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解读系列七:公约

 

互联网金融的自律公约
 
本部分将重点梳理一批具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公约。自律公约从法律层面来看,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对于规范行业自律、形成行业标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尤其是在互联网金融这一亟需高度自律的行业更是如此,因此,值得研究和探讨。
 
(一)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
1.简要概述:2012年12月21日,在“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业年度峰会”上,国内首家网络信贷服务企业联盟即“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宣告成立。该联盟成立之后,产生的将是集聚的规模效应,其未来的工作有四方面:首先把市场透明度提高,让投资者了解风险。其次,业务风险管理的基本标准加强,包括借款上限,坏账的黑名单联盟成员共用享等来降低整个市场风险。第三,联盟合作进行反洗钱监控。最后,联盟成员需交换技术经验。
2013年12月18日,联盟发布了全国首个《网络借贷行业标准》,这为高速发展但风险较高的网络借贷(P2P)行业制定了“游戏规则”。《网络借贷行业标准》从十个方面对网贷行业(P2P)提出了近50条的自律要求,标准之高、之细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
2.具体内容
总则
    1.为规范网络借贷行业,明确网络借贷行业作为中介服务机构的本质属性和各类业务活动的规范边界范围,按照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要求,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2.释义:网络借贷是通过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为资金的投资方(出借人)与资金的需求方(借款人)建立直接借贷关系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作为中介机构,为借贷活动提供信息发布、风险评估、信用咨询、交易管理、客户服务,向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服务以获得服务费。
  3.本标准制订的指导原则: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自2013年以来发表的关于网络借贷的政策指导意见。
  4.本标准制订的目的:依据本标准要求“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简称联盟)成员严格遵循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政策法规,严格规范网络借贷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
  5.本标准由联盟提出并组织起草,适用于联盟成员单位。
  6.本标准上报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备案。
  7.本标准于2013年12月18日正式发布。
    第一章:运营持续性要求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发布、风险评估、信用咨询、交易管理、客户服务等咨询服务,且上述服务不以借贷关系的建立而结束。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符合持续性运营的要求。
  2.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根据当前的业务规模,保证充分的运营条件(包括平台的运营资金、运营团队、运营支持等),保证平台继续运营至所有借贷关系结束。
  3.联盟积极筹备并参与建立网络借贷服务机构破产隔离机制。
第二章:高层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管应当向联盟进行报备,备案内容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从业经历等。
  2.网络借贷服务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管中至少应有三名具备从事金融、法律、会计行业五年及以上的从业经验;
  3.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中负责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的高管必须具备信贷风险管理工作五年及以上的管理经验;
  4.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必须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包括无银行信贷严重逾期记录、无被开除公职记录、无因违法违规或违纪被解除职务的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无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等);
  5.联盟积极筹备并推进网络借贷行业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及任职资格考试。
第三章:经营条件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有与业务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并符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业务处理的完整性、一致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3.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客户申请资料、客户信用评估资料、借贷两端客户匹配信息等记录、客户借贷及还款资料等,客户的所有原始资料应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五年,其相关电子资料应永久保存。
  4.如客户涉及反洗钱调查,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五年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相关资料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四章:经营规范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
  2.公司必须建立自有资金与出借人资金隔离制度,出借资金由第三方账户管理,公司不得利用任何方式挪用出借人资金。
  3.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必须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建立直接对应的借贷关系,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不得在匹配借贷关系之前获取并归集出借资金,不得以期限错配的方式设立资金池。网络借贷服务机构的股东或工作人员不得以期限错配为目的参与债权投资。
  4.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不得虚构债权或篡改借贷信息。
  5.网络借贷服务机构的经营应当公开、透明,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出借金额、借款金额、期限、费率、回报、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在合同中载明。
第五章:风险防范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需要建立规范、标准、专业的风险管理体系和业务操作流程,严格防范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控制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
  2.为了维护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仅限于从事金融信息服务业务,不得直接参与借贷行为。
  3.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建立第三方资金管理机制,通过与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第三方支付等法定机构合作。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名下的银行帐户,或其实际控制人的银行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接收、归集客户出借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支付等法定机构管理的出借人资金。
  4.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鼓励出借人通过“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以充分体现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5.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采用统一的风险评估指标发布逾期风险信息。联盟设立统一的对外发布的统计口径:90天以上逾期率,计算公式为:当前已经逾期90天以上的借款账户的未还本金总额/120天以前开户的账户的借款合同总额。逾期风险信息须每季度向联盟报备,并至少每半年通过联盟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后向出借人公开。
第六章:信息披露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每年必须接受联盟认可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同意其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全部交易数据进行抽查,并为其访问平台的真实交易数据提供便利。审计结果须按联盟要求进行公示。
  2.网络借贷服务机构须将公司的基本信息(公司股东基本信息及组织管理结构、基本业务模式)、平台运营情况(运营时间、平台收费标准、运营模式)、基本业务数据(平台交易额、累计用户数、平均单笔借款金额、出借人收益情况)、平台上交易的风险指标(90天以上逾期率)等方面的信息上报至联盟。如有变更,须在30天内将变更信息上报联盟。上报信息仅作为联盟内部使用,不作为对外公示使用。
  3.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公开披露信息的内容无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章出借人权益保护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确保向出借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该真实、客观地提示网络借贷投资的风险,网络借贷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以平台名义向出借人承诺保本保息,提示出借人小额分散的投资策略,在出借合同中明确、清晰地阐述双方权利义务,不误导出借人作出出借判断。
  3.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该保证出借人的投资自由,并为出借人的有效投资提供便利。
第八章:征信报告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与至少一家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具备个人、企业征信合法资质的征信机构开展基于数据报送的合作。
  2.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完整、准确地向征信机构报送网络借贷业务数据,从逾期信息逐渐过渡到全量数据的报送,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借贷借款人主体基本信息、贷款开立信息、贷款还款信息、特殊交易信息等。
  3.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主动及时(至少每月一次)提供增量业务数据。
  4.网络借贷服务机构须保证提供给征信机构的信息与本机构掌握的业务数据准确一致。
  5.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合法、合规地查询信用报告,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必须经过信息主体的直接授权,查询用途必须与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业务直接相关。
第九章:行业监督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联盟要求,严格履行本标准,并自愿接受联盟监督。
  2.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联盟提交经过第三方审计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3.联盟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书面同意,有权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对从业机构的网络借贷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和审计。
  4.因职务犯罪或者有确切证据证明的职务违法行为而被网络借贷服务机构解除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向联盟进行通报,并由联盟将相关信息通报至各成员单位。
5.严重违反本标准的,经联盟成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联盟可决定取消其成员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6.联盟以“上海市互联网违法与违规信息举报中心”为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
  举报电话:021-55056666邮箱:jubao@sisa.net.cn
第十章:适用范围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联盟成员均应遵守本标准的要求。
 
