头企业或产业服务机构等申报、区科委认定为虚拟园区的,入园企业参照科技园区标准享受政策,用于支持虚拟园区建设。
(二)对于企业购买云计算服务用于运营和技术研发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项目指南。区科委根据本区创建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区的进展情况,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开,明确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一条 申报与评审。申报单位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科委进行项目申报。区科委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完成形式审查及落实支持项目后续管理工作。
区科委会同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和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建立项目库,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经审核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区科委签订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履行期限和专项资金支持额度等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计划任务书明确的有关事项,未经区科委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定期向区科委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区科委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在6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区科委提出验收申请。
区科委在接受到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进行验收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和撤销。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区科委审核。由于项目变化导致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收回专项资金超额支持部分。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已拨付的资金上缴区财政局。
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更: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或建设标准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指延期一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变化20%及以上;
(六)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管理费用。区科委开展项目专题调研、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项目管理、专家咨询、专项资金审计等产生的费用,在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资金申请。区科委根据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及项目实施情况,对经批准的项目,在预算额度内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对重点支持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拨付核定资助金额的70%,项目完成且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的30%;对其他支持项目,经认定后,一次性全额拨付。
区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信用监督和管理。对获得支持的项目,按照《长宁区科委关于企业项目申报及资质认定的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长宁区科委信用信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持续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监督。区科委、区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区科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区科委应当依法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法律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
对于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除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专项资金资格,相关处罚信息记入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的“黑名单”,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获得租房补贴的单位,如在纳税不满五年迁出本区,应全额返还区财政已给予的租房补贴。
对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上海市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4年10月17日
2.2 黄浦区
2013年7月20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对外发布《关于建设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的十大举措》(以下简称“黄浦举措”),宣布将启动建设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而当下的热点——互联网金融和民营金融将是试验区的两大核心。同年8月29日,再次发布《关于建设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的实施意见》(黄府发〔2013〕18 号)(以下简称“黄浦意见”),从十个方面对黄浦举措进行了汇拢(由于信息来源受限,“黄浦举措”与“黄浦意见”是否是同一个文件,媒体存在不同的报道,有待进一步考证;如果有误,敬请谅解)。9月1日,《关于建设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的实施意见细则(暂行)》(以下简称“黄浦细则”)出台,并于9月7日正式对外发布。由此,前后一共三文,形成了黄浦区独特的互联网金融政策支持方式。
2.2.1附:《关于建设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的十大举措》(简要概述)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均已发布的大背景下,上述文件对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金融创新发展等发面给予了诸多政策支持。为强化外滩金融集聚带服务金融创新的功能,激发外滩金融持久活力,黄浦区提出建设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的动议。
黄浦举措,又被称为“黄浦金融创新十条”,宣布了将启动建设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的计划,以与陆家嘴展开竞争和协同发展。当下的热点——互联网金融和民营金融将成为试验区的两大核心。
十大具体举措里,最重要的当属互联网金融和民营金融机构。其中,在互联网金融方面,黄浦区政府指出,要打造互联网金融集聚区,提出支持网上银行、网上保险、网上证券等互联网金融落户外滩金融集聚带。支持各类信息技术公司和互联网企业发起或参与设立创新型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支持互联网企业和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的融合与嫁接,不断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支持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资源和平台,改变传统依靠物理网点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销售的方式。
此外,“黄浦金融创新十条”也提出将为外滩金融试验区的建设提供一系列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具体举措包括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机制与平台;加快外滩金融载体建设;支持外滩金融创新;提升服务金融创新人才水平;优化多层次金融配套服务功能;营造良好的金融创新发展生态环境;提升服务金融创新的行政效能;建立金融创新风险防范机制。
黄浦将对认定的新设创新型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开办补贴、办公用房租金补贴、企业扶持奖励等方面予以支持。对获评“上海金融创新奖”的金融机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予以配套奖励。金融机构推出受金融业界和金融消费者肯定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金融机构通过自主创新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按相应的额度给予一定补贴。金融机构获得创新专利或公认的首次创新,经认定后给予一定的研发资助。
2.2.2附:《黄浦区建设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的实施意见》(黄府发〔2013〕18 号)
(1)要点概述:黄浦意见共分10条,从十个方面对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的建设提供了指导思想。其中,关涉到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共9条。具有很强的战略意义,但内容比较宏观和粗犷,有待进一步细化。
(2)条文解析
原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精神,主动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强化外滩金融集聚带服务金融创新的功能,激发外滩金融持久活力,黄浦区将在外滩金融集聚带建设以互联网金融和民营金融为主体的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解析:该条指明了黄浦意见出台的背景——国务院办公厅和上海市人大两个重要文件已经出台。文件的目的在于一是主动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二是激发外滩金融持久活力。文件的意图是将在外滩金融集聚带建设“一带两翼”的金融创新试验区,其中的“两翼”就是当前最火的两个金融创新概念“互联网金融”和“民营金融”。
原文:“一、打造互联网金融集聚区 支持网上银行、网上保险、网上证券等互联网金融落户外滩金融集聚带。支持各类信息技术公司和互联网企业发起或参与设立创新型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支持互联网企业和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的融合与嫁接,不断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支持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资源和平台,改变传统依靠物理网点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销售的方式。”
解析:该条提出了产业集聚区建设的想法,与国内各地政策构思基本相同,即先集聚化形成规模优势,再精细化做大做强品牌。该条支持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有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息技术公司、互联网公司的金融化等,即金融机构互联网化和互联网公司金融化同在的一种局面。
原文:“二、打造民营金融集聚区 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加快产融结合,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财务公司或其他新型金融机构。积极争取金融监管部门支持,协助民营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鼓励通过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和规模。”
解析:该条是关于“民营金融”的探讨,与我们探讨的互联网金融主题无关,不再做相应解读。
原文:“三、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机制与平台 切实提高金融支持民生及社会事业项目、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建立面向小微企业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在融资规模、周期、成本等方面给予更多的针对性和灵活性的服务。加大对企业上市和并购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交易和融资。”
解析:该条是针对小微企业融资机制与平台的政策,一是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开展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一是加大对这些企业在上市、并购、挂牌、融资方面给予支持。
原文:“四、加快外滩金融载体建设 拓展外滩金融集聚带发展空间,加快重点项目建设,深化土地出让的机制创新。优先支持互联网金融、民营金融等创新型金融机构在外滩金融集聚带自建或租用办公楼宇。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对金融机构在电力供给、网络带宽、机房安全等方面提供切实保障,扩大‘智慧外滩’辐射效应,打造国内最领先的互联网金融支持环境。”
解析:该条讲的是外滩载体建设问题,一是拓展地理上的发展空间,一是优先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等自建或租用办公场所,一是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并给予相关配套保障,最终打造出国内最领先的互联网金融支持环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集聚离开不政策的支持和载体的支撑,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自身的能力和外部配套环境的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特性也决定了这是一个涵盖了移动支付、社交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等环节的生态链或者说是生态圈的建设,因此,载体和环境建设意义重大,需要政府部门率先投资大量财力、物力和人力,该条黄浦意见正是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并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政策和思路。
原文:“五、支持外滩金融创新 对认定的创设创新型金融机构,在开办补贴、办公用户租金补贴、企业扶持奖励等方面予以支持。对获评‘上海金融创新奖’的金融机构,在高级奖励的基础上予以配套奖励。金融机构推出受金融业界和金融消费者肯定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金融机构通过自主创新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按相应的额度给予一定补贴。金融机构获得创新专利或公认的首次创新,经认定后给予一定的研发奖励。对金融创新有重要贡献的团队负责人和核心骨干,经认定后给予奖励。
解析:该条是针对金融创新方面的奖励措施,一是针对企业的研发奖励,一是针对团队的配套奖励。同时,提出了对于通过自主创新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还将按相应的额度给予一定的补贴。
原文:“六、提升服务金融创新人才的水平 加大金融人才公寓的保障和供给力度,满足各层次金融人才的居住需求。加大在子女教育、医疗保健等各方面的服务便利,提高金融人才在黄浦安居乐业的舒适程度。加大对优秀金融创新人才和领军人才的举荐力度。支持金融人才接受后续教育和在职教育,提升金融人才可持续发展能力。”
解析:该条是针对金融创新人才的保障措施、配套支持,涵盖了住房、医疗、子女教育、后续培养等方面,但是没有提及户籍政策,没能充分发挥上海的户籍红利。
原文:“七、优化多层次金融配套服务功能 合理布局商业、文化、餐饮、娱乐等配套设施,打造符合金融从业人员需求的便利商务环境。依托区内高品质商务、文化设施集聚优势,为重要的金融商务活动提供载体支持。为国内外金融人士提供一流的商旅、社交和文化服务。”
解析:该条主要涉及的是工作上和生活上配套设施、服务载体的打造。鉴于金融从业人员的特性、特殊的生活需求和消费需求等,黄浦意见提出了为该些人士提供一流的商旅、社交和文化服务等建设承诺。
原文:“八、营造良好的金融创新发展生态环境 发挥会计、法律、咨询等金融专业服务机构集聚的优势,不断完善和优化金融专业服务产业链。发挥金融专业行业组织、金融学术研究机构、主题论坛活动平台集聚的优势,进一步加强行业内及行业间的交流。加强金融创新理论研究,加大对金融智库的支持力度,保持新金融的学术研究在全国的领先水平。积极推荐金融机构参加每年举办的外滩国际金融论坛、外滩金融法律论坛、新金融论坛等各类活动。”
解析:该条主要是针对互联网金融产业链上的配套中介服务体系建设问题,一是加大相关机构的集聚,一是发挥平台上的交流优势,一是保持新金融研究上的领先水平等等。同时,还可以优先推荐相关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参加领域内的高层次论坛,开拓视野,整合资源;这是一些增值服务的提议。
原文:“九、提升服务金融创新的行政效能 抓住国家和上海在重点领域改革开放机遇,研究和探索在资本市场开放、跨境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创新。加强与国家和高级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金融创新的先行先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率。落实‘安家计划’、‘常驻计划’、和‘成长计划’,发挥‘组团式服务’的优势,全力提高金融机构在创新过程中需要的行政支持和协调服务。”
解析:该条讲的主要是行政层面的支持和协调义务,重点在于两点,一是争取金融创新的先行先试,一是提高行政效率。在互联网的“快鱼吃慢鱼”、“唯快不破”的时代,没有高效的行政效率,没有敏锐的先行先试,很容易错失良机或先机。
原文:“十、建立金融创新风险防范机制 不断增强协助金融机构防范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加强金融风险预警和处置力度,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在‘网络金融征信系统’正式上线的基础上,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技术接口接入权威征信系统,支持加快建设‘贸易融资征信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和研究建立面向资产证券化、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等金融交易的征信评估系统。”
解析:该条主要讲的是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关于征信系统,依笔者之见,依靠地方或一两家民营机构的运营是很难实现的,需要最高层面的政策支持以及对各行各业各类数据的大力开放和整合,并以此建立行之有效的分析模型,才能达到真正的、完善的风险评级、信用估价等征信需求。征信一事,关涉互联网金融的基石问题,也关涉市场经济赖以运行的基石,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亟需大力建设。
2.2.3附:《关于建设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的实施意见细则(暂行)》
(1)要点概述:该实施细则于2014年9月1日制定并实施,但自2014年9月7日才开始正式对外发布,此中原因颇为耐人寻味,不得而知。黄浦细则,共46条,主要聚焦发展互联网金融和民营金融,进一步提升外滩金融集聚带功能。引人注目的是,“领头羊”企业名称中可用“外滩”。此外,企业关心的“金融创新奖励和补贴”,力度也远超一般行业。同时,在黄浦细则发布当天,由黄浦区和新金融研究院共同设立的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和中国民营金融研究中心挂牌成立;位于蒙自路上的“盟智园”被授予“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区”铭牌;拉开了黄浦区与陆家嘴的互联网金融中心之战。
(2)条文解析
原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黄浦区关于建设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解析:该条明确了黄浦细则是对黄浦意见十条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原文:“第二条 建设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是推进外滩金融集聚带核心功能提升的重要举措,根据外滩金融向全区拓展的要求,经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民营金融企业以及在黄浦区内开展金融创新研究的机构适用本细则。”
解析:该条明确了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建设的重大意义,并规定经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入区的,可以适用本细则予以政策支持。
原文:“第三条 《实施意见》中互联网金融包括以互联网方式提供支付、金融交易平台、信用中介、投融资服务、金融产品销售和电商金融等服务的新金融机构;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的相关业务部门或新设的独立机构;为上述业务和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征信共享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以及其它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与互联网密切相关的金融机构。”
解析:该条明确了黄浦意见中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范围,分三类,一是互联网的金融化,一是金融的互联网化,一是配套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原文:“第四条 《实施意见》中民营金融包括由单一或多家民营资本控股的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自担风险的银行、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和融资租赁、股权投资、资产管理等新金融机构;民营企业集团设立的带有金融控股性质的投资实体;经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商业性保理等小微金融服务机构。”
解析:该条是“民营金融”,与我们探讨的互联网金融主题无关,不再解析。
原文:“第二章 企业设立和业务资质 第五条 协助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争取金融监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支持,以发起新设或参股合资方式组建自担风险的金融机构。”
解析:该条讲的是设立扶持,一是协助发起设立,二是争取业务资质,三是鼓励发起新设或参股合资建立自担风险的金融机构。
原文:“第六条 建立专业支持体系,发挥‘组团式服务’优势,协助企业申请互联网支付、基金销售、融资租赁等新金融业务资质。”
解析:该条讲的是专业支持体系的建设问题,黄浦细则明确了将在企业申请新金融业务资质方面给予协助和支持。
原文:“第七条 允许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内具有重大创新意义的示范项目名称和经营范围使用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用语,经黄浦区人民政府认可的重大项目,支持其企业名称使用‘外滩’字样。”
解析:该条是个亮点,前半句属于“用语红利”,即项目名称和经营范围上将适用国际惯例和行业标准,可以与时代接轨,可以“高大上”;后半句属于“政策红利”,即重大项目可以使用“外滩”这一特殊地理区位的冠名,一是可以让企业攀附“外滩”的特殊知名度,一是可以凸显企业的金融中心地位,一是可以顺带宣传外滩的集群效应,一举多得。
原文:“第八条 黄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根据企业需求全程提供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绿色通道服务。”
解析:该条是关于工商和税务的绿色通道服务,简便程序,提高效率。
原文:“第三章 金融创新奖励和补贴 第九条 给予互联网金融企业一次性开办补贴,主要用于企业办公场地装修,标准为经审计的实际装修费用(不含办公家具)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解析:该条是关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开办补贴,为装修实际支出并不含办公家具的2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金融机构的装修风格和装修成本来讲,虽然可谓是杯水车薪,但也体现出了一定程度的政策关怀,只是在开办补贴的力度上,比国内某些地方的一次性补贴力度要小些。在这一点上,黄浦细则的开办补贴优势不是很明显。
原文:“第十条 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前两年利润所得形成的相关贡献给予全额扶持,对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的相关贡献给予减半扶持。”
解析:该条一般被称为“两免两减半”,大多数地方政府、园区此前的招商引资政策都会提及此点;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该政策不具有特别优势,因为一般互联网金融集聚地区大多都属于各大园区的“园中园”,即使不做此项明示,也可以享受相应的“两免两减半”政策,因此,实际意义不大,属于相关政策在黄浦细则中的罗列。
原文:“第十一条 互联网金融企业在黄浦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当年实际租金予以一定的补贴。”
解析:该条讲的是租金补贴,数额未明确,一般地方政策均会提及此点,具有支持力度和相应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考查。
原文:“第十二条 企业在黄浦区域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购房总价1.5%的补贴。”
解析:该条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享受到的购房补贴政策,为购房总价的1.5%,具有一定力度,也是截至目前看到了唯一一个明确了购房支持比例的政策文件。
原文:“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民营金融企业和在黄浦区内开展金融创新研究的机构按《黄浦区支持金融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实行扶持。”
解析:该条是针对“民营金融”的支持政策,与我们探讨的“互联网金融”主题无关,不再解析。
原文:“第十四条 企业当年通过金融创新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或提供金融服务比例达到75%以上的,经认定后予以奖励:(一)融资或提供金融服务总额达1-10亿元(含)的,奖励10万元;(二)融资或提供金融服务总额达10-30亿元(含)的,奖励25万元;(三)融资或提供金融服务总额达30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解析:该条是鼓励互联网金融等机构通过金融创新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配套奖励举措,分三个层次,最高奖励50万元。
原文:“第十五条 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或新型实用专利的,经评估后给予单项专利一定的研发资助。对具有重大自主创新意义的专利,经报请黄浦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予以另行奖励。”
解析:该条是针对专利的支持政策,一是研发资助,一是额外奖励。
原文:第十六条 企业开发出受金融业界和金融消费者肯定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或服务的,经报请黄浦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解析:该条讲的是重大创新产品、技术或服务的奖励政策,具体认定标准和具有奖励力度不详,重在鼓励创新。
原文:“第十七条 企业开发出业界公认首创的商业模式的,经报请黄浦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解析:该条是关于商业模式创新的奖励政策。互联网金融具有商业模式的创新可能性及相应的价值,因此值得鼓励。
原文:“第十八条 对获评‘上海金融创新奖’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予以相同金额配套奖励。”
解析:这是针对获评市级金融创新奖的区级配套奖励措施,奖励比例1:1,力度非常大,很具有吸引力。
原文:“第十九条 对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所述金融创新有重要贡献的团队负责人和核心骨干,经报请黄浦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解析:该条是配套企业的团队奖励和骨干奖励。如此一来,企业、团队、骨干均得到了相应的奖励,完善了鼓励和奖励的层次和结构。
原文:“第二十条 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上海市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和‘上海市现代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相关政策的支持。”
解析:该条是协助企业申请引导资金和试点政策的支持举措。
原文:“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良好产业背景、深厚行业经验、出色历史业绩和优秀经营团队的企业,经认定后可采用‘一企一策’方式适当加大扶持力度。”
解析:该条是针对特殊企业的特殊政策,即“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有利于吸引一些质地优异的、层次较高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入驻。
原文:“第四章 服务金融创新人才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高管(2-5名)和核心骨干人力资源成本形成的相关贡献给予全额或部分奖励。”
解析:该条比较有意思,是针对企业2-5名高管及核心骨干的支持政策,主要应当是个人所得税的返还、奖励,是针对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单独扶持、抚慰政策。
原文:“第二十三条 企业正式员工符合《黄浦区关于外滩金融集聚带建设人才公寓实施办法》规定的,可经审核同意入住‘黄浦区人才公寓’,解决上述员工阶段性居住需求。”
解析:该条是针对普通员工的阶段性住房支持政策,毕竟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除了负责人、高管、骨干之外,还要大量的普通员工、辅助人员来共同实施、完成。
原文:“第二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企业员工办理申领、延期上海市居住证和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解析:该条是配套的行政服务举措,主要是居住证和档案托管两方面支持性服务,有助于解决这些从业人员的后顾之忧,解放他们的时间用于创业或工作。是一项细微之处见关怀的“暖心工程”。
原文:“第二十五条 协助公司引进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申请享受上海市相关扶持政策。”
解析:该条是针对企业引进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提供的配套申请扶持政策的动作。
原文:“第二十六条 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管和核心骨干参加‘千人计划’、‘领军人才’等方面的选拔。”
解析:该条是协助企业高管和核心骨干申报特殊人才支持政策的措施,主要是“千人计划”和“领军人才”两大类。
原文:“第二十七条 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解决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管、核心骨干人员子女在本区域内的就学需求。”
解析:该条是针对企业高管、核心骨干子女教育、就学需求的支持政策,也属于“暖心工程”。
原文:“第二十八条 企业高管、核心骨干人员可在指定医院享受就诊协助服务。”
解析:该条是针对企业高管、核心骨干在指定医院就诊时享受的“协助服务”,即医疗支持,有点类似于绿色通道支持,但可能要比绿色通道的支持力度要弱,毕竟绿色通知的支持来自于医院方,而就诊协助主要来自于政策的发布方,需要逐步推进、落实后才能看到、对比相应的效果。
原文:“第二十九条 关注企业员工精神文化需求,定期组织开展群体文娱康体竞赛和联情、联谊、联智活动。”
解析:该条是关于企业文化建设及精神文化建设的内容,充分关注到了企业普通员工的精神文化需求,比较细致和细心,需要从落实效果中看具体成绩。
原文:“第五章 载体和基础设施服务 第三十条 整合区内楼宇资源,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协助全程做好办公楼宇租购服务。”
解析:该部分是关于载体和基础设施的配套服务举措,其中第30条提出了将在楼宇资源整合和为企业租购楼宇上提供相应的协助。
原文:“第三十一条 成立专业的互联网金融园区管理公司,整合区内楼宇(园区)资源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
解析:该条明确了将成立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园区管理公司,方便区内楼宇整合和资源整合,实现归口服务和管理。
原文:“第三十二条 鼓励区内其它有条件的园区(楼宇)加大对互联网企业和民营金融企业的集聚和招租力度,符合条件并经认定后授予‘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区’称号;在按《黄浦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予以奖励和补贴的同时,根据园区(楼宇)服务实际覆盖面积、资金投入、服务效能等给予一定的补贴。”
解析:该条意在打造一个黄浦区内的大园区、大平台概念,即鼓励区内几乎所有的有条件的园区(楼宇)对口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等,并可授予“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区”称号,并给予一般性奖励、补贴以及额外补贴。
原文:“第三十三条 加强办公楼宇电力供应、消防安全等保障措施,配备移动发电设备确保企业金融交易和服务安全。”
解析:该条是针对金融行业特性的双重保障举措,一是日常的电力供应、消防安全、网络安全等保障,一是后备的移动发电等储备保障,以全面提升、做强金融交易和服务安全。
原文:“第三十四条 建立与主要通信运营商的保障机制,满足企业运营带宽需求;加大IDC机房建设力度,推进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利用;加快推进‘智慧外滩’建设,加速无线热点全覆盖布局。”
解析:该条是针对网络基础设施和配套运营商的保障机制,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提供优质的软、硬件支持。
原文:“第六章 建设金融创新生态 第三十五条 鼓励行业自律,加强企业间交流互动,以及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支持设立‘外滩金融创新会’,推动金融创新的信息群享、资源共享和知识分享。”
解析:该部分讲的将是金融生态的建设问题,其中第35条提及了行业自律和资源分享,具有互联网思维和互联网精神,值得一赞。如能实现,将功德无量。
原文:“第三十六条 加大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的引荐力度和频度,鼓励基金优先投向具有金融创新实力和潜力的企业。”
解析:该条是关于投资基金的引荐政策,如果是纯市场化的投资基金引荐,本条的意义不是很大:如果是优质的企业,该些基金无需引荐即可闻风而来;如果是质地一般企业,即使引荐,也很难推动他们进行投资。因此,可能需要一些政府引导基金参与进来,进行一些半市场化、半公益性的投资,方能做大做强园区内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构建互联网金融生态圈。
原文:“第三十七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或推进在交易所、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并根据黄浦区推进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工作联席会议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解析:该条是配套的资本市场政策支持,一是鼓励发债或挂牌,一是挂牌、上市的补贴政策。
原文:“第三十八条 发挥‘上海新金融研究院’金融智库的领先优势,加强金融创新理论研究,培养金融创新人才,设立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和中国民营金融研究中心,出版互联网金融教科书、年度报告和研究专著,开展互联网金融培训。”
解析:该条释放的信息量比较大,一是建立“上海新金融研究院”,二是发挥其“金融智库”作用——又进一步分为创新理论研究和创新人才培养两个方面,三是设立“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四是出版互联网金融教材——目前这一市场上的教材质量较差,有待提高;五是将发布互联网金融年度报告——可能是过往总结,也可能是趋势预测;六是出版互联网金融研究专著——目前这一市场上的高质量专项也是极为稀缺的;七是开展互联网金融的培训——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跨界的领域,因此,需要很多人去了解、熟悉、实践,为这些人才提供的“知识装备”非常重要,因此,培训的价值被变得非常必要和具有价值。
原文:“第七章 防范金融创新风险 第三十九条 定期通报金融违法案件审判和处置情况,通过《黄浦金融稳定白皮书》、‘外滩金融法律论坛’等形式加强金融风险预警和防范力度,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解析:互联网金融行业是一个创业创新的高地,也是一个风险集中、风险复杂的高地,因此,既要鼓励金融创新,又要防范创新风险。黄浦细则提出了违法案件审判和处理的定期通报制度、白皮书制度、举办金融法律论坛等多元化形式,进行风险预警和相应防范,最终实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守法经营、合规经营。
原文:“第四十条 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强与征信机构的合作,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防范金融创新风险。”
解析:该条是征信及信用体系建设的倡议,具有积极意义,但如果操作和对接,难度较大,需要很多公益性的付出,才能将征信这一块做好。
原文:“第四十一条 本区域内企业经营业务涉及信贷中介等业务的,除应遵守第四十条要求外,应主动在符合条件的本区银行设立‘风险准备金’账户,根据撮合交易合同金额的1% 拨备,合同履行完毕后可返回至企业账户。”
解析:该条是针对P2P网贷平台业务的制度性倡议,主要体现为1%的“风险准备金”或“风险拨备金”账户的设立——这些一般是这些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建设的需求,现在变成了黄浦细则的倡导性建议,有利于形成行业惯例和融资习惯,引领这一行业在某些有益的经验层面走向制度化和标准化。
原文:“第四十二条 企业有义务根据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稳定的要求提供真实的交易数据。”
解析:该条是关于信息披露或监管方面赋予企业的配合义务,只有如此,才能去伪存真、去劣存优,形成信誉基石,稳定行业基础,营造发展氛围,做大做强这一产业。
原文:“第四十三条 企业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网络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一经查实其享受的本细则相关权利立即终止,并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置。”
解析:该条是黄浦细则的“底线原则”,任何企业均不得触碰,一经查实权利终止并将依法严办。这些“底线”也是现在以及未来政府监管所执行的“红线”: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洗钱、网络传销、倒卖信息、网络盗窃等等。
原文:“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内容如与国家、市、区出台的其它扶持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先享受上述政策,然后再适用本细则。”
解析:黄浦细则执行的是与上级或此前的其他政策“从优但不重复”的原则,且先享受其他政策,再适用黄浦细则。
原文:“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黄浦区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解析:该条明确了黄浦细则的解释部门是金融办,属于常规做法。
原文:“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有效期暂定为两年,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解析:黄浦细则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2年。这一“2年”期限的规定,也颇有意思:可能是出于2年内行业变化的考虑,也可能是出于产业集聚形成时间的预估,当然,最有可能的是先试先行,即“先干个两年再说”。
2.3 陆家嘴
(1)要点概述:2014年10月31日,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陆家嘴互联网新兴金融产业园暨创新孵化基地配套措施》,业内称之为“陆九条”。陆九条的出台可谓期待已久,业内早有传闻,也理所当然认为其份量将极重。但从其相关内容来看,并无新意,对一般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讲,也很难享受到比已出台互联网金融支持意见的其他地方、其他园区更好的政策待遇,而针对龙头企业的特殊政策,其他地方政府一般也会给予。所以,落实到最后,该陆九条的支持其实已经脱离了政策的本身意义,而变成资源的比拼和争夺之战了。
(2)条文解释
原文:“第一条 设立陆家嘴互联网新兴金融产业园暨创新孵化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园”),重点发展基于互联网及移动通信、大数据、云计算、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金融相关服务的金融业态,主要集聚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对冲量化、私募基金、财富管理、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商业保理、金融服务、各类金融机构子公司等新兴金融企业,以及对上述企业有控制力的金融类投资控股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资讯、评级、评估、征信、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
解析:该条内容释放的信息量非常大,主要有:一是互联网金融产业园的设立,二是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等行业的重点发展,三是投资、控股型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设立,四是配套金融机构的资讯、评级、评估、征信、咨询等平台或机构的建立,等等。凸显了陆家嘴打造互联网金融产业高地、形成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的“野心”和态度。其竞争对手既有北京的中关村,也有本市的外滩,还有全国其他的互联网金融园区、基地。
原文:“第二条 根据新兴金融产业发展的特点,结合中心城区二次开发,发挥政府规划功能和国资引导作用,改造升级陆家嘴范围内交通便利、商业配套完善的传统商务楼宇,为新引进机构提供“拎包入驻”的办公场地以及高速互联网、专线接入服务器等硬件服务,加强新兴金融企业的聚集。”
解析:该条是关于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所应提供的软硬件支持举措。属于陆家嘴的自身改造、升级,配套建设问题——属于“筑巢”之举,当然,其意在“引凤”。
原文:“第三条 加强新兴金融企业的市场准入支持,对于在产业园内设立、对产业园发展有重要创新意义的新兴金融服务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名称中向工商部门申请使用‘互联网金融’、‘网络金融’字样。”
解析:该条是关于工商注册中直接使用“互联网金融”、“网络金融”等政策支持的做法,如能实现,可谓在全国走在了前列——此前的支持,大多停留在“金融信息服务”层面上的突破,这次的突破力度更大。其实这也为各地政府出台的政策提供了指引:工商行政的干预其实大可不必,也属于庸人自扰,名称上的任何突破与管理无关、与风险无关,过度保守,只会是行政管理僵化的延续,在现实面前是很难适应行业的变革之需,而在战略层面,更是无助于潮流的兴起和趋势的配合;不放开,并不能保证不出问题;放开了,也并不必然就会出问题;因此,鼓励大加放开,行政管理的思路要活,更不要与趋势为敌,就从工商注册管理的大胆放开开始。
原文:“第四条 加大对新兴金融企业的财力扶持,对新引进的新兴金融企业,视其品牌和行业地位,结合其自身设定的经营目标,按实际考核结果分阶段给予绩效性落户补贴,并比照金融机构扶持政策给予一定的经济贡献度补贴、房租补贴、人才奖励补贴。”
解析:该条是针对入园企业的四个方面财力扶持:分阶段的落户补贴、经济贡献度补贴、房屋租购补贴和人才奖励补贴。
原文:“第五条 加大新兴金融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各级政府设立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进行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认定。”
解析:该条主要是政策支持,一是鼓励、支持申领各项专项资金、引导资金等,一是鼓励、支持进行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资格认证。
原文:“第六条 开展新兴金融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的评比奖励,建立陆家嘴新兴金融奖励评选机制,每年按“四新”标准对产业园内企业进行评选,对获奖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解析:该条是针对每年将举办一次“四新企业”评比的动议,并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原文:“第七条 成立陆家嘴互联网金融协会和新兴金融协会,引入行业龙头企业、第三方评估机构、政府相关部门,联合设定行业准入标准,探索行业自律、业界自我管理,加强对会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约束,探索对有关领域互联网新兴金融活动开展监测评估,引导企业合理竞争、健康发展。建立创业导师团和培训基地,定期对产业园的新兴金融企业提供辅导和帮助,为企业争取渠道、投资等各类外部资源。搭建新兴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企业、实体经济的跨界交流平台,加强线上线下互动。”
解析:该条是关于行业协会的设立意见,一是进行准入标准的设定,一是加强行业的自律,三是建立创业导师团制度,四是形成培训的基地,五是搭建相关的交流平台。由此可见,行业协会的作用的意义十分重大,但能否最终实现这些原初的构想关键在于这些协会自身的运营和管理能力,因此,需要大量的、各界的人才加入进来,搞好协会、服务全局。
原文:“第八条 加大对新兴金融企业的融资等专业服务,引进设立新兴金融产业基金,对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与国内外一流的银行、证券、信托、公募基金等金融机构以及法律、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等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战略合作,为新引进的机构提供专业化的中后台服务。”
解析:该条分为三层意思,一是设立产业基金为入园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二是引导这些企业对接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三是协同中介机构共同为入园企业提供好中后台服务。这里的第三点配套措施,需要投资大量的时间、精力,人力、物力,需要陆家嘴大力作为才可能实现,因此,尚有大量的工作亟待落实。
原文:“第九条 加强新兴金融企业的人才服务,加大人才落户、人才招聘、医疗服务、子女入学、培训教育、出入境便利等方面的服务力度。”
解析:该条是针对人才有服务举措,涉及面广,服务度全,如均能落实,将是互联网金融企业之幸、互联网金融人才之幸、互联网金融行业之幸。
2.4 嘉定区
上海市嘉定区早在2012年3月就制定了《建设嘉定金融硅谷——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特色功能区五年行动方案(2012-2016年)》(嘉府发〔2012〕10号)(以下简称“嘉定方案”),为打造“嘉定金融硅谷”——“金融谷”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特色功能区制作了五年期的行动安排。根据该方案,在互联网金融方面,嘉定将建成上海新型金融产业发展集聚区、初步建成为长三角地区配套的初步金融服务中心;尤其是第三方支付方面,提出了“积极引入获得工信部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落户,整合电子商务行业资金流、信息流等环节的多元化需求,开展电子商务类金融结算业务,推动相关企业开展金融服务创新,并在我区开展先行先试,创新工作机制。”
为此,嘉定区为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15.5亿元打造产业园区,将分三期建成移动金融、跨境金融和供应链金融三大中心。同时“金融谷”还将联合国家外包促进中心、中国服务贸易协会、联合金融集团以及国内各主要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筹备发起金融服务外包产业联盟,在联盟之上发起产业基金,为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创造一个支点。
截至目前,已有“百度小贷”、“京东小贷”、“91金融”、“卡友支付”等一大批国内知名的新型金融、互联网金融企业及50多家P2P网贷平台进驻嘉定区,形成了初具规模的互联网金融产业集群。
2.4.1附:《建设嘉定金融硅谷——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特色功能区五年行动方案(2012-2016年)》(嘉府发〔2012〕10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实现区委、区政府提出的“新城建设出好形象、产业转型全市率先、社会发展市郊领先”三大奋斗目标,进一步加大对金融产业的培育力度,优化区域金融产业的发展环境,逐步形成错位发展、优势互补、辐射长三角的金融产业集群,促进嘉定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发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发展优势
“十一五”至今,嘉定二三产业实现平稳较快发展,初步具备加强金融服务促进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发展优势。
(一)科技产业先发优势。全区已有各类企业技术中心126家,高新技术企业232家,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70家,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5家,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9家,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7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超42%。高校科研院所总部回归,形成“十所一中心一基地”集聚规模。
(二)汽车产业领先优势。全区汽车零部件行业产值达1064.7亿元,年均增幅高达25%以上,占全区规模工业比重由19.7%提高到41.4%。2011年产值亿元以上企业122家,其中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28家。基本形成整车制造和零部件配套、汽车研发、汽车贸易、汽车文化等较完整的汽车产业体系;上海国际汽车城在功能完善、产业布局以及产业链延伸上达到新的高度。
(三)新兴产业战略优势。国家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市政府九项高新技术产业中,有五项在我区是发展重点。其中: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和上海稀土新材料产业基地落户嘉定;新建完成的上海物联网中心吸引近百家物联网企业落户;新能源产业部分项目逐步落实推进;基础软件及信息产业快速发展。
(四)文化信息产业集聚优势。文化信息产业成为我区产业发展新名片。全区引进文化信息服务企业1.5万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超2000家,集聚了一批电子商务行业领军企业。2011中国最具投资价值电子商务50强企业中,我区占1/3。
(五)嘉定新城宜居宜业优势。嘉定新城初级中学、示范性中小学、瑞金医院、妇幼保健院、东方肝胆医院等一批高品质教育医疗项目即将交付使用,全面提升城市医疗教育服务能级。江桥万达广场、嘉亭荟商业广场、新光百货、中信泰富、日月光等大型商业综合体加快建设,为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能级注入了强劲动力。保利剧院、新城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事业项目全面完成,凸显中高品质文化休闲服务功能。嘉定新城核心区多家五星级酒店开工建设,初步形成上海西北近郊高星级酒店集聚区域,重塑了城市品质。
二、发展目标
围绕嘉定新城总部商务集聚区,建设嘉定金融硅谷。将产业资本、科技资本、金融资本有效结合,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为产业快速转型提供强大助推,使嘉定成为辐射长三角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特色功能区。
到2016年,确立金融业在产业发展中的助推作用,金融业增加值超过50亿元,年均增长超过20%。具体目标是:
初步建成上海新型金融产业发展集聚区。引导金融服务企业向产业发展重点区域集聚,引进股权投资企业200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200家、总资本不少于1500亿元。设立新型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不少于10家,积极发行各类债券和票据,形成产业特色鲜明的新型金融发展示范区。
初步建成上海资本市场上市企业总部集聚区。引导上市企业及总部向嘉定新城核心区集聚,培育和引进上市企业不少于20家,列入培育上市计划企业不少于100家。努力培育和引进中国黄金上海交易中心等各类为产业资本服务的要素市场、产权交易机构不少于10家,形成资本集聚、上市企业集中的总部示范区。
初步建成为长三角地区配套的专业金融服务集聚区。引导专业金融服务企业进入嘉定,培育和引进金融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等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20家,形成为产业资本发展壮大提供优质、便捷金融服务的示范区。
三、发展重点
按照“引导金融资源向优势产业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集中,对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信息服务等企业给予金融支持”工作要求,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发挥金融服务优势、完善银行信贷服务。
(一)直接融资
1、股权投资。充分发挥产业优势,建立资金与项目的对接平台,鼓励境内外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挥优势,关注处于初创期、成长期、扩张期的科技型、成长型创业企业的成长,适时采取投资,让优质企业有效嫁接金融资本,实现快速发展。放大已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效应,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投资区内科技型、成长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嘉定集聚。
2、企业上市。不断推动企业改制工作,做好企业与中介机构的对接,完善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推动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加快推动已上市公司再融资和重组。积极推进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嘉定园内的科技创业企业进入三板市场,为风险投资资本提供有效的股权转让和退出通道。
3、发行债券。鼓励金融机构引导符合产业导向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票据,筹措发展资金,为中小企业逐步壮大提供多渠道的融资路径。
(二)金融服务
1、新型金融。采取“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模式,鼓励民间资金进入相关行业,调动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适当增加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不断满足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需求。鼓励相关重点企业组建融资担保公司,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推动担保模式创新。引入一批知名融资租赁公司,满足区内企业对融资租赁服务的需求,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企业提升能级提供动力。
2、专业服务。鼓励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审查监督机构,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等评估机构,投资咨询、金融咨询、保荐等服务机构为产业园区、企业孵化器、重点企业等提供企业授信、信用增级、科技保险、融资等综合服务,为产业发展提供特色金融服务。
3、第三方支付。积极引入获得工信部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落户,整合电子商务行业资金流、信息流等环节的多元化需求,开展电子商务类金融结算业务,推动相关企业开展金融服务创新,并在我区开展先行先试,创新工作机制。
(三)传统金融
1、银行信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制定与信贷政策相匹配的个性化信贷计划,加强对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产业基地建设和重大项目建设的信贷资金支持,为产业结构调整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2、保险信托。积极支持保险、信托机构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与银行的深度合作,开发适销对路的金融新品,为区域经济转型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四、发展保障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特色功能区相匹配的金融产业发展机制,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区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街镇等为成员单位的嘉定金融硅谷—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特色功能区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委,形成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推进合力。积极落实市级、区级专项扶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政策环境。
(二)重点培育,加大引导扶持。制定和完善推动金融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细化新城核心区规划,通过设立新型金融产业发展示范区、上市企业总部示范区、专业金融服务示范区,建设“金融服务大厦”等标志性建筑,加快黄金交易集聚区等各类项目引进、落地,在形态和功能上加速集聚,出好形象。同时,对金融产业建设用地项目,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和报批,优先供地;优先申报国家、市、区级各类政策性扶持;凡符合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条件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三)搭建平台,优化发展环境。一是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拟改制上市企业资源库、新型金融服务机构信息库、金融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库和股权投资机构信息库,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二是公共服务平台。结合银企合作沙龙、上市公司俱乐部、股权投资与优质企业对接会、科技博览会等载体,为银行、新型金融服务机构、优质企业之间提供“点对点”服务平台。三是人才服务平台。积极引入国内外一流金融人才。对区内招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全力打造一支高效专业的新型金融产业招商队伍。
(四)管服并举,营造服务氛围。对入驻企业设置一定标准,树立一批标杆企业,发挥引导示范作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和配合,依法做好新型金融行业的监管、服务和协调工作,依法做好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行为的监管,并建立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渠道,规范行业经营管理,服务新型金融产业发展。
2.5 静安区
2014年5月2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正式批转区金融办起草的《静安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静府发〔2014〕7号)(以下简称“静安意见”),被称为“金融20条”,开始了静安的差异化金融服务发展之路:主要有打造跨国金融功能区、建设外资金融试验区以及围绕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文化金融产业园”尤其是“艺术品金融化”的诸多新型金融探索。
静安意见中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政策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支持外资知名机构开展第三方支付、金融信息服务等金融业务试点。二是鼓励金融与互联网、文化等业态的融合发展,推动总部型互联网金融企业、品牌文化金融机构在静安区的聚集与创新,支持有经验、有影响、有实力且有信誉的境内外机构设立互联网金融创新机构。三是鼓励银行、互联网金融企业等面向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建立网络平台,创新服务模式等等。
2.5.1附:《静安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静府发〔2014〕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上海市集聚金融资源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40号)及《上海市关于金融机构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09〕37号),主动对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优化金融产业格局,提升金融集聚度与能级,打造静安跨国金融功能区,特制订本意见。
一、发展目标
第一条 紧扣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转型提升新阶段, 紧抓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新机遇,不断深化改革创新,推动区域金融业持续稳步发展。坚持差异化发展战略,凸显跨国金融特色,打造静安跨国金融功能区,着力建设外资金融试验区和创新金融实践区,推动金融创新,引导金融服务经济,促进区域产业联动发展。
二、重点领域
第二条 支持外资资金管理总部、投资总部及总部结算中心等机构入驻静安区发展,支持代表处等机构隶属的外国(地区)企业通过翻牌或新设等方式成立新的运营性公司。
第三条 支持外资证券(含期货)、外资拍卖、外资典当等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以及外资律师事务所、外资评级及外资管理咨询等金融相关专业服务业机构获得国家及市级部门在政策创新上的先行先试资格,巩固和扩大创新实践成果,并带动其他企业入驻静安区发展。
第四条 支持外资知名机构开展第三方支付、金融信息服务等金融业务试点,支持外资知名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冲基金等金融机构。
第五条 协助企业参与市级部门的各类金融创新试点,协助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QF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QDLP)等创新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参与上海房地产信托基金试点。
第六条 鼓励金融与互联网、文化等业态的融合发展,推动总部型互联网金融企业、品牌文化金融机构在静安区的聚集与创新,支持有经验、有影响、有实力且有信誉的境内外机构设立互联网金融创新机构。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财富管理公司和金融服务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在静安区发展。
第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设立下属持牌金融机构或新型金融企业。推动国有企业利用金融市场充实国有资本实力,积极开展各类金融创新,设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股权投资企业等金融机构。
三、扶持政策
第八条 对于新引进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区相关专题会议认定,税务登记在静安区的,符合前款第二至七条的各类金融机构,参照市级及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1.开办补贴。按上述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根据对区域经济综合贡献度,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拨付。
2.租房补贴。对上述各类金融机构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每天8元租金的30%标准(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年给予租房资助,期限三年。
3.发展扶持。对于入驻静安区的上述各类金融机构,根据其规模、区域影响力、集聚带动效应、股东(发起人)资质及实力等指标综合考虑,经认定,在企业发展和人才激励等方面制订对应的扶持政策。
4.新引进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的金融机构功能性总部及大型金融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营运中心,可在一定程度上参照执行。
第九条 对已入驻的金融机构,鼓励其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发展能级,经认定,在一定年限内给予扶持。
第十条 设立静安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纳入区域产业发展资金总体安排,对相应金融机构和个人,给予扶持或奖励:
1.扶持新引进的各类金融机构;支持已入驻的各类金融机构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发展能级,不断扩大金融业对区域经济的综合贡献。
2.探索设立静安金融业发展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符合区域定位的金融机构入驻发展,促进静安区金融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与完善。
3.奖励对静安区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进一步激发人才活力,促进区域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并协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申请金融监管部门与市级部门的有关政策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参与市、区两级组织的各类专项资金申报及相关评选活动。协助符合条件企业申请“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和“上海金融创新奖”,并根据规定给予相应的配套扶持。
第十二条 对于在国家层面争取重大金融突破或金融创新的内外资企业,将大力协调有关方面,为企业取得突破或创新提供全方位支持。对于金融机构在业界取得的重大成就,经静安区政府审核同意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制订和完善扶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及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等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对于在依法设立的交易所、股权交易中心等各类交易市场上市融资、挂牌交易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相关政策予以扶持。鼓励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互联网金融等金融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创新。充分利用各类展会、专题活动、网络平台等手段,促进融资创新与区域中小微企业发展需求的有效对接。
第十四条 探索打造静安特色金融主题楼宇,形成楼宇金融的主题品牌,吸引相关机构在静安区集聚发展,实现合理梯次布局。探索与区内相关楼宇建立金融招商联动工作机制,整合区域楼宇资源,增强楼宇的金融发展能级,满足各类金融机构实际需求。
四、人才激励
第十五条 制订静安区金融人才发展方案,激励和服务金融人才致力于开展金融创新实践,集聚、引领和培育更多金融高端人才,体现金融人才社会价值,提升金融机构核心竞争力,促进人才、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发展。
1.积极推荐区内各类金融优秀人才参与静安区“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中青年拔尖人才”、“青年英才”及各类国家级、市级人才评选。对获评者给予相应配套政策及“人才护照”等服务支持,优先保障金融人才发展需求,营造尊才、爱才、惜才的人才发展环境。
2.对为静安区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给予一定的奖励。在经认可的金融突破或创新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负责人和核心骨干,经静安区政府审核同意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3.对于重点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获评相关人才荣誉的优秀金融人才,在人才引进、夫妻分居调沪、居住证办理、医疗保健、子女就学、文化生活、人才公寓、租房补贴等方面给予便利。
4.搭建金融人才教育培训平台,充分利用市、区两级金融教育培训资源,支持金融人才提升创新能力和管理能力。鼓励区内金融机构营造开放、宽容的金融人才发展环境,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各种金融专业岗位,开展各类专业培训,为金融人才的事业发展提供广阔空间。
五、优化环境
第十六条 加强统筹协调,把握创新发展先机。建立与金融监管部门、市级相关部门及各类金融行业协会的沟通合作机制,争取重大金融项目和改革创新政策落地静安,为金融机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支持金融智库加大对区域金融政策和金融创新领域的前瞻性研究,为金融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撑。鼓励知名金融社会组织入驻静安区开展各类项目,并给予一定扶持。
第十七条 激发创新活力,实现标杆引领和差异化发展。主动争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先行先试,深入推动区域金融业创新发展。鼓励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进行对外投资和吸引外商投资。支持区内企业开展双向外币资金池试点,推动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人民币境外借款、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等在静安试点及实施。鼓励并协助内外资知名企业主动开展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的各项金融创新工作。
第十八条 促进信息融通和资源优配,营造一流发展环境。搭建综合交流平台,引入金融高端社会组织并形成合力,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开展课题研究、金融论坛、金融家沙龙、政策发布会、融资对接会等专业服务,促进区域金融业发展,同时发挥金融业对服务业的促进作用。加强媒体协作,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舆论氛围。
第十九条 加强诚信建设,促进区域金融有序稳定发展。依托各级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引导金融机构规范管理、合法经营,提高金融机构风险防控能力,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金融产业扶持政策与金融机构诚信挂钩,探索“黑名单”管理,努力营造诚信守法的金融发展环境。
第二十条 加强部门联动,提升服务能级。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投资办、区金融办、税务静安分局和工商静安分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协同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本意见的实施工作,实现在促进金融业深化发展上的无缝衔接;争取市级部门更大支持,在企业设立、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的全程服务。
本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3. 广州
(1)要点概述:广州一直致力于构建区域性的金融中心,为此,广州市委、市政府前后出台的数份针对性的政策文件进行了相应的助推。其中,已有零散的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的相关表述。2014年6月4日,广州市金融办发布《广州市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广州办法”),虽然未正式出台,但也显现了广州在而已互联网金融面前的“地方冲动”。其已披露的内容中规定了较为详尽的奖励政策,距其正式发布在时间上应该不会太久远,在内容上也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因此,对其征求意见稿的广州办法进行率先揭示也具有一定的前瞻意义和现实意义。
(2)主要内容
广州办法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设立、租赁办公用房、业务创新、提供融资服务以及人才引入方面均给予较高的奖励补贴,成为地方性互联网金融支持政策中的亮点。
事实上,在2013年广州政府出台的《关于全面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决定》中已经明确地指出了互联网金融在广州区域金融建设中的位置———设立或引进一批在线保险公司、互联网小额信贷公司、互联网融资担保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互联网金融企业,支持发展网络支付、P2P、众筹融资、微信银行、电子保单等互联网金融业务。同时,还指出了要研究出台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
广州办法亦指出,将互联网金融企业纳入去年广州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的扶持范围。而对企业而言,落户奖励似乎最具吸引力。如对于新设的或新迁入的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实行办法规定,在广州缴纳所得税年度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参照《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法人金融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根据注册资本的规模,可获得一定的一次性奖励。其中,最高为20亿元以上的,可一次性奖励1200万元;最低标准则是,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广州办法还规定了“对区域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或者在国内外影响力较强的龙头企业,经认定后就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参照了部分地区,特别针对金融创新和服务小微融资给予奖励。办法规定,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持续规范经营一年的企业,三年内按照企业对市级财政贡献的50%提供金融产品服务创新资金奖励。此外,融资服务奖励包括,年度融资或者提供融资服务达到5亿-30亿元的,给予20万-80万元的奖励。
尽管广州意见的出台,被市场看作是将互联网金融这种非正规军正式纳入政府金融发展的战略中来,显示了广州政府对于这种颇具争议的新生金融业态的肯定,但这些办法在落地后以及支持力度上与业界的期待能否取得一致,还有待将来的考察和验证。
3.1 附:《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规划(2011-2020年)》(穗府〔2011〕8号)
为全面贯彻《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促进金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特制定本规划。
一、序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金融有效配置资源、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功能日益显现,金融中心建设已成为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掌握定价主动权的重要战略。以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为主体,完善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布局,加快推进金融市场和产品创新,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机构,是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战略选择。2008年12月,国务院批复的《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广州建设区域金融中心,从国家层面赋予了广州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携领区域金融发展、更广泛参与国际金融合作与竞争的重大历史使命,广州金融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作为国家中心城市和综合性门户城市,广州近年来以举办第16届亚运会为契机,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实施“金融强市”战略,已经发展成为中国南方重要的金融中心城市。站在新的起点,以全球视野、战略眼光谋划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与发展,是增强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功能、加快实现珠三角地区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内在要求,是建设金融强省、推进珠三角地区金融一体化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巩固粤港澳区域合作、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需要。广州有条件也有责任勇挑重担,奋力开拓,在深化金融改革、扩大金融开放的进程中闯出新路子,作出新贡献。
二、发展基础
(一)发展优势。
广州地处珠三角地区中心,具有联通港澳、辐射华南纵深腹地的独特区位优势。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广州综合经济实力不断提升,2010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0604.48亿元,同比增长13%,地区生产总值连续22年稳居全国大城市第三位,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区域金融中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市场基础;以汽车、石化、电子信息为代表的先进制造业,以软件、生物医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商贸会展、现代物流、文化创意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快速崛起,强大的产业基础为区域金融中心发展带来了旺盛的金融需求;现代化枢纽性的陆海空立体交通体系基本形成,信息基础设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完善的城市基础设施为区域金融中心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物质条件;区域教育文化中心地位不断巩固,发达的教育科研体系为区域金融中心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教育资讯和人力资源环境。依托强大的综合优势,广州积极加大力度,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促进金融业持续快速发展,形成了较为明显的比较优势。
1.金融业发展规模名列前茅。
2010年,广州金融业实现增加值615.54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和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分别为5.8%和9.52%,金融业已经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截至2010年末,广州地区金融机构存款余额23953.96亿元,贷款余额16284.31亿元,资金实力居全国大城市第三;2010年,保险市场保费收入420.4亿元,居全国大城市第三;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广州分中心即期会员外汇交易累计成交额2306.33亿美元,证券基金交易累计成交额46746亿元,期货代理交易累计成交额25.95万亿元,产权市场交易累计成交额743亿元,均居全国大城市前列。
截至2010年末,全市共有各类金融机构及代表处191家,其中银行类机构86家、证券期货类机构34家、保险类机构71家,各类金融机构网点近3000家,金融机构数量和网点密度居全国大城市前列。全市金融从业人员11.32万人,其中银行业从业人员5.92万人、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0.52万人、保险业从业人员4.88万人。
2.金融支持经济发展成效明显。
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有力地支持了经济增长。截至2010年末,广州地区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余额11823.2亿元,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城市建设、能源交通等领域,着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和优势产业发展;中小企业贷款余额4275.95亿元,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贸易融资余额620.81亿元,有效支持出口外贸企业应对外部危机的冲击。
资本市场支持经济发展成效明显。截至2010年末,广州共有境内外上市企业70家,通过资本市场累计融资1050多亿元,其中首发融资560多亿元。股权投资市场加快发展,出台了《关于促进广州市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意见》(穗办〔2010〕10号),广州市及广州开发区分别设立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了一批投向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进驻,中科招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华南总部落户广州,设立了总规模50亿元的中科白云股权投资基金,成为我省第一只备案制股权投资基金,广州正逐步成为股权投资机构的重要聚集地。
保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2010年,广州保险业累计支付各项赔款和给付88.1亿元,共为6960万人次提供了5.1万亿元人身保障,为各类财产提供了8.2万亿元的保险保障。2010年,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官方保险合作伙伴为赛事的筹办和顺利举行累计提供1746亿元的保险保障,实现了对亚运会风险保障对象、区域、额度和期间的全面覆盖。政策性水稻保险、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基本建立;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经验得到推广。
3.金融创新试点积极推进。
近年来,广州积极推进金融业务、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创新。2009年7月,广州成为全国首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城市,截至2010年末,全市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3717笔,累计金额416.91亿元。2009年9月,广州成为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第二批试点城市,截至2010年末,已有6家银行与18家企业签订了20笔质押贷款协议,融资金额13.18亿元。广州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获国务院批准,广州艾西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白云机场开业,为广交会等大型活动提供高效、便利的外币兑换服务。广州市人民政府与广东保监局联合推进保险业综合改革试验工作,在发展科技保险、责任保险、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积极创新。
截至2010年末,广州共设立了8家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居省内城市前列,业务规模和创新能力名列前茅;筹备设立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等4家村镇银行;多家中外资银行在穗设立私人银行部或投资理财部,大力发展面向珠三角地区企业和居民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业务。中外合资的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获准开业,广州汽车集团发起设立的众诚汽车保险公司获批筹建。广州产权交易市场加大创新力度,设立了全国首家私募股权交易所、华南地区首家环境资源交易所以及农村产权交易所、文化产权交易所等专业化交易平台,并组建了全国首家交易所集团,在产权交易市场化、专业化、集团化发展方面迈出重要步伐。
4.金融基础设施全国领先。
2010年,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累计处理业务2.3亿笔,清算金额107.9万亿元,业务量居全国第一,以现代化支付系统为主干、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等各类电子支付和票据交换系统为依托的支付结算网络覆盖全省、辐射全国、联通港澳。广州是我国银行卡产业最发达的城市之一,截至2010年末,全市共有银行卡发卡机构20个,累计发行银行卡7002万张;加入银联网络的ATM(自动取款机)机具1.07万台;累计发展POS机(销售点终端)特约商户7.3万家。2010年,广州实现银行卡交易清算35032万笔,交易金额3875亿元。
全市征信系统运行平稳,已成为金融机构防范信用风险的重要工具。金融机构依托征信系统建立健全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信用信息采集范围拓展至公积金、企业欠薪、水电欠费、企业资质认证等非银行领域。截至2010年末,企业征信系统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信息17.3万户,涉及信贷余额15986.2亿元;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信息709.8万个,涉及信贷余额3067.69亿元。广州电子政务体系不断健全,建成了包括786万户籍人口和688万流动人口的自然人以及78万法人的基础数据库,有效支撑了全市征信系统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
5.金融生态环境不断优化。
近年来,广州市陆续制定出台并组织实施了《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大力发展广州金融业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5〕16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引导金融机构聚集发展、创新发展。广州已形成以珠江新城金融商务区为核心的金融总部聚集区,以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为核心的新型金融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聚集区。截至2010年末,珠江新城进驻金融机构总部及地区总部43家,占全市金融机构数量1/5以上,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与广东证监局等一批金融总部、地区总部及监管机构进驻,金融总部聚集效应进一步增强;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聚集了中国建设银行集约化中心、IBM、微软、广电运通、御银科技、博隆投资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金融电子设备制造企业以及一批股权投资机构,产业金融创新基地和金融后援服务基地初具规模。2010年5月,新华社与广州市人民政府签署协议,在金融信息服务领域开展全面战略合作,新华社金融信息平台南方总部和中国国际金融信息大厦项目建设启动实施。
同时,广州不断加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市属银行、证券、信托、财务公司改革重组,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成效显著。广州银行“重组、引资、上市”的发展战略稳步推进,资产质量显著提高,迈出跨区域经营步伐;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并通过在省内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方式实现跨区域发展;广州科技信托投资公司顺利重组并已获准筹建,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重组工作稳步推进;城市信用社撤销退市工作稳步推进,地方金融历史遗留问题基本化解。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依法惩戒失信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证券、非法集资和逃废债行为,金融安全运行保障环境建设稳步推进,有效维护了区域金融稳定和安全。
6.金融开放与合作水平不断提高。
广州是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时间最早、程度最高的城市之一。截至2010年末,全市共有外资金融机构及代表处81家,居全国大城市前列,其中外资银行29家,外资银行代表处14家;外资保险公司21家,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10家;外资基金公司3家;外资证券公司代表处4家。截至2010年末,广州外资银行资产总额人民币1176.09亿元,各项贷款余额人民币620.85亿元,存款余额人民币727.57亿元,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广州外资保险公司2009年实现保费收入69.44亿元,占广州保险市场份额的16.52%。
穗港澳金融合作日益深化,三地跨境互设金融机构总数达到19家,其中4家内资金融企业在香港设立了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15家港澳金融机构在广州设立了分支机构或代表处;19家广州企业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累计融资290亿港元;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香港交易所上市,成为首只投资于中国内地物业的房地产信托基金。以广州区域人民币票据交换业务为依托、覆盖珠三角的支付结算系统运转顺利,实现了穗港港元、美元实时支付系统联网和穗港澳银行卡网络的连通。珠三角金融合作迈出新步伐,广佛肇三地建立了金融同城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签署了《广佛肇金融合作备忘录》和《广佛肇金融合作工作方案》,珠三角金融一体化稳步推进。截至2010年末,共有4家港资银行广州分行在佛山、肇庆开设6家异地支行。广佛两地银行机构逐步推进取消两地间个人异地存、取款手续费。广州产权交易所牵头与省内外部分产权交易机构成功构建了广州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珠三角产权市场一体化迈出重要步伐。
(二)机遇与挑战。
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具备坚实的经济金融基础,面临良好的国际国内环境。从国际看,金融危机导致全球经济金融格局深度调整,国际产业加速向亚太地区转移,新兴和发展中国家更加紧密地融入国际分工,为我国承接国际金融产业转移、参与国际金融合作提供了新的机遇。良好的产业基础和南方门户优势,更有利于广州在新的国际环境下加快推进金融开放与金融创新。从国内看,我国处在科学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日益提升,金融改革逐步向纵深推进。广州建设区域金融中心上升为国家战略,并被赋予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权,为广州金融业提升发展位势、突破发展瓶颈、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创造了条件。从区域看,珠三角地区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积累了雄厚的物质基础,经济实力、区域竞争力显著增强,经济结构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推进,结构调整、产业升级、自主创新、民生建设等各个领域将催生庞大的金融需求;同时,粤港澳三地经济加快融合也为穗深港共建国际金融中心区域、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提供了有利条件,广州区域金融中心聚集辐射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从自身看,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全面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对物质流、资金流、技术流、信息流的支配力、控制力和配置力不断增强,为广州建设区域金融中心提供了强大的实体经济支撑,并将进一步增强广州对各类金融要素的集聚辐射和资源配置能力。
同时,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也存在不足,面临挑战。一是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和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偏低,金融业发展与国家中心城市地位不相适应;二是全国性的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缺失,金融配置资源的能力有待提高;三是法人金融机构数量较少、规模偏小,综合实力不强,品牌知名度不高,特别是地方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力亟待增强,高端金融人才特别是金融领军人才较少,难以满足区域金融中心发展需求;四是直接融资比重偏低,上市公司数量、融资规模偏少,发展深度不够;五是受现行省会城市金融税收体制约束,金融业税收地方留成比例偏低,难以形成金融业发展和地方财力互相促进的良性机制;六是金融产业空间布局尚待优化,金融功能区定位不清晰、不突出,在规划建设、软硬环境和总体形象上有差距;七是国内大中城市纷纷加大对金融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竞相争夺有限的金融资源,对广州造成了较大的外部竞争压力。广州如不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将可能在新一轮的金融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影响到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进程,进而弱化国家中心城市功能。
三、发展定位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坚定不移地实施“金融强市”战略,把金融产业作为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战略性、先导性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龙头产业加快发展,着力推进现代金融体系建设,构建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多元化的金融组织体系和多样化的金融综合服务体系;着力提升现代金融服务功能,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升级及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着力增强金融聚集辐射能力,形成穗深港三地错位发展、合作共赢、优势互补,以香港为龙头、穗深为支点、珠三角其他城市为支撑的现代金融产业带,共同构建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金融中心区域。
(二)发展方向。
准确把握后金融危机时代国内外经济金融发展新趋势,立足广州金融业发展的新阶段、新特征和新要求,坚持现代化、多样化、差异化、国际化发展方向,促进各类金融业态之间、金融产业与实体产业之间协调发展,不断增强广州金融业的核心竞争力,强化区域金融中心功能。
1.现代化。优化金融资源配置,转变金融发展方式,提高金融发展质量,加快金融市场、金融组织、金融制度创新,提高金融电子化和信息化水平,统筹金融产业体系、金融生态环境、金融基础设施、金融区域合作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市场高效、组织健全、科技领先、创新活跃、产品丰富、人才荟萃的现代金融体系。
2.多样化。丰富和完善各类金融市场,构建功能多样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推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期货等各类传统金融业态及新兴金融业态加快发展,构建结构完善的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稳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构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内容广泛、覆盖城乡的多样化金融综合服务体系。
3.差异化。加强分工协作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专业化经营水平,为企业和居民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形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服务专注的金融业竞争发展格局。立足现有的经济基础和产业体系,与粤港澳地区主要城市分工合作、错位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广州特色的现代金融产业体系和金融功能区,不断提升聚集辐射和综合服务功能,进一步强化广州在全省乃至华南地区金融产业分工与协作中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4.国际化。发挥广州作为中国南方门户城市的区位优势,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承接国际金融产业转移,促进金融机构、金融人才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配合国家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跨境金融交易设施建设,积极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探索推进人民币区域化、国际化,逐步实现金融法制、营商环境与国际接轨。
(三)功能定位。
1.巩固提升现有优势。充分利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及金融机构总部和地区总部集中,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多、规模大,以广州为中心的支付结算体系高度发达,以及金融教育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汇聚的有利条件,进一步强化业已形成的区域金融管理营运中心、银行保险中心、金融教育资讯中心、支付结算中心功能,提升与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地位相适应的现有金融优势。
(1)区域金融管理营运中心。大力发展金融总部经济,吸引金融机构在穗设立法人总部和地区总部,集中开展金融决策、资金调度、授信管理、集团服务等业务,形成全省乃至华南地区的金融决策、管理、运营、服务中心和资金配置枢纽,不断增强广州金融业的集聚力和辐射力。
(2)区域银行保险中心。积极开展金融创新,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发展质量,增强核心竞争力,完善以广州为中心、覆盖广泛的项目贷款、银团贷款、保险服务网络,加快实现银行和保险业转型升级,将广州打造成为全省及华南地区的资金集散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3)区域金融教育资讯中心。加强科研院所、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对金融理论与实务的研究,设立金融高端研究机构,建设金融前沿理论研究基地和高端人才培育基地。加强金融教育与培训,构建多层次的金融人才队伍,吸引高端人才,构筑金融人才高地。培育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金融财经媒体,建设新华社金融信息平台南方总部,打造金融资讯高地。
(4)区域支付结算中心。大力推进以广州为中心的支付结算体系建设,改造升级金融信息网络和技术,扩大覆盖范围和交易币种,形成功能强大的综合支付服务网络,构建基础设施完备、资金集散高效的现代支付结算体系,将广州打造成为辐射华南、服务全国、联通港澳、与国际支付体系对接的南方支付结算中心,为区域经济金融安全平稳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2.增创发展新优势。充分发挥以广州为中心的珠三角地区实体产业强大、现货市场发达、企业和居民财富集中的优势,加大金融改革创新力度,提升金融服务功能,加快形成区域财富管理中心、股权投资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商品期货交易中心,打造具有广州特色的区域金融中心发展新优势。
(1)区域财富管理中心。大力发展资产管理、信托投资、私人银行、基金公司等机构,加快培养和引进专业理财队伍,研发投资于不同金融市场的理财产品,为广大企业和居民提供资产管理、财富规划、投资咨询等多样化金融理财服务,促进财富保值增值。
(2)区域股权投资中心。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股权投资机构,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与金融资本有效对接。推动企业上市及兼并收购,加快私募股权交易和柜台交易平台建设,支持股权投资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退出渠道,加快培育交投活跃、流转顺畅、服务高效的股权投资市场。
(3)区域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的综合性产权交易市场,增强广州在各类要素的流通转让、价格形成方面的影响力,创新交易品种,扩大交易规模,加强区域合作,打造珠三角地区各类产权集中流转、统一规范、服务高效的产权交易市场。
(4)区域商品期货交易中心。加快发展期货经纪业务,引导企业积极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规避风险。进一步加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建设,规范开展中远期业务。积极争取恢复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进一步提高大宗商品“广州价格”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建设华南地区的商品期货交易中心和风险管理中心。
四、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2年,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8%,打造1个-2个跨区域的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发展10家左右具有全国影响力、综合实力位居同行业前列的金融机构,培育100家上市公司,汇聚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精神的金融高层次人才,初步形成带动全省、辐射华南、联通港澳、面向东南亚、与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地位相适应的区域金融中心。
到2015年,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9%,发展15家左右具有全国影响力、综合实力位居同行业前列的金融机构,培育150家-200家上市公司,成为以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为龙头、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金融中心区域的重要支点,区域金融中心的服务功能和辐射作用进一步增强。
到2020年,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2%,基本达到发达国家区域金融中心的水平,形成与香港功能互补、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与广州国际大都市地位相适应的国际化区域性金融中心。
(二)行业目标。
1.银行业。
到2012年,支持培育1家-2家业务规模及市场竞争力居国内前列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达到90家。银行业继续在国内大城市保持领先地位。
到2015年,支持培育3家以上业务规模及综合实力居国内前列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超过110家。银行业在国内大城市的领先地位进一步强化。
到2020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进一步增多,资产规模、存贷款规模全国领先,法人治理机制和内控机制充分完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显著提升,综合实力、辐射力和影响力明显增强。
2.证券期货业。
到2012年,培育发展5家-8家市场规模与竞争力居国内前列的证券期货业法人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总市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60%。
到2015年,培育发展10家以上市场规模与竞争力均居国内前列的证券期货业法人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总市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0%。
到2020年,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健全,推动自主创新和产业整合能力进一步提升。培育聚集一批国内一流的证券期货类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数量和质量明显提高,证券市场“广州板块”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基本形成上市公司引领和支撑各支柱产业和重点行业企业创新发展的格局。将广州打造成为机构聚集、交易活跃、运作高效的期货交易业务中心。
3.保险业。
到2012年,保险业金融机构达到70家,保险业法人金融机构超过3家,保险中介机构达到240家,保险深度达到4%,保险密度达到4500元/人。
到2015年,保险业金融机构达到80家,保险业法人金融机构超过5家,保险中介机构达到280家,保险深度达到4.5%,保险密度达到6000元/人。
到2020年,建成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多层次保险需求、具有较高的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保险业。保险业承保金额在国民财富中的比重、保险赔付在全社会灾害事故损失中的比重显著提高,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显著提升,成为经济社会发展和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之一。
4.其他金融业。
到2012年,小额贷款公司达到20家。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股权投资机构达到100家。加快发展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特色金融机构,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争取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航运金融机构等新型金融机构并加快发展,金融组织体系更加健全。
到2015年,小额贷款公司达到30家。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股权投资机构达到130家。各类金融机构齐备,金融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
到2020年,其他类型金融业机构进一步增加,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大,在金融市场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与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业共同构成高度健全发达的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
五、体系建设
(一)建设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
巩固提升货币信贷市场,加快发展资本市场,创新发展保险市场,突破发展期货、产权和股权等新兴金融市场,形成比较发达的多功能、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
1.巩固发展货币信贷市场。
积极发展同业拆借市场。加强同业拆借市场软硬件环境建设,鼓励和支持广州地区金融机构参加同业拆借市场交易,扩大交易规模。引导各类法人金融机构、大型企业集团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支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取得做市商资格。进一步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扩大银行承兑票据业务规模,建立区域票据业务信息系统,促进票据市场信息共享。开展区域票据市场电子化建设试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争取设立票据交易中心(所),打造现代化商业票据流通平台。
加快发展外汇交易市场。吸引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大型涉外企业积极参与外汇市场交易,支持法人金融机构取得做市商资格。加快新产品研发和系统建设,推出人民币和外汇衍生品交易,构建综合性外汇电子交易平台。争取成立广州区域外汇交易清算所,提高外汇交易清算效率,降低外汇交易信用风险和清算风险。
大力发展信贷市场。鼓励银行业利用银团贷款等多种信贷工具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国有企业的信贷投放,打造区域银团贷款定价中心。支持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完善担保机制,加大对中小企业、“三农”和城镇居民的信贷投放力度。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探索设立区域信贷资产交易所,发展区域信贷资产交易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贷款和信托资产出售转让、银团贷款分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增强信贷、信托资产的流动性,形成更加市场化的金融风险分担机制。
发展黄金交易市场。扩大黄金市场投资主体范围,鼓励企业和居民参与黄金市场交易。支持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在广州拓展实物黄金交易、账户黄金交易、黄金衍生产品交易、黄金交易所代理业务以及黄金融资业务,加快发展广州黄金交易市场。
2.大力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
扩大直接融资。按照“做强一批、上市一批、申报一批、改制一批、培育一批”的思路,推动更多企业上市,打造证券市场“广州板块”。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健全推动企业上市的规章制度,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强化服务,构建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营造企业上市发展良好环境。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库,着力培育一批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龙头上市公司。鼓励上市公司开展资本运作,进行跨地区、跨行业的收购兼并、资产重组,实现上市资源的优化整合。加快国有企业上市步伐,积极鼓励资质优良的国有企业通过并购、上市等多种资本运作方式做大做强,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加快整体上市。鼓励上市公司充分利用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再融资,鼓励上市公司股东将优质资产与核心业务注入上市公司,提高资产证券化率和资本运作水平。
加快发展债券市场。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法人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次级债、混合资本债、金融债。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筹集建设资金,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债券和集合信托产品,支持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探索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和市政债券。
积极发展期货市场。积极推动设立大宗商品期货交割库。引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期货公司。大力发展数据处理、信息咨询等期货业务中介机构,延伸期货产业链条。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功能,进一步扩大成品油、塑料、钢材、木材等重要商品“广州价格”的影响力,将广州打造成为泛珠三角地区的期货交易业务中心、商品定价中心和风险管理中心。
大力发展股权投资。按照“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国际化发展”思路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市场,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改变政府出资方式,提高财政资金效能,吸引国内外各类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聚集发展,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及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鼓励设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形成机构聚集、体制完善、退出通畅、投资活跃的股权投资市场。发展非上市公司股权流通转让市场,促进产业整合和升级。
3.创新发展保险市场。
大力推进保险业综合改革试验。建立广州保险业综合改革试验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广州保险业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大力推进保险业改革创新,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将广州列为全国保险业综合改革创新试验区。发展保险总部经济,推进保险产品创新、销售创新和管理创新,打造完整的保险产业服务链,提升保险业服务产业升级、自主创新、民生建设和社会管理等功能作用。探索设立保险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发展保单转让市场。支持和引导保险资金投资我市支柱产业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股权、债权方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革、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发展。
创新发展财产保险市场。开展科技保险、汽车保险、会展保险、航运保险、物流保险、农业保险等领域的财产保险产品创新,引导企业运用财产保险机制转移分散风险。推广医疗责任保险、公众火灾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责任保险产品,发挥责任保险机制在社会管理和防灾救灾中的重要作用。推广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建立海外风险预警救助体系,提高外向型企业应对外贸风险和境外投资风险的能力。
创新发展人身保险市场。加快发展商业养老、医疗、健康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健全和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作用。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医疗卫生事业改革,探索建立健康管理中心。支持保险服务进社区,探索社区保险与社区服务相结合的营销管理模式,提高居民保障水平。
(二)建设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
推动法人金融机构做强做大,培育发展金融控股集团,支持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深化改革,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加快发展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金融机构,创新设立一批新型金融机构,大力发展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形成多元化、综合实力强的金融组织体系。
1.推动法人金融机构做大做强。
大力支持在穗法人金融机构做大做强。支持有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壮大,提升综合实力,打造优质品牌。
进一步深化市属金融机构改革,推动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加快业务发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入战略投资者并择机上市;推动广州证券、万联证券增强资本实力,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和综合经营水平,并择机开展上市工作;推动广州科技信托投资公司筹建开业,积极推进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重组工作。
营造良好环境,支持广发银行、广发证券公司、广东粤财信托公司、广东粤电财务公司、南航集团财务公司、南方电网财务公司、广汽汇理汽车金融公司、华泰长城期货公司、广发期货公司、珠江期货公司、众诚汽车保险公司、安联财产保险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强化管理,完善经营机制,开展金融创新,加快业务发展,做优做强。
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加大金融招商力度,吸引一批中外资法人金融机构进驻广州,引导运营决策总部在广州、注册地在外的法人金融机构回迁。鼓励支持现有法人金融机构以及以金融为主业的省市大型企业集团,以资本为纽带开展兼并收购,开展综合性、多元化经营,逐步发展成为以主营金融产业为核心、多种金融产业并存的金融控股集团。打造一批实力雄厚、具有全国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法人金融机构,成为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强有力支撑和优质品牌。
2.支持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改革发展。
支持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穗地区总部强化管理,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推进业务整合与流程再造,开展产品创新,增强对系统内金融资源的调配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培育金融服务品牌。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在穗设立地区总部,加快业务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之间开展业务合作,增强市场活力。
3.加快发展特色金融机构。
支持发展信托公司。引导法人金融机构及大型企业集团在穗设立信托公司,支持各类信托公司积极开展信托产品创新,大力发展面向政府、企业、个人的各类信托理财业务。
积极发展财务公司。支持南航集团财务公司、南方电网财务公司、广东粤电财务公司等财务公司加快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成立财务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积极发展租赁公司。鼓励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重点发展航空、船舶、医疗等领域的大型技术设备租赁业务,推动技术进步,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4.加快设立新型金融机构。
加快发展一批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满足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的资金需求,促进区域特色产业发展。设立货币经纪公司,开展外汇市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交易业务,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货币市场规范发展。加快发展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专营机构,满足广交会等大型活动个人本外币兑换需求,优化广州货币兑换环境。争取设立科技发展银行,为高新技术产业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开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培育新的信贷增长点,支持居民扩大消费需求。鼓励设立小企业金融服务、私人财富管理、信用卡专营机构等各类新型金融机构。探索设立专业化的航运金融机构,为广州港口航运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支持新型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积极开展产品创新,完善服务功能,增强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打造形成一批经营稳健、机制灵活、服务高效的新型金融机构。
5.培育发展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规范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系统,健全融资性担保监管体系。支持民间资本有序参与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支持外资参与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托各类专业市场、产业园区与行业协会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专业化经营与业务创新。探索建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发展专业再担保机构,改善和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和服务能力。
大力发展保险代理、经纪、公估等各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规范发展证券、期货、财富管理等投资咨询服务机构。积极培育具有市场公信力和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资讯信息服务机构。支持会计、审计、律师、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加快发展,为金融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规范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形成功能完备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体系,为广州金融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三)建设多样化金融综合服务体系。
以建立现代产业体系、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完善个人金融服务体系、加快农村金融发展的金融服务为重点,构建银证保联动平台,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提供综合、多样和高效的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
1.完善产业金融服务体系。
发展汽车金融。做大做强汽车金融公司、汽车保险公司,支持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进汽车金融保险业务创新,为汽车生产制造、销售、物流等各环节提供信贷与保险支持。
发展科技金融。建立以信贷担保、风险投资、保险保障为支撑的科技金融体系,推动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科技企业上市发展,加快推进科技保险试点,支持金融机构依托高新技术园区整合资金、项目、信息资源,搭建科技企业金融服务平台。
发展物流航运金融。以港口、航空、铁路和公路运输枢纽为依托,大力发展物流航运融资、结算、保险、信托、租赁业务。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对注册在广州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给予税收优惠,支持航运保险业务发展。争取设立船舶金融租赁、航运保险等专业性金融机构,鼓励设立船舶、航运产业投资基金,探索设立航运金融功能区。
发展低碳金融。积极支持低碳城市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排污权质押贷款业务,加大对节能减排企业及项目、环境整治与保护工程的信贷投放力度;支持风电、核电、节能环保等企业上市及发行债券,设立能源产业投资基金以及以低碳领域为投资重点的股权投资基金;依托广州环境资源交易所,争取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探索设立碳排放基金;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等绿色保险试点,将保险纳入珠江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治机制。
依托强大的实体产业基础开展产业金融创新,引导金融机构与外贸、会展、文化、房地产等各类经营实体加强战略合作,提供有行业特色的融资、资本运营、风险管理服务,促进实体产业做大做强。综合运用出口信贷、贸易融资、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金融工具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依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广州博览会等品牌展会发展会展金融保险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文化创意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探索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等方式,主动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争取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探索组建政策性专业住房信贷机构,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三旧”改造提供金融支持。
2.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以多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重点,综合运用信贷、担保、证券、保险、信托等多种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支持金融机构依托高新技术园区整合资金、项目、信息资源,搭建银企合作平台。支持商业银行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积极推动股权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业务。促进新型中小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支持商业银行、租赁公司和大型制造企业在穗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长租短贷、租赁保理、供应链租赁等业务创新。
加大中小企业上市辅导与培育力度,支持中小企业上市发展。积极引导非上市中小企业参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设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完善私募股权交易系统,鼓励中小企业进入广州私募股权交易所进行股权融资或以股权合作方式获得资金和引进技术,解决企业发展瓶颈问题。积极争取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对中小企业购买科技保险提供保费补贴,开发推广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支持中小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降低企业应收账款风险。
3.完善个人金融服务体系。
以满足城乡居民便利化、多样化和现代化的金融需求为重点,构建完善的个人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在穗金融机构按照城乡居民服务需求优化网点布局,改善营业网点软硬件环境,稳步推进跨行通存通兑,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支持金融机构加快建设与完善信息化、网络化服务平台,提高个人金融专门化服务水平。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加强与市政部门的合作,扩大代收社会公共事业收费种类,参与社会管理,大力推广集中代收付“缴费一户通”业务,方便市民生活。鼓励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等支付方式创新,改善电子支付环境,提供更加便捷的现代化账户管理、支付缴费等金融服务。
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贷、债权、票据等传统理财产品,研发资产类、权益类、结构化新型理财产品。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穗设立财富管理专营机构或部门,培养、引进复合型的财富管理专业人才,大力拓展私人银行业务,研究开发理财咨询、风险评估、税务策划、保险规划、财产信托、医疗护理等财富管理增值服务,打造区域财富管理中心。构建和完善消费信贷服务体系,提升消费信贷供给能力。鼓励和引导面向居民住房、养老、教育、医疗等领域的金融创新,提高个人金融专业化服务水平。争取在穗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探索建立规范化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渠道。
4.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支持农业银行坚持为农服务方向,鼓励农业发展银行拓展支农服务领域,引导邮政储蓄银行扩大涉农业务范围,发挥农村商业银行为农民服务的主力军作用,形成覆盖面更广、功能更健全、分工更合理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设立金融机构、开办金融业务,大力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业保险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农业互助保险等新型农村互助金融组织,丰富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引导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涉农信贷投放。大力发展担保、小额信用贷款、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业务,以金融创新推动农户、农村合作组织、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市场等农业生产、流通主体的资源整合,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
拓展农业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农业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鼓励金融机构为农业龙头企业发行票据与债券提供增信和承销服务;推动农业龙头企业上市发展;依托广州农村产权交易所,促进农地、农宅、林权等农村产权流通。积极发展农业保险业务,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和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农村担保、征信、支付清算、教育培训等农村金融基础服务体系。
六、环境建设
(一)完善金融基础设施。
不断完善支付体系建设,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增强金融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形成功能强大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支撑金融业稳健快速发展。
1.不断完善支付体系建设。
建设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区域支付清算平台,形成集多种支付工具、多种交易方式和多种支付渠道于一体的综合支付服务网络。完善3A支付网的个人支付和理财服务功能,打造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跨行电子支付平台和金融超市。积极推广支票等非现金支付工具,扩大银行卡使用范围,加快金融IC卡(集成电路卡)推广应用步伐。改善电子支付环境,推广网上银行业务。加强农村支付环境建设,扩大支付清算网络系统在金融机构乡镇网点的覆盖。加强金融信息网络、金融信息技术、金融信息法规环境建设,实现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和国际化。
2.加快征信体系建设。
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政府部门与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扩大信用信息采集的覆盖面和数据量,逐步建立健全覆盖社会各个领域的信用信息系统。积极推动建立企业贷款风险预警系统,探索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预警系统,改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形成信用信息征集和利用的长效机制。
(二)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进一步优化社会信用环境,不断完善金融司法环境,积极营造良好的金融文化环境,加快建设广州金融安全区,为金融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1.优化社会信用环境。
建立健全信用法规体系,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和披露制度,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和守信受益机制,提高信用行业监管水平。加快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规范经营、具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评估机构,提高信用服务水平。深入开展信用教育和宣传,增强懂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观念和意识,开展争创信用村镇、信用园区、信用社区活动,促进良好社会信用环境的形成。
2.优化金融安全运行保障环境。
建立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与金融调控和监管部门间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长效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工作合力,提高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效能,构建金融安全立体防护网,有效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和稳定。完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形成防范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建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非现场和现场监管。加强金融债权保护,建立司法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金融调控和监管部门的债务人财产协查机制,加大金融案件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广州地区金融同业黑名单共享信息库以及联合制裁逃废债行为的制度,遏制逃废金融企业债务行为,维护金融企业权益。设立金融仲裁院,建立良好、高效的金融争议解决机制,探索成立金融审判法庭,专门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商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行为。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市民和企业提高金融安全意识。
3.营造良好的金融文化环境。
全面加强金融文化建设,塑造具有时代特征和行业特色的金融人文精神,提升金融文化软实力。建立健全新闻媒体及网络舆情引导机制,营造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的舆论环境,组织推进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金融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扩大广州金融机构品牌影响,向全社会宣传普及金融知识。依托金融网点集聚区建设若干个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金融服务街区,鼓励和支持金融博物馆等有关行业性博物馆建设,广泛开展金融文化、金融理财、金融服务等宣传活动,并为企业、居民提供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支持设立广东金融博物馆,宣传展示金融业改革发展成果,弘扬“先行先试”、“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举办广州国际金融论坛,组织召开各类专业性的金融会议。
(三)建设金融人才和资讯高地。
以建设金融教育资讯中心为目标,充分利用广州教育资源优势,完善金融人才培养体系,优化金融人才激励机制,吸引金融高端人才聚集;加快新华社金融信息平台南方总部和中国国际金融信息大厦项目建设,完善金融信息服务体系。
1.构建金融人才高地。
强化校企合作、产学研联盟,完善金融人才培养体系。按照“市场化、高端化、国际化、品牌化”的原则规划建设广州国际金融研究院,加强与国内外著名高校和研究机构金融团队的合作,建设金融高端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开展金融前沿理论研究与创新。完善金融人才引进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从境内外引进各类高层次金融人才,重点引进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金融领军人才。加强金融人才交流,对金融人才赴境外学习交流过程中涉及的外事办理等事项提供便利;建立金融人才资源库,发挥人才中介对金融人力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培育金融人才专业市场,促进各类金融人才跨行业、跨区域流动。引进国际认可的金融资格认证机构在广州建立金融职业教育与培训基地,开展培训与认证业务。优化金融人才激励机制,实施金融人才奖励计划,为高端金融人才落户、科研、创业提供便利,对在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人才给予奖励。
2.打造金融资讯高地。
加强对国内外金融资讯的收集、研究与分析,加快发展广州金融资讯市场。以本地新闻媒介为依托,培育1家-2家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财经传媒企业,打造有影响力的金融高端刊物,宣传与提升广州金融品牌。支持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全国性金融机构在广州建设信息化平台、信息服务中心和数据备份中心。以金融信息电子化平台为纽带,促进国内各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使广州成为区域金融资讯的首要聚集地和发布地。以建设新华社金融信息平台南方总部为契机,加快推进中国国际金融信息大厦项目开发建设,打造南方国际金融资讯中心,形成金融市场的“广州声音”和“广州价格”。
(四)加快发展金融功能区。
合理规划金融产业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提升沿江路、东风路、环市路和天河北商圈金融聚集辐射功能,重点规划发展珠江新城——员村金融商务区和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探索建设南沙现代金融服务区。
1.打造国内一流的金融总部聚集功能区。
完善珠江新城配套服务设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吸引国内外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律师、会计师、信用评级、咨询、评估等各类专业中介机构聚集发展,提高金融聚集度和辐射力。成立员村金融商务区开发建设领导机构,探索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的模式,高标准开发建设员村金融商务区,塑造金融商务区新形象,采取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吸引金融机构总部、国家金融调控和监管部门驻粤机构进驻。将珠江新城——员村金融商务区建成国际化、现代化的金融商务区,成为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及广东金融强省的形象代表。
2.加快发展国内有示范作用的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
结合广州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众多、创新氛围浓厚以及金融创新需求大的特点,在科学城、中新知识城以国际先进的发展模式和创新的理念,规划建设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重点发展风险与股权投资、金融后台及外包服务、金融电子设备制造。建立金融创新激励机制,活跃金融创新氛围,探索开展科技保险、科技银行、离岸金融等创新业务,吸引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聚集发展,完善自主创新金融服务体系,推动金融资本与科技创新融合。充分借鉴新加坡国际金融中心经验,探索在广州中新知识城开展金融创新综合试验,推进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建立适应非上市股权流通转让、并购扩张、产业整合需求的场外交易市场。将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建设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的综合性金融创新试验基地。
3.推进建设南沙现代金融服务区。
把握南沙新区作为实施CEP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先行先试综合示范区的战略机遇,全面推进在南沙开展穗港信贷、证券、保险、期货、债券市场和基金管理等金融业务合作,探索开展资本项目对外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路径的先行试验。积极发展航运金融业务,吸引大型金融机构在南沙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或航运金融部门,创新航运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探索开发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大力发展船舶交易、船舶管理、航运经纪、航运咨询、船舶技术等各类航运服务机构。大力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探索建设离岸金融中心。
(五)完善金融政策体系。
修订完善金融产业政策体系,重点支持金融市场、机构、产品创新及金融人才引进,形成促进金融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1.加大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投入。
组织资金加大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投入力度,在扶持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加快金融市场平台建设、加快推进保险业综合改革试验、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融资性担保、鼓励金融创新、奖励金融人才和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积极争取省的支持,提高金融营业税收增量部分广州的分成比例及财政专项补贴力度,省市合力,共同推动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出台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若干政策以及实施细则,提供更优惠的政策、更优质的服务、更优良的环境,引导更多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来穗发展。
2.完善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认真落实推进保险业综合改革试验、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加强本外币兑换环境建设、促进股权投资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等已出台的政策意见,抓紧制定出台加快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等金融业专项政策措施,研究金融业与经济联动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具有广州特色、针对性强、支持力度大、覆盖各领域的金融产业政策体系,消除不利于金融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引导金融资源加快向广州流动和聚集,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力度,增强金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功能。
七、改革创新
以建立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为目标,按照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积累经验的原则,开展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转变发展理念,激发创新活力,完善创新政策,在体制机制、市场交易平台和产品等多方面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为金融业发展积累经验。
(一)构建金融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区。
全面推进金融体制机制创新,建立金融改革创新监管协调服务机制,落实国家赋予广州的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权,加快建设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力争率先在金融改革创新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成为全国金融改革创新的先行区。
建立符合市场化要求、适应金融改革创新需要的国家金融调控和监管部门与省、市政府之间灵活有效、监管到位、防范及时的监管协调服务机制,引导金融资源向广州集聚。争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设立专门负责广州业务的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在广州设立产品、技术创新研发机构。争取国家支持广州享有与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相适应的金融事权,重要金融事项可直接与金融调控和监管部门沟通联系。
建立国家、省、市与金融机构共同推进在广州开展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的有效协同机制。构建部、省、市合作机制,积极落实国家赋予的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权,加快建设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将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需要、广州有条件承担的金融改革创新试点项目优先放在广州试点,将省权限范围内开展的金融改革创新试点项目率先放在广州试点。加快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金融创新服务联动机制,完善金融创新产业政策,形成金融创新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创新方面的主体地位,积极推进各类金融创新试点工作。设立和健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机构,构建多层次的政府金融协调服务机制,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
(二)构建金融交易平台创新试验区。
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在穗设立全国性的金融市场交易平台,提升金融配置资源能力,强化区域金融中心的辐射力和影响力,为实现金融业科学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创造新鲜经验。
争取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列入国家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扩大试点园区,为非上市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股份流通转让平台,促进处于成长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营管理,为下一步到创业板、中小板、主板等更高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探索设立区域性柜台交易市场。
提升广州产权交易市场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加快发展私募股权交易、环境资源交易、农村产权交易、文化产权交易、物流交易、林权交易、矿业权交易等专业化交易市场平台,促进各要素流转,推动国有资产、司法机关处置的诉讼资产和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建设以各类专业交易所为引擎、相关配套服务机构集聚、带动其它产业发展的现代化服务园区“广州联合交易园区”;加强与相关城市合作,打造珠三角地区统一规范、服务高效的产权交易共同市场。推动广州交易所集团加强国际合作,建设具有自身特色的交易所化专业市场。
争取恢复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深化上市品种和体制机制研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恢复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提高我国大宗商品国际定价权和话语权,防范经济风险。加强与香港沟通,探索共建广州期货交易所,推动穗港澳经济融合,增强对泛珠三角及东南亚的辐射力和影响力。
(三)构建金融产品创新示范区。
继续承担改革创新“试验田”的历史使命,营造鼓励金融创新的良好氛围,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加快发展新型融资产品、结算工具、离岸金融业务、金融衍生品、财富管理和股权投资产品以及保险产品等,打造金融产品创新品牌,为全国金融产品创新发展提供示范。
积极发展新型融资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办理支票授信业务,拓宽企业流动资金融通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并购贷款,为企业开展境内外并购重组活动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和金融产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支持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和公司债,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和集合债券。
鼓励发展结算、离岸以及衍生品等金融产品。大力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引导和鼓励更多进出口企业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业务规模,逐步开展服务贸易和投融资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鼓励涉外机构和个人使用人民币投资广州境内项目。引导和支持加工贸易、物流仓储、电子商务等各类大型企业集团、跨国公司在穗设立资金财务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提高资金结算及使用效率,为采购、生产以及销售等活动提供有效支持,争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支持在穗各类企业集团结算中心开设离岸账户。支持金融机构开展货币信贷、贸易结算、黄金买卖、保险服务和证券交易等离岸金融业务。稳步发展金融衍生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以利率、银行贷款等为基础的金融衍生工具。积极开展和创新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便利各类经济主体汇率风险管理。
大力发展私人银行、财富管理和股权投资业务。支持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私人银行机构,研发适应投资者需求,投资于国内外金融市场的金融产品,提供资产管理、理财等专业化服务,促进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开展业务创新,促进理财产品多样化。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开展商业物业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拓宽房地产企业和城市建设的融资渠道。
加快发展新型保险产品。以推进广州保险业综合改革试验为契机,争取各保险总部机构以广州为试验基地开展保险产品创新、销售创新和管理创新。探索设立保险数据平台、保险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险、房地产登记责任险、信用卡盗刷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等新型保险业务。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全民医保体系建设,探索开展延税型养老保险试点,探索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保险,创新养老保障模式。
八、区域合作
加快建立与国家中心城市地位相适应的现代化金融体系,不断增强区域金融中心对高端金融资源的聚集力,辐射带动区域金融资源优化配置,引领区域金融产业分工协作,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合理的区域合作格局。
(一)加快推进珠三角金融一体化。
加快推进广佛肇金融一体化。以广佛金融同城化为突破口,推进广佛肇金融一体化、便利化,促进广佛肇金融资源优化配置、优势互补,实现广佛肇金融前中后台协调发展和合理布局。探索建立三地信贷资产交易平台,为三地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对接及产业转移提供资金支持。支持三地上市公司在广佛肇经济圈进行跨行业产业资源整合,合力打造证券市场“广佛肇板块”。促进三地保险服务一体化,实现三地保险理赔案件查勘、定损互认与保险通赔通付。协调推动三地金融机构实现通存通兑,取消异地存、取款手续费,逐步实现三地企业、个人汇兑结算、柜台及自主渠道通存通兑业务。
积极推动珠三角金融一体化。参与推动珠三角地区建立包括地方政府、金融调控和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金融行业协会在内的跨地市金融信息沟通、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协作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在珠三角区域内优化机构与网点设置。支持在穗金融机构发展总部融资模式,扩大异地贷款、银团贷款业务,为区域一体化进程中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资金支持。积极推动跨行通存通兑系统从广州向珠三角地区延伸,实现珠三角地区一卡(折)通。搭建跨地区的信用信息征集和共享平台,推进珠三角地区社会信用体系一体化建设。探索开展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外汇资金在区域内有序流动,促进珠三角地区涉外经济良性发展。
深化泛珠三角区域金融合作。参与推动建立健全泛珠三角区域金融合作联络机制。培育和发展跨地区银团贷款市场,支持建立金融机构跨省区授信监测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促进信贷资金实现跨地区安全、高效流动。支持法人金融机构对驻穗机构因地制宜扩大授权,以金融创新促进泛珠三角地区资金跨行政区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风险的有效管理。积极加强与国内其他金融发达城市的交流,在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人才、金融创新、金融资讯等方面开展合作。
(二)深化穗港澳金融合作。
认真贯彻落实粤港、粤澳合作协议,积极参与建设以香港金融体系为龙头、珠江三角洲城市金融资源和服务为支撑的金融合作区域,推进穗港澳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及业务的合作与开放。积极推进人民币跨境结算、跨境调拨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穗港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引导广州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鼓励广州企业和居民投资香港人民币金融产品,支持香港金融机构在穗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研究推进穗港共建广州期货交易所;支持广州企业赴港上市和发行债券;争取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香港证券市场及其他资本项目扩大开放试点。支持穗港两地保险机构共同为跨境出险的客户提供查勘、救援、理赔等后续服务。
推进穗港澳金融机构合作与开放。吸引港澳金融机构在穗设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支持港资银行驻穗分行设立异地支行;支持港澳金融机构参股广州金融机构以及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地方性机构;支持香港与内地证券公司在穗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鼓励港澳保险代理公司在穗设立独资公司或合资公司。支持已在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的在穗金融机构扩大境外业务;支持广州金融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通过并购方式进入港澳金融市场,探索与港澳资本联合并购境外金融机构。鼓励内地与港澳地区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在南沙粤港联合创新示范区、广州南站地区提供各类融资服务和创新金融服务。
加强穗港澳金融智力合作,推进穗港澳金融人才交流培训与从业资格互认工作;加强穗港澳金融合作联络机制建设,支持三地金融机构、金融调控和监管部门和金融同业组织加强交流,合作举办三地金融论坛;支持三地金融调控和监管部门联手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发展。加强金融后援服务建设的合作,积极承接港澳金融机构后台业务向广州转移,联手打造面向国际市场的金融服务外包基地;加强穗港澳在支付清算与征信等领域的合作,促进穗港澳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为三地金融机构开展跨地信贷业务合作提供支持。
(三)加强穗台金融交流与合作。
按照《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海峡两岸金融监管合作备忘录》的要求,积极推动穗台金融合作。推动穗台贸易人民币结算,探索开展资本项下人民币结算;争取开展穗台两地人民币与新台币双向兑换试点。推动穗台两地金融机构互设分支机构,支持两地金融机构在设备抵押融资、信贷担保、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领域加强合作,共同为在穗台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在穗台资企业上市发展。支持两地金融机构、金融调控和监管部门、金融同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地金融人才交流培训。
(四)推进国际金融交流与合作。
依托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广州与东南亚、南亚等地的金融交往,扩大人民币结算规模,完善人民币跨境流通和结算机制,开展人民币衍生产品创新,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争取在广州建立面向东南亚、南亚的人民币外汇衍生品市场。
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跨国金融企业集团的交流与合作,使广州成为我国开展国际金融合作交流的重要平台。加强与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互访,学习借鉴国际经验,推进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规划与建设。鼓励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金融教育研究机构等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政府在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成立由省、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为成员单位,并邀请省金融办、国家金融调控和监管部门驻粤机构等参与的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规划、协调、监督、实施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督促考核。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及金融机构按照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分工,抓紧推进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进一步完善广州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制度,充分利用各类智力资源,为金融业重大政策、规划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提高政策制订的战略性、科学性、民主性。
(二)建立健全金融综合监管协调服务机制。
加强国家金融调控和监管部门驻粤机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发挥多部门联动优势,提高金融风险检测、预警和处置工作效能,构建金融安全立体防护网。强化金融监管协作,加强对区域内重要金融机构、市场和业务的监管,完善交叉型金融业务风险监测体系。
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国家金融调控和监管部门驻粤机构的沟通配合,支持落实各项金融调控、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政策。建立科学的金融业统计指标体系。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推进金融统计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组织金融宣传,促进交流协作,服务社会公众,营造有利于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保障金融活动有序开展和金融产业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市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配合,建立多方联动机制,切实提高广州金融服务水平,形成有利于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政务环境。
(三)推动重点项目建设。
确定支撑广州建设区域金融中心的重点项目,建立重点项目储备库,对重点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完善重点项目责任制和评估机制,确保重点项目有计划、按步骤地得到落实。
(四)加强考核监督。
通过制订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和方法、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督办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定期对各单位开展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把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不断推动广州金融业科学、可持续发展。
3.2附:《关于加快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21号)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大力发展金融产业,加快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世界眼光、服务国家的战略视野,谋划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坚持科学发展、先行先试,坚定不移地实施“金融强市”战略,把金融产业作为广州的战略性产业、先导性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龙头产业加快发展。紧紧抓住未来5-10年广州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按照“现代化、多样化、差异化、国际化”的发展方针,积极探索金融发展方式转变的新途径、新举措,积极参与构建珠三角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着力推进现代金融体系建设,努力提高金融创新和服务水平,为广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转型升级以及和谐社会建设,不断增强广州金融的竞争力、集聚力,提升广州金融的辐射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坚持“建设一个中心,打造两个基地,构建三个体系,实现四个突破”的发展思路,紧紧围绕建设国家战略层面的区域金融中心的总体目标,着力打造珠江新城——员村金融商务区和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努力构建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多元化的金融组织体系、多样化的金融综合服务体系,争取实现金融改革创新与先行先试取得突破、金融基础设施与载体建设取得突破、金融生态与人才建设取得突破、金融区域合作与交流取得突破。
(二)发展目标。
到2012年,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8%,打造1个-2个跨区域、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发展10家左右具有全国影响力、综合实力位居同行业前列的金融机构,培育100家上市公司,汇聚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精神的金融高层次人才,进一步强化业已形成的区域金融管理营运中心、银行保险中心、金融教育资讯中心、支付结算中心功能,加快形成区域财富管理中心、股权投资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商品期货交易中心,初步形成带动全省、辐射华南、联通港澳、面向东南亚、与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地位相适应的区域金融中心。到2015年,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9%,在构建珠三角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中发挥核心和带动作用,与珠三角主要城市形成分工合理、错位发展格局,并成为建设以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为龙头、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金融中心区域的重要支点。
二、加强金融组织体系建设
(三)继续推动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发展。
推动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加快业务创新,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入战略投资者并择机上市(牵头单位:市金融办,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推动广州证券、万联证券增强资本实力,扩大业务规模,提升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创造条件打造综合性的券商,使其成为我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重要平台(牵头单位:越秀集团、广州国际控股集团,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国资委)。完成广州科技信托投资公司筹建开业,以信托业务为基础转入正常运营,加强风险防范,稳步发展壮大;推动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完成重组(牵头单位:广州国际控股集团、越秀集团,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国资委)。
(四)支持驻穗中外资金融机构加快发展。
支持各类中外资金融机构驻穗分支机构加强管理,完善经营机制、内控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推进业务整合与流程再造,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加快业务发展,做优做强(牵头单位: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
(五)做大做强金融总部企业。
培育10家重点金融总部企业,并进行分类指导,给予政策支持。落实我市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强化服务,支持广发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发证券、广州证券、万联证券、广汽汇理汽车金融公司、众诚汽车保险公司等在穗法人金融机构发展壮大(牵头单位:有关金融总部企业,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
打造金融控股集团。支持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大型企业集团依托主业,以资本为纽带,推进整合重组和兼并收购,开展多元化综合经营,逐步发展成为实力雄厚的金融控股集团(牵头单位:有关金融机构、企业集团和市金融办,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
(六)引进各类金融机构。
积极开展金融招商引资活动,营造良好环境,吸引各类中外资金融机构进驻广州聚集发展。引导运营决策总部在广州、注册地在外的金融机构回迁广州(牵头单位:市金融办,支持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配合单位:市外经贸局、财政局)。
(七)培育发展特色金融机构。
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的多元化需求,支持法人金融机构及大型企业集团设立信托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成立财务公司,提高资金运用水平,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企业集团加快发展(牵头单位:有关金融机构和企业集团、市金融办,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鼓励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重点发展航空、船舶、医疗等领域的大型技术设备租赁业务,推动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牵头单位:市金融办,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积极争取设立科技发展银行,为高新技术产业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牵头单位:省金融办、市金融办、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依托广州千年商都优势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开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培育新的信贷增长点,支持居民扩大消费需求(牵头单位:有关银行,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鼓励设立健康险、责任险、养老金、再保险等专业性保险机构,支持我市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具有本行业特色的专业保险机构及自保公司,支持保险机构在穗设立资产管理中心、研发中心、后援服务中心、数据处理中心等(牵头单位:市金融办,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保监局)。
(八)设立一批金融专营机构。
争取设立货币经纪公司,开展外汇市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交易业务,活跃金融市场,提升市场发展水平,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货币市场规范发展(牵头单位:广东银监局)。推动法人金融机构在广州设立小企业金融服务、私人银行管理、信用卡等专营机构(牵头单位:有关法人金融机构,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
(九)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
以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为桥梁,积极利用民间资本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支持中外资银行在广州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成村镇银行,力争到2012年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分别达到20家和6家,到2015年分别达到30家和10家。出台扶持政策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创新产品,为农村、农业、农民(以下简称“三农”)、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支持单位: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配合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
(十)规范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
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系统,健全融资性担保监管体系。支持民间资本有序参与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支持外资参与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托各类专业市场、产业园区、行业协会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专业化经营与业务创新。探索建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改善和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和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市金融办,支持单位: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配合单位:市经贸委、财政局)。
(十一)积极发展各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大力发展信用评级、投资咨询、会计、审计、律师、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为金融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牵头单位:有关行业协会)。支持保险代理、经纪、公估等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创新发展,支持设立健康险、责任险、再保险等专业中介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并购、上市等途径做大做强,发展成为行业领先的控股集团公司(牵头单位: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
三、加强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十二)大力发展货币信贷和外汇市场。
支持金融机构参加同业拆借市场交易,培育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同业拆借市场专业经纪机构;建立区域票据业务信息系统,开展区域票据市场电子化建设试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争取设立票据交易中心(所),打造商业票据流通平台(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支持单位:广东银监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
发展中长期信贷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中小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投入,巩固区域银团贷款业务中心地位。探索设立金融(信贷)资产交易所,发展区域信贷资产交易市场,开展贷款出售、银团贷款分销业务,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牵头单位:广东银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配合单位:市金融办)。
发展外汇交易市场。支持外汇交易中心广州分中心加快发展,鼓励具备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驻穗分支机构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引导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大型外贸企业参与外汇市场交易,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做大外汇交易规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支持单位:广东银监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
(十三)发展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按照“做强一批、上市一批、申报一批、改制一批、培育一批”的思路,推动更多企业上市,打造证券市场“广州板块”,力争到2012年上市公司数量达到100家,2015年达到150家-200家。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0〕29号),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健全推动企业上市的规章制度,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强化服务,构建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营造企业上市良好环境。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库,着力培育一批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龙头上市公司。鼓励上市公司开展资本运作,进行跨地区、跨行业收购兼并、资产重组,实现上市资源的优化整合;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整体上市,鼓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充分利用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再融资,鼓励上市公司股东将优质资产与核心业务注入上市公司,提高资产证券化率和资本运作水平(牵头单位:市企业上市办,支持单位:省金融办、广东证监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资委、科技和信息化局、建委、环保局、交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办、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市场。落实《关于促进广州市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意见》,设立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立股权投资机构并投向重点发展的产业,提高财政资金效能。支持设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快广州私募股权交易所平台建设,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渠道。力争到2012年各类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股权投资机构达到100家,2015年达到130家(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和信息化局、工商局,广州私募股权交易所、广州技术产权交易所)。
加快发展债券市场。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次级债、混合资本债、金融债。推动城市基础建设投融资主体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券;推动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和集合信托产品;支持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探索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和市政债券(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贸委)。
(十四)巩固提升保险市场。
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广州保险业综合改革试验的意见》(穗府〔2010〕9号)和《广州保险业综合改革试验工作实施方案》(穗保综组〔2010〕1号),推进保险产品创新、销售创新、管理创新,争取国家支持将广州列为全国保险业综合改革创新试验区。积极发展保险总部经济,创新发展健康、养老、财产、责任等各类保险市场,建立与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保险体系,强化区域保险中心地位。探索建立保险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发展保单转让市场(牵头单位:广东保监局、市金融办,配合单位:有关保险机构)。支持和引导保险资金投资我市支柱产业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股权、债权等方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革、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广东保监局、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科技和信息化局,有关保险机构)。
(十五)打造财富管理中心。
充分发挥广州在人才、资讯、结算等方面的比较优势,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大力培育和发展私人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管理等财富管理机构,丰富理财产品,满足企业和居民对“专业化、差异化、高端化”财富管理服务的需求,将广州打造成为全国性的财富管理中心(牵头单位:市金融办,支持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有关金融机构)。
四、加强金融市场平台建设
(十六)争取代办股份转让试点。
争取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列入国家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扩大试点园区,为非上市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股份流通转让平台,促进处于成长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营管理,形成快速发展机制,为下一步到创业板、中小板、主板等更高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发展打下基础。积极探索设立区域性柜台交易市场(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广州高新区管委会,支持单位:省金融办、广东证监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国资委、工商局)。
(十七)加快广州产权交易市场综合发展。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加快发展私募股权交易、环境资源交易、农村产权交易、技术产权交易、文化产权交易、物流交易、林权交易、航运交易、矿业权交易等专业化交易市场平台,促进各类要素流转,推进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司法机关处置的涉诉资产和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建设以各类专业交易所为引擎、相关配套服务机构集聚、带动其他产业发展的现代化服务园区“广州联合交易园区”;加强与相关城市合作,打造珠三角地区统一规范、服务高效的产权交易共同市场;推动广州交易所集团加强国际合作,建设具有自身特色的交易所化专业市场(牵头单位:市金融办,支持单位:省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局、科技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资委、国土房管局、工商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农业局、环保局、知识产权局、交委、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文资办,市法院,广州港务局,广州交易所集团)。
(十八)争取恢复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
充分依托广州及珠三角地区成品油、钢铁、塑料、煤炭、粮食、木材等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发达的有利条件,以及毗邻港澳台、影响华南、辐射东南亚的良好区位条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恢复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提升广州国际商贸中心的核心竞争力,增强我国经济发展定价权、话语权,更好地发挥广州的比较优势服务国家战略。设立大宗商品期货交割库,提升管理水平和收益水平;鼓励实体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引进、培育一批实力雄厚的期货公司在穗聚集发展;大力发展数据处理、信息咨询等期货业务中介组织,延伸期货产业链条(牵头单位:省金融办、市金融办,支持单位:广东证监局,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国资委)。
五、加强金融功能区规划建设
(十九)建设国内一流的珠江新城——员村金融商务区。
进一步完善珠江新城金融商务区配套服务设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以及各类金融中介机构聚集发展,提升GZIFC(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的综合服务功能,为金融人才、金融机构交流提供高端平台。成立员村金融商务区开发建设领导机构,探索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的模式,高标准加快员村金融商务区开发建设,引导支持金融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进驻,把珠江新城——员村金融商务区建设成为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及广东金融强省的形象代表(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天河区政府,支持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建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土地开发中心)。
(二十)建设国内有示范作用的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科学城——知识城)。
以国际先进的发展模式和创新的理念建设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科学城——知识城)。重点发展创业、风险与股权投资、金融后台及外包服务、金融电子设备制造,探索开展科技金融、离岸金融等创新业务,完善支持自主创新的金融服务体系,推动金融资本与科技创新融合,建设全省乃至全国的综合性金融创新试验基地(牵头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市金融办,支持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和信息化局)。
(二十一)积极谋划建设南沙现代金融服务区。
把握南沙新区作为实施CEP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先行先试综合示范区的战略机遇,积极开展穗港金融业务合作,探索开展资本项目对外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路径的先行试验。积极发展航运金融业务,探索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或航运交易服务机构,创新航运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牵头单位: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市金融办,支持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广州港务局、广州港集团)。
六、大力推进金融改革创新
(二十二)积极参与构建珠三角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
贯彻落实《规划纲要》,用足用好先行先试政策,在金融市场、金融组织、金融业务、金融基础设施、金融区域合作和金融体制机制等方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以广州为核心构建珠三角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营造鼓励金融创新的良好氛围,争取金融机构在广州设立产品、技术创新研发机构。依托金融机构在创新方面的主体地位,积极推进金融创新试点工作(牵头单位:省金融办、市金融办,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
(二十三)建立适应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监管协调服务机制。
争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设立专门负责广州业务的机构。构建部、省、市合作机制,省、市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联合向国家争取落实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政策(牵头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设立和健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机构,构建多层次的政府金融协调服务机制,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金融办)。
(二十四)大力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和结算工具创新,增加试点企业数量,扩大结算业务规模,推动进出口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交易使用人民币结算,探索推进资本项目人民币结算,逐步扩大人民币结算区域。引导和支持加工贸易、物流仓储、电子商务等各类大型企业集团、跨国公司在穗设立财务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争取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场,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和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外经贸局)。
(二十五)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
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和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争取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缓冲基金,鼓励银行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建立政府引导、银行联动、市场化运作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配合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金融办,广州产权交易所)。
(二十六)加快发展新型金融业务和产品。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支票授信、并购贷款、融资租赁等新型融资产品,探索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拓宽企业资金融通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发以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险、房地产登记责任险、信用卡盗刷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等新型保险业务,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全民医保体系建设,探索开展延税型养老保险试点,探索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保险,创新养老保障模式(牵头单位: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
七、推动产业金融创新发展
(二十七)发展汽车金融。
依托我市汽车产业发展优势,利用金融手段延伸汽车产业发展链条,积极支持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公司发展成为国内领先的汽车金融保险机构(牵头单位:广汽集团,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国资委)。
(二十八)发展科技金融。
健全以信贷担保、风险投资、保险保障为支撑的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推动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发起、参与设立创业投资机构,重点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初创期与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科技保险试点,为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分散风险和提供保障。支持金融机构依托高新技术园区整合资金、项目、信息资源,搭建科技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牵头单位: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广州高新区管委会,广州私募股权交易所,广州技术产权交易所)。
(二十九)发展物流航运金融。
以港口、航空、铁路和公路运输枢纽为依托,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开展物流信贷、信用证、仓单质押、租赁、票据担保、结算融资等业务。利用我市港口和造船业优势,争取设立航运金融功能区,加快发展航运金融。支持设立船舶金融租赁、航运保险等专业性金融机构,探索设立船舶、航运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交委,广州港务局,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广州港集团,黄埔区、南沙区政府)。
(三十)发展商贸金融。
大力开展金融创新,巩固和提升我市作为千年商都的地位。鼓励银商合作,发展消费金融。积极支持银保合作,在资信调查、商账追收、贸易融资、风险管理等环节为商贸企业提供金融保险支持。综合运用贸易融资、信用保险、对外担保等方式,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牵头单位:市经贸委、外经贸局、金融办,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
(三十一)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金融。
按照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目标,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服务文化创意产业的金融产品,推动优质文化创意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保险市场、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做大做强(牵头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金融办,广州文化产权交易所)。
(三十二)发展房地产金融。
引导支持房地产开发商利用自有物业,开展境内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改善房地产开发融资结构。鼓励房地产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探索组建政策性专业住房信贷机构,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三旧”改造提供金融支持(牵头单位:有关企业、市金融办,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配合单位:市建委、国土房管局、“三旧”改造办、国税局、地税局)。
(三十三)发展农村金融。
支持农业银行坚持为农服务方向,鼓励农业发展银行拓展支农服务领域,引导邮政储蓄银行扩大涉农业务范围,发挥农村商业银行为农民服务的主力军作用,形成覆盖面更广、功能更健全、分工更合理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大力培育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小额信用贷款、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金融业务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推动农业龙头企业上市发展。促进农地、农宅、林权等农村产权流通,建立、完善市场化运作的农村、林业产权交易平台。积极发展农业保险业务,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和巨灾保险分散机制,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担保、征信、支付结算等农村金融基础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金融办、国土房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广州农村产权交易所)。
(三十四)发展低碳金融。
积极配合低碳城市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或项目、环境整治与保护工程的信贷投放力度,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支持风电、核电、节能环保等企业上市及发行债券;支持发起设立能源产业投资基金,以及以低碳领域为投资重点的股权投资基金;依托广州环境资源交易所,争取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探索设立碳排放基金;构建区域性森林碳汇交易平台,率先形成国内较完善的碳市场服务体系。探索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绿色保险试点,将保险纳入珠江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治机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金融办,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林业和园林局,广州环境资源交易所)。
八、深化区域金融合作
(三十五)推进珠三角金融一体化。
以广佛金融同城化为突破口,推进广佛肇金融一体化、便利化,促进广佛肇金融资源优化配置、优势互补,实现广佛肇金融前中后台协调发展和合理布局。促进珠三角金融服务一体化。引导金融机构在珠三角区域内优化机构与网点设置,支持在穗金融机构发展总部融资模式,扩大异地贷款、银团贷款业务,积极推动跨行通存通兑系统从广州向珠三角地区延伸,实现珠三角地区一卡(折)通。以珠三角金融一体化带动环珠三角地区金融业加快发展,深化泛珠三角区域金融合作,推动健全泛珠三角区域金融合作联络机制;培育和发展跨地区银团贷款市场,支持建立金融机构跨省区授信监测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牵头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
(三十六)深化穗港澳金融合作。
认真贯彻落实粤港、粤澳合作协议,进一步深化穗港澳金融合作。积极推进人民币跨境结算、跨境调拨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穗港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支持港澳银行逐步拓展人民币业务。研究推进穗港共建广州期货交易所,支持广州企业赴香港上市和发行债券,引导广州居民和企业有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支持在港发行以广州物业为支撑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支持穗港澳保险机构共同为跨境出险的客户提供查勘、救援、理赔等后续服务。支持穗港金融机构互设,支持港资银行驻穗分行设立异地支行,支持香港与内地证券公司在穗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鼓励港澳保险代理公司在穗设立独资公司或合资公司。支持穗港澳金融同业加强交往与合作。依托南沙粤港联合创新示范区、广州南站地区开展穗港金融合作,研究设立服务两地的新型金融机构,开展航运金融、离岸金融业务创新(牵头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港澳办,南沙区、番禺区政府)。
(三十七)加强穗台金融合作。
按照《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海峡两岸金融监管合作备忘录》的要求,积极推动穗台金融合作。推动穗台贸易人民币结算,探索开展资本项下人民币结算。争取开展穗台两地人民币与新台币双向兑换试点。推动穗台两地金融机构互设分支机构,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在穗台资企业的融资服务,支持在穗台资企业上市发展。支持台湾金融培训机构对广州地区金融机构开展培训,支持推进穗台金融人才交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支持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市台办)。
(三十八)推进国际金融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东盟10国的金融交往,开展广州与东盟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探索在广州建立面向东南亚、南亚的人民币外汇衍生品市场。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跨国金融企业集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金融交流团对外推介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加强与国外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互访,学习借鉴国际经验,推进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规划与建设。鼓励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金融教育研究机构等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外办、外经贸局)。
九、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三十九)建设南方支付结算中心。
依托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推广应用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集多种支付工具、多种交易方式和多种支付渠道于一体的综合支付服务网络。完善3A支付网的个人支付和理财服务功能,打造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跨行电子支付平台和金融超市。积极推广支票等非现金支付工具,扩大银行卡使用范围,加快金融IC卡(集成电路卡)推广应用步伐。加强金融信息化建设,扩大支付清算网络系统在农村金融机构乡镇网点的覆盖,实现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和国际化(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四十)加快征信体系建设。
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扩大信用信息采集的覆盖面和数据量,逐步建立健全覆盖社会各个领域的信用信息系统。积极推动建立企业贷款风险预警系统,探索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预警系统(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配合单位: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金融办)。
(四十一)优化社会信用环境。
完善信用法规体系和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提高信用行业监管水平,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和守信受益机制,加快信用服务机构体系建设,促进良好社会信用环境的形成(牵头单位: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
(四十二)优化本外币兑换环境。
落实《关于推进广州本外币兑换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穗府〔2010〕19号),加强本外币兑换软硬件建设,完善本外币兑换服务体系,营造健康、规范、高效的本外币兑换环境,支持涉外经贸活动和旅游业发展。强化金融机构本外币兑换功能,增设兑换网点,规范服务行为,提升电子化兑换服务水平。支持外币代兑机构优化服务,扩大业务范围,规模化发展。积极引导设立本外币兑换特许经营机构,创新经营机制,优化网点布局(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支持单位:广东银监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
(四十三)优化金融安全运行保障环境。
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之间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长效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和金融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牵头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金融办,各区、县级市政府)。
加强金融债权保护,加大金融案件执法力度,遏制逃废金融机构债务行为。设立金融仲裁院,建立协商、高效的金融争议解决机制。探索成立金融审判法庭,专门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商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法院、市仲裁委,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金融办、司法局)。
(四十四)营造良好的金融文化环境。
全面加强金融文化建设,建立健全新闻媒体及网络舆情引导机制,营造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的舆论环境。组织开展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宣传活动,扩大广州金融机构品牌影响,向全社会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引导市民和企业提高金融安全意识。依托金融网点集聚区建设若干个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金融服务街区,广泛开展金融文化、金融理财、金融服务等宣传活动,并为企业、居民提供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推进广东金融博物馆建设,宣传展示金融业改革发展成果,弘扬“先行先试”、“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支持金融机构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举办广州国际金融论坛,组织召开各类专业性的金融会议(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有关区、县级市政府)。
(四十五)建设金融人才高地。
充分发挥广州教育资源优势,强化校企合作、产学研联盟,完善金融人才培养体系。按照“市场化、高端化、国际化、品牌化”标准建设广州国际金融研究院,打造金融综合研究与人才培养基地。完善金融人才政策,依托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和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面向海内外并重点面向海外,加快引进高端金融人才,推进金融人才的评价工作,建立金融人才奖励计划,对高端金融人才落户、科研、创业提供便利。建立金融人才资源库,发挥人才中介对金融人力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培育金融人才专业市场,促进金融人才流动与增值。引进国际认可的金融能力考试认证机构在广州开展相关认证业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十六)建设南方国际金融资讯中心。
加快发展广州金融资讯市场,以本地新闻媒介为依托,培育1家-2家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财经传媒,打造有影响力的金融高端刊物(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支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广州建设信息化平台、信息服务中心和数据备份中心。积极推进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金融后台服务数据与灾备中心建设(牵头单位: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以建设新华社金融信息平台南方总部为契机,加快推进白云新城中国国际金融信息大厦项目开发建设,打造南方国际金融资讯中心(牵头单位:新华社广东分社、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金融办、白云区政府)。
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四十七)加大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投入。
组织资金加大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投入力度,设立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加快金融市场平台建设、加快推进保险业综合改革试验、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市场、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鼓励金融创新、奖励金融人才和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等。积极争取省的支持,提高金融营业税收增量部分广州分成比例及财政专项补贴力度,省、市合力,共同推动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尽快出台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若干政策以及实施细则,各部门分工协作推进落实(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支持单位:省金融办)。
(四十八)完善金融产业政策体系。
认真落实推进保险业综合改革试验、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加强本外币兑换环境建设、促进股权投资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等政策意见,制定更具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完善具有广州特色、支持力度大的金融产业政策体系,研究促进金融与经济联动发展的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市金融办,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局、国资委、工商局、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国税局、地税局)。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四十九)成立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领导小组。
成立由省、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为成员单位,并邀请省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参与的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推进、监督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工作。确定金融业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决策金融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金融业重大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金融办,支持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完善广州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制度。充分调动和利用国内外各类智力资源,为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建言献策,提高政策制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性(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五十)加强督查考核。
建立科学的金融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推进金融统计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支持单位: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市统计局、金融办)。建立督查制度,对各单位推进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工作进行定期综合督查,对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组织专项督查。各单位每半年向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各相关单位)。
各有关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切实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认真做好推进和协调落实工作,定期将贯彻落实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3.3 附:《广州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穗办〔2012〕8号)
为贯彻落实《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规划(2011—2020年)》,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金融生态环境是指影响金融主体运行和发展的经济、社会、法治、文化等体制、机制环境。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对于完善全市征信体系,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增强我市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提高区域经济竞争力,以及形成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区域金融安全与稳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推动,合作共建。市政府领导和协调搭建合作共建平台,建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市有关政府部门及各区(县级市)政府发挥主导作用,金融机构以及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长效机制。
二是政策支持,务求实效。“十二五”时期是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关键时期,面对城市间金融竞争不断加剧的态势,要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必须继续坚持政策先导原则,尽快出台支持力度更大的金融专项政策,形成政策优势;同时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政策,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扎实推进。
三是综合配套,全面优化。要深刻认识和把握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内涵,统筹政策、信用、法制、监管、服务等各种因素,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创造性,围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务求全面优化。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从2012年起,经过5年的努力,使我市信用环境得到有效改善,金融债权得到有效保护,金融安全得到有效增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为促进我市金融业科学发展,加快建设区域金融中心,提升国家中心城市功能和地位做出重要贡献。
(二)主要任务。
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机制,制定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和考核办法,完善金融政策法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金融市场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升金融监管及服务水平,营造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四、主要措施
(一)完善金融政策环境。
1.设立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13届134次)要求,从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和市委市政府吸引“1+10”高端人才政策的资金中安排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2.出台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若干政策及实施细则。在市安排专项发展资金的基础上,积极争取省的大力支持,由省、市共同设立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专项资金,在扶持金融机构发展壮大,加快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和金融总部聚集区建设,鼓励金融创新,奖励金融人才和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
3.完善金融产业政策法规体系。落实我市已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促进股权投资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等政策意见,制定出台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等金融业专项政策措施,出台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若干政策及实施细则,同时积极向国家争取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政策,构建具有广州特色、针对性强、支持力度大、覆盖全口径金融产业的政策法规体系,营造优良政策环境,引导金融资源加快向广州集聚(牵头单位:市金融办,支持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局、国资委、工商局、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国税局、地税局)。
(二)优化金融信用环境。
4.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完善银行系统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托市政府机关网络信息中心建立全市非银行信息统一征信平台,推动非银行信息和银行信息的对接共享。扩大信用信息采集的覆盖面和数据量,将法院裁决结果纳入采集范围(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支持单位:市金融办)。发挥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守信受益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培育和规范征信市场,设立和引进更多征信和评级机构。加强信用宣传教育,培育现代信用文化(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市金融办、科技和信息化局,支持单位:市委宣传部)。
5.建设信用园区及村镇。大力推进信用园区、信用社区创建工作,改善社会信用环境,解决银行与企业、个人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广州高新技术园区开展科技企业信用园区试点工作,成熟后逐步推广。开展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试点工作,建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制度,鼓励和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对守信农户、涉农企业实施优惠贷款利率、简化贷款手续等激励措施(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市金融办、科技和信息化局,支持单位:广东银监局,有关区、县级市政府)。
(三)改善金融法制环境。
6.建立金融司法联系机制。整合法院和人民银行信息资源,探索建立法院和人民银行互联信息查询系统。法院定期发布《金融案件审判白皮书》,在金融债权保全、法律风险防范、司法解释等方面给予金融机构更多指导。定期组织经验丰富的法官到金融机构举办法律知识讲座,不断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牵头单位:市法院、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支持单位: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市金融办)。
7.加强金融债权保护。制定逃废债黑名单的认定办法和惩戒程序,建立黑名单同业共享信息库和逃废债同业联合制裁制度。严厉打击非法吸存、非法证券、金融诈骗、洗钱等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金融知识产权保护,为金融创新营造良好法制环境(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市法院、公安局、金融办、司法局、知识产权局)。
8.完善金融纠纷调解机制。对于涉及金融纠纷的案件,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力争以调解方式特别是诉前联调方式解决纠纷。对于涉及金融机构或金融行业之间的金融纠纷案件,法院可邀请金融监管部门参与调解,也可以委托金融监管部门进行调解,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各金融机构要把调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采取措施积极促成调解。(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金融办,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市法院、各金融机构)。
9.大力推广金融仲裁。充分发挥金融仲裁具有的保密性强、高效灵活、成本较低的优势,在市属金融机构先行开展金融仲裁试点的基础上,不断推动金融仲裁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切实降低金融纠纷化解成本,提高金融纠纷解决效率(牵头单位:广州金融仲裁院,支持单位:市金融办)。
10.建立金融诉讼“绿色通道”。推动人民法院组成金融审判庭,专门负责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商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建立金融专家陪审员数据库,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陪审员。建立金融纠纷案件审理的“绿色通道”,推广简易诉讼程序,提高当庭宣判率,切实降低金融机构的诉讼成本(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市法院、金融办)。
11.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对涉及金融机构的仲裁及审判执行案件,实行优先立案。在各级法院执行部门下设立金融案件专项执行小组,集中力量开展金融案件专项执行。各金融机构应相应成立专门工作小组配合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优先办理司法协助事项。金融监管部门应督促金融机构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牵头单位:市法院,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市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四)健全金融监管环境。
12.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适应金融机构逐步向全能经营发展的趋势,建立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与地方政府金融工作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机制,避免重复监管或出现监管真空(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市金融办)。
13.完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协助其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对重点业务领域的风险监控。推进金融机构后台业务集中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运营集约水平和运作效率,增强运营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建立金融业经营考核评价体系,加强贷款管理、资金管理、会计财务管理、授权授信、内部审计稽核等制度建设(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支持单位:各金融机构)。
14.健全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体系。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系统,进一步规范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加强对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规范担保机构的经营行为。探索建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改善和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和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市金融办,支持单位: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市经贸委、财政局)。
15.发挥金融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现有金融类各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积极推进设立股权投资协会、融资担保协会、小额贷款协会等组织机构,充分发挥金融类各行业协会的监督和协调职能(牵头单位: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市金融办,支持单位:广东银行同业公会、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上市公司协会)。
16.规范发展中介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房地产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专业准则,从业人员要严守职业操守,对出具的资信证明、评估报告、鉴证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业务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牵头单位:各有关行业协会,支持单位:市金融办、工商局)。
17.构建金融维稳长效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加强金融风险预警,切实做好对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分析、防范和化解工作。市法院可根据审判、执行实践,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提示金融风险,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应向市法院通报金融监管立法及政策变化情况,以及金融机构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广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作用,不断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对演习及培训,确保全市金融业稳定健康运行(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支持单位: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市委维稳办,市法院,各区、县级市政府)。
(五)提升金融服务环境。
18.搭建融资对接平台。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筛选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企业和项目,分行业、分区域不定期举办专题洽谈会、推介会。多渠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联系沟通机制,搭建政银企交流平台(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经贸委,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广东银监局)。
19.加快建设金融功能区。高标准开发建设广州国际金融城,打造国内一流的金融商务区。以国际先进发展模式和创新理念建设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科学城—知识城),完善支持自主创新的金融服务体系。积极谋划建设南沙现代金融服务区,打造未来广州金融业发展新增长极。加快建设广州金融街,为中小微企业和居民提供融资、投资、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相关区、县级市政府,支持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建委、财政局、科技和信息化局、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土地开发中心)。
20.建设金融人才高地。充分发挥广州教育资源优势,完善金融人才培养体系。高标准建设广州国际金融研究院,打造金融综合研究与人才培养基地。依托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万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和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加快引进高端金融人才,为高端金融人才落户、科研、创业提供便利。建立金融人才资源库,引进各类金融能力考试认证机构(牵头单位:市金融办,支持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21.加强金融文化建设。积极宣传报道我市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及金融业发展情况,普及金融知识,引导市民和企业提高金融意识(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市金融办,支持单位:市委宣传部)。建设若干个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金融服务街区,依托印钞厂项目开展钱币文化宣传普及活动,加快推进金融博物馆建设工作(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支持单位: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市委宣传部、市金融办、文广新局,有关区、县级市政府)。举办珠江金融论坛,组织召开各类金融会议,举办大型综合性金融交易博览会,提升广州金融文化软实力(牵头单位:市金融办,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市委宣传部)。
22.打造金融资讯中心。以本地新闻媒体为依托,培育1-2家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财经传媒(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支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广州建设信息化平台、信息服务中心和数据备份中心。积极推进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金融后台服务数据与灾备中心建设(牵头单位: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市金融办)。加快推进白云新城中国国际金融信息大厦项目开发建设,打造南方国际金融资讯中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支持单位:市金融办、国土房管局、规划局,白云区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专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组成的广州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专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实际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金融办负责。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在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专款用于支持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对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文化建设等重点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三)实施督查考核。
制定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和办法,定期对各单位开展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给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3.4 附:《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穗府〔2013〕11号)
第一条 为加大对金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集聚金融资源,加快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促进广州新型城市化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印发广东省建设珠三角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2〕15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金融强省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粤发〔2012〕17号)、市政府《印发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穗府〔2011〕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广州注册或运营的从事金融或类金融活动以及与金融直接相关的机构和个人: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且注册地在广州的法人金融机构、控股一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注册地在广州)的法人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
(二)法人金融机构在广州设立的市级以上分公司(分行)、专营机构等金融机构地区总部;
(三)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等机构;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直接隶属于法人金融机构的信用卡中心、产品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软件开发中心、客户服务中心、业务运营中心、投资中心、私人银行业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票据业务中心以及法人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中介集团、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销售公司、征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支付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六)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投资机构等从事类金融活动的组织;
(七)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新发行债券的企业;
(八)其他经市政府认定的相关机构和组织;
(九)法人金融机构的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行长)、监事长等副职以上领导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的总经理(行长)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的金融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设立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扶持资金,市政府每年从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和市委、市政府吸引“1+10”高端人才政策的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奖励金融机构在广州设立法人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
(二)奖励在广州设立的金融市场交易平台;
(三)补贴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
(四)奖励新设股权投资机构;
(五)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研究成果奖奖励经费;
(六)给予广州地区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
(七)补贴金融发展环境建设项目;
(八)补贴金融文化发展建设项目;
(九)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各类金融机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
(一)对法人金融机构按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00万元;注册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且已在广州注册成立经营性金融机构总部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如在广州注册,可参照上述标准享受一次性奖励。市政府重点引进的对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法人金融机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二)对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其他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人员达到100人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重点引进的特大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对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等机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
(一)对新设立的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设立的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在穗新设立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对现有在穗金融机构及相关金融组织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补贴:
(一)对经认定的金融总部企业按照我市《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给予相关扶持奖励。
(二)鼓励在穗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新增注册资本3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上一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补贴。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单笔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贷款,按照当年累计发放额折算成一年期限后给予0.5%的风险补偿。对单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最高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五)对当年担保业务实际发生额排名前20名且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水平较高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其年担保业务发生额给予0.15%的风险补偿。对单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高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在穗银行机构加大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按贷款新增量和新增占比加权计算进行排名,对排名前6名的银行机构给予每家10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奖励支持政策另行制定。
第九条 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按以下原则给予补贴:
(一)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广州地区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从外地迁入广州的上市公司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广州地区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对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广州地区股份制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对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新发行债券的广州地区企业给予发行费用1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对股权投资机构按市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6号)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设立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研究成果奖,对相关机构和人才按以下原则给予奖励:
(一)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金融技术、金融服务、金融管理创新给予奖励,金融创新奖设一等奖3名,奖金各100万元,二等奖10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20名,奖金各30万元。
(二)鼓励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单位开展金融课题研究,金融研究成果奖设一等奖2名,奖金各50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30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各20万元。
(三)对广州金融界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个人,按照1∶1的比例配套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金融研究机构和金融人才按以下原则给予补贴:
(一)设立广州国际金融研究院,建成金融高端研究、培训和国际交流的综合性平台,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课题研究经费。
(二)对金融机构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给予每年50万元的研究资金支持。
(三)对法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每月1000元的住房补贴。
(四)对广州地区金融领域经认定和评定的“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按《关于印发〈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10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穗组字〔2010〕46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补贴。
(五)对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工商登记、人员出国(或赴港澳)、居留许可、签证及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就学等事项,由相关部门给予便捷服务。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金融机构和地区总部给予相关户口指标安排。
第十三条 对优化金融发展环境的相关活动按以下原则给予补贴:
(一)对举办中国(广州)国际金融交易·博览会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每届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
(二)对设立广州金融博物馆等金融文化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对社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和社区金融文化发展等项目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四)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信用园区、信用村镇建设试点的,每个试点每年给予30万元的补贴,全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对金融图书“金羊奖”评选活动每年给予100万元的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享受奖励补贴的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规定财政补助和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广州或减少注册资本(募集资金),如有违反则按奖励协议(合同)退回相应的奖励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项目,报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在本规定施行后6个月内制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操作办法、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研究成果奖的奖励办法、金融图书“金羊奖”评选办法。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各类金融机构由市政府与落户所在区(县级市)政府按照6∶4的比例出资给予奖励,每年的奖励、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先行支付,年终市与区(县级市)清算。
第十七条 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享受本市其他产业扶持政策,但同一机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相同事项的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3.5 附:《关于全面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决定》(穗发[2013]12号)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建设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金融强省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加快转变金融发展方式,建立健全现代金融体系,充分发挥金融支持广州新型城市化发展的重要作用,努力争当金融强省建设的排头兵,加快建成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现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 总体思路和目标
1.总体思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发展是金融第一要务,稳定是金融第一责任”的发展理念,以及“现代化、多样化、差异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重点建设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和金融功能区,着力发展“国际金融、产业金融、科技金融、农村金融、民生金融”,着力推动金融创新,着力解决金融配置资源的能力不足、法人金融机构综合实力不强、资本市场发展深度不够、高端金融人才缺乏等问题,不断提升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竞争力、集聚力、辐射力、影响力和软实力,为我市推进新型城市化和加快发展促转型提供强有力支撑。
2.总体目标。到2015年,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8%以上,打造1-2个跨区域的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发展10家以上综合实力位居同行业前列的金融机构,培育150-200家上市公司,汇聚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精神的金融高层次人才,基本建成与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地位相适应、具有较强服务功能和辐射作用的区域金融中心;到2020年,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10%以上,主要金融发展指标基本达到发达国家区域金融中心水平,形成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功能互补,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与广州国际大都市地位相适应的国际化区域性金融中心。
二、 建设金融市场交易平台,提升辐射带动力
3.加快发展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完善交易规则和监管办法,在市场组织、产品设计、机制建设等方面进行制度和技术创新,大力发展股权交易、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交易、私募债等业务,加快市场推广,做大交易规模,做出特色,打造服务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成为国内一流的股权交易机构。
4.加快建设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业务规则、交易系统和交易标准,开展排放及排污、林业碳汇、海洋碳汇交易试点,尽快启动强制减排下的碳排放权交易,在国内率先形成较完善的碳金融服务体系,打造服务全省和全国的碳交易平台。
5.继续争取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充分依托我市及珠三角地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发达的有利条件,以及辐射东南亚的区位优势,争取国家支持建设广州期货交易所。积极推进和国内期货交易所的合作,开展仓单串换业务,提供配套延伸服务,争取设立白糖、玉米、油脂油料等农产品期货交割库,建立期货现货对接服务平台。
6.加快发展其他市场交易平台。支持在穗产权交易机构和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扩充交易品种,创新交易模式,提升服务功能,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和重要影响力的市场交易平台。支持广州航运交易所加快发展,打造成为对接港澳、辐射东南亚的综合性航运与金融服务平台。支持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做大做强,推动金融资产的高效流动和有效配置。支持加快发展黄金、白银等稀贵金属交易市场,打造联接粤港澳的跨境人民币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
三、建设金融功能区,增强集聚影响力
7.全力建设以总部金融为主的广州国际金融城。落实产业发展规划,出台专项扶持政策,强化金融运营、管理、服务等综合性功能,面向全球大力引进各类金融机构、金融交易平台、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积极引导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地方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各类金融行业协会、金融人才服务与培训咨询机构等进驻,将广州国际金融城建设成为立足华南、辐射亚太、面向世界的金融总部集聚区。
8.创新建设以民间金融为主的广州民间金融街。培育、集聚一批为中小微企业和城乡居民提供金融服务的民间融资机构。加强民间融资利率、费率形成机制研究,完善广州民间金融街信息发布系统,加快形成民间融资“广州价格”,提升全国影响力。强化服务意识,优化营商环境,注重风险防控,提升文化格调,将广州民间金融街建设成为全国民间金融集聚发展示范区。
9.加快建设以科技金融为主的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依托广州股权投资基地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吸引各类创业和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充分借鉴新加坡国际金融中心经验,探索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科技金融、低碳金融等创新综合试验。完善自主创新金融服务体系,提升科技保险服务水平,将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建设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科技金融创新试验基地。
10.大力建设以国际金融为主的南沙现代金融服务区。依托南沙新区区位、产业和政策优势,重点发展国际金融、航运金融、离岸金融等特色金融业,争取开展人民币资本项下可兑换、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等业务,构建人民币国际化试验区,建立相配套的人民币金融服务框架;大力引进及设立一批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组织,打造服务全省乃至泛珠三角地区产业发展,与港澳、东南亚有效对接的现代金融服务区。
11.积极建设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功能区。推动在增城市挂绿新城等有条件的涉农区(县级市)规划建设农村金融综合服务集聚区,引导当地金融服务机构(组织)集聚发展,积极开展各类农村金融业务,强化金融集聚效应与服务功能,形成辐射周边区域、具有广州特色的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功能区。
四、实施金融机构做优做强工程,培育知名品牌
12.打造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法人金融机构。推动广州银行、广州农商银行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公开发行上市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打造知名品牌。推动广州证券、万联证券通过上市、增资、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跨越发展。支持大业信托加快业务发展,推进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尽快完成重组。培育发展一批在全国具有龙头带动效应的法人金融机构。引导运营决策总部在广州、注册地在外地的法人金融机构回迁广州。支持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集团依托主业,以资本为纽带进行兼并收购,逐步发展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金融控股集团。
13.大力发展新型金融机构(组织)。引进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加快设立一批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为村镇银行,创新设立小额再贷款公司。规范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信用评估机构等金融中介机构。
14.大力促进更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支持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互助社等。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支持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培育若干个全国领先的民营金融投资和服务集团。
五、实施企业上市“双百工程”,发展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15.全力推动企业上市发展。按照“培育一批、改制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做强一批”的思路,加强与境内外各大证券交易所的战略合作,推动更多企业上市。构建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营造企业上市发展良好环境。充实拟上市企业资源库,着力培育一批龙头上市公司。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引导优质资源、项目、产业向优势上市公司集中。支持我市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16.大力发展创业和股权投资市场。加快培育交投活跃、流转流畅、服务高效的股权投资市场。建设一批股权投资基地,推动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加大对股权投资机构的引导和扶持力度,支持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做优做强,逐步扩大广州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规模,打造完整的产业投融资链条。
17.充分利用债券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次级债、混合资本债、金融债,推动符合要求的项目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支持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探索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和市政债券。
六、实施产业金融发展工程,助推转型升级
18.加强对战略发展平台的信贷支持。推进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为我市重大平台和项目建设提供多渠道融资途径。加强与全国性银行总行的战略合作,争取扩大对我市的信贷投放。激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2+3+9”战略发展平台的金融支持。建立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信息库,及时向金融机构通报重大项目产业目录信息,增强信贷投放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引导保险资金投资我市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充分利用中国(广州)国际金融交易·博览会、“新广州 新商机”等平台加强产融对接服务。
19.促进产业和金融的融合发展。研究制定促进科技金融、汽车金融、航运物流金融、商贸金融、文化金融等发展的专项支持政策,推动设立科技银行(支行)、航运保险公司、科技保险分(支)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产业金融创新机构,推广供应链金融、商圈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等金融产品与服务,将我市打造成为华南地区的产业金融中心。支持金融制造业作为我市先进制造业和优势产业加快发展,支持广电运通、御银科技等金融设备制造商做优做强。推进建设货币产业园,打造金融产品交易、博览、展示、销售的平台和金融文化旅游、教育基地。
20.积极发展互联网金融产业。顺应搜索引擎、大数据、社交网络和云计算快速发展,互联网企业金融化和金融企业互联网化的趋势,研究出台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规划建设互联网金融集聚区。设立或引进一批在线保险公司、互联网小额信贷公司、互联网融资担保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互联网金融企业,支持发展网络支付、P2P、众筹融资、微信银行、电子保单等互联网金融业务。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和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安全健康发展。
七、实施民生金融服务工程,建设幸福广州
21.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夯实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金融服务的基础。加快设立发展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三农”金融机构(组织)。大力发展林权、海域使用权等抵押贷款,争取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上市发展。支持期货公司加大对农产品经营者的期货知识培训,引导其利用期货市场转移风险和锁定价格。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和巨灾保险分散机制,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承办大病保险,开发广覆盖、低费率、符合农村特点、满足农民需求的农村养老保险产品。支持在条件具备的镇、村建设农村金融服务示范镇、村,在示范镇建设农村金融综合服务聚集区,在示范村建设农村金融服务站,集中开展各类金融服务及相关配套服务。
22.加强中小微企业和个人金融服务。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商业银行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推动股权、仓单、保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林权等质押贷款业务,大力发展信用贷款、保证贷款等无抵押贷款模式。强化小额贷款公司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定位和能力,规范发展网络信贷平台等中介机构,为小微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来源。支持发行区域集优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引导创业及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中小微企业,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充分利用广州市中小企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融资对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穗设立财富管理中心,大力发展私人银行、股权投资等业务,加快发展新型保险产品,促进理财产品多样化,争取在穗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
23.建设社区金融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一批银行、证券、保险、银联、第三方支付等机构共同参与的社区金融服务站,打造“民生金融”新亮点。支持金融机构加强与水、电、燃气、电信、医疗、交通等市政部门的合作,促进金融业务与社区公共服务相结合。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网络银行、移动支付、电子保单等服务创新,推动汽车、家电、教育、旅游等产品创新,为社区居民财富管理、支付结算、还款缴费等提供便利,推进金融服务的标准化、制度化、便利化、大众化和全天候化。
八、实施金融生态优化工程,夯实发展基础
24.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推广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区域支付清算平台。支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我市建设信息化平台、信息服务中心和数据备份中心。加快全市非银行信息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实现非银行信息和银行信息的对接共享。
25.优化金融法治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和披露制度,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和守信受益机制,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的具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评估机构。支持广州金融仲裁院利用仲裁方式解决金融纠纷,支持各级人民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和金融执行庭。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探索金融地方立法工作。
26.加强金融管理服务。建设贴近市场、支持创新、信息共享、风险可控的金融管理服务机制。完善地方政府对新型金融组织的监管模式,加强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的监管联动。大力发展各类专业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广州金融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和协调作用。强化金融突发事件应对演习及培训,加强金融风险预警,切实做好对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分析、评估、防范和化解工作。
九、实施金融文化提升工程,营造良好氛围
27.全力办好中国(广州)国际金融交易·博览会。按照规模化、高端化、国际化、市场化要求,突出交易,兼顾博览,将中国(广州)国际金融交易·博览会办成金融改革成果展示会、金融产品交易会、金融设备展销会、金融产业对接会、金融人才招聘会、金融学术交流会、金融知识宣传会和区域合作交流会,成为华南地区最具影响力的金融交易与博览盛会,成为我市新的产业发展平台和城市名片。
28.打造一批金融文化知名品牌。定期举办珠江金融论坛,打造金融领域的高层次对话平台。继续办好金融图书“金羊奖”,普及金融知识、弘扬金融文化。在广州国际金融城规划建设金融博物馆,集中进行金融历史和文物展示、金融知识教育、金融资讯交流和金融产品交易,打造传承和发扬金融文化的重要载体。
29.打造金融资讯高地。培育若干家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财经传媒企业,创办金融高端刊物。支持发展金融信息服务业。建设金融信息平台,打造区域金融资讯集聚和发布中心。
十、实施金融人才建设工程,构筑人才高地
30.完善金融人才激励措施。建立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收入与业绩合理挂钩,科学体现人才价值和贡献的薪酬分配体系。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金融人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奖励。对通过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的金融人才在安家入户、住房解决、医疗保障、子女入托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在市人才公寓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一批金融人才公寓,以优惠价格出租给金融人才周转使用。法人金融机构和大型法人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主要负责人可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会议、培训、体检等活动。逐步提高各级人大、政协金融界别代表和委员的比例。
31.建设多层次金融人才队伍。研究出台专项金融人才政策,大力引进和培养一批金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人才。综合运用政府组团招聘、网络招聘、市场招聘、定向猎取等方式引进海外金融人才和紧缺金融人才。支持高校、专业院所培养更多金融专业人才。引进各类金融教育和认证机构,为金融从业人员获取执业资格提供便利条件。成立金融人才认证服务中心,建立金融人才信息库,为金融从业人员提供专门和优质的服务。
32.加强金融人才培训与交流。充分发挥我市金融教育科研优势,支持校企共建金融培训基地,鼓励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全国性的人才培训基地,支持金融人才赴香港、台湾、新加坡等地进行专业培训,支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干部通过委托培养等方式进入高等院校深造学习。加强人才交流,建立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地方金融工作部门、金融机构、金融高等院校之间的干部交叉挂职任职机制。成立市政府与高校合作共建、独立运作的广州国际金融研究院,打造全国一流的金融高端研究、培训、教育和交流平台。
十一、实施金融合作深化工程,提高开放合作水平
33.推进珠三角金融一体化。发挥我市作为国家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引领珠三角地区金融服务一体化发展。协调推动珠三角地区金融机构实现通存通兑。引导在穗金融机构优化珠三角区域网点布局。支持在穗金融机构发展总部融资模式。积极打造珠三角地区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建立珠三角地区金融信息沟通、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协作机制。
34.深化穗港澳台金融合作。全面加强穗港澳金融业界在机构、业务、市场、产品、服务、人才、监管等方面的合作,加快建设南沙穗港澳金融合作示范区。推动穗台跨境人民币业务,加强穗台两地在银行、资本市场、保险、金融人才培训等领域的合作,将我市打造成为台资金融机构在华南地区的集聚中心。
35.加强国际金融交流合作。扩大跨境人民币业务规模。鼓励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金融教育研究机构等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与纽约、伦敦、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合作。吸引国际性、区域性多边金融组织进驻我市。
十二、强化保障措施
36.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对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重大问题、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强化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完善地方金融机构党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政府“一把手”亲自抓金融的工作责任制。在有条件的区(县级市)设立专门的金融工作部门,强化金融工作力量。在重点金融功能区所在区(县级市),选拔优秀金融管理人才担任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区长(副市长)。加强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的沟通配合,做好服务工作,支持落实各项金融调控、稳定和监管政策,争取国家支持我市享有与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相适应的金融事权。形成市场创新主导、中央监管引领、地方服务推动、社会各界支持的金融工作格局。
37.加强政策支持。贯彻落实《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规划(2011—2020年)》、《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等金融规划政策,同时根据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健全和完善具有广州特色的金融政策规划体系。将支持金融发展列为我市新制定出台的产业、规划、国土、人才等政策的重要内容。各区(县级市)政府因地制宜研究制定金融专项和配套政策措施。
38.加强督办检查。建立健全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制定金融统计监测评价指标体系。落实市政府与各区(县级市)政府签订的《广州市金融建设发展工作责任书》,每年组织对各区(县级市)金融建设发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县级市)政府进行激励。发挥人大、政协监督机制作用,定期对本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金融工作部门牵头做好本决定的推进和协调落实工作。
3.6 附:《关于促进广州市服务业新业态发展的若干措施》(穗府办〔2014〕7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鼓励全民创业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结合实际,提出加快发展服务业新业态措施如下:
一、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
(一)健康服务业。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鼓励社会资本大力发展医疗服务、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支持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医疗机构,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享受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落实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社保定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的政策。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家庭服务业,鼓励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依法放宽外商投资家庭服务业出资数额和出资方式限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商运营。(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经贸局、民政局)
(二)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出台互联网金融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支持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基于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信贷、金融电商、商业保理、互联网金融门户等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具有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要素机构在穗发展。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功能区。以天河中央商务区、广州国际金融城、广州开发区为重点,加快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打造互联网金融中心。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和基地。拓展互联网金融发展空间,形成互联网金融产业聚集态势。鼓励和推动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金融转型升级。鼓励互联网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支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规范和管理。(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和信息化局、外经贸局)
(三)产业设计服务业。发展以产品设计、平面设计、时尚设计、建筑设计、系统设计、创意设计为主的产业设计服务,鼓励“设计+品牌”、“设计+科技”、“设计+文化”等商业模式和新业态发展。突出研发设计服务对提升产业创新能力的关键作用,鼓励研发设计机构由提供单一设计服务向提供综合性解决方案延伸。建立支持产业结构调整的研发设计服务体系。鼓励动车、汽车制造等优势制造业企业将设计服务分离出来,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并向智能设计、品牌设计等高端领域延伸。发挥广州国际设计周在凝聚整合国际设计资源中的作用,搭建设计企业与产业对接的桥梁。建立国际资源支撑体系和开放式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我市研发设计产业联盟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经贸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和信息化局)
(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依托广州超级计算机中心,加快建设广州城市大数据信息资源库,培育咨询、云计算、物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服务。大力推进移动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融合,打造食品、餐饮、娱乐、航空、汽车、金融、家电等传统行业、物流行业、企业的移动互联网推广服务平台。加快提升移动游戏、移动广告、移动电子商务、移动视频等业务模式流量变现能力,推动移动增值业务的发展。推进不同品牌、类型的移动终端互联互通,大力发展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挖掘,促进信息消费服务。推动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企业由单纯提供产品向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和信息服务转变。积极推进移动互联网产业基地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研究院建设。(牵头单位:市科技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五)现代物流服务业。推广应用智能化管理、电子结算等物流系统技术,大力推进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发展现代仓储业、城市配送和第三方物流,完善航运要素交易和港口散货交易等服务功能。制定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建立以加工企业为核心、产供销一体化的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以物流配送中心为核心,发展区域内农产品短途冷链物流体系,利用第三方物流发展跨区域的农产品长途冷链物流体系。加快推进冷链物流基地建设,依托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建设一批冷链物流基地,推进农超对接,鼓励大型零售企业建设冷链物流基地。对冷链物流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建设、技术应用、市场经营给予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经贸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交委、农业局)
(六)电子商务服务业。大力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着力完善电子商务交易、市场信息规范管理与监测环境,培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平台,加快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和电子商务物流基地建设,构建电子商务物流体系。推进电子商务领域电子发票试点工作,逐步推动电子发票应用。大力发展移动电子商务,完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支撑体系,推进电子商务诚信环境建设,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服务标准及服务商规范标准。大力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抓紧出台实施细则,推动我市外贸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市经贸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和信息化局、外经贸局、交委、工商局)
(七)检验检测服务业。构建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传统产业、进出口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安全发展和民生民计的检验检测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运营,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重点发展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分析、测试、检验、计量等服务,培育第三方的质量和安全检验、检测、检疫、计量、认证技术服务。推进广州国家质检中心基地、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吸引国内外知名机构入驻,培育覆盖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计量校准、纺织纤维检验检测等多领域、具有先进水平的检验检测集群。(牵头单位:市质监局,配合单位:萝岗区、南沙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
(八)节能环保服务业。突出市场培育,鼓励并积极培育第三方组织或机构开展节能环保方面的设计、建设、改造和运行管理等服务。推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开展节能设计、改造和运行管理等服务。鼓励优势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对外提供节能服务,鼓励环保处理设施的市场化运营,加强技术研发、服务创新和人才培养。建立节能环保服务信息平台,组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环境治理项目对接活动,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碳盘查、碳审核及碳资产管理第三方服务平台,促进广东省碳交易试点的顺利开展。积极探索我市“城市矿产”的开发利用,鼓励支持我市“城市矿产”的龙头企业发展壮大。(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贸委、环保局、建委等)
(九)人力资源服务业。制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意见。抓住南沙新区列为“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契机,建立完善行业产学研合作示范机制和投融资服务联动机制。围绕广州人才资源服务产业园等项目,开发相关配套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级市)和单位推行“人力资源服务绿卡”制度,向经认定的相关服务机构发放“绿卡”,在有关事项审批和资格申请等方面给予绿色通道服务。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加快培育、壮大各类人力资源市场主体。依法放开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方式限制。支持各类主体进一步做好人事代理、人才招聘、人才培训、人才信息网络等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基础性服务。鼓励开发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高级人才访聘、劳务派遣、人才测评、绩效考评、薪酬设计等高端人力资源服务项目。(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萝岗区、南沙区政府,市人才工作局、发展改革委)
(十)融资租赁服务业。制定融资租赁业发展意见,加快培育各类融资租赁主体,引进外商在广州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鼓励具备实力的制造业企业成立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或与大型央企联合组建金融租赁公司,争取成立更多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推动融资租赁参与地铁、城市公交、公共医疗、污水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参与政府部门公车改革以及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吸引金融租赁公司在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南沙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项目公司,开展飞机、船舶、邮轮游艇等大型设备租赁业务,促进我市航空、船舶、邮轮、游艇产业和航运金融业发展。(牵头单位:市经贸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金融办,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南沙开发区管委会)
二、政策措施
(一)加强服务业新业态扶持引导。
1.加强服务业新业态研究和跟踪服务,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统筹,每个行业领域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新业态培育计划,加强行业跟踪研究,加大对新业态代表企业政策扶持、政务服务和招商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服务业新业态企业的认定办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
2.探索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开放社会公共服务,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制约各类资本进入服务业的规定和程序。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行烟气脱硫设施特许经营,加大对医学公共卫生服务、食品安全、优生优育等领域的开放力度,鼓励民营资本进入,积极扶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牵头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培育市场需求。
3.在十大服务业新业态领域开展应用示范,培育新业态服务市场需求。(牵头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4.加大政府采购新业态服务的落实力度,拓展政府采购新业态服务的领域,鼓励政府部门将可外包的信息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和人力资源服务等业务发包给新业态服务企业,实现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牵头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用地支持。
5.对列入市重点项目计划的新建服务业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的50%,余款在1年内缴清。(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
6.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研发设计、文化创意、健康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
7.对新业态企业用地,在符合产业方向,明确产业用地类型的前提下,可采用挂牌方式出让,实现“以项目找土地”,提高土地资源开发效能。(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
(五)资金支持。
8.加大对服务业新业态的财政扶持,并在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中,放宽申报市专项资金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比例,支持企业“软投入”等方面,为服务业新业态企业拓宽资金支持渠道。(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9.创新新业态企业融资服务方式,推动成立“小微企业合作社”,创新“无担保、无抵押、批量化”的信用授信模式,充分利用产业投资基金,缓解融资难问题。(牵头单位:市经贸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
10.对被认定为广州市总部企业的,按广州市总部经济政策给予财政奖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外经贸局、金融办、财政局)
11.积极落实“营改增”政策,对新业态企业因“营改增”而增加的税负情况进行合理分析评价,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
(六)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12.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快生产基地向外转移,增设投资运营中心、研发中心、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将现有生产基地提升为总部基地。(牵头单位:市经贸委,配合单位:市外经贸局)
13.鼓励制造业企业将研发、物流、人力资源服务等服务环节分离出来,设立生产性服务企业。对分离出来形成的服务业企业,工商部门要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时办理工商注册,依法免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堤围防护费(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地税局、国税局)。引导和鼓励相关制造业企业向我省东西两翼、粤北山区梯度转移,对产业转移的企业,鼓励其将总部、研发设计、现代物流及销售等高附加值的产业链留在我市,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牵头单位:市经贸委)。
14.大力推进服务业新业态集聚区和园区建设。提高集约节约用地水平,引导新业态企业集聚发展,建设一批新业态产业园区。打造2至3个集机器人整机、关键零部件制造及集成应用的产业集聚区及专业基地,并配套建设成果孵化、研发检测、认证认可、教育培训及金融租赁等公共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广州南站开展省市共建省级大中型骨干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华南大中型骨干企业新业态经济总部基地。推进广州国际生物岛国家“千人计划”生物医药创新创业示范园区建设。(牵头单位:市经贸委,配合单位:番禺区、萝岗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
(七)引进和培养服务业人才。
15.积极落实“千人计划”等人才计划,多渠道引进国内外高素质、复合型的现代服务业人才。支持驻穗高校、科研机构与现代服务业企业合作建立实训基地,支持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高技能人才再培训、再教育,为服务业新业态企业人才职称评定提供便利。(牵头单位:市人才工作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探索设立专业孵化器,为拥有技术、创意的人才提供创业投资服务,鼓励以创新服务品牌、创作成果和研发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创业。(牵头单位:市科技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7.鼓励海内外各类服务业高级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在入户、职称评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及子女就学等方面落实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人才工作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18.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市场和本行业的调研,及时捕捉市场动态,向政府反映企业诉求,为政府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提供决策依据。(牵头单位:各行业协会)
19.对于行业的标准修订、培训认证、行业统计、制定行规行约,举办展览与研讨等工作,政府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政策指引,可委托行业协会开展,全程引导、指导、监督。(牵头单位:各行业协会)
20.建立健全政府——协会——企业三方联席会议制度,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定期组织会议研究、交流。(牵头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各行业协会)
(九)提高新业态的社会认知度。
21.充分认识服务业新业态对于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邀请新闻媒体加大对新业态发展的宣传报道,组织新业态骨干企业开展专题推介活动。(牵头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各行业协会)
22.建立统计指标体系。加快完善服务业新业态统计指标体系,健全信息发布制度。(牵头单位:市统计局)
3.7 越秀区
(1)要点概述:2014年7月21日,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办发布了《关于促进广州民间金融街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越秀意见”),从落户奖励、房租补贴、经营业绩奖励、财政支持、上市融资扶持等方面扶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越秀意见扶持的进入互联网基地的企业除了P2P理财平台、众筹融资、大数据金融、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门户等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外,也囊括了互联网金融的上下游配套企业,如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移动通信、大数据处理等技术服务的机构以及孵化器、创业园、科技园等主要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创新服务载体等。而在此前的4月29日,广州民间金融街互联网金融基地也宣告挂牌,同时成立的还有“互联网金融实验室”、“互联网金融税务研究室”、“互联网金融法治研究中心”三大科研机构。截至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领域一批知名品牌,如“91金融超市”、“有利网”、“唯品会小贷”等均已落户“金融街”。
(2)条文解析
原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印发广东省建设珠三角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2〕158号)关于‘在金融改革与创新方面先行先试,推动广东省经济金融良性互动、科学发展’,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金融强省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粤发〔2012〕17号)关于‘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科技金融、产业金融、农村金融、民生金融,显著增强金融对调结构、促转型、稳增长、惠民生的支撑推动作用’,市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2〕11号)关于‘集聚金融资源,加快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促进广州新型城市化发展’等要求,紧抓互联网金融发展机遇,促进广州民间金融街(下称‘民间金融街’)互联网金融基地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解析:该条表明了越秀意见是在上级相关政策精神指引下出台的,目的是促进广州民间金融街互联网金融基地的发展,抢抓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机遇。
原文:“第二条 遵循科学发展,立足实体经济,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在带动经济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和促进自主创新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激发金融创新活力,将民间金融街互联网金融基地建设成为引领区域经济全面发展的重要引擎。”
解析:该条是关于互联网金融基地建设的意义的进一步说明——打造成为引领区域经济全面发展的重要引擎;同时也说明了互联网金融对于带动经济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原文:“第三条 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工作部门(下称‘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意见的贯彻实施。”
解析:越秀意见在第三条便指明了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该意见的贯彻实施以及解释工作,而其他地方的互联网金融政策文件则一般规定在末尾。
原文:“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意见适用于经区金融工作部门认定,在民间金融街注册或运营的、在越秀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一)P2P网络借贷平台、众筹融资、大数据金融、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门户等互联网金融机构;(二)主要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移动通信、大数据处理等技术服务的机构;(三)孵化器、创业园、科技园等主要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创新服务载体;(四)经区金融工作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
解析:第四条明确了越秀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四大类,与其他地方相比,各有侧重。比如特别提到了众筹融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模式,属于一个亮点。
原文:“第五条 本意见适用于民间金融街及经区金融工作部门认定的其他用于发展互联网金融产业的相关区域。前款所称民间金融街是指以长堤大马路为核心,东至回龙路、南至沿山路、西至人民南路、北至一德路的区域。”
解析:该条是关于越秀意见适用的空间的规定,一是民间金融街,一是经认定的其他区域,具有一定的包容性。
原文:“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 设立民间金融街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由广州市越秀区财政部门(下称‘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探索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用于加快互联网金融基地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设施,奖励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有重要贡献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解析:该条是关于扶持资金、投资基金以及相关奖金的“三金”规定。具体内容不祥,但明确了将给予这三个方面的支持。
原文:“第七条 支持互联网金融机构中民间金融街注册设立,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部门要优化登记审核流程,缩短审核时间,提高审核效率,支持在民间金融街注册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信息服务’字样。”
解析:该条是关于工商注册名称的“红利”——允许在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信息服务”字样。
原文:“第八条 对在民间金融街注册的属于本意见第四条所述的法人机构及组织给予奖励。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40万元;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以上奖励分两次发放,第一次于申请获批后发放50%,剩余50%于企业经营满一年后发放。本条所称‘注册资本’为在取得奖励前的实收资本。”
解析:该条是关于落地的奖励政策,按500万-1000万,1000万-5000万以及5000万以上三个档次,各奖励30万、40万和50万元;同时,还明确了两点:一是分两次发放奖金原则,即申请获批后仅能获得奖励的一半,另一半要待企业经营满一年后才能发放——此举是了为解决企业注册、落地的诚信问题;还有一点是将“注册资本”规定为“实收资本”,也是为了预防企业的失信行为,确保政府奖励资金的安全。
原文:“第九条 对本意见第四条所述机构租赁办公用房给予补贴,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为实际租金的50%,最高不超过市国土房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办公用户所在地段商铺租金参考价;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经区金融工作部门认定的孵化器、创业园、科技园等创新服务载体除外;本意见第四条所述机构将办公用房改变用途的,将不再享受租金补贴,并全部退还改变用途期间享受的补贴。”
解析:该条是关于租赁办公用房的补贴政策,比较细,也做了失信方面的预防,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原文:“第十条 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经认定后给予奖励:(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二)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三)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80万元。”
解析:该条是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后的跟进奖励措施,即鼓励互联网金融机构做大做强规模,奖励力度也将随规模成正比例增长。
原文:“第十一条 属于本意见第四条所述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
解析:该条是从财政贡献角度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反哺措施,其中明确了两点,一是反哺额为财政贡献额的50%,一是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
原文:“第十二条 支持面向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孵化器、创业园、科技园等服务机构发展,根据其管理面积、服务能力、服务效果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贴,连续支持不超过2年。对经认定的创新型孵化器,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解析:该条是关于孵化器、创业园和科技园等服务机构的奖励或补贴政策,补贴和奖励的数额也是有一定的考量标准的,基本上遵循了“多劳多得”的原则。
原文:“第十三条 扶持互联网金融机构上市融资,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拟在境内外直接上市、在国内主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以及对已上市的其他地区互联网金融机构将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迁入越秀区的,参照《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促进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越府办〔2014〕24号)第四条享受相关政策奖励。”
解析:该条是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机构上市融资或挂牌新三板的相关政策。
原文:“第十四条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等民间金融机构互联网化。对传统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转型升级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解析:该条是鼓励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化的政策意见;对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经认定后还可以给予2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原文:“第十五条 引导各类机构服务民生和中小微企业,对传统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建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线上、线下多层次服务体系,根据其服务的广度和深度,给予一定的补贴。”
解析:该条是针对面向中小微企业提供线上、线下融资的补贴政策,具体标准未定。
原文:“第十六条 鼓励互联网金融机构、传统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等进行互联网金融技术、产品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对重大技术、产品和商业模式创新,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解析:该条是关于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型、技术和产品等方面的鼓励或奖励政策。
原文:“第十七条 支持各类科研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课题研究及培训,对开展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及金融业跨界融合的学术、商业、产业研究及培训活动通过项目申请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10万元。支持各类机构申报国家、省、市、区的扶持项目。对本意见第四条所述机构且符合相关项目申报条件的,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引导其申报相应的产业扶持项目。”
解析:该条是关于互联网金融研究、培训方面的支持政策。明确了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10万元,这在全国范围来看,均属少见,算是个亮点。
原文:“第十八条 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国际国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经认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设置奖励方案,实行‘一企一策’。互联网金融机构如在获得扶持奖励当年迁出本意见第五条所称区域,应全额退还相应扶持奖励资金。”
解析:该条主要是关于“龙头企业”的支持政策,与多地的政策模式相同,均执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原则,以凸显其特殊性和政策的灵活性。
原文:“第十九条 对入驻民间金融街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开业后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由区金融工作部门向区政府统一申请‘绿色通道服务卡’。第二个财政年度开始,在民间金融街评优评级活动中排名前5名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由区金融工作部门向区政府统一申请‘绿色通知服务卡’;并对其高管人员提供1-2个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区属规范化中、小学优质学位名额。”
解析:该条主要有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绿色通知服务卡”的申请支持,一是高管人员1-2个中小学优质学位名额支持。
原文:“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提升民间金融街信用信息平台,搭建区域性信用信息数据库;引导民间金融街征信公司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业务信贷评级、信用评级、信用调查、征信查询等征信服务。”
解析:该条是关于金融街信用体系、信息平台等方面的建设的引导性建议,与其他地方的支持政策基本相同,估计结果也差不多,即离开了国家最高层面的统筹支持,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路将非常艰难。
原文:“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中介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金融街综合服务中心、广州民间金融研究院和广州民间金融商会等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质效,充分发挥会计、法律、公证、担保、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优势,不断完善和优化互联网金融专业服务体系。”
解析:该条提出了四个公共服务平台的提档升级,以及互联网金融中介机构的引进,以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越秀的互联网金融专业服务体系。
原文:“第二十二条 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支持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经营,实现合作共赢;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监管和服务的技术水平,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解析:该条要点在于两块,一是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以规模企业经营;一是提升监管技术,建立负面清单制度。两者相结合,来共同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合法经营,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原文:“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的奖励和补贴一年一评。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到民间金融街网站上下载相关申请表格,填写后将纸质申请表提交区金融工作部门。区金融工作部门于一个月内联合区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步审查结果及相关申请材料报区政府审核,区政府于一个月之内完成审核。”
解析:该条主要明确了越秀意见中的奖励和补贴是“一年一评”。
原文:“第二十四条 享受本规定扶持的机构、组织及个人符合本市其他相关扶持、奖励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相同事项的专项资金。”
解析:本条明确了越秀意见执行的是“就高不重复”原则。
原文:“本意见所称‘以下’包括本数。”
解析:该条释明了越秀意见中的“以下”是包含本数的。
原文:“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解析:最后这一条,明确了越秀意见的有效期是3年,自发布之日起即开始试行。3年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4.深圳
深圳作为“北、上、广、深”的最后一站,其实出台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意见是较早的。在2014年初便相继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始规划互联网金融孵化基地和产业园,加快互联网金融产业布局。2014年5月9日,深圳南山、福田、罗湖等3个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区同时正式挂牌,规划总面积超过百万平方米,将形成重要的互联网金融载体,集聚和培育一批互联网金融创新型企业,促进深圳互联网金融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1)要点概述:2014年3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府〔2014〕23号)(以下简称“深圳意见”)。共8个方面,25条,从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登记开始,到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落户奖励和项目奖励,创新财政资金对互联网金融投入方式,并健全互联网金融人才培养体系等,再到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机构依法发起设立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网络证券和网络基金销售等新型网络金融机构,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商业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深圳意见以相对完备的体例对互联网金融的诸多常见类型给予了多个方面的大力支持,发布时间较高,支持力度较大,具有很大的研究和参考价值。
(2)条文解析
原文:“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深府〔2014〕1号)要求,进一步丰富深圳金融改革创新内涵,抢占新一轮互联网金融发展先机,推动互联网金融集聚创新发展,构建市场化、信息化、现代化金融服务体系,巩固提升深圳金融中心地位,结合深圳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解析:该条开篇明确了深圳意见意在抢占新一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先机,以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在深圳的集聚和创新发展,并进一步巩固深圳的金融中心地位。
原文:“一、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一)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与互联网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相互融合的产物,是当前极具创新活力和增长潜力的新兴业态,也是新时期我国金融改革创新的重点领域。经过三十多年发展,深圳已成为全国重要的金融中心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金融创新能力突出、互联网产业发达、社会资本充沛,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大力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进一步发挥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的服务支撑作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对我市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意义重大。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深各金融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互联网金融对全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把握政策机遇,充分集聚资源,营造良好的金融创新环境,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持续增强金融业竞争力,构建新时期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创新发展新优势。”
解析:该条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意义,也阐明了深圳抢先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意义和基础优势。两个方面共同为深圳意见的出台提供了进一步支持和依据。
原文:“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二)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坚持‘市场主导、开放引领、创新驱动、服务导向’原则,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出发点,以市场化配置金融资源为主线,加快构建更加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政策体系,促进金融与网络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拓宽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渠道,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集聚发展、规范发展,进一步激发金融改革创新活力,促进新时期深圳金融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解析:该条是关于指导思想方面的规定,有点沦为套路之感,内容多且较乏味、全且无亮点,主要是一种体系的完备,实则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讲都是赘述。
原文:“(三)发展目标。依托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发达、互联网资源丰富和金融创新突出的优势,着力推动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进一步拓展金融产业链,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着力培育和发展一批行业地位居前、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快构建互联网金融创新集聚区,形成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良性互动、共生发展的新格局,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深圳全国金融中心地位。”
解析:该条明确了深圳意见抢抓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目标,一是进一步拓展金融产业链,一是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一是加快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集聚区,一是形成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互动发展,最后以共同打造、巩固和提升深圳在全国的金融中心地位。
原文:“三、推动互联网和金融产业融合发展(四)推动金融业依托互联网转型升级。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机构依法发起设立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网络证券和网络基金销售等依托互联网为运营载体和销售渠道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支持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多元化合作,创新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培育衍生新型互联网金融业态。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云计算、移动通信、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改变传统金融的运营模式和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服务广度和深度。”
解析:该条在于侧重推动传统金融业的互联网化之路,以创新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提升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原文:“(五)拓宽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渠道。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商业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消费金融、汽车金融、金融租赁和金融电商等各类金融机构。支持互联网企业通过发起设立、并购重组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典当投资、股权投资、要素平台等新型金融机构。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托互联网技术和线上线下资源优势,发起或参与设立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众筹融资、电商金融等机构。”
解析:该条在于侧重推动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化,与第(四)条形成呼应,共同做大做强互联网金融的各种模式。
原文:“四、支持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创新(六)鼓励互联网金融开展业务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探索建立面向中小微型企业线上、线下的多层次投融资服务体系,在融资规模、周期、成本等方面提供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的产品和服务。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金融机构共同搭建安全、高效的在线支付平台,开展在线支付、跨境支付、移动支付等业务。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发各种货币基金类金融理财产品,满足多元化投资需求。鼓励电商机构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推动P2P、众筹融资等金融信用中介服务平台规范发展,拓宽金融服务体系。”
解析:该条是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模式的意见和建议,内容较为庞杂,信息量也非常大,反应了深圳意见重在罗列的一个特征。
原文:“(七)拓展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融资渠道。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上市辅导培育力度,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上市融资。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探索资产证券化业务,通过前海股权交易中心、金融资产交易所等要素平台发行新型金融产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解析:该条是关于支持、拓宽互联网金融企业融资渠道的建议,一是上市融资,二是资产证券券化业务,三是在前海等要素平台发行创新金融产品等等。第二点和第三点都属于深圳意见的亮点,充分发挥了深圳作为资本市场创新前沿、先行先试的优势。
原文:“(八)发展互联网金融产业链联盟。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整合资源优势,结成互联网金融产业链联盟。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链联盟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和风险补偿基金,以满足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同阶段、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
解析:该条是关于鼓励建立“互联网金融产业链联盟”的动议,在全国属于首创。
原文:“(九)完善互联网金融服务支持体系。支持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和金融租赁等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合作,探索开展第三方资金托管、质押融资贷款等业务。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符合互联网交易需要的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模式。支持证券、基金期货类机构加大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作,拓宽金融产品的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支持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
解析:该条有两点重要意思,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服务支持体系,一是鼓励实现销售渠道、财富管理等商业模式创新。
原文:“五、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十)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登记。允许互联网金融企业(除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外)在工商登记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互联网金融服务’字样。”
解析:该条是关于工商注册的政策支持,即允许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直接使用“互联网金融服务”字样,比其他地方仅规定可以使用“金融信息服务”、“网络金融”等更进了一步。
原文:“(十一)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落户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除金融机构设立的电商机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外),经认定符合我市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当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年度达到500万元以上(含)后,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09〕6号)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对大型互联网企业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根据其业务规模、客户流量、税收贡献及同业示范效应等综合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参照深府〔2009〕6号文金融机构总部待遇享受相关政策。大型互联网企业,是指经认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和网站流量等在互联网领域排名居前、具有全国重要影响力的互联网法人企业。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按照深府〔2009〕6号文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13〕12号)享受本市相关政策。”
解析:该条极其啰嗦地规定了深圳意见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落户奖励政策,但实际上一是很少企业能够拿到,二是即使拿到了在时间上也比较滞后。名为“落户奖励”,实为财税贡献奖励,而且奖励的数额既不明确,力度也非常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来看,并不具有明显的优势。有点败笔之感。
原文:“(十二)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项目的奖励。重大科技研发和商业模式创新的互联网金融项目,可申报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符合我市金融创新方向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和业务模式,可申报市金融创新奖。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区,可申报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项目资助。”
解析:该条是关于互联网金融项目的奖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专项资金,一是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金融创新奖,一是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项目资助。无一直接是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特殊政策,且均是申报类奖励,无额外的行业附加值,因此,此条的奖励力度也非常一般。
原文:“(十三)创新财政资金对互联网金融投入方式。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与境内外股权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产学研联盟合作,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创投基金,重点投向初创期、成长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市科技研发资金的投入方式,通过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股权投资等资助方式,引导金融资源和社会资本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投入。”
解析:该条是关于互联网金融资金投入、支持方式的意见和建议,内容较为空洞,大多是倡导性的,没有具体的计划和硬性要求,因此,这一条估计在后面将变成一条“沉睡条款”,很难发挥作用,有等于无。
原文:“(十四)健全互联网金融人才培养体系。支持金融业和互联网产业整合智力资源,开展跨界结合的学术研究、交流合作和培训活动。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机构和科研机构通过组建博士后工作站、研究智囊机构等方式,开展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加快培养创新型金融人才。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才,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人才引进、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扶持政策。”
解析:该条分为两层意思,一是加强金融创新研究,一是对企业人才可给予多方面的扶持政策。第二点如能做到则属于暖心工程,意义重大。对于第一点,主导思想是存在一定问题的,互联网金融产生于实践也发展于实践,通过科研机构、学术研究等探讨创新可能仅仅只是形而上的理论空想。重点在于实践层面的交流和实战技能的培养,因此,应该由此形成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养体系。本条的第一层意思规定的较为学术化,有闭门造车之感,远远理解不了互联网行业、互联网精神和互联网思维等,没有太大的存在价值;唯第二层意思,贵在落实,将惠及互联网金融人才,意义重大。
原文:“(十五)优化互联网金融集聚发展空间。鼓励各区(新区)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创新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市区两级联动,吸引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及配套服务机构聚集,持续增强互联网金融聚集效应。”
解析:该条是关于互联网金融聚焦效应的倡导,较为空洞;没有配套的细化措施,该条将沦为空谈。
原文:“六、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支撑体系(十六)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探索组建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推动信息的交流对接和资源共享。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
解析:该条是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构思。对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是个办法,但这个办法未必有效,因为人民银行征信数据本身都尚存问题。当前,关于征信问题的关键是进行大力重构,因此,如何鼓励最高层开放数据、分享数据,如何鼓励信用大数据、征信机构进行模式构建,才是未来的主流。
原文:“(十七)优化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在深集聚,拓展数据储存备份、云计算共享服务、大数据挖掘服务、销售结算服务等业务,加强信息安全、大数据储存和宽带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化、高端化发展,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
解析:该条提出了配套互联网金融的各项服务体系建设,软件、硬件兼有。
原文:“(十八)加大互联网金融宣传推广力度。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金融媒体和财经信息平台战略合作,全面推进深圳互联网金融的品牌宣传。支持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论坛、互联网金融媒体圈等。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金融博览会、融资洽谈会等金融活动,与优质中小企业开展交流合作,增强深圳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力。”
解析:该条是品牌营销的建议,不少建议具有一定的可取之处;通过这些宣传、推广和营销,来增强深圳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力和品牌度,将具有一定的功效。
原文:“七、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十九)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筹建全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制定发布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强化互联网金融市场经营主体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解析:该条是关于行业自律组织的筹建内容,引领了国内当前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流思想,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原文:“(二十)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建立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互联网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风险监测及处置力度,严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充分发挥金融领域专业纠纷调解机构的作用,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纠纷处理、争议协调、法律咨询、消费者维权等制度建设。”
解析:该条是关于风险防控和行业监管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在监管上执行的是底线监管和从严监管,与一般性的“包容性监管”存有不同;一是在争端解决上,提出了充分发挥调解机构作用的构想,这点在全国范围内来看,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属于一个措施上的小亮点。
原文:“(二十一)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执法体系,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综合联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支付结算和非法证券等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努力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区。”
解析:该条讲的是金融犯罪的打击问题,均属于常规提法。
原文:“(二十二)加强互联网金融投资者风险教育。各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金融法制教育、警示宣传工作,加强投资者金融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提升全社会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度和风险防范意识。”
解析:该条属于一大亮点,即明确地认识到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完整构成除了企业、政府之外,还有广大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行业的风险与投资者的理性也息息相关,因此,鼓励投资者提升理性认识,加强对投资者风险教育,是这一市场完善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也是一个完整市场主体构建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原文:“八、其他(二十三)本意见所指的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大数据处理等技术手段,提供第三方支付结算、移动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股权)、金融产品销售、电商金融、要素平台等金融中介服务的法人企业;以及传统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设立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专营机构和研发中心等。”
解析:该条是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规定,涵盖了互联网金融化与金融互联网化两大方面,内容较为完备。其中,关于“要素平台”、“众筹融资”等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来看,均具有一定的亮点。
原文:“(二十四)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市场监管、公安,以及驻深各金融监管等单位,负责制定我市互联网金融政策具体适用范围认定标准、操作规程及申报指引。”
解析:该条明确了多部门对本意见、政策进行细化的任务,但在感觉上相当混乱,相当模糊,对口不明确,认定标准、操作规程、申报指引等都有待进一步细化,需要各个具体的执行部门进行配套的细化、解释才可,非常不利于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汇聚。因此,从这层意思上来看,深圳意见的出台理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属于一个粗线条的指引,与国内其他地方的互联网金融政策形成了显著的区别。
原文:“(二十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2016年12月31日止,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解析:该条明确了深圳意见一是自发布之日即实施,二是有效期至2016年的年底,三是市金融办将负责该文的解释工作。
4.1 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深府〔201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主动承担我国金融发展战略的先行引领使命,加快金融市场开放创新,构建市场化国际化金融服务体系,推动深圳金融业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现就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重点领域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加快科学发展、打造深圳质量,坚持市场决定、创新驱动、开放引领、服务导向原则,以国家战略需要为出发点,以市场化配置金融资源为改革主线,更加注重前瞻性、系统性的金融体制机制创新,更加注重以前海为平台的金融开放合作,更加注重金融与实体产业的良性互动发展,推动若干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进一步拓展金融市场广度和深度,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持续增强金融业竞争力,加快构建更具市场化、民营化、国际化特色的深圳金融业发展新格局。
(二)总体目标。
立足国际视野,践行国家战略,不断丰富金融中心功能和内涵,加快完善金融市场和组织体系,推动金融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以制度创新和市场化实践率先为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发展探索路径、积累经验,全力打造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引领区、跨境金融业务的先行区、创新金融业态的集聚区和产融紧密结合的示范区。到2015年,进一步强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和金融创新中心的特色优势,提升全国金融中心城市和人民币跨境流通主要渠道的功能地位,基本建成市场化水平高、开放创新能力强、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金融体系,成为联通香港、辐射亚太的人民币投融资集聚地和全国重要金融创新中心。到2020年,率先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金融运行规则和制度环境,实现金融运行机制高度市场化和深港金融业务深度同城化,基本建成金融机构聚集、多功能要素市场完备、综合营商环境一流的现代化国际金融中心城市。
(三)重点领域。
跨境金融。充分借助深圳毗邻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区位优势,进一步打通本外币、境内外、在岸离岸市场的对接合作路径,持续拓宽跨境资金融通渠道,完善跨境资产交易机制,加快构建境内外投资者共同参与,交易、定价和信息功能较强的跨境金融业务先行区。
民营金融。充分发挥深圳民营经济发达、民间资本充裕的特色,激发多元化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不断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通道,推动完善市场化准入机制,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发起或参与设立各类金融机构及新兴业态,加快构建民营金融集聚区。
创新金融。充分依托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发达、自主创新能力突出、互联网资源集聚的条件,促进金融与现代信息技术、新兴产业的融合,进一步拓展金融产业链,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大力发展科技金融和网络金融,培育衍生金融新业态和新型要素交易平台,加快构建创新金融功能集聚区。
产业金融。充分结合深圳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等产业发展基础和未来产业(生命健康、航空航天、海洋经济等)的布局规划,围绕重点产业及关键领域强化金融服务功能,逐步健全适应实体领域投融资发展需求的金融支持体系,全面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实现金融业从单纯资金要素保障向综合金融服务功能转变,加快构建产融良性互动、共生发展的新格局。
民生金融。充分发挥深圳金融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中的支撑服务功能,建立健全社区金融服务体系,发展普惠金融,鼓励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便捷、高效、个性化金融服务的需求,加快构建民生金融示范区。
二、完善金融资产市场化定价基础,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四)推动建立市场化的金融机构准入制度。
争取放宽境内外机构设立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的股东资质、持股比例、业务范围等限制。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支持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等各类资本在金融领域的创新合作,发展混合所有制金融组织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前海设立子行、分行、专营机构和中外合资银行,支持设立在前海的外资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争取适当缩短深圳外资银行代表处升格为分行和外资银行分行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年限要求。鼓励证券、基金、期货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和创新型机构,支持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再保险公司、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等加快布局,促进更多海内外金融机构在深圳集聚。
(五)引导更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
支持民间资本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原则加快进入金融领域,着力培育一批民营金融领军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证券基金期货类机构、专业性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及其他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新型金融业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改革,通过并购重组、增资扩股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传统金融企业。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上市规范发展,支持设立小额再贷款公司、行业互助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创投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产业基金等。
(六)率先承担汇率利率市场化改革任务。
积极争取上级监管部门支持,推动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丰富外汇产品,拓展外汇市场的广度和深度。鼓励更多银行业机构参与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探索同业存单发行与交易新机制,推动小额外币存款及人民币存款利率上限逐步放开,扩大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实现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市场化定价。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积极探索保险资金进入商业贷款领域试点。加快推进寿险预定利率市场化和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
(七)全面强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
强化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和中小板市场的融资功能,完善创业板市场化运行机制,配合开展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深圳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探索非上市公司的柜台和场外交易,支持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拓宽展示、融资、培育等功能。推动建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沪深交易所的转板机制,全面构建满足各阶段、各类型、各种需求的企业上市融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市场化的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制度,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优先股等工具实现战略发展规划。
(八)创新发展各类新型要素交易平台。
引导金融资产、石油化工、保险产品、文化产权、农产品等要素交易平台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创新业务产品等方式进一步做大做强,推动稀贵金属、珠宝、电子商品、租赁资产、航空航运、社会资本和慈善公益资产等新型要素平台组建运行。探索组建跨境资产托管结算平台和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场所,争取设立金融指数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平台,推动建立农产品、电子产品、珠宝等指数交易平台。规范发展贷款转让市场,积极发展票据市场,探索建立信托受益权转让市场。推动深圳黄金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支持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及商品期货交割仓库设立运行。
(九)积极拓展创新性金融产品。
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国内跨市场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和基于国际指数、债券等的ETF产品。推动企业(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集合票据、集优债等品种加快发展。支持推出项目收益债券、私募融资工具等新型债券品种和小贷债、信用债等固定收益品种。积极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汽车消费贷款支持证券和慈善公益信托等创新产品试点。加快推出以汇率、利率、股票、债券等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大力发展医疗责任险、食品安全责任险、电梯安全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率先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
(十)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创新试点。
通过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专项计划”双SPV(特殊目的公司)结构,实现信贷资产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入交易所市场。争取资产证券化专项试点额度,探索引入公开发行、集中交易制度,将资产证券化产品纳入常规固定收益类产品管理。探索公共基础设施收益权、信托产品受益权、小额贷款资产、公益项目资产等特定种类的资产证券化。探索推出土地信托,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生产要素的市场化流转。规范无形资产保护、评估、质押、登记、流转和托管的管理办法,开展知识产权和版权等资产证券化试点。积极探索巨灾保险产品、碳排放权产品证券化,研究推出巨灾债券、碳债券等创新型债权类产品。
三、提高金融市场开放程度,加速构建跨境资本自由流动机制
(十一)深化深港两地金融合作。
推动建立深港两地常态化协调工作机制,探索编制深港金融合作长效性框架方案或工作规划,全方位深化两地在金融市场、机构、人才等领域的合作。支持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建设,增加境外人民币流通规模、留存数量和可接受度。争取进一步放宽香港各类金融企业到前海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的准入要求,加快组建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探索两地创新型要素市场合作发展的新模式。尝试两地金融产品的互认买卖和金融从业资格互认。探索建立“深港交易通”系统,通过联网交易等方式加速两地证券市场融合。大力推动深圳企业和金融机构到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更多深圳企业到香港上市。探索香港保险机构在深圳服务内地居民的可行路径,通过跨境再保、分保等渠道引导香港人民币保险资金参与前海开发建设。率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国际惯例的金融运行规则和制度体系,提升深圳金融国际化水平。
(十二)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
加快推动人民币信贷资产跨境转让、跨国公司人民币资金池、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等业务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开展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试点。争取率先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便利人民币通过个人渠道跨境流动。全面拓宽参与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的企业类型、贷款用途和境外主体范围,继续推动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创新,率先探索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人民币货款回流。扩大深圳保险机构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规模,探索放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赴港发行设立人民币投资基金。充分发挥深圳金融结算系统作用,完善人民币跨境使用的系统支撑。
(十三)加快离岸金融业务创新。
探索在前海建立本外币在岸、离岸账户,实现分账核算管理,离岸账户与境内在岸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流动视同跨境业务管理,离岸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非居民账户和其他离岸账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支持银行业机构开展离岸业务,支持有离岸经营资格的银行在前海设立离岸分部,直接办理非居民人民币业务。鼓励在前海发展离岸保险、离岸基金等业务。
(十四)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创新。
争取上级监管部门支持,推动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适时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试点。在前海探索资本项下外汇额度管理创新,尝试对跨境流动资金实施轧差管理。创新现行企业外债管理模式,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全球性或区域性资金管理中心,深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争取在前海开展人民币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争取尽快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推动前海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开展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各类境外投资业务。积极研究基金产品、私募股权产品、信托产品等金融资产的跨境交易,扩大资本项下资金境内外投资的广度和深度。
(十五)构建前海国家级金融开放创新平台。
尽快落实国务院批复前海开发开放的系列政策,全力支持前海创造性地承担建设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的战略使命,勇于担当新时期突破性改革重任。积极争取国家各项重大改革创新政策率先在前海探索实施。争取在前海实现跨境直接投资按规定与前置核准脱钩,推动跨境信贷、发债、投资等主要资本项目领域的全面开放。依托前海全面深化深港合作,加大对台湾、澳门以及东盟、亚太等地区的开放与合作力度。建立境内外金融机构落户的投资发展平台,全力打造人民币投融资枢纽、新型财富管理中心和国际再保险交易中心,吸引境内外各类金融机构集聚发展,支持前海建设国际一流的金融特色功能区。
四、拓宽产融结合新路径,实现金融与实体经济的有效对接
(十六)加快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建设,争取设立专业化的中小企业发展银行、科技银行,推动各商业银行设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科技支行。探索开展高新技术企业风险信贷,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积极争取开展信贷债权转股权试点。支持金融机构发行面向社会投资人的高新技术企业定向资产管理、信托、集合理财计划等产品,促进民间资本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完善科技金融联盟功能,支持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实现投贷联动。创新知识产权交易模式,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大力发展科技保险,完善高科技企业风险分担机制。
(十七)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
出台专项政策,统筹规划互联网金融孵化基地和产业园,加大对网络第三方支付和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支持力度,争取设立互联网银行、互联网证券公司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加快培育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通过探索第三方资金托管等模式,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管理规范。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论坛,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引导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的深度合作,构建深圳互联网金融产业链联盟,加快形成传统金融与创新金融互补发展的良性格局。支持设立提供数据存储及备份、云计算共享服务、大数据挖掘和服务、销售结算服务的机构,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支持体系。
(十八)推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
推动金融业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未来产业的支持力度,优先保障重点工程和创新项目等资金需求。鼓励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支持企业通过产业并购实现转型升级。推动开发供应链金融、航运金融、贸易融资、订单质押等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支持发展消费金融和汽车金融,促进消费升级。加强对各类投融资平台的风险控制,引导其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市级保障房投融资平台建设,缓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难题。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慈善公益事业等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养老产业发展,积极争取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发展绿色信贷,建立健全碳排放交易市场功能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制度。扶持更多的低碳环保企业上市,构建绿色金融服务体系。
(十九)完善社区金融服务体系。
强化社区金融服务,支持广泛设立社区金融服务网点,鼓励在特定社区内设立独立运营且主要为社区小微企业、居民、商户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的社区银行,重点支持创业带动就业项目。支持专业市场运营机构、产业链核心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等依托自身资源,发展特色小微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同业拆借、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创新服务模式。鼓励商业银行开展适合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租金收入质押贷款、小额循环贷款和无抵押贷款等业务。大力推动实施中小企业贷款联保增信计划,建立中小企业贷款联保增信平台。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积极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二十)扶持融资租赁产业发展。
鼓励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在前海设立单机、单船、大型设备等项目子公司和功能创新平台公司,开展航空器(材)、船舶和大型设备租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产业通过跨境人民币贷款、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推动融资租赁业务创新试点,建立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鼓励开发覆盖债权与股权、场内与场外、标准与非标准融资租赁产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市场。
(二十一)打造国际财富管理中心。
进一步深化外资股权投资创新试点,积极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大力发展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天使基金、并购基金、对冲基金等机构,积极吸引全球主权财富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等以深圳为中心投资布局。利用特区立法权,探索在前海建立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国际通行保密制度。探索家族信托和慈善公益信托运行模式,支持财富传承和公益事业发展。鼓励发展高端理财业务,推动构建包括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债权投资计划、第三方财富管理等多元产品的“大资产管理”格局。
(二十二)大力发展金融服务外包。
加快建设有助于金融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投资环境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金融服务外包产业特点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金融服务外包企业的金融支持。大力发展商业保理业务,鼓励港澳服务提供者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形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研究推出商业保理公司外部融资、风险分担等方面的创新政策,鼓励开展调查、催收、管理、结算、融资、担保等一系列综合业务,尽快形成市场完善、功能齐全、服务高效的商业保理服务体系。
五、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创新和协同工作机制,营造国际一流的金融发展环境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深圳市金融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和各相关部门参加,建立健全跨行业、跨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监督落实,协调重大金融项目和改革创新政策落地实施,监控创新业务风险,处置区域性金融风险事件。
(二十四)推动监管创新。
探索金融监管权限下移,减少审批层级,积极争取上级监管部门将部分机构准入、业务创新、产品审查、高管核准等职能授权深圳属地监管部门,实施靠前监管。争取率先在深圳开展保险法人机构属地化监管试点。探索金融混业监管的可行路径,争取在前海推动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并率先实现金融混业监管。逐步理顺地方金融事权,探索完善地方政府对创新金融的监管服务模式,明确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功能,充实加强工作力量。
(二十五)集聚金融人才。
启动实施国际金融人才战略,推动建立市区联动的金融人才支持体系,加大金融行业人才安居支持力度,培养和引进一批具有全球视野和创新意识的高端金融人才。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和金融机构资源,加快建设与国际接轨的金融创新人才培训基地。鼓励各金融机构、研究机构设立金融博士后工作站。探索设立金融特色学院,组建金融创新研究智囊机构,打造有影响力的金融智库。推动建立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大型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干部双向挂职交流常态机制。
(二十六)优化发展环境。
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激励作用,鼓励各区设立金融工作部门,采取个性化措施支持辖区金融产业发展。探索组建金融控股平台,孵化培育各类创新型金融机构,配合推进地方金融产业规划实施。进一步优化金融产业空间布局,满足金融产业用地需求。打造知名财经媒体品牌,创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金融论坛。
(二十七)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以征信系统建设为切入点,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共享、信用披露和信用分类评级等工作,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和应用制度,加快推进信用信息有序规范开放,强化失信惩戒制度。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新型征信机构,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规范发展信用评级市场,建立和扶持一批企业信用评级机构。规范发展适应金融改革发展需要的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的中介体系。
(二十八)健全金融风险防控机制。
加强地方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工作协调,加快构建部门联动、综合监控、分级管理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体系。鼓励发挥金融领域专业纠纷调解机构的作用,支持投资者通过调解、仲裁以及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推动加快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强化行业自律监督和规范发展。深入开展金融法制宣传,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推进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试点工作。完善金融执法体系,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内幕交易、非法外汇、非法支付结算等各类非法金融活动,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努力构建金融安全区。
各区(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金融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支柱作用,将金融改革创新的各项任务纳入责任目标,落实责任,积极主动提供政策支持与服务,全力为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市金融工作部门要会同驻深金融监管机构,抓紧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积极争取上级监管部门支持,全力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加快落实,不断增创新时期深圳经济特区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新优势。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6日
4.3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金融改革 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意见》(粤府办[2014]2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我省金融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金融创新发展,全面推进金融强省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进一步深化改革、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充分运用政策性金融工具和市场化手段,着力推动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发展,着力推动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和类金融组织协调发展,着力推动国际金融、科技金融、产业金融、农村金融和民生金融加快发展,发挥金融对珠三角地区转型升级和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驱动作用,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建设改革创新、竞争有序、监管适度、功能完善的现代金融市场体系,努力为我省全面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总目标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水平明显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显著增强,金融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金融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9%,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粤东西北地区金融基础服务功能更加完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全面建成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成粤港澳紧密联系、在亚太地区具有较强集聚辐射力的国际金融中心区域,建成与我省经济地位相适应的金融强省。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增强区域金融竞争力。
1.加快金融要素市场建设。积极争取筹建创新型期货交易所,加快大宗商品保税交割仓库、仓单串换市场、大宗商品场外市场清算平台建设,推进碳排放权现货市场试点工作,完善碳排放权现货市场制度设计,积极研究做好衍生品交易的制度设计安排。以市场化方式整合现有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全省统一的综合性产权交易平台。加快广州、前海、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股权交易中心发展,建立健全转板机制,加强信息披露等基础性制度建设,创新融资模式和扩大融资规模,培育机构投资者。创新发展区域金融资产交易市场。探索发展排污权、知识产权、文化产权等交易市场。(省金融办、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科技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相关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产权交易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我省现有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重组。鼓励省内具备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加快改制上市,打造广东上市银行板块。支持省内银行、证券、期货、基金、保险和信托等法人金融机构在境内外开展兼并收购,拓宽业务领域和渠道。支持有条件的省属企业、社会资金参与农商行、城商行、农信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和改制。鼓励各级政府完善金融资产管理体制,探索发展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省金融办、国资委、财政厅、科技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发展金融业。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重组,发展民营金融控股集团、设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探索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推动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资金调剂、股权投资、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补充渠道,探索设立省级小额贷款公司综合服务平台。(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金融重大平台建设。省市联动共同推进广州、深圳区域金融中心和珠海横琴、深圳前海、广州南沙及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等重要金融聚集区建设。完善广州、佛山、东莞民间金融街对民间融资的规范引导功能,形成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民间融资价格指数。支持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在发展金融后援服务基础上逐步拓展金融中前台服务功能,支持中山、清远等市发展金融后援服务产业,打造现代金融后援服务基地。(省金融办、相关地级以上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有力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1.完善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服务体系。以省内各高新区为重点布设银行科技支行,积极发展服务科技型企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省内各高新区、产业园、专业镇推广设立特色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发起组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出资人设立汽车金融公司、专业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发展特色金融服务。支持发展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为技术支撑的产业链和供应链金融服务新模式,鼓励发展相关信息技术管理企业。加强培育指导,支持有发展潜力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改制上市,推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兼并收购和促进产业整合升级。(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金融办,广东银监局、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机制。推进实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计划,逐步建立适应市场化规则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鼓励各地设立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基金。引导支持股权投资企业积极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交易。完善我省股权投资企业监管体制和扶持政策,引导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发挥地方私募基金自律组织作用,有效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金融办,广东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完善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市县政府设立重点产业和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完善全省高新区内科技担保服务体系,扩大科技保险试点。(省科技厅、财政厅、金融办,广东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设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试验区。继续加快“广佛莞”和深圳金融科技结合试验区建设。在佛山市南海区和揭阳市建设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试验区,并在全省逐步推广。在中山市和东莞市开展金融支持专业镇转型升级试点。(相关地级以上市政府,省科技厅、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
1.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贷款审核流程,减少涉贷收费项目,最大限度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性。(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拓宽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试点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并在有效监管下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管理。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出台以风险缓释基金、债券贴息等形式为主的财政配套政策,加强小微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咨询、增信等综合服务。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省内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鼓励各地设立企业挂牌扶持基金。(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财政或国有企业出资,参股或控股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强化广东省融资再担保公司政策性担保职能。探索建立动产质押融资登记系统。深化“政银保”合作,发展农业和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推广建立政府出资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市场化运作、共担风险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成立企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多方参与的信贷风险资金池。(省财政厅、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广东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小微企业征信体系。创新完善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相结合的小微企业征信体系,加快发展小微企业征信平台,培育发展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评级的专业机构,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打造小微企业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支持各地开发中小微企业融资公共服务网络平台,提供“一站式”特色融资服务,并适时推动全省联网运行。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鼓励和规范众筹网站、网络借贷平台等新兴业态发展。(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广东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提高金融服务“三农”水平。
1.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在现有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形成全省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总体方案。争取国家批准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在河源、梅州、茂名、清远、云浮各选一个县(市)以及佛山南海区、东莞率先开展大型农机具、农村住房财产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资产抵押贷款试点。支持各地探索组建县域农村资产流转平台。选择农民合作社发展基础较好的县(市)开展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加大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扶持力度。(省金融办、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广东银监局,相关地级以上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农村基础金融服务体系。适当增加粤东西北地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加大对农村支付环境建设的支持力度,省级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粤东西北地区信贷分配额度的比重。加快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等方式尽快实现困难农信社达到监管标准。加快村镇银行发展,逐步实现全省县级全覆盖。引入国际先进小额贷款技术,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推动农业龙头企业改制上市,探索发展农村地区证券期货服务。探索农村保险互助社、相互制保险公司、自保公司等新型保险组织。继续建设乡村金融保险服务站,培训乡村金融服务人员,完善政策性涉农保险基层协保体系。支持推广移动支付业务。(省金融办、农业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利用金融工具分散农业风险。建立涉农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和贴息制度,创新完善县级和村级融资担保体系,继续推广“政银保”合作模式,发展小额农业贷款保证保险。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建立涉农巨灾保险机制,积极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创新农产品价格和天气指数保险,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组建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推广期货、期权等金融工具在农业生产中的运用。探索建立农产品交易中心,形成发布农产品交易价格指数。(省金融办、农业厅、财政厅、商务厅,广东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广建立县级征信中心,为农户建立信用档案和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信用评级标准,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评选,积极发展无抵押小额信用贷款、创业贷款和扶贫贷款。(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对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1.拓宽粤东西北地区城市和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渠道。深化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充分利用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债贷组合”等政策性金融工具。探索以政府平台和社会资本构建的开发主体为融资对象、以土地基金为资本金主要募集方式、由工程总承包商提供信用担保、大型银行业金融机构跟进贷款的土地开发融资新模式。积极创新利用保险资金、资产证券化、市政项目债券、企业债券等融资手段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促进珠三角地区金融资源向粤东西北地区流动。发挥粤东西北振兴发展股权基金的引导作用,在珠三角地区募集组建投资粤东西北地区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鼓励粤东西北地区企业参与珠三角各区域金融要素市场交易,创新针对粤东西北地区交易品种;以中国(广州)国际金融交易·博览会等为依托,打造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融对接平台。(省发展改革委、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创新公共政策中现代金融工具运用,提升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水平。
1.加大对民生社会事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有条件地区申报房地产信托试点城市,鼓励其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或土地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保障房建设募集资金。学习借鉴“湛江模式”、“番禺模式”,择优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支持保险业参与投资医疗机构和社区养老项目。探索保单融资业务。积极发展企业年金业务和补充商业养老保险,落实国家有关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支持发展商业性助学贷款,鼓励规范发展教育基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金融办,广东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发展责任保险。完善责任保险发展政策和相关机制,大力推动火灾、安全生产、医疗、治安、特种设备、环境污染、旅游、食品安全、见义勇为、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校方责任险等责任保险发展,探索通过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立法形式规范发展有关险种。大力发展出租屋综合保险、治安综合保险。(广东保监局、省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减灾中的作用,尽快建立全省性巨灾保险制度,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省金融办、财政厅,广东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社区金融服务体系。在总结广州市社区金融服务站经验基础上,发展“一站式”基础金融服务,推广设立网上“金融超市”。结合社会综合保障体系建设,推广使用具有综合功能的金融IC卡,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市间互通使用。(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着力扩大金融开放,完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1.探索金融开放新机制。积极争取通过建设自由贸易园区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立有利于投资和贸易便利化的总体金融制度安排。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和投融资汇兑便利措施,扩大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探索建立离岸人民币在岸结算交易中心。(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金融办、相关地级以上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充分利用CEPA机制和创建自由贸易园区的契机,推动粤港澳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合作发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推动广东企业赴港上市、发行人民币债券和募集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在我省新设合资证券、基金机构,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推进粤港两地基金产品互认。积极推进QDII2试点,逐步实现深交所与港交所的互联互通,创新发展两地同步上市的金融产品;创新发展跨境保险产品和服务。(省金融办、港澳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深化与欧美发达国家的金融合作。积极引进欧美大型金融机构区域总部或功能性总部。深化与国际大型基金管理机构合作,积极开展境外绿地投资、并购投资,探索组建省级人民币海外投资基金,鼓励有条件地区组建针对欧美中小企业的海外并购基金。鼓励金融机构为广东“走出去”企业提供跟进投资、捆绑信贷、融资担保、风险管理等综合服务。(省商务厅、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深化与台湾、东盟地区的金融合作。在汕头、东莞、中山市深化开展粤台金融合作试验。建立与东盟国家金融交流机制,有效扩大与东盟贸易人民币计价和结算规模,研究与新加坡人民币离岸市场互动措施。(省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汕头、东莞、中山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金融生态体系,构建国际化、法治化金融营商环境。
1.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和风险处置。强化各级地方政府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加强对所监管机构的风险监测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积极协助中央驻粤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区域内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完善中央驻粤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间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立全省金融综合分析和统计制度,加强对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分析和风险管理。完善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发挥省级偿债准备金和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处置平台作用,有效处置区域金融不良资产。(省金融办、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中小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督促国有控股股东带头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各项公开承诺。支持和引导投资者以及消费者依法维权,探索建立仲裁、诉讼与调解的对接机制,降低维权成本。研究试行在高中、大学教育阶段把投资者和消费者教育列为选修课程,普及金融特别是证券期货基金等知识。各地要承担起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和退市维稳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建立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省金融办、教育厅、司法厅,广东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全面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将金融人才纳入“珠江人才计划”等全省性人才引进计划,制订金融人才专项引进办法,创新适合金融人才需求的配套政策。加强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大型金融机构人才双向交流。根据职数和工作需要,选拔金融系统优秀管理人才担任地方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职务。开展国际国内合作,建设一批高水准的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训机构,鼓励发展金融高级管理人才教育培训。推进与港澳及国际其它地区金融从业人员资格互认工作。建设金融从业人员、研究人员和财经人才智库。(省金融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金融信用体系建设。以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推进全省特别是粤东西北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改善。加快建设覆盖全省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我省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扶持发展一批信用评级机构,提升信用信息和征信结果应用水平。(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金融法制建设。探索开展规范引导民间借贷、网络金融等方面的地方性立法试验,推广开展金融仲裁业务和在深圳前海探索国际金融仲裁业务,加强金融债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洗钱、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省法院,省编办、公安厅、法制办、金融办,相关地级以上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保障机制
(一)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
强化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能和风险处置责任,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和组织架构。建立完善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区域金融交易市场、地方金融资产的监管体系,加强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和各级监管队伍配备。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监督。
(二)建立金融改革部省联动机制。
全力落实省政府与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确定的有关合作事项。充分利用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先行先试机制,争取建立试验区部省联席会议制度,分阶段向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报送需支持和研究解决的金融改革创新事项,推动有关政策尽快落实。
(三)完善金融改革领导协调机制。
完善广东金融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议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全省金融改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事关全局的重大金融改革创新事项。
(四)加强对金融改革创新工作的督办。
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认真制订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安排,抓紧推进实施各项工作,每年定期将工作进展报送省金融办汇总后专题报告省政府。省将适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办。
5.天津
(1)要点概述:2014年2月27日,天津开发区发布《天津开发区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14-2016)》(以下简称“天津方案”)。从四个方面制定了天津的互联网金融三年战略。其亮点是将设立1亿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互联网金融产业搭建发展平台,进一步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引进一批重点龙头企业,构建完整产业生态。按照产业发展规划,天津开发区将力争在三年内成为国内互联网金融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核心区域之一。
(2)条文解析
原文:“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领域,是互联网时代金融的新兴生态,它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并充分利用了大数据的优势,一定程度颠覆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拓展了金融业的边界,带来了更多的价值增值服务。作为一种新兴商业模式,互联网金融在近期得到广泛关注和爆发增长,催生了大量新型业态,带动了金融产业格局的整体变革。加快发展互联网金融产业,不仅是天津开发区提升信息产业综合竞争力、培育新增长点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率先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天津开发区的发展实际,特制定《天津开发区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三年行动方案》(2014-2016)。”
解析:该条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其对天津的重大意义。其中,对于天津的重大战略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培育新的增长点,一是促进产业调整和发展转型。
原文:“一、 天津开发区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意义(一)互联网金融是构建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多元发展的重要环节。互联网金融作为科技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促消费的重要实践。作为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型业态,互联网金融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能够有效的金融创新。同时,发展互联网金融有利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压力。互联网金融在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之间建立了有别于传统银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新渠道,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它通过大数据分析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信用问题,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特色服务和更多样化的产品,能够扩大中小微企业、个体创业者和居民等群体受益面。”
解析:该条明确了天津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第一个重大意义,即多元化发展、促进金融创新、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压力,扩大金融受益面等。
原文:“(二)开发区具有发展互联网金融良好的产业基础。作为天津市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发展的核心区和金融领域的创新中心,天津开发区具有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现实需求和良好基础。在互联网领域,开发区聚集了腾讯数码、超算中心、惠普、五八同城、搜狐视频、爱蜂巢等一批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行业的领先企业,为开发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撑。在金融领域,开发区各类金融机构总数达到1000余家,其中基金类企业481家,银行机构37家,融资租赁公司19家,财务公司3家,各类保险机构14家,小贷公司1家,消费金融公司1家,这些新型金融机构向互联网化迈进也将是大势所趋。与此同时,开发区9大产业发展均衡,产业基础雄厚,各类优质产业资源纷纷向开发区聚集,也为互联网金融在开发区的应用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解析:该条释明了天津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先天优势即产业基础,这就意味着一是具有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良好条件,二是具有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和空间,三是具有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现实需求,同时,也是顺应趋势所为。
原文:“二、 天津开发区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一) 总体思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需求驱动、重点突破、促进转型’的思路,紧跟国内外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趋势,以发展的视野前瞻布局、发挥优势、集聚资源,以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为基础,以应用为先导、以产业为核心、以创新为动力,致力搭建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平台,形成项目、人才等要素聚集,构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先导区,实现现代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天津开发区核心竞争力。”
解析:该条说的是天津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总体思路,其中提到了“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和构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先导区”的说法。
原文:“(二) 主要目标。以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为基础,抢抓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历史机遇,搭建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平台,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引进一批重点龙头企业,构建完整产业生态。探索制订法规和服务标准,构建成熟商业模式。力争在三年内,聚集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少于30家,行业代表企业不少于5家,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把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建设成为国内互联网金融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核心区域之一。”
解析:该条是天津方案的主要目的,除了提出了在三年“量”上所要达到的目标,还提出了完善基础设施、构建产业生态、制定法规和服务标准、构建成熟商业模式等,最终要把互联网产业基地建设成为“国内互闻网金融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核心区域之一”这一宏大目标。
原文:“三、 天津开发区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重点(一) 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结算业务。也就是第三方支付。借由电子商务而发展壮大的第三方支付行业,目前是互联网金融行业中规模最大的,发展最为成熟的领域。人民银行已分7批向250家企业发放了第三方支付牌。2013年上半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11216.5亿,环比增速10.2%。第三方支付市场潜力巨大、市场前景广阔。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务的深入和细化,第三方支付业务也将走向更加细分的市场。(二) 基于销售信息的小微贷款业务。相比传统金融机构,以灵活、便捷、低成本为特征的互联网金融的服务模式与产品设计更加匹配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而凭借大数据的应用,互联网金融机构更加适于开展小微金融业务。(三) 基于支付帐户的标准化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余额宝的兴起表明借助网络平台销售标准化金融产品得到了广泛认可和支持。余额宝实际上就是在支付账户上销售基金份额,实际操作中,不仅基金,任何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包括标准化的保单,航空意外险、旅游险等简易的责任险都可以通过网络销售。(四) 借贷双方的信息平台。即P2P,助网络技术和信用评估技术,协助投资者与借款人实现直接借贷的中介服务平台。2012年,我国P2P市场交易额达600亿元左右,从事该领域的机构数量增长8倍。P2P贷款具有轻抵押、重信用、额度小、速度快等特点,可以有效弥补现有银行业务体系的不足。”
解析:该部分共四条,罗列了天津方案所要重点支持的四个方面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有第三方支付、小微金融业务、标准化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和借贷信息平台。这些侧重有利于天津明确和定位互联网金融诸多模式的差异化并形成竞争格局。从目前来看,北京和上海的征信、北京和深圳的众筹、杭州和北京的支付、广州和北京的门户、上海和杭州的电商、南京和北京的产品、上海和南京的网贷等产业集聚都已初具小小规模。而天津,虽然做出了上述四个方面的定位,但重点突破将在哪些方面还不够明晰。
原文:“四、 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保障措施(一) 明确工作机制。成立天津开发区互联网金融产业推动工作组,由区委领导担任组长,各相关工作单位为成员,组织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协调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各项相关政策等。制定小组例会制度,定期反馈情况,实时跟踪产业发展重点,为产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解析:该条明确了天津方案助力互联网金融产业的第一个保障措施——“工作机制”保障,一是成立工作组,二是制定发展规划,三是形成例会制度,以共同为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提供协调保障和制度保障。
原文:“(二) 搭建产业基地。根据天津开发区整体规划布局,以服务外包园、MSD为核心搭建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引导互联网金融优势企业向产业基地聚集,发挥产业集群优势,形成技术创新、应用方案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合力。对在产业基地购买办公用房的企业,给予1000元/平米(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租赁基地内办公用房的企业,三年内给予最高30元/平米/月的租金扶持。”
解析:该条明确了产业基地的搭建,一是发挥集群优势、形成创新合力,一是给予购买、租赁办公用户的资金扶持。其中,购买资金扶持的1000万上线属于一个较大扶持,而三年内的租金扶持力度则显得一般。
原文:“(三) 制定促进政策。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专项政策,对经管委会认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给予系列扶持。主要包括:设立额度为1亿元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金融云平台等互联网金融基础配套设施,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房租和税收予以扶持,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人才引进,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人才给予专项奖励与补贴,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我区的创新发展。自开业年度起五年内,按照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注册资金以及对开发区的实际财政贡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运营扶持。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上缴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自开业年度起两年内,给予其100%的金融创新奖励,之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对其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所缴纳的契税给予100%的扶持,房产税给予三年100%的扶持。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区域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国际国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特殊扶持。”
解析:该条是进一步的促进政策和系列扶持。力度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比如设立1亿元的专业发展资金、互联网金融人才的专项奖励与补贴、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租房和税收扶持、财政贡献奖励、金融创新奖励、税收所得反哺以及“龙头企业”的“一企一策”等等。总体上看优势比较明显,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原文:“(四) 鼓励人才引进。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引进各类人才。向领军人才提供开发区高级人才公寓,2年内免交房租或给予每人每月4000元的房租补贴。并享受包括人才落户、专项奖励、子女教育、职称评定、社会保障手续办理等扶持政策。”
解析:该条是关于人才引进的扶持政策,主要是针对领军人才,提供的租房待遇或补贴力度很大,配套的扶持政策也很多。但对于一般性的互联网金融人才的政策未做明确,政策的普惠度不高。
原文:“(五) 构建金融云平台。与国家超算滨海中心合作,建设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和服务全市金融机构、金融审批和监管部门的“金融云”,争取相关上级部门在审批、监管方面的支持。对于入驻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存储空间、计算能力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其展开合作,鼓励区内现有银行、结算和支付企业在金融云进行托管。”
解析:该条是关于金融云平台的建设问题,既是一个硬件配套,也是一个服务配套;天津具有“国家超算滨海中心”的先天优势,如能做好,功德一件。
原文:“(六) 完善市场准入。建立与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会商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得各类行业准入许可。支持企业在名称中使用‘金融信息服务’字样,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结果核准经营范围,管委会相关部门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准入服务。”
解析:该条是市场准入的政策支持以及工商注册的名称许可支持,其中,提到了企业在名称中可以使用“金融信息服务”的字样,与南京等地的政策一致,但就全国范围内的各地支持政策来讲,放开的尺度还不够大。
原文:“(七) 着力产业促进。注重与国内先进地区,尤其是中关村的产业联动和合作发展,策划开展多层面、多形式的产业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内外互联网金融领先企业间的交流合作,举办互联网金融产业高峰论坛,在业内发出‘泰达声音’,造出‘泰达声势’。投促部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产业的特点,制定灵活的项目促进和服务方案,形成可靠的机制,对重点招商目标客户,分阶段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明确短、中、长期目标,推动互联网金融项目在开发区不断聚集,推进开发区成为环渤海地区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核心区域。”
解析:该条一是在于倡导行业的交流、合作,尤其是开放性合作,其二是提出了分阶段、有侧重的招商方案。同时,还为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做了一个定位——“环渤海地区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核心区域”,这一定位与南京的“泛长三角金融高地”、深圳的“珠三角金融中心”、北京的“全球科技金融中心”、上海的“国际金融中心”等定位具有同样的号召作用。
原文:“(八) 建立产业联盟。支持建立互联网金融产业联盟,整合互联网金融产业资源,加强行业自律,实现合作共赢,协同发展。立足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组织区域内互联网和金融类企业,着力探索向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服务延伸;积极鼓励各类创新型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促进其在各重点领域的创新应用;鼓励开发区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面向全国提供优质的基础设施服务和成熟解决方案,提高区内企业的品牌影响力。”
解析:该条是关于产业联盟构建的思路和建议,目的也是在于加强行业自律、资源整合以及协同发展,属于通行做法。同时,还提出了两点创新,一是鼓励创新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并促进其在重点领域的创新应用,另一是打造优质的基础设施服务和成熟的解决方案,面向全国市场进行供应,属于一大亮点。
原文:“(九) 优化政府服务环境。以开发区金融服务中心为平台,强化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行政支持和协调服务。开发区金融服务中心作为区内金融创新类企业的服务平台,可以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注册地址及公用办公间,以及企业登记注册一条龙服务。另外,金融服务中心可以利用中心内众多的金融创新企业及项目资源,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投融资服务。同时开发区还将发挥区内会计、法律、信用评级、担保、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优势,不断完善和优化互联网金融专业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生态环境。”
解析:该条是关于优化政府服务环境的规定,提出了注册、办公一条龙的服务,配套的投融资服务以及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专业服务体系等,这也属于各地各大园区的常规做法。
6.贵阳
2014年5月,贵州省贵阳市即筹划、编制《贵阳市科技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发展规划(2014-2017)》,重点有:打造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形成西部地区“互联网金融”集聚的高地;以金融业为龙头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打造贵阳市“科技金融”和“互联网金融”两张名片。遂后在同年7月,贵阳市再度出台《关于支持贵阳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贵阳措施”),开启了贵阳市打造西部科技金融创新城市、互联网金融创新城市的大幕。
6.1 附:《贵阳市科技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发展规划(2014-2017)》(要点概述)
2014年6月,贵阳市人民政府发布《贵阳市科技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发展规划(2014-2017)》,围绕“一个载体、三大产业、四项体系、十大中心”,把科技金融和互联网金融打造成贵阳金融业两张名片,支撑贵阳打造西部地区科技金融创新城市和互联网金融创新城市。
规划对贵阳市科技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目标、体系建设、重要支撑、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安排。根据规划,贵阳市将以中关村贵阳科技园为载体,发展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大数据三大产业,完善科技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组织体系、市场体系、中介体系、生态体系,打造西部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电子商务结算中心、金融大数据清洗中心、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农商行发展联盟数据运营中心、私募股权基金中心、科技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区域性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信托行业大数据管理中心和民间借贷登记服务示范中心“十大中心”,力争到2017年金融业增加值达到375亿元,把金融业打造成贵阳市第三产业的龙头。
此外,贵阳市将重点引进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第三方支付和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服务龙头企业,依托京东集团等电子商务企业平台,打造西部电子商务结算中心。同时,依托与国内银行、信托、保险、农商行等金融机构建立的战略合作关系,重点引进北京中关村大数据处理领军企业,搭建金融机构与大数据产业融合平台,开发具有市场前景的产品,逐步扩大金融机构大数据清洗产业的市场份额,建设西部金融大数据清洗中心。到2017年,政府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每年投入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不低于1亿元;中关村贵阳科技园投资发展基金聚集社会资本规模达到300亿元以上,发展科技支行、科技小贷、科技担保、科技租赁等专营机构15家以上,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达10家以上;新设第三方机构、网络信贷、金融电商、众筹融资、商业保理、互联网金融门户等互联网金融企业数量不低于100家。
6.2 附:《关于支持贵阳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筑府发〔2014〕36)
(1)要点概述:2014年7月4日贵阳措施正式对外发布,全文共26条,规定了贵阳市每年将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的专项资金,奖励和补贴互联网金融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人才。同时,对新设立或新迁入贵阳市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达1亿元的奖励50万元,实收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实收资本达1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500万元。而且,贵阳市将对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最高可补贴100万元。对拥有专业服务团队、具有项目发现、筛选、孵化、投资能力的孵化器,贵阳每年将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房租补贴和业务经费补贴,连续支持不超过2年。
与此同时,贵阳市还设置“贵阳市互联网金融创新奖”,鼓励产品和业务创新,奖励在互联网金融创新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机构和人才。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总部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区域性总部,实行“一企一策”。其支持力度不亚于东部主要城市的相关政策,因此,值得一提。
(2)条文解析
原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贵阳市科技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发展规划》(2014—2017年),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机遇,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做大做强,提升金融创新水平,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能力,加快推进贵阳市打造中国西部科技金融创新城市和互联网金融创新城市,特制定本措施。”
解析:该条明确了贵阳措施的定位——打造中国西部科技金融创新城市和互联网金融创新城市。与南京定位的“泛长三角地区”、天津定位的“环渤海地区”、深圳定位的“珠三角地区”等均属于同样的区域金融中心定位。
原文:“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P2P)、众筹融资、金融产品网络销售、电商金融等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设立的创新型互联网金融组织;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大数据处理等技术的企业开展的资金融通、支付、机构间交易结算平台等金融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基金支付结算、基金销售、保险销售、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等相关业务资格。”
解析:该条明确了贵阳措施适用的范围,主要从三大方面几乎涵盖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主要模式。同时,还提出了支持、协助这些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取相关业务资格的配套增值服务。
原文:“第三条 2013年9月1日以后在贵阳市设立或迁入贵阳市,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均在贵阳市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经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备案后可享受本措施各项奖励扶持。”
解析:该条明确了几点贵阳措施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两点,一是2013年9月1日后新设立或新迁入贵阳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二是工商、税务双重关系均在贵阳。
原文:“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简化登记审核流程,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注册服务。适时试行工商电子化变更系统,实现电子化的登记注册、股权变更、在线质押、在线增资等功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市政府金融办备案后,允许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其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字样,但银监部门许可的事项除外。(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解析:该条明确了贵阳的工商行政支持,一是简化程序,一是提供配套的电子化增值服务。还有个重要内容,就是允许备案的企业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等字样,这一开放的态度超过了东部诸多城市的规定,值得赞佩。同时,还背书了两个政府部门的专向对接,即工商局和金融办。
原文:“第五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贵阳市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达1亿元的,奖励50万元;实收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实收资本达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解析:该条规定的是落户奖励政策,力度空前,最高500万元,也走在了多地政府此类支持政策的前列。
原文:“第六条 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贵阳市区域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3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解析:该条是关于购房和租房的补贴政策,均有一定的力度,对于入驻的企业来讲,都是一个较大的吸引。
原文:“第七条 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完成注册登记后的第二个年度起,市、区(市、县)两级政府每年按照企业当年入库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连续三年的奖励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解析:该条是关于税收政策的扶持,连续三年,市、区(市、县)两级政府每年按企业当年入库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进行奖励。
原文:“第八条 互联网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市、区(市、县)两级政府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按年度给予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用于鼓励和支持其深造培训、购买自用住房等。(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解析:该条是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高管的个税奖励,一是前三年全额奖励,二是跟进两年半额奖励,其奖励尺度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有利于相关人才的引进,值得称赞。
原文:“第九条 支持主要面向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的孵化器的发展,对于拥有专业服务团队,具有项目发现、筛选、孵化、投资能力的孵化器,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每年30万元的房租补贴和业务经费补贴,连续支持不超过两年。(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解析:该条是关于孵化器的支持措施,连续两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用于房租或业务补贴;从全国的局面来看,此点补贴力度虽然不是非常大,但作为配套的孵化器类支持,也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原文:“第十条 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传统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开展产品创新和业务创新,设置‘贵阳市互联网金融创新奖’,对在互联网金融创新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机构和人才给予奖励。具体奖项设置及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才办)”
解析:该条是关于金融创新的奖励举措,即设立“贵阳市互联网金融创新奖”,用于奖励具有重要贡献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人才,具有很大的引导意义。
原文:“第十一条 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信用贷款、股权质押等方式开展融资,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发行集合融资工具、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它新型债务融资工具。助推互联网金融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上市、挂牌企业按照贵阳市支持企业上市的相关文件给予支持。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探索资产证券化业务,通过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要素平台发行新型金融产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解析:该条是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融资的措施,支持的范围和形式多而全,但重在倡导,具体的支持办法、支持方式还有待进一步的配套措施予以细化和完善,否则将变成“空头支票”或“睡眠条款”。
原文:“第十二条 发挥贵阳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机构发起成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投向创业期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相关企业,引导社会资本支持贵阳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
解析:该条是关于产业基金、投资基金、社会资本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动议,具体数额未明确;此中,估计只有政府的产业引导基金,在半投资、半扶持性质的指引下,才能在创业期为这些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配套资金支持;其他资本只需遵循市场的导向即可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无需引导。
原文:“第十三条 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总部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区域性总部,经认定后实行‘一企一策”。”
解析:该条提出了“一企一策”的特殊政策,多地政策均有,但有个突破,即除了全国性的企业总部,区域性的法人总部也可执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最优支持方案。
原文:“第四章 配套服务 第十四条 建设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加强和完善信息安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储存和宽带基础设施,集聚一批互联网金融上下游企业,形成互联网金融与科技企业全产业链条,为入园企业提供技术支撑、物业管理、人员培训、宣传展示等各项服务。(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解析:该条是关于互联网金融产业园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政策,用于集聚企业、形成全产业链;同时,还将为入园企业提供除技术支撑、物业管理外的“人员培训”、“宣传展示”等软性配套服务。
原文:“第十五条 引入和集聚一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金融中介组织,完善中介配套服务体系,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
解析:该条是关于中介机构的配套完善举措。互联网金融产业需要一个配套完备的专业服务体系,因此,集聚好这些配套的会计、律师、评估、征信等中介服务机构,非常具有必要性,也是一个软性的配套。
原文:“第十六条 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实体企业的交流对接机制、搭建合作平台,引导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理解,结合自身需求和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尝试通过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高效率低成本的融资。(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工商局、高新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解析:该条分为两层意思,一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实体企业的交流、合作平台,一是鼓励、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强理解并尝试运用互联网金融的模式进行融资。
原文:“第十七条 积极创造机会和条件,鼓励贵阳市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强与外省市、国际互联网金融企业交流合作。发起设立有全国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合作组织和国际交流平台,支持互联网金融论坛、会议、文化沙龙、博览会等的举办。(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解析:该条是关于互联网金融互动、交流机制的倡议,包括对外交流和自办活动,用意在于搞活氛围,整合资源,互通有无。
原文:“第十八条 集聚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各类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专家力量,成立中国西部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创办互联网金融研究杂志,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发展形态、模式、数据分析的基础研究,打造互联网金融研究领域的权威智库平台、学术平台、研究平台,为互联网金融工作提供研究支持、人才支持和技术支持。(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
解析:该条是关于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后的配套的研究中心设立、研究杂志创办等倡议,用于打造一些智库平台、学术平台、研究平台等,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理论、人才和技术等全面支持。
原文:“第十九条 优化人才引进和培育机制,吸引和推动高层次金融人才向贵阳集聚。符合贵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才,经认定后发放贵阳市人才服务绿卡,凭卡可享受贵阳市关于人才引进、住房、子女教育、医疗保障、所得税减免等方面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机构和科研院校深化合作,加快培养创新型金融人才,提升金融人才可持续发展能力。(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办)”
解析:该条提出了贵阳关于人才引进的“绿卡”政策,对于人才的汇聚具有很大的作用;同时,还提出了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养政策,以提升创新金融人才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原文:“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条 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数据库,建设统一、完备、全覆盖和一体化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探索与现有国家征信系统实现对接,打通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网上业务接口;鼓励企业开展内部信用管理,加强企业信用自律,培育企业信用文化。(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工商局)”
解析:该条是关于信用制度的建设,与各地的做法基本相当;同样,信用体系的建设应该是国家层面的战略,离不开国家层面的大的作为,因此,局部地区的信用体系构建具有倡导意义,但要想真正发挥功效,还是有待全国征信全局的构建。
原文:“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金融工作部门与工商、税务、公安等多部门联动机制,防范金融风险,打击危害金融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强自身风险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和风险应急机制,提升信息安全水平,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提升全社会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和风险防范意识,形成健康理性的互联网金融文化氛围。(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
解析:该条提出了监管联运机制,一是打击犯罪,二是倡导自律,三是加大信息披露,四是风险应急机制,五是信息安全,六是投资者教育,点全面广、缺一不可,共同营造健康、理性的互联网金融氛围。
原文:“第二十二条 培育成立贵阳互联网金融协会,在鼓励协会整合行业发展资源,加强企业间沟通交流的同时,支持其研究行业发展规律,推动制订本地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则和标准,强化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引导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解析:该条是关于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动议,具有六个方面的功能:一是整合资源,二是加强交流,三是研究规律,四是制订标准,五是自律管理,六是规范发展。
原文:“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 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科技金融与互联网金融领导小组,统筹资源、制定规划、推进项目、检查督促。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形成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
解析:该条是关于成立科技金融和互联网金融领导小组的规定,意在调动和统筹资源,推进规划和项目落实,优化互联网金融服务,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原文:“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互联网金融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人才的各项奖励和补贴。”
解析:该条是贵阳市政府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及相关企业和人才的奖励与补贴,每年不低于5000万元的专项资金,不是最多,但也不少,如能全部落实到位,对于助推整个互联网金融的行业来讲,还是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的。
原文:“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所列条款与贵阳市其它政策中的同类条款不可同时享受,可择优执行。”
解析:该条规定了贵阳措施执行的“择优不重复”适用标准,与各地政策基本一致。
原文:“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起之日起实施。”
解析:该条规定了贵阳措施的实施日期为2014年7月4日,而非通知下发的6月26日。同时,明确了金融办为该措施的解释部门。
7.南京
(1)要点概述:2014年7月17日,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宁政发〔2014〕193号)(以下简称“南京办法”),共12条。明确将在加强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优化全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环境。其中,从2014年起市里每年将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全市互联网金融示范区及孵化器建设、互联网金融重点企业引进和培育以及业务创新等。构成了南京定位于打造承接上海、覆盖江苏、辐射皖赣的“泛长三角区域金融中心”的进一步举措。
(2)条文解析
原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创新,抢抓互联网金融发展机遇,优化全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环境,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产业的支持力度,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解析:该条明确了南京办法的定位——深化金融改革创新,抢抓互联网金融发展机遇,优化“全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环境;这是截至目前最低调、最务实的地方版互联网金融政策。但其内容的重要性和吸引力放在全国来看,一点都不弱。
原文:“一、建立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协调推动机制。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金融办、人才办、发改委、经信委、科委、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统计局、工商局、国税局和地税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引导、培育、认定、监管和统计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具体负责全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日常推进和协调工作。建立与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的沟通协调机制,合力推动全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
解析:该条明确了南京市互联网金融工作的“领导小组”、“日常推动”和“跨部协调”三个机制,合力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在南京市的发展。
原文:“二、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对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支持其在名称中使用‘金融信息服务’等字样。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分级持牌管理,根据其经营规模、创新能力、风险控制水平、人力资源储备等实际情况,按分级准予其在经营范围中使用‘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信息服务’、‘金融产品交易服务’、‘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字样。对优秀的互联网金融项目和相关企业,在‘著名商标’认定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支持。”
解析:该条明确了南京办法在工商注册方面的支持尺度,即允许企业名称中使用“金融信息服务”、允许经营范围中使用“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信息服务”、“金融产品交易服务”、“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字样,在全国各地的政策中,属于中等偏上支持力度。其中,还有个亮点,即在“著名商标”认定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给予特殊支持,有利于品牌优势的形成。
原文:“三、推进互联网金融示范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创建互联网金融示范区,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采用新型的管理方式,开展信用中介、资金中介和风险中介等业务活动,同时实现示范区内互联网金融产业集中、政策集中和监管集中。鼓励各区(开发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制定出台包括购(建、租)房在内的扶持政策。”
解析:该条提出了三点鼓励措施,一是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创办互联网金融示范区,二是鼓励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三是鼓励各区(开发区)出台配套扶持政策。其中,还提出了实现示范区内互联网金融企业实现“产业集中”、“政策集中”和“监管集中”的“三集中”概念,有利于各区(开发区)配套措施的跟进以及互联网金融产业的集聚,形成除河西中央商务区(金融CBD)之外的多点联运局面。但从目前来看,各区的相应运作尚未跟进,反应较慢,有待进一步观察。
原文:“四、支持面向互联网金融的孵化器建设。鼓励社会机构兴办主要面向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型孵化器,按照运行机制市场化、服务内容专业化、服务模式多样化的方式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孵化和培育服务。”
解析:该条是关于鼓励面向互联网金融的孵化器建设内容,下方将会有相应的奖励政策,支持力度比较大。
原文:“五、打造一批互联网金融重点示范项目。支持有条件的本地企业整合各类金融资源,开发、引进并形成具备自主风险控制技术和能力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与移动运营商等机构合作,延伸互联网金融服务终端,提高产业覆盖深度和广度。积极推动大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集团化发展。”
解析:该条明确了几点,一是重点打造互联网金融示范项目,二是鼓励本地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尤其是面向小微企业的、能够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三是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与移动运营商的合作以做大做强产业的深度和广度。最后一点是推动大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集团化发展,这也属于一个亮点,与多地的“龙头企业”提法不同。
原文:“六、鼓励传统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模式开发创新业务。鼓励银行、证券、基金、保险、担保、小贷等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合作开发创新产品,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金融业务创新。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建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线上、线下多层次服务体系,在融资规模、周期、成本等方面提供更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的服务,提升融资效率,全面提升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
解析:该条是鼓励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化并开展面向中小微企业,提供线上线下多层次金融服务的倡议。对此,是否具有配套的奖励措施,未予明确。
原文:“七、推动基于互联网的第三方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征信机构建立网络金融征信系统,打破线上与线下、新型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信息壁垒,构建金融互联网风险控制基础信息库,实现网络借贷企业征信共享,防范信用风险。支持互联网专业机构搭建第三方客观信用服务平台,利用大数据手段获取、分析小微企业和个人在社交平台、商务平台、政务平台等产生的信用数据,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出具小微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体检报告’,提高融资可得性。”
解析:该条是关于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一是支持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构建金融互联网风险控制基础信息库,二是支持互联网专业机构搭建信用服务平台、出具信用报告。这些均属于点上的尝试,是对整个征信体系的基层实践与探索,在全国征信系统未有效建成之前,区域性的征信体系能否发挥有效作用,还有待观察。
原文:“八、积极培育和引进互联网金融人才。依托亚太金融研究院等资源,组织‘互联网金融千人会’、科研院校等开展互联网金融人才培训。经领导小组认定的互联网金融重点企业创业团队和技术骨干,可优先推荐申报纳入‘321人才’,争取享受我市对‘321人才’的各项扶持和奖励政策。”
解析:该条是关于互联网金融人才引进和培育的内容,一是专业培训的开展,一是“321人才”的申报,更多的、配套的奖励和扶持政策则并未言明。
原文:“九、建立互联网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优化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网络门户功能,利用‘融动紫金’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24小时在线融资信息发布、产品对接、在线交易等综合金融服务。打造线上投贷保联盟,整合创业投资、科技银行、担保、小贷、科技保险等投融资机构,通过金融产品的发布,信息的撮合,实现小微企业线上线下融资新模式。积极引导一批‘321人才’科技创业企业和重点小微企业通过综合选择股权质押、融资租赁、定向私募等方式实现首次融资。”
解析:该条主要是关于互联网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搭建的规定,用于创新小微企业的业上线下融资新模式;重在倡导,而现实意义不佳。
原文:“十、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财税扶持。从2014年开始,三年内每年安排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我市互联网金融示范区及孵化器建设、互联网金融重点企业引进和培育、重点示范项目实施、经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等。(一)对经领导小组认定的互联网金融示范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资金补贴。(二)经领导小组认定的互联网金融孵化器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补贴。(三)对经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项目,每家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经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示范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资金补贴。对区域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国际国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经领导小组认定后实行‘一企一策’。(四)我市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传统金融机构业务,其互联网金融业务和商业模式有益创新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励。(五)对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我市从事数据挖掘、信用评价的信用中介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河西集聚区总部政策的机构不重复享受。”
解析:该部分细化了南京办法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主要有三年内每年安排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示范区及孵化器建设、重点企业引进和培育、重点示范项目实施、以及经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等。同时,也明确了上述政策与河西集聚区总部政策不得重复享受这一规定。
原文:“十一、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融资支持。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起设立 3 亿元规模产业投资基金和 1 亿元规模的种子基金,重点投向互联网金融产业项目和早期创业项目。鼓励社会创投投资于我市互联网金融企业,对其投资项目可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于特别优秀的互联网金融创业项目和企业,紫金科创种子基金专项可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额度的首期融资支持。鼓励银行、小贷、担保等金融资源向互联网金融企业倾斜,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分别给予基准利率20%的利息补贴和不超过实际担保额的2.5%担保补贴。支持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由市金融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开通一站式绿色服务通道。”
解析:该条是关于设立产投基金和种子基金,重点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动议,基金规模分别为3亿元和1亿元,其力度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同时,还南京办法还提出了鼓励社会资本投向互联网金融、其他金融资源向互联网金融企业倾斜的配套奖励、补贴政策,并提出了利用资本市场上市的绿色通道计划。
原文:“十二、营造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以‘互联网金融千人会’为依托,整合南京本地科研资源,设立南京互联网金融应用研究中心,为全市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组建由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行业组织、龙头企业和(类)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推动产业发展方式和商业模式创新,开展政策交流讨论,实现成员的深入合作。加强与国内著名投资机构、风险管理机构合作,组织互联网金融论坛,开展创新金融产品发布展示及相关项目的签约、宣传等活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解析:该条是关于互联网金融氛围营造、互联网金融应用研究中心设立、互联网金融协会组建、互联网金融论坛的召集等的若干倡议,以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南京的发展提供环境支持、智力支持、资源支持等。
7.1 附:《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为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产业发展,巩固和提升金融产业地位,建设金融强市,打造泛长三角重要的区域金融中心城市,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金融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近年来,全市金融业继续保持了又好又快、科学稳健的发展,呈现出金融规模迅速扩大、金融效益大幅提高、金融市场活力显著增强的新态势,金融业已经成为全市现代服务业的重要行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中发挥了有力支撑和促进作用。但也要看到,当前金融业正处于产业高端化加强、国际化进程加快和金融资源流动加速的关键时期,全市金融服务业还存在薄弱环节,我们必须继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国务院长三角地区区域规划中的南京定位,落实市委市政府“三个发展”的总体部署,紧紧抓住承办“青奥”、ECFA实施等有利契机,通过加快发展金融业来全力增创产业高端发展的竞争优势,增创中心城市地位的功能优势,努力在新一轮科学发展中走出一条符合南京金融业发展的新路,实现新的跨越。
(一)总体思路
坚持把转型发展作为金融业发展的重要任务,把创新发展作为金融业发展的根本动力,把跨越发展作为金融业发展的目标导向。注重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增强金融业对经济的渗透力和支撑力;注重培育金融要素市场建设,进一步提高金融的集聚水平和配置能力;注重推进金融功能区建设,打造良好的区域金融中心城市品牌形象;注重推进金融生态建设,切实提高金融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稳健发展的持续性。力争通过3—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形成国内外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共同发展,要素齐备、功能完善、层次多样的金融组织体系;基本形成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协调发展,具有多种融资平台、具备多种金融交易工具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基本形成高效开放、创新活跃、服务优质,与南京及区域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现代金融体制和运行机制。立足南京、服务全省、依托都市圈、面向中西部,着力构建区域内投融资中心、金融运营管理中心、金融中介服务中心、金融服务外包中心和海峡两岸金融合作中心,把南京逐步建设成为具有较强的聚合力、辐射力和综合服务能力的泛长三角重要的区域金融中心城市。
(二)发展目标
——金融增加值。实现金融业增加值显著增长,占GDP和第三产业的比重有较大提高。力争到2015年,实现金融业增加值突破1100亿元,在第三产业增加值中所占比重达到20%左右,在全市地区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达到10%左右。
——存贷款总量。存贷款年均增量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和信贷资产质量继续保持稳步提高,到2015年,全市金融机构存贷款总量比“十一五”末翻一番,其中:本外币存款余额达到3万亿元左右,年均增速18%;本外币贷款余额达到2.5万亿元左右,年均增速16%。
——直接融资规模。逐步形成由高度依赖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并举的方式转变,到2015年,全市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公司数量达到100家左右,新增上市公司50家左右,新增证券市场筹集资金300亿元以上;新增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500亿元左右;新增股权投资基金500亿元左右。
——保险业保费收入。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进一步提升,保险业的经济补偿、社会管理和资金融通三大功能显著提高。到2015年,全市实现保费收入400亿元左右,保险深度超过4%,保险密度超过4000元。
二、进一步加快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重点工作
为了努力实现上述发展目标,我们必须强力推动和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1、增强各类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合力。逐步扩大郊县的金融机构覆盖面,到2015年,基本实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对各涉农街道乡镇的覆盖,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到郊县设立分支机构。鼓励金融机构拓展支农领域,增加对郊县分支机构的信贷授权,切实提高对郊县的信贷投放,力争对郊县涉农贷款每年增幅不低于各项贷款增幅。
2、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鼓励和发展适应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组织,重点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和村镇银行组建工作。2011年,要确保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新开业20家,在筹10家;村镇银行实现零的突破;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新增10—15家。到2013年末,全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分别达到70家、3—5家和50—60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探索拓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业务领域和资金来源,增强其服务“三农”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力争在三年内,实现微型金融服务组织对郊县各乡镇街道全覆盖,为“三农”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3、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充分运用保险机制,进一步发挥保险对“三农”发展的稳定保障作用。推进农村保险试点工作,在“联办共保”的基础上努力探索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和途径,切实抓好农业保险基础项目的应保尽保工作,积极扩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和覆盖面,逐步提高非主要种植业品种保险在全部农业保险中的比重。鼓励保险机构积极稳妥地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地区小额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房屋保险等涉农险种,不断完善农村保障体系。
4、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层次农村融资担保机制。鼓励各类社会资金组建涉农担保公司,适当提高涉农担保业务保费补贴。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积极探索农民林地(权)、水面承包经营权、合作组织股权、农业机械等抵质押贷款方式,积极推行农户联保、农户互保、专业合作组织为成员担保等多种信用保证方式,为增加有效信贷投放提供有力支持。
5、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继续落实中央和省市已出台的各项支农金融发展政策,从不断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出发,进一步加大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的支持力度,制定并实施支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
(二)强化和引导金融要素支撑,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6、积极推动信贷保持较快增长。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经济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改善资金供给,争取总行支持,盘活存量资金,引入异地资金,实现年均存贷款增幅、增量持续较快增长,保障经济社会对信贷资金的基本需求。
7、积极推动金融资源配置的结构调整。充分发挥规划、产业政策和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吸引和带动各类资金重点投向“4+8+8”现代产业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发挥保险机构投资者作用和保险资金投融资功能,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或股权等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行业企业。
8、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性资源的配置作用。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评价体系,根据银行存贷比例、贷款期限结构、对重点项目资金投放力度、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比重等方面的情况,探索建立新增贷款总量和政府重点项目、财政性存款、结算资源的联动机制。
(三)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不断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
9、大力推进优质企业上市融资。加强企业上市融资的培育和引导工作,建立拟融资企业储备库,对尚未完成改制的竞争力强、运作规范、效益良好的企业,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加强上市指导,形成“发行一批、申报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的上市融资企业梯队,力争通过直接上市或通过买壳、借壳、购并等途径,实现境内外上市的公司数量和融资额新的突破。2011年,全市要新增境内外上市公司4—6家,融资再融资70亿元;到2013年末,全市新增境内外各类市场上市公司30家,融资再融资400亿元,使上市公司成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撑。
10、积极提升上市公司的融资能力。鼓励优质上市公司通过增发股票等多种方式扩大再融资规模,通过多种形式的收购、兼并、重组,加大对主导产业的资产和资源的整合力度,实现区域内、行业内优势资源的合力集聚。支持优质企业对已丧失融资功能的上市公司进行整合重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11、拓展多元化直接融资渠道。积极运用债券融资等方式,增加企业债务融资规模。推动重点基础设施、技术改造项目等发行企业债券,支持优质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务工具融资,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鼓励地方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发行次级债等资本性债务工具和金融债。
12、继续完善资本市场融资政策支持和激励机制。对拟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企业和项目优先立项、报批,并予以用地和资金的扶持。对企业资本市场融资中因调账增加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地方留成部分的80%返还给原企业全体股东,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从2011年到2013年,市本级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按同比例配套,建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补贴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激励和奖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和再融资。
(四)构筑多层次融资服务体系,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13、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支持发展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推动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到2013年,市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并建立健全以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体系,着力增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探索打造市级担保产业集团。各区县、开发区也要结合实际设立本地区专项资金,合力扶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争取到2013年,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突破500亿元。
14、加快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进一步扩充市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到2015年,市本级继续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用于充实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各区县、开发区也要安排一定引导基金,鼓励本地区创业投资事业发展。建立健全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实施办法和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广泛聚集和引导社会资金,重点为高科技、新兴产业提供直接股权融资支持,形成股权投资资本和创新型经济融合的良好机制。探索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由具备实业投资经验和资本经营经验的机构或人员组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面向资金实力雄厚的实业投资机构、实业企业以及保险公司等大型机构投资者或其他法人机构募集资金,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对全市以及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兴产业进行引导性、战略性投资。力争3—5年内,全市股权投资基金规模达到500亿元以上。
15、大力推进科技金融体系建设。进一步创新科技投入机制,推进科技创新链条与金融资本链条的有机结合。引导和促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股权投资等各类资本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组建南京科技创新投融资平台,支持科技创新园建设、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进一步深化科技保险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科技创新;全面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加快推动省级以上开发区、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和创新核心区组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深化科技银行试点工作,制定并实施促进科技银行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力争通过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形成与科技创新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努力成为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的先行示范城市。
16、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公共服务平台。针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搭建中小企业融资网络服务平台,通过集合银行、担保、融资租赁、风险投资、产权交易、小额贷款等多层次的融资服务机构,建立多方合作、服务中小企业的长效机制。
(五)深化金融改革,提升地方金融产业的综合实力
17、探索金融综合经营,为企业成长提供全过程金融服务。整合地方金融资源,将紫金控股打造成集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担保、再担保、创投、租赁等多位一体的,能够有效发挥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协同优势,功能齐全,具有完整金融产业链,能为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解决方案的区域性金融投资控股集团。
18、做大做强地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银行、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机构通过实施跨区域联合重组、设立分支机构、上市等方式做大做强。加快推动南京银行实现全国性现代商业银行的战略布局,提高整体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大力支持南京证券拓展业务,并不断探索新的盈利模式,力争早日实现上市;继续加大南证期货营业网点的建设力度,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优化股权结构,创新业务模式,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期货公司;紫金农商行要以组建改制为契机,不断提高盈利能力和管理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跨区域经营,争取在条件成熟时上市。
19、创新发展各类金融业态。加快发展各类新型现代金融组织,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功能。引进或组建法人保险公司、住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私募基金、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积极建立和发展与金融核心业务密切相关的中介组织,积极开发金融高端中介业务。
(六)着力推进金融要素集聚,不断提升金融发展能级
20、大力推进金融功能区建设。根据组团式发展的分布格局和现有基础条件,进一步提升金融集聚区的层次,丰富金融功能区的内涵。着力打造河西金融总部集聚区,积极推动形成以雨花软件园、麒麟生态科技园、新城科技园等为代表的金融服务外包基地。形成金融功能区机构聚集、金融后台服务基地功能完备的重点功能区布局。
21、加快推进金融核心功能区建设。通过高标准规划、高强度建设和高质量管理,形成100万平米以上金融城,使其尽快成为区域金融中心的标志性区域。紧紧把握两岸ECFA签署和承办青奥会的契机,继续加强与台湾以及欧美、日韩等地区的金融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境外各类金融机构来宁设立法人总部或地区总部。有步骤、有重点地引导、推动金融监管部门和在宁金融机构入驻河西金融城,使河西金融集聚区成为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核心功能区和金融机构总部集聚区。
22、加快推进金融服务外包基地建设。充分利用我市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商务成本、人才储备、金融和信息产业方面的复合优势,支持雨花软件园、麒麟生态科技园、新城科技园建立共享型金融外包服务平台和载体,积极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后台服务中心、数据处理中心、金融软件外包企业进驻,使南京在新一轮国际金融服务外包转移过程中成为国内外金融机构后台服务和软件外包的首选城市。
23、优化金融人才发展环境。完善引进和培养金融人才的激励机制,搭建金融人才服务平台,研究吸引金融人才并促进其在宁发展的政策措施,着重加大对金融高端人才、金融急需人才的吸引聚集力度,为金融人才在宁聚集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就业、创业、培训、生活等全方位服务。
24、强化政策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政策支持,努力成为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的试点城市。推进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区建设,力争成为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先行先试的示范区。对新办银行保险机构缴纳的营业税省返还50%奖励资金,市全额拨给所在区。到2013年,全市每年统筹安排6000万元,设立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
(七)加强区域金融合作,探索金融一体化发展新模式
25、构建区域金融合作机制。逐步构建南京与都市圈城市以及皖赣经济带各地市金融合作的制度性框架,建立政府间、监管机构间的沟通机制,推动金融企业在人员交流、信息共享、产品开发、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合作。
26、积极推进区域金融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推动区域内支付体系一体化,构建跨区域电子货币支付系统和即时外汇兑付系统。探索建立区域性票据交易市场、区域性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促进区域内各地市资金交易便利化。
27、推动诚信系统一体化。建立跨区域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查询机制,探索建立跨区域的企业资信统一评级标准,以及跨地区的相互信用担保认定体系,建立跨区域失信惩戒机制,在金融生态建设中形成地区合作。
28、积极打造区域性保险中心。继续推进保险创新试验区建设,抢占保险产业的制高点,扩大保险市场辐射面,使南京成为区域范围内保险机构聚集中心、保险技术和管理引进创新中心、保险产品研发中心、保险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保险资金运用中心。
29、加快构建金融要素市场。充分发挥权益性交易市场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作用和价格发现功能,抓住市场需求,以市产权交易市场和技术市场为基础,争取开展股份转让报价系统试点,积极探索构建跨区域、多功能、综合性交易市场。制定政策,吸引区域内非上市中小股份制企业来宁落户,鼓励其在交易市场进行股权登记、办理股权质押融资、开展产权转让等业务,使之成为区域内中小企业重要的投融资平台。
(八)加强金融管理和服务,努力打造和谐金融生态环境
30、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政府推动、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循序渐进的原则,力争在3—5年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引导作用,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推进社会信用标准化建设,加快整合和进一步开放信用信息,健全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倡导信用产品的使用,积极培育信用市场需求,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31、加强金融监管工作。督促地方金融机构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建设,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构建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相结合的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完善对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等地方性准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强化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监管,综合运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规范地方性准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活动。
32、深入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坚决遏制和依法打击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地下保单、非法外汇交易和非法股票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依法打击各种金融诈骗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各类金融案件。切实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构筑健康、规范、有序的金融发展环境。
33、着力加强青奥金融服务。推动和支持在宁各金融机构在网点建设、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双语标识、银行卡服务、货币兑换服务、保险理赔服务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积极争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允许青奥期间临时调整个人结售汇业务政策,确保金融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和业务处理能力,充分满足青奥会期间业务量增长的需要,创造便捷高效、服务一流、沟通顺畅的青奥金融服务环境。
(九)加强和改进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
34、加强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服务。市金融发展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编制和完善金融业发展规划,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工作,积极创造金融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全力推动金融业改革、创新和发展,确保各项金融工作落到实处,开创全市金融工作的新局面。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金融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各区县要完善金融工作组织体系,通过单设或合署等形式设立本地区的金融办;要加强金融工作队伍建设,明确专人开展金融工作;要积极落实并研究制定本地区各项金融政策支持与服务,形成市区(县)两级发展金融的合力。
35、不断提高运用金融的工作能力。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各级党政和企业领导干部开展金融知识、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培训、调研等工作,使更多的经济部门、企业领导干部了解金融、研究金融、关注金融发展,提高运用金融政策和金融手段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服务的能力,努力形成协调有力、服务高效的工作机制。
36、建立南京市金融业统筹协调发展机制。建立市政府与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外汇管理局的金融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市金融办与江苏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的交流与合作机制;建立市金融办与各类金融机构沟通协调机制。通过金融信息与工作动态互通、合作交流机制,切实为金融机构发展提供便利和高效率的服务。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7.2 附:《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4〕1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关于打好全面深化改革攻坚战的决定》和全市综合改革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总体部署,加快全市金融产业发展,打造泛长三角区域金融中心,现就深化区域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全市金融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定位
近年来,全市金融业保持又好又快的发展态势,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活力显著增强、效益大幅提高。2013年,金融业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0.56%,接近全省的1/4,成为全市服务业的第一板块和重要支柱产业,南京区域金融中心城市的地位进一步确立。在金融向市场化纵深推进的新阶段,把握发展基础优势,理性认识发展差距,找准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关键点和突破口,全力加快金融业发展,不仅是南京产业高端发展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迫切需要,更是南京进一步增强发展后劲和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一)指导思想:确立金融业的战略性产业、先导性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龙头产业地位。以市场化配置金融资源为方向,加强顶层设计,突出金融改革创新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快形成具有全方位政策支持体系、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多样化金融组织体系和立体化金融服务体系的金融改革创新发展新格局。
(二)总体目标和发展定位:围绕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强化金融服务功能,实现金融业从单纯融通资金向综合金融服务转变,构建适应实体经济投融资发展需求的金融支持体系。围绕南京枢纽城市的区位优势和辐射带动禀赋特征,发挥金融的集聚和辐射能力,着力打造紧密服务实体经济的现代金融商务中心。力争把南京打造成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金融综合示范区、两岸金融合作先行区和区域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致力建成区域内的金融营运管理高地、金融资产交易高地、金融人才和研究高地。到2017年,全市金融业增加值超过1400亿元,成为泛长三角区域具有重要影响力和带动力的金融支点。到2020年,全市金融业增加值突破2000亿元,成为承接上海、覆盖江苏、辐射皖赣、延伸全国的具有持续创新能力、专业特色和国际化特征的泛长三角区域金融中心。
二、强化引导和调控功能,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三)积极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可持续的金融支持体系。围绕重大投资项目开展融资创新,推动银行创新信贷方式,综合运用信托、保险、融资租赁、证券化等金融工具,为重大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融资保障。加强对开放型经济的投融资支持,支持企业“引进来、走出去”,为定向的产业链招商提供配套金融服务,支持企业通过兼并合作等多种形式获得境内外优质资源,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发展消费金融和普惠金融,持续创新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培育和发展私募股权及资产管理等财富管理行业,不断提高居民的消费能力,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各类新型金融业态发展,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不断提升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比重。重点发展科技金融、产业金融、文化金融、互联网金融等特色金融,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四)全面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实施重点企业培育计划,完善重点企业培育库,建立市场优选机制,着力推动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积极发挥上市公司的平台和核心作用,增强上市公司再融资能力,鼓励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性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提升整体实力和竞争优势。对设立产业并购基金进行产业整合的,可按照股权投资相关政策,优先给予政策支持。市本级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各区(园区)按同比例配套,用于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补贴和奖励。加快实施资产证券化,扩大债务融资规模,加强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接,发挥保险资金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投融资功能。建立健全中介机构评价和推荐机制,不断完善资本市场服务体系。
(五)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鼓励开展订单融资、存货质押、林权抵押、农业机械设备抵押等金融产品创新,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建立市区联动的涉农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加快组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推进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合作性村级融资担保基金。加强对现代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进一步拓宽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特色园区和专业合作社的投融资渠道。
(六)建立健全多元化的融资增信及风险补偿机制。市本级每年安排5000万元,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新型银担合作机制和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推动融资性担保行业可持续发展。强化融资导向激励,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和科技创业企业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补贴力度,推广工程履约担保,拓展担保公司业务空间。综合运用小微企业集合债券风险缓释基金、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以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构建政府财政资金引导的多层次风险补偿和融资增信体系。
(七)发挥政府公共资源配置导向功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及引导作用,建立健全财政性资金存放与银行对地方经济贡献度相适应的激励机制。
三、聚焦重点领域,强化金融对经济转型升级的支持
(八)加快产业金融和现代产业体系的融合发展。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物流航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信贷支持,确保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投入年均增速超过10%。发挥政府引导基金功能,建立“1+N”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模式,联合不同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发起设立若干支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加大对新兴产业的覆盖面和支持力度。积极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等方式多渠道筹资,实施战略性重组,加快资源整合与产业集群发展。
(九)创新有利于科技人才创业创新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国有创投基金的绩效评价机制、尽职免责机制和投资退出机制,提升国有创投运行效率。鼓励科技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与分红,市区两级设立总规模5亿元(首期5000万元)的股权代持基金。探索建立股权质押增信机制,为在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等多层次股权市场挂牌的科技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质押融资增信。探索科技、产业、金融的融合创新试点,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平台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利用“创投+孵化器”模式为初创期企业提供“资金+平台+业务”的组合支持。
(十)健全完善小微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充实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风险缓释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进行集合债务融资。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建立政府、银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模式。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设立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市本级首期安排引导资金5000万元,各区(园区)相应配套,企业作为会员单位认缴。积极参与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支持生产经营正常、符合转型升级方向、具有较好市场前景、有转贷需求的小微企业,纳入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名单,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建立健全社区金融服务体系,重点扶持创业带动就业项目。鼓励引导各区(园区)因地制宜开展小微企业融资创新工作,打造小微企业金融创新试验区。
(十一)助推国资国企提升资本运作效能。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创新试点,探索公共基础设施收益权、公益项目资产等特定种类的资产证券化。推动国有控股集团优化股权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推进混合所有制进程,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融合。创新股权激励机制,建立市值管理制度,增强市场竞争优势。支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择机增资扩股,或有选择地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逐步实现公司整体上市。支持市属大企业大集团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筹集能力和使用效率。
四、创新模式和机制,塑造特色金融新优势
(十二)打造科技金融综合示范区。加强科技金融创新和公共政策创新,探索“创投+银行直贷”模式,建立科技与资本高效对接的信用激励、风险补偿、投贷保联动、银政企多方合作机制,提高融资可得性。完善市、区引导基金合作体系,市本级继续每年安排1亿元天使基金,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鼓励科技创业企业引进社会资本,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和进行股权转让,以股权为纽带,构建科技与资本有效对接的新模式。建立科技银行、科技保险的综合考核及动态调整机制,加大科技信贷投放的财政补贴力度,优化风险补偿机制,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着力加强市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的“融动紫金”平台功能建设,完善科技金融“投贷保联盟”功能,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信息化平台。加强对金融服务创新模式的引导,借助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技术,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有效扩大融资覆盖面。
(十三)构建特色文化金融体系。积极探索文化金融创新,推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源相结合,构建文化金融创新的“南京模式”,创建“国家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创新专项资金评审机制,探索发放小微文化企业金融服务券等创新手段,促进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相结合。依托南京文化金融服务中心,发挥专业性金融工具组合功能,支持文化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选择文化产业项目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组建规模不低于10亿元的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创投资本进入文化创意产业。支持金陵文化科技小贷公司拓展业务。探索建立符合文化企业特点的无形资产评估办法和文化企业征信体系。制订文化企业的分类培育和挂牌上市计划。
(十四)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发展。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出发点,以实现普惠金融为目标,构建更加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政策体系,形成集大数据、云计算、第三方支付、移动金融等多种形态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在资本市场中的合理配置作用,促进互联网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跨界融合。支持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采用新型风险管理模式,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可得性。支持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龙头企业创新开展大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统筹规划互联网金融示范区建设,支持面向互联网金融的孵化器建设。打造互联网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基于互联网的第三方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市级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
(十五)大力培育私募股权市场。每年继续安排1亿元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用阶段参股、直接投资、跟进投资、投资奖励和风险补偿等方式推动股权投资市场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广泛引进、聚集、培育品牌基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等特色基金。完善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体系,优化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流程。培育、挖掘优质项目资源,鼓励企业开放股权,引进战略合作伙伴。逐步完善私募股权基金二级市场,打造私募股权基金份额报价平台,试点私募股权基金份额交易,增强私募股权基金流动性。力争到“十二五”末,实现全市股权投资基金规模达到500亿元,科技创业投资额年均增长15%以上。
(十六)加快培育和发展航运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大力发展物流航运融资、结算、保险、信托、租赁业务,创新航运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有效拓宽航运企业的融资渠道。大力扶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组建物流航运产业投资基金,探索设立航运交易中心,支持保税区航运企业开展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加大对船舶租赁、航运保险等专业性航运金融机构以及船价评估、海事登记和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引进力度,探索设立物流航运金融功能区。聚集一批创新型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组织,完善金融产业链。
五、深化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提升地方金融整体实力
(十七)建立健全金融发展组织协调推进机制。成立市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暨区域金融中心建设领导小组,邀请省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宁机构参与,负责确定金融业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决策金融业发展的重大问题,领导、组织、协调、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建立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吸纳各类智力资源,提高政策制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发挥金融促进会作用,打造各类金融机构交流和跨业合作的重要平台。加强跨区域金融合作交流,建立南京都市圈城市金融合作机制,推进都市圈金融服务同城化。
(十八)完善市属金融企业法人治理和管理机制。规范市属金融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层议事规则,强化股东会对涉及股东利益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健全市属金融企业评价体系,加强市属金融企业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构建市场化的资本补充机制,加大选人用人机制的市场化改革力度,建立收入分配管理新机制。
(十九)努力打造国内一流的金融控股平台。支持紫金投资集团加快金融产业布局,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加快法人寿险公司组建进程。以资本为纽带,创造条件稳步推进紫金投资集团建立聚合多类型金融机构、实现横向高度协同的管理机制和发展模式,逐步从财务投资型投资集团转变为战略协同型的金融控股集团。
(二十)做优做强地方骨干法人金融企业。推动南京银行加快机构战略布局,尽快实现省内全覆盖,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做强做精做出特色,打造全国一流的中小综合金融服务商。推动南京证券扩大业务规模,创新业务发展,加快业务转型步伐,提升行业地位并择机上市。引导紫金农商行优化治理结构,不断开拓创新业务,增强核心竞争力。推动紫金信托创新金融工具,深化同业合作,拓展业务领域,增强资本实力,提升市场影响力。支持江苏银行、华泰证券、紫金财险、利安人寿、江苏信用再担保等金融机构扩大市场规模,有效服务地方经济建设。
六、优化金融产业布局,提升金融集聚和辐射水平
(二十一)突出河西金融发展的核心功能区定位。全市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全面支持和推动河西金融集聚区集中承载总部元素、打造功能市场,培育产业特色,从规划、土地等方面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以及金融机构功能性总部在河西集聚发展。努力将河西金融集聚区打造成为区域内的金融机构集聚中心、金融交易中心、财富管理中心、金融研训中心和金融信息服务中心,全面推进河西金融集聚区在金融改革创新、金融公共服务平台打造、金融要素市场设立、宁台金融合作示范区创建、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完善等方面先行先试,建成泛长三角区域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区。
(二十二)推动新街口金融商务区提档升级。依托新街口金融商务区的历史传承和资源禀赋,进一步增强区域金融营运中心功能,推动新街口金融商务区重点集聚消费金融、民生金融、财富管理、互联网金融、小微金融等新型金融服务业态,延伸金融服务链条,提升整体金融服务功能。
(二十三)全面加快金融城建设。全力推进金融城建设发展,2015年底全面完成金融城一期主体工程,2014年内启动开工建设金融城二期项目,继续予以土地、规划和税费等方面的支持。加快制定金融城业态分布以及特色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努力打造集金融交易、信息发布、产品创新、要素整合、数据保障、后台支撑等功能于一体,具有国际水准的地标性金融企业集聚载体。
(二十四)加快推进金融后台和金融外包产业发展。确立雨花软件谷、麒麟生态科技园、新城科技园为金融后台和金融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基地,加快编制金融后台和金融外包产业发展规划。支持雨花软件谷、麒麟生态科技园和新城科技园完善功能配套,出台鼓励金融后台和金融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积极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后台服务中心、数据处理中心、金融软件外包企业进驻,使南京成为国内外金融机构后台服务和软件外包的重要城市。
七、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增强区域金融带动力和影响力
(二十五)突出重点要素市场平台发展。建设各类要素市场,进一步发挥各类要素市场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功能。重点推动建立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沪、深交易所的互联互通和转板机制,打造面向江苏、辐射全国的一流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支持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拓宽展示、融资、培育等功能,着力打造面向科技企业的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南京石化商品合约交易中心建设和发展,建立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对接机制,探索开展原油期货交易,形成在全国有重要影响力的大宗油品交易中心、定价中心。大力推进碳排放交易、排污权交易等试点。
(二十六)创新发展区域金融交易平台。支持江苏省小微企业融资产品交易中心的设立与发展,探索组建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和OTC平台,开展债权资产交易、信托产品交易、保险资产交易等各类金融资产交易,提供资产证券化、股权转让、私募证券等融通服务,增强区域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加强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及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香港、新加坡等境外交易所深度合作,探索设立区域性、综合型上市“路演”中心。
(二十七)大力推动保险创新发展。着力形成保险产业的集聚效应,积极争取保险监管部门的支持,打造机制灵活、运转协调、政策配套、充满活力的保险创新试验区。延伸保险服务产业链,大力引进有经营特色的健康保险、农业保险、航运航空保险等专业性保险公司,培育一批信誉好、专业技术强、管理水平高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鼓励保险公司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积极申请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推动保险业服务外向型经济发展,引导出口企业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水平和信用水平。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优势,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股债结合、证券化产品等方式,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合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二十八)积极探索“数据驱动”投融资模式创新。推动科技创新引领金融创新,用“大数据”重构信用体系,建立区域性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平台。支持有条件的互联网企业、社会征信机构建立网络金融征信与信用评分系统,利用数据挖掘和信用评价,为小微金融服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分析报告,为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融资,提高融资可得性。对重点培育库内的企业进行综合信用评级、授予“信用惠企”差别化待遇,优先给予公共政策扶持。通过区域、行业、企业各个指标的综合分析,实现区域产业优化,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八、抢抓新一轮金融改革机遇,提升金融市场开放度
(二十九)积极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新型金融业态,着力培育一批民营金融领军企业。适当降低民营资本发起和参与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门槛,探索建立“负面清单准入管理”机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创投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产业基金等。
(三十)构建宁台金融创新合作平台。坚持人民币国际化的国家战略导向,围绕创建自贸区以及两岸产业协同发展和创新驱动合作示范区的总体框架,力争在资本项目开放、外汇管理、机构准入、业务准入等领域形成具有南京特色的先行先试制度安排和政策创新。在河西南部地区规划建设“台湾金融中心”,努力打造两岸金融业机制体制创新区、台湾金融机构开拓大陆金融市场的重要基地、台湾金融机构布局大陆的重要载体。
(三十一)积极探索跨境金融业务创新。加强与上海自贸区的深度对接,鼓励跨国公司在宁设立全球性或区域性资金管理中心,实施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推动第三方支付机构取得跨境支付业务资格,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服务。支持企业在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业务中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鼓励银行适应市场需求开发创新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产品。支持银行和企业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促进企业国际化发展。
九、创新金融生态建设,着力营造一流的金融发展环境
(三十二)实施金融人才发展战略。加强金融创新人才引进、金融管理人才培养和金融发展研究,构筑区域金融人才和研究高地。建立金融高层次人才认定机制,构建市区联动的金融人才支持体系。加快南京亚太金融研究院发展,打造金融综合研究与人才培养基地。建立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干部双向挂职交流常态机制。有步骤、有重点地加强地方领导干部金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金融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十三)鼓励和促进各类金融创新。建立财政支持金融创新的财政激励机制,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鼓励和促进各类金融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工具创新和服务创新,对创新性突出、经济社会效益和引领示范作用显著的金融创新成果和项目予以奖励。
(三十四)加大金融产业发展投入。组织资金加大对金融业发展和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投入力度,各区(园区)要加大配套投入,形成支持力度更大的市区联动金融产业发展持续投入机制。
(三十五)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和应用制度,加快推进信用信息有序规范开放。规范发展信用评级市场,引进并鼓励各类资本发起设立新型征信机构,建立分属不同领域和群体的专业信用评价体系,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三十六)构建金融维稳的长效机制。建立地方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快构建部门联动、综合监控、分级管理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体系。发挥金融行业自律作用,正确处理好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控制的关系,改善金融法制环境,成立南京金融仲裁院,支持通过仲裁、调解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加大金融案件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内幕交易、非法外汇、非法支付结算等各类非法金融活动,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发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市金融工作部门要会同相关区、部门抓紧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推动落实各项金融改革创新措施。各区、各部门要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最大限度汇聚集中全部资源和智慧,最大限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力谱写南京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历史新篇章。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7日
7.3 附:《关于全面支持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的实施办法》(宁政发〔2014〕192 号)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4〕172号),为进一步提升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的聚焦力度,着力打造区域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区,加快泛长三角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进程,现就全面支持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强化功能定位
(一)进一步突出南京(河西) 金融集聚区在全市金融产业布局中的自 身特色和核心地位,全面支持和推动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进一步增强金融集聚和辐射效应,提升金融资源配置和调配功能,加快区域金融创新发展,建成泛长三角区域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区。
二、强化工作推进
(二)提升金融集聚发展的能级。全市新建金融机构必须向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集中。通过载体置换、租房补贴、规费减免等多种优惠政策,鼓励省市各类金融总部迁入金融集聚区。积极引进境内外总部法人金融机构或国际性、全国性管理总部、业务运营总部等功能性金融机构入驻集聚区,进一步提升金融集聚层级。
(三)加快金融城核心载体建设。加快金融城一期建设进程,2015 年底全面完成金融城一期主体工程。参照金融城一期建设,对金融城二期继续予以土地、规划和税费支持,加快实施金融城二期规划、土地摘牌等前期工作,2014 年内开工建设。加快制定金融城业态分布以及特色金融产业发展规划,着力加强高端功能配置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尽快形成特色金融产业集聚的重要平台。
(四)支持集聚区打造区域性要素交易中心。支持在集聚区设立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和要素市场平台,吸引各类资本集聚,提升区域辐射能力。支持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做大规模、做出特色,鼓励全市各类非上市公司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进行挂牌融资,加强与江苏证监局的协作,推动建立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沪、深交易所的转板机制,打造面向江苏、辐射全国的一流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支持南京石化商品交易合约中心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现货挂牌融资,探索建立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对接机制,努力打造全国大宗油品的交易中心、定价中心、物流中心。探索组建区域金融资产交易、排污权交易、碳排放交易等新型要素平台。
(五)支持集聚区构建区域股权投资中心。进一步强化河西“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综合运用财税政策,鼓励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在河西集聚发展,提升集聚区股权投资集聚度。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探索风险投资与科技资本的创新发展,支持建邺“基金+孵化器”模式创新。加大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力度,吸引和支持社会资本设立风险和股权投资基金。在集聚区建立“一站式”创投服务平台,建立健全股权投资综合服务体系,增强投融资服务效果。
(六)支持集聚区发展互联网金融产业。将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依托南京(建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支持集聚区打造互联网金融示范区。支持集聚区发展第三方支付、互联网理财、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产业,吸引一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重点企业在示范区集聚发展。支持面向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孵化器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基金销售等经营业务许可资格。引导和鼓励集聚区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金融开展业务创新,加强与电子商务、云计算等互联网企业合作,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便利水平。
(七)支持集聚区建立健全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加强对各类金融中介机构的引进和培育,重点引进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专业化人才培训、投资咨询、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进入集聚区,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产业链,提升区域金融中心产业配套服务水平。对入驻金融集聚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国际性地区性总部以及国内总部性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予以奖励。
(八)支持集聚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积极争取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和省金融办的支持,以集聚区为载体,更加注重前瞻性、系统性的金融体制机制创新。着力创建保险创新试验区,努力打造机制灵活、运转协调、政策配套、充满活力的保险创新试验基地,探索区域保险创新发展的新模式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途径。在河西规划打造“台湾金融中心”,在供地保障、规划审批、载体建设、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探索“负面清单”行政管理模式,争取在跨境人民币业务、科技金融、资本市场等方面先行先试,努力打造两岸金融合作示范区。支持在河西率先设立区域金融创新奖,推动区域金融创新。
(九)支持集聚区打造金融人才高地。加强与国内外金融科研院所、智囊机构合作,强化南京亚太金融研究院金融研究和人才培养等功能。在集聚区率先试点建立并开展金融高层人才认定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金融人才, 根据其相关贡献予以适当奖励。鼓励海内外金融人才在集聚区创立、发展各类新型金融业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创新和领军人才申报全市“321人才计划”。
(十)建立健全金融核心功能区共建机制。市政府成立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协调小组,由分管市长担任组长,市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局、人才办、河西新城管委会、建邺区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强化与国家有关部门以及省金融办、一行三局的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支持集聚区总体发展规划制定以及各项政策的实施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强政策研究,积极争取在金融改革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在集聚区先行先试。建邺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快推进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建设。
三、强化政策支持
(十一)全市每年统筹安排 1 亿元,设立河西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各类金融产业发展的奖励和补助。市政府另有金融产业扶持政策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对入驻集聚区及金融城的各类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后台继续予以补贴和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中介机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予以最高100 万元开办补助。
(十三)对集聚区内设立1亿元以下的天使投资基金,参照投资初创期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奖励标准,予以30万元首期开办资金补贴以及本地投资额 1% 的追加补贴。
(十四)支持集聚区“基金十孵化器”平台建设和发展。对于经认定的拥有股权投资经验的专业服务团队、且具有项目发现、筛选、孵化、投资机制的创业服务主体,根据其年度投资项目情况和投资规模,按照不超过本地实际投资额 1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资金支持,最高补偿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十五)对于河西范围内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以2013年为基期年,省返还市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全额返还建邺区;市对区财政体制中市留存的河西区域范围内新办金融机构营业税省返还资金,全额返还建邺区。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7.4 附:《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支持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强化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在南京金融产业布局中的核心地位,积极推动全市金融业集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2014 年1月1日后新入驻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业金融服务机构,包括: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指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经营地在南京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指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在南京的分行(分公司);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外资金融代表处。
本细则所称准金融机构,指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南京的从事金融活动或专业性金融服务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金融后台,指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并单独设立的数据中心、清算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灾备中心等。
二、全市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建立河西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来源构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2000万元/年;
(二)河西新城管委会4000万元/年;
(三)建邺区政府4000万元/年。
专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由市财政设立专户,市金融办督促有关单位于每年上半年前将资金归集专户,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滚动积累、合理使用。
三、奖励补助范围:
(一)一次性补助新入驻集聚区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
(二)补助金融机构在集聚区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三)对新入驻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副职以上、地区总部正职给予相关奖励;
(四)市政府关于支持集聚区发展的其他奖励补助政策。
四、新设立入驻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 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 800 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
五、新设立入驻集聚区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金融后台、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准金融机构在正常营业后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六、新设立入驻的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对其在集聚区内租赁自 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租赁面积,3年内给予12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购置自用办公房,参照房租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
七、对在集聚区新设立,且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专业化人才培训、投资咨询、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各类新型金融组织,经认定后给予首期30万元的开业补助,后期按其相关贡献予以追加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对集聚区内设立的1亿元(含)以下的天使投资基金,参照投资初创期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奖励标准,予以30万元首期开办资金补贴以及本地投资额1%的追加补贴。
九、对集聚区内设立,经认定的具有项目发现、筛选、孵化、投资机制的“基金十孵化器”创业服务主体,根据其年度投资项目情况和投资规模,按照不超过本市实际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资金支持,最高补偿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且与《促进全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实施办法》(宁政发〔2011〕73号文附件四)中风险补偿有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十、对集聚区内的场外交易市场为本市企业提供挂牌服务,且获得融资的企业数量累计达到50家以上的,经市金融办牵头组织认定后,一次性给予该交易场所奖励100 万元。
十一、在集聚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新入驻金融机构,对其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1200元购房补贴, 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分3年拨付,每年拨付购房款的三分之一。对在集聚区内租用办公用房新入驻金融机构,对其3年内房租予以实际租金补贴,但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人民币,3年累计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十二、对于正式入驻南京金融城的金融机构,加大扶持力度。
(一)购买“南京金融城”自用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法人总部、地区总部的补贴标准分别不超过1500万元、600万元;对租用南京金融城办公用房3年以上的,3年内予以1200 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补贴累计不超过360万元。金融高管生活补贴待金融机构入驻后参照第十三条执行。
(二)购买“南京金融城”自用办公用房的金融后台、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准金融机构,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300万元;对租用南京金融城办公用房3年以上的,3年内予以12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补贴累计不超过260万元。
(三)正式入驻“南京金融城”并已享受入驻集聚区扶持政策的金融机构,可享受入驻“南京金融城”补助高出入驻集聚区扶持政策的差额部分。
(四)计划入驻“南京金融城”规划范围内的金融机构,须与指定单位签定意向书并交纳定金,并与指定单位签署扶持政策承诺书。
十三、对新设立入驻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副职待遇以上高管人员,连续三年给予每个职位每年5万元奖励,各公司年度奖励总额以50万元为限;对新设立入驻集聚区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正职高级管理人员,连续三年按每个职位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各公司年度奖励总额以9万元为限;对新设立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首席代表和副代表参照地区总部正职待遇执行。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金融人才,根据其相关贡献,经认定后,连续三年给予最高不超过每人3万元/年奖励。金融机构高管和金融高层次人才奖励不同时享受,就高执行。
十四、凡已在南京市其他辖区设立,搬迁至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的机构,不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搬迁至“南京金融城”的除外。
十五、第十一、十二条与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不同时享受,执行就高奖励补助标准。机构补助费用限用于在宁各项事业发展。享受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助的机构,5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让,享受租房补贴的,应租用不少于3年,且均不能改变办公房用途和转租,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购租其他已兑现房屋补贴企业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购租房政策。
十六、申请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补助的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准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金融中介机构以及新型金融组织需提供主管部门核准成立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四)金融中介机构以及新型金融组织相关贡献证明。
十七、申请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补助的机构,参照《促进南京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实施细则》(宁金融办发〔2013〕17号)相关规定执行。
十八、申请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补贴的机构除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如下材料: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和房地产权证等证明材料;租赁办公用房的,提供三年以上房屋租赁协议和租金发票复印件。
十九、申请本细则第十三条奖励的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职务任命或聘用文件复印件;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复印件。
(三)高层次金融人才相关贡献证明。
二十、市金融办负责受理金融机构及个人补贴申报、拟订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河西新城管委会、建邺区政府会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十一、以上各项奖励补助资金从河西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项资金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原则上一年集中两次办理拨款手续,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二、本细则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河西新城管委会、建邺区政府解释,并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有骗取、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十三、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前已在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签定购租办公用房协议的机构,按照原《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实施办法》(宁政发〔2011〕73号文附件二)享受政策。
8. 杭州
杭州应该是互联网金融的“圣地”,历史也应该因为互联网金融而记住这块土地。因为它是阿里巴巴集团的总部所在地,是支付宝、余额宝、阿里小贷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模式的发源地;可以说,今日席卷全国的互联网金融浪潮与此地息息相关。因此,此地具有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先天优势。但是——这个“但是”非常重要:杭州能否保持互联网金融的后续优势,能否形成有效的互联网金融产业集群,从现在看来则属未必。究其原因很多,比如地方政府反应慢了半拍,比如不及北、上、广、深的金融根基厚重……至今,杭州市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产业政策仍在征求意见中,而放眼全国,互联网金融之势已如火如荼,对于此点,杭州市委、市政府是不是在某些方面值得反思呢?而对于如何把杭州打造成全国一流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和浙江省财富管理产业核心集聚区这一使命,显然任重而道远。
下面,我们将对杭州市关涉到互联网金融的两份文件进行相应的披露或解读,其中一份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政策,仍在征求意见中,将意见稿进行相应的解读,相信也有一定的价值。
8.1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接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意见》(杭政〔2014〕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发挥杭州与上海共处长三角城市群的“同城效应”,分享上海自贸区带来的改革开放红利,推进杭州实现更高起点上的新发展,现就杭州接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上海自贸区肩负着我国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对杭州未来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引领示范意义。当前杭州正处于发展方式的转型期和增长速度的“换档期”,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改革成功经验,分享上海自贸区改革发展红利,有利于杭州在更高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依托更大平台推动扩大开放,是杭州实现转型发展、开放发展、跨越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强大动力。要根据《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的决定》(市委〔2014〕1号)要求,主动对接上海自贸区,以更加宽广的视野和更加长远的眼光,密切关注并深刻理解国家层面在上海自贸区的改革动向,认清方向、及早谋划、顺势跟进,同时依托上海自贸区对外开放平台,借梯登高、错位发展、竞合共赢,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参与国际分工合作,在更大范围内整合资源、集聚要素,不断增强我市的国际竞争力。
二、总体要求
(一)主动对接、先行先试。紧紧围绕杭州“一基地四中心”建设,密切关注上海自贸区发展动态,准确把握上海自贸区改革重点,积极借鉴上海自贸区改革经验,结合杭州实际,找准突破方向,积极先行先试。
(二)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树立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开放竞合发展理念,发挥比较优势,坚持错位发展,加强与上海自贸区之间的竞合关系,促进资源共享、要素整合、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三)总体规划、重点突破。根据“杭改十条”总体框架,重点从政府职能转变、利用外资方式、促进跨境投资、国际电子商务、拓展金融服务、发展服务贸易等六个方面的制度创新入手,全面推进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
(四)市场主导、政府推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形成市场主导、政府推动、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合作机制,发挥政府的引导、协调和服务功能,以及企业的主体作用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助力作用,以企业合作促产业合作,以产业合作促区域合作。
三、重点举措
(一)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以扩大开放促进各项改革,按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减少行政干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推广滨江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内资企业名称核准“不重名”原则。全面深化和完善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再造,推行“权力清单”简政放权,整合审批流程,实行并联审批,压缩审批周期,建立一窗受理、综合审批和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全面推进“信用杭州”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制度,以及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扩大信用体系征信范围和应用领域。遵循“竞争中立”原则,完善体现投资者参与、符合国际规则的信息公开机制,强化投资者权益保障和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形成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透明公开的综合监管新模式,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
(二)加快发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打造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深化拓展杭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业园试点,率先探索形成出口和进口小额货物贸易电子商务“通关、质检、税收、结汇、支付、物流”全新模式,打造杭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业“先发优势”和“龙头地位”。拓展提升杭州海关特殊监管区功能,加强与上海自贸区“简易转关”协作,全面深化口岸大通关建设,加快杭州出口加工区申报综合保税区进程,积极谋划推进杭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杭州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业园与综合保税区的整合,形成“一区多片”格局,打造杭州对外开放主平台。成立杭州网上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作组,开展基础研究和方案制订,积极申报“中国(杭州)网上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深化与阿里巴巴集团的战略合作,建立电子商务服务、网络金融服务、智能物流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云计算和大数据、网络信用体系等多领域多形式合作机制,打造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新高地。
(三)依法放宽外资投资准入,提升利用外资水平。积极借鉴上海自贸区投资便利化经验,探索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营造有利于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选择特定地域、特定行业申请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以及股比、经营范围等限制,积极开展旅游会展、金融服务、文化创意、教育医疗等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有效吸引服务业高端要素来杭集聚,助推国际重要的旅游休闲中心和全国文化创意中心建设。瞄准上海自贸区集聚的各类高端要素,主动承接上海自贸区辐射和“溢出”效应,有针对性地招引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引进优质外资项目、海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层次人才。深化以民引外、以企引企招商机制,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市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鼓励本土企业海外收购的先进制造项目返程投资。
(四)健全境外投资服务促进机制,培育本地跨国公司。充分利用上海自贸区投资开放和金融创新优势,借助上海自贸区的渠道和平台,支持本土企业“借船出海”,“走出去”发展,打造更多有影响力有竞争力的本土跨国企业,引领带动杭州经济加快转型发展。支持有海外业务或有意拓展海外业务的本地企业在上海自贸区设立财务中心、运营中心和营销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提高杭州企业跨国经营和全球资源配置能力。鼓励我市企业与上海自贸区内跨国公司合作,开展绿地投资、跨国并购、股权投资、技术合作,到境外建立经贸园区、生产基地、研发机构、展示中心。建立健全境外投资服务促进和风险防范体系,在信息、融资、法律服务以及海外人员与资产安全保护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加快建设对外投资综合服务平台。
(五)加强地方金融创新,推进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积极跟踪研究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发展动向,围绕杭州长三角区域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全面加强与上海自贸区金融机构的资源共享和业务合作,加快推进杭州金融组织、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创新,构建与杭州经济转型升级需求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发挥杭州毗邻上海的区位优势,主动服务自贸区外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跨国公司、专业中介和咨询服务机构在区外布局的需求,吸引上海自贸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民间财富管理中心、私募股权投资中心、金融产品研发和服务后台中心、金融人才培训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落户杭州,培育新型金融服务功能和业态,推进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融合发展。充分利用自贸区投融资便利和平台优势,鼓励杭州本地银行、保险租赁、证券期货、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和上市企业在自贸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合作、跨境投资、境外融资,利用上海自贸区平台做大做强。支持互联网企业发展第三方支付、小微企业贷款、网络保险、网络理财等互联网金融服务,吸引相关企业来杭集聚发展,加快建设国内领先的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区。
(六)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提升贸易价值链分工地位。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拓展贸易发展创新方式,出台新一轮服务贸易发展计划,逐步建立服务贸易统计和考评体系,积极培育服务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全面提升杭州在国际贸易价值链分工中的地位。不断扩大软件和信息服务、旅游服务、运输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动漫等优势服务产业的出口,支持保险、研发、设计等新兴服务出口。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业务,鼓励企业挖掘离岸业务增量的同时,积极承接在岸业务,加快形成离岸在岸业务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四、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加快接轨上海自贸区发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把工作落到实处。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小组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接轨上海自贸区发展的政策理论研究和宣传,制订杭州接轨上海自贸区发展总体方案,每年编制接轨项目清单并落实责任单位,统筹谋划和督促协调杭州接轨上海自贸区发展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接轨上海自贸区发展的政策意见和具体措施,认真筹划、组织和跟踪落实接轨合作工作方案和主要项目。市商务部门和市政府派驻上海机构要进一步发挥协调对接作用和驻地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接轨上海自贸区发展的合作交流机制。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助力作用和企业的合作交流主体作用,为企业合作交流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外经贸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9日
8.2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1)内容概述:2014年10月,杭州市人民政府对外公布《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杭州意见”)。该意见从七个方面制定了杭州在新一轮互联网金融产业竞争中的定位和布局。该意见至今尚未正式实施,对于一个已经在互联网金融实践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的地方而言,在政策层面的反应确定慢了点,如果就此错失互联网金融的高地之争,不免令人唏嘘。
(2)条文解析
原文:“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产业、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等金融服务功能的新兴金融业态,是我市金融改革创新的重点领域和突破方向、是现代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是发展普惠金融的重要载体和有效方式。为落实《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的决定》(市委〔2014〕1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4〕6号)要求,大力推进全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建设,丰富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内涵,创新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特制定本意见。”
解析:该条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意义,也明确了杭州在于推进“全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建设、丰富“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内涵方面所要做出的相关努力。
原文:“一、发展目标杭州具有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独特优势,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部门要深刻认识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全市金融改革创新、产业转型升级、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作用,顺应金融业发展趋势,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服务相结合、坚持自身发展与服务经济相结合、坚持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相结合,创新组织机构、产品服务、体制机制,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全面发展。力争到2020年,规划和建设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集聚区(产业园、孵化器、专业楼宇),构建和运作一批具有全国辐射力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服务平台,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全国竞争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发和推广一批全国市场占有率高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基本建成全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
解析:该条明确了杭州在发展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独特优势,并提出了力争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集聚区、一批具有全国辐射力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服务平台、一批具有全国竞争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一批全国市场占有率高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的“四大目标”,最终将汇聚到一点,即“全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对于北、上、广、深等地已经率先布局、雷厉风行的诸多举措和实际运作面前,杭州能否继续保持先发优势令人堪忧。
原文:“二、发展重点重点培育发展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五类互联网金融企业。互联网金融机构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银行、网络保险公司或其他网络金融机构,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由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传统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功能性总部。五类互联网金融企业包括:(一)第三方支付机构:指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依托互联网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法人非金融机构。(二)网络债权融资企业:指以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资金借贷及相关融资中介等金融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法人企业。 (三)网络股权融资企业:指以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股权融资及相关融资中介等金融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法人企业。(四)互联网金融门户:指以通过运营互联网门户网站提供综合性金融咨询服务为主要业务,或以通过运营互联网金融交易服务平台提供综合性金融产品销售与财富管理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法人企业。(五)互联网金融后台:指以通过金融大数据采掘加工提供增值服务或提供互联网金融业务专业技术支撑为主要业务的法人企业。对上述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搭建市、区和集聚区三级联动,落实行业准入、人才培养、信用建设等方面的扶持举措,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配套必要的行业管理和风险防控,努力营造宽松、包容的创新创业氛围和良好、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
解析:该条明确了杭州比较务实的两大发展重点,一是互联网金融机构,一是五类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方面既包括互联网机构的金融化也包括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执行了比较宽泛的互联网金融概念。在五类互联网金融企业方面,重点突出了杭州具有先天优势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互联网金融后台”以及各地已经流行、蔓延的“网络债权融资企业”(P2P)、“网络股权融资企业”(众筹)和“互联网金融门户”。对此,杭州如能抓住机遇,还是可以大有作为的。同时,杭州意见还提出了市、区和集聚区三级联动的机制,以落实行业准入、人才培养、信用建设等方面的扶持举措、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最终营造起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杭州的宽松、包容、活跃的创新创业氛围和良好、有序、周全的行业发展环境。
原文:“三、企业培育(一)财政资金投入 从金融服务业市级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重点用于扶持互联网金融集聚区和基础设施建设、互联网金融企业培育等。鼓励各区、县(市)设立配套专项资金,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
解析:该部分规定的是杭州意见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培育政策,第一条便是财政资金的支持,数额不详,重点用于产业集聚、基础建设、企业培育等;同时,还提出了鼓励区、县(市)给予配套专项资金支持的倡议。
原文:“(二)支持互联网金融机构设立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请互联网金融经营资质,在杭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支持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传统金融机构设立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法人机构或功能性总部。积极吸引外地互联网金融机构来杭发展。对本意见实施后在杭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按照杭州市金融机构招商政策给予补助,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按照金融机构招商政策享受落户、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解析:该条是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新设或迁入的奖励、补助政策,执行的是杭州市金融机构的招商政策、扶持政策,没有过多的侧重的支持。
原文:“(三)加大互联网金融企业培育力度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依法申请互联网金融业务许可,在杭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积极吸引外地互联网金融企业来杭发展。对在杭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根据其属地行业特点,结合规模实力、效益贡献等发展指标情况,经属地区、县(市)政府认定,由属地区、县(市)政府视其地方贡献情况给予项目补助。特别重大的互联网金融发展项目,经市、区两级政府认定,由属地区、县(市)政府按‘一企一策’原则给予落户、税费补助等方面的优惠扶持,市政府视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支持。”
解析:该条与第(二)条形成配套,提出了两点支持政策,一是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普遍使用的项目补助,由所属区、县(市)完成认定、支持;一是针对特别重大的互联网金融项目,由市、区共同完成认定并由区、县(市)执行“一企一策”落户政策和税费补助扶持。
原文:“(四)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支持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策性基金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合作,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发展专项子基金,重点投向初创期、成长期互联网金融企业。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领域的各类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天使基金,引导金融资源和社会资本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投入。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挂牌、上市,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2014〕39号)享受相关扶持。”
解析:该条是关于各类基金支持、资本市场支持的动议,未做进一步细化,仅做出了政策的援引,不具有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特殊性支持,与各地规模过亿的专项基金相比,具有一定的劣势。
原文:“(五)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产品服务 激发互联网企业创新内在动力,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方向,探索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人多元化投融资需求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列入杭州市‘雏鹰计划’、‘青蓝计划’、‘瞪羚计划’等培育对象,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方面认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解析:该条是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产品服务的支持政策,将其导入了杭州三项计划的培育对象和各项资质的认定鼓励,不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优势。
原文:“四、产业集聚(一)规划建设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区 按照‘有核无界’的布局原则,由相关区、县(市)政府牵头,重点在西湖区西溪谷、江干区钱江新城、余杭区未来科技城等地建设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区,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具体行动计划,完善各类配套服务设施,落实相关商务楼宇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空间。依托社会力量,支持民间资本建设互联网金融企业集聚区、互联网金融楼宇和各类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孵化器,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区申报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逐步形成互联网金融‘多点集聚’的发展局面。”
解析:该条提出了“有核无果”、“多点集聚”的互联网金融集聚区建设构想,能否实现的动力和关键放逐到了各区、县(市)和几大园区(谷、城),因此,后续的推动、督促和贯彻将成为重点。
原文:“(二)合力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集聚发展 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孵化器、专业楼宇)在具备一定条件后,可向市政府申请授予市级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孵化器、专业楼宇)称号。市级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孵化器、专业楼宇),纳入金融服务业市级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市政府视根据市级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孵化器、专业楼宇)实际投入建设和企业扶持情况,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按一定比例给予所在区、县(市)政府一次性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用于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集聚发展。市级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孵化器、专业楼宇)应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需求和各自特色定位,制订扶持政策,采取落户补助、房租补贴等方面优惠措施,吸引互联网金融企业合理集聚,并落实专人管理,开展监测分析,促进健康发展。具体扶持政策措施由所在区、县(市)政府会同市级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孵化器、专业楼宇)制订实施。”
解析:该条提出的还是市与区、县(市)联动,共同打造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区的动议;其中,将以区、县(市)的发力为主,市级给予政策支持和转移支付支持等。其优势在于可以实现“多点集聚”、“多点联动”,而其劣势将是政策发力不均衡、支持力度难统筹,因此,其具体效果可能存在优劣参半,甚至劣势大于优势的不利局面。
原文:“五、环境营造(一)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登记 除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外,对经区、县(市)政府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允许其在工商登记企业名称中使用‘互联网金融’或‘网络金融’字样,在经营范围中使用‘互联网金融服务’字样(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金融核心业务除外),并在注册登记等环节提供便利。”
解析:该条是关于工商注册支持,力度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允许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中直接体现“互联网金融”、“网络金融”字样。
原文:“(二)培育、吸引互联网金融人才 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机构和科研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学术研究、创新交流合作和培训研讨活动。引导在杭高校开展互联网金融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市属高校举办互联网金融相关专业和开设相关课程,加快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金融人才。吸引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才来杭发展。对经区、县(市)政府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支持其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才享受杭州市人才引进政策或申报杭州市有关高层次人才项目。”
解析:该条是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杭研究、交流、培训的动议。在人才方面,提出了加快进行专业培训、培养,对来杭高级人才执行人才引进政策、申报高层次人才项目等支持政策。
原文:“(三)健全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 鼓励、支持设立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或服务平台,支持征信机构培育和发展,加强信用产品研发和服务创新,为互联网企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支持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或服务平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开展合作,促进公共信用信息、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互动共享。推动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优质的专业中介服务。”
解析:该条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征信服务机构或平台的建设、培育,一是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以期共同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在杭发展提供配套支持。
原文:“(四)建立杭州互联网金融协会 建立杭州互联网金融协会,吸收在杭互联网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相关金融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参加,加强协会会员间的沟通与合作,加深对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交流与探讨,共同倡导和遵守互联网金融行业经营和风险防范规范,加强与人民银行、各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互动对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管理、有序发展。”
解析:该条是关于成立“杭州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动议,其目的与各地设立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目的相当,主要是促进自律、加强自管、推动交流、整合资源和深化合作等。
原文:“(五)打响杭州互联网金融品牌 加大互联网金融产业宣传力度,依托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论坛峰会等活动平台,打造杭州互联网金融品牌。充分发挥在杭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积极性,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金融媒体、财经信息平台等开展战略合作,组织举办各类研讨、推广活动。”
解析:该条是关于发动各界、通力合作,打造互联网金融品牌的动议,主要举措有平台活动和媒体推介,都属于常规做法。
原文:“六、风险防范(一)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机制 落实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制度和标准规范,会同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规范管理,依托互联网金融协会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自律监督。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开展客户资金存管,按要求存放和使用备付金等客户资金,防范资金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提升内控管理水平。推行互联网金融企业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经区、县(市)政府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须向相应区、县(市)政府定期报告经营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同时按规定向投资者公开披露相关真实的资金流向和项目情况。”
解析:该条主要是风险防范措施的相关内容,提到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资金托管、信息披露等举措,也属于各界的通行做法。
原文:“(二)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 会同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消费者、投资者风险教育,探索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严守政策红线,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研究第三方监测评估机制,开展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提升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强化对企业金融数据和客户信息的安全保护。互联网金融企业属地区、县(市)政府为互联网金融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牵头负责对属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金融风险进行处置,并组织开展互联网金融企业纠纷排解、争议处理和消费者维权等协调工作。”
解析:该条提出了风险监测、预警、处置等机制来防范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其中,也提到了加强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风险教育,需要落到实处。
原文:“七、工作保障 完善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工作机制,由市完善创新金融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小组研究确定全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重大举措、协调解决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金融办承担相关日常事务。”
解析:该条提出了“市完善创新金融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小组”负责研究、确定重大举措、协调发展和“市金融办”承担日常事务的双部门工作保障机制。
原文:“本意见自发布 起实施。本意见所涉互联网金融企业具体认定标准、扶持政策操作规程及申报指引等另行制定。”
解析:该条预留了杭州办法的发布日期,并提出了关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认定标准、扶持细则等有待进一步制定的思路,相关配套措施的出台也还需要进一步的等待。
9. 青岛
2014年9月30日,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鼓励发展新型业态和商业模式
若干政策措施》(青发改服务〔2014〕395号)(以下简称“青岛措施”),提出了支持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相关举措。在该措施中,共分16条,其中两处提及了互联网金融,并将其纳入“十三五”的战略规划。
其中,青岛措施明确提出了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机构依法发起设立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网络证券和网络基金销售等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商业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消费金融、汽车金融、金融租赁和金融电商等各类金融机构。同时,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型业态和创新模式,青岛市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等财政资金予以重点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才按规定享受青岛市人才引进政策。
相关的配套、细化政策暂时尚未制定。而在此前,青岛互联网金融产业园也已落户高新区,该项目占地面积130余亩,总投资4.6亿元人民币,致力于打造成为国内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园。该产业园主要为互联网金融企业量身建设独栋办公、平层办公、LOFT办公,以及配套建设金融博物馆、研究院、互联网金融实验室、企业家俱乐部和人才公寓等。而据了解,下一步高新区将围绕青岛软件科技城加快布局建设互联网金融功能区,着力吸引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信贷、金融电商、众筹融资、移动互联、移动金融等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项目和企业,打造高新区互联网金融品牌。力争3年内,集聚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区不少于2家,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少于30家,打造一批行业标杆企业,成为半岛区域互联网金融发展示范区和先行区。
9.1 附:《鼓励发展新型业态和商业模式若干政策措施》(青发改服务〔2014〕395号)
新型业态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新动力,促进产业升级的主要手段。商业模式创新是企业盈利方式的创新,与技术创新协同催生新的企业。为加快培育新型业态,鼓励企业商业模式创新,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特制订以下措施。
1.大力发展新型业态和商业模式。到“十三五”末,全市将大力发展高档汽车销售、高端会展、时尚消费品零售、高端影视文化、健康、体育、中介服务等新型业态,创新发展互联网金融、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物流、第四方物流、科技成果挂牌交易等新型商业模式,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2.推动线上与线下结合。发挥我市产业、品牌、专业市场等线下资源优势,引导企业利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突破外部资源利用界限,大力发展境内外电子商务,再创竞争新优势。鼓励企业为适应电子商务特点和新消费方式,对产品设计、品牌推广、营销方式、渠道物流、支付结算、售后服务等环节进行革新,发挥实体店展示、体验功能,以新型业态促进线下生产与销售。
3.推动制造与服务结合。以价值链、产业链延伸为重点,引导企业依托制造优势发展服务业,从生产加工跨界拓展为流程控制、产品研发、市场营销、客户管理等生产性服务,向服务提供商转型。壮大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科技信息、文化创意、服务外包、节能环保等产业规模,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
4.推动科技与市场结合。鼓励协同创新,加快创建一批市级以上协同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组织,支持产学研联合实施行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品开发。推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以技术、设备等科技资源入股企业,形成创新利益共同体,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和效果。推动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支持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和行业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设计、研发、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集聚技术、人才、先进设备等创新资源。
5.推动产业与金融结合。以资本结构的优化引领产业转型和产品升级,鼓励企业开展资本运营,寻找战略投资伙伴或引入创业投资资本,采取投资控股、债务重组等方式,收购境外知名品牌、先进的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积极开展境外资源合作开发,打造国际化品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参股投资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
6.探索新型产学研运营机制。鼓励建立由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投资公司等组成的各类产学研运营机制,构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新商业模式。各级科技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优先支持与重点产业龙头企业有良好合作基础、企业投入占总经费50%以上的创新中心建设。
7.搭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平台。加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高校、院所技术成果按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年最高30万元。
8.推广科技成果挂牌交易机制。加快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探索技术经纪人主协调机制,建立技术交易商业模式;以财政后补助方式,加快蓝海技术交易市场网络系统建设,提供网上便捷的科技成果和企业技术需求发布服务,打造国内一流的网上技术交易市场;市与区(市)共建特色技术市场,活跃区(市)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
9.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新型业态开展业务。搭建金融机构与新型业态企业的对接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新型业态和商业模式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组建青岛高创科技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搭建科技投入运营平台,发挥市场对科技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组建一批多元化、多业态的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探索智库联合基金“社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新模式,组织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及竞争前技术研究,扩大专利池和科技成果储备规模。
10.推进融资模式创新。大力引入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鼓励各种社会资本以天使投资形式支持商业模式创新。探索创立以民营资本为主的市级商业模式创新投资基金,进行独立的基金法人管理,试点引入由国有资本投资创立、民营资本联合控股、企业化社会化经营运作的创业投资机制,国有资本以优先股、无投票权股等形式参与基金运作,分享基金收益。市级财政统一整合服务业各行业扶持资金进市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引导基金中设立新型业态和商业模式创新基金。市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重点用于新兴服务业和成长性较好、商业模式创新的中小型服务业企业。
11.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机构依法发起设立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网络证券和网络基金销售等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商业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消费金融、汽车金融、金融租赁和金融电商等各类金融机构。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型业态和创新模式,市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等财政资金予以重点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才按规定享受本市人才引进政策。
12.建立信息化支撑平台。以大数据、智能物流、互联网金融、物联网、开放平台等为重点,引导具备一定规模的实体市场进行信息化、智能化、多功能化改造,鼓励企业充分运用外贸电子商务平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等开拓市场,促进虚拟平台与实体生产网络深度融合。建立适应商业模式创新需要的信息化支撑体系,优化、完善我市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支持、培育无线宽带和光纤到户(FTTH)接入,建成TD-LTE网,实现4G投入应用,加快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大力推进 “智慧城市”建设,鼓励企业基于“智慧城市”各项应用开展商业模式创新经营实践。
13.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运营,可由政府和运营商共同投资建设,政府投入比例不超过20%。以投资入股的方式扶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广和应用,财政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开发建设实际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通过海关监管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商品,企业可凭汇总的报关单等实现退税、结汇。
14.推动创新人才向企业集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商业模式创新领域高层次人才创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对开展商业模式创新项目的人才,适度给予免担保信贷支持。
15.开展典型案例示范认定。每年认定一批商业模式创新典型和最佳商业模式创新企业,对规模以上企业参与商业模式创新企业认定,不再以企业营业额、注册资本额、纳税额作为认定标准。探索建立适应我市实际的新型业态和商业模式创新认证体系,鼓励市行业协会征集筛选并建立商业模式创新案例库,开展商业模式创新企业认定。
16.组织交流宣传。着力提升企业对商业模式创新重要性的认识,组织企业代表赴先进地区学习商业模式创新的经验,鼓励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知名院校、科研机构组织的商业模式创新教育培训研讨活动。支持在青高校开展商业模式创新研究,为企业商业模式创新提供智力支持。引导新闻宣传机构加强对商业模式创新成功案例的宣传报道,在经济新闻中安排专门版块、栏目、时段介绍商业模式创新的成功经验。
10.武汉
2014年年中,继华中首条民间金融街亮相后,“华中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也正式落户武汉,截至目前,已有30多家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汉设立了后台服务中心,数量比肩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武汉的定位非常明确,就是要全面建成中国中部地区的区域金融中心,以及以科技金融为重点的全国性的专业金融中心,以互联网金融为先导的金融创新试验区,形成以武汉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相匹配的全国性的金融中心。而更早的则是在今年4月份,由武汉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召集商务局、财政局、工商局、信息产业化办公室、东湖高新区、汉口银行及中南财大等多部门开展研讨,形成了《武汉市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为武汉进一步发展互联网金融产业提供了指引。
同年8月开始,业内就已传闻“武汉模式”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意见“13条”(《武汉市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武汉意见”)即将出台。其内容将涵盖武汉市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政策措施、工作机制、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环境营造,以及武汉在引导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防控相关领域金融风险方面的打算和举措。同时,“13条”中还明确提到,努力拓展互联网金融企业融资渠道,拿出财政资金作为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金注入。其中的亮点是,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新三板上市,进入股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此外,在人才引进、产业布局上都进行了明确,江汉区、东湖高新区有着较好的金融基础,武汉中央商务区已成为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因此,将在这两地全面布局,促进互联网产业聚集。同时,在企业落户、人才引进等诸多方面也将给予政策优惠。
据介绍,武汉意见涉及颇为全面的配套,不仅仅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某个方面,对第三方评测、评级、征信、培训等外围机构均有提及和相应的扶持。武汉意见中明确要完善配套支持体系,鼓励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客户资金存管(监管)、渠道营销、风控外包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支持设立、发展提供数据存储及备份、云计算共享、大数据挖掘、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维护等基础服务的机构,支持建立互联网金融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同时,还将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目前,武汉意见尚未正式出台。
发布人:苏延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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