(二)互联网金融千人会俱乐部(IFC1000)《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公约》
1.简要概述:2013年8月13日,在“2013年中国互联网大会”之互联网金融中国峰会上,伴随互联网金融兴起的“互联网金融千人会俱乐部”(简称IFC1000)宣告正式成立。这是一个第三方的行业俱乐部,宗旨是以互联网精神和思想为原则,致力于为中国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而努力,并为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领域的创新力量支持。其发起成员均是由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各界精英组成,共有23名联合创始人,已有超过500多名会员积极准备加入。其愿景是希望吸引1000位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行业领袖与精英,希望扶持1000个互联网金融的卓越项目,成就1000家互联网金融领域标杆企业。同日,IFC1000发布了一个拥有八条纲领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公约》
2.具体内容
    (1)打造开放平台,融通普惠百姓;(2)推崇自律精神,坚持阳光运营;
  (3)接受各界监督,提升行业公信;(4)强化风控体系,完善披露标准;
  (5)探索业务创新,推动经济繁荣;(6)寻求合作共赢,反对恶性竞争;
  (7)尊重客户权益,支持信息共享;(8)回归金融本质,履行社会责任。)
  
(三)《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自律公约》
1.简要概述: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于2014年5月,团体成员主要分布在大珠三角以及经济发达城市。协会秉承推动广东现代金融业创新发展、规范发展、健康发展,加快广东区域现代金融中心建设的成立目的,结合广东金融业发展特点,重点突出在建设健康安全的互联网金融等具有强烈现代信息特色的金融行业的服务。遂后其发布了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
2.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遵照“协作共享、加强管理、规范发展,优化经营环境”的基本方针,为维护广东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正常秩序,规范互联网金融业服务,避免不正当竞争,依法促进和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广东互联网金融行业是指从事但不限于在广东境内经营或注册P2P网贷平台、众筹、第三方支付、大数据、在线理财、在线金融产品销售、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等的总称。
第三条互联网金融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诚实守信、公平公开、自律自强。
第四条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优化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自律条款
第六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金融业、互联网行业以及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宏观政策、行业政策、区域地方相关的管理法律、法规,维护公众利益,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自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作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与用户无关的并有可能损害用户利益的经营活动,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做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的活动。
第九条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以及金融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自觉履行互联网金融的自律义务:
(一)自觉维护平台的公正透明,确保交易双方所提供的信息安全。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的项目信息、项目目的、借款流程等信息应公开透明,不隐瞒不欺骗;
(二)投资者资金应专款专用,不能将网络融资资金挪作他用;
(三)增强自身风险控制能力。防范因互联网金融高频交易产生的新的系统性风险;提升平台技术管理能力,减少并尽可能杜绝因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攻击、网络金融诈骗等造成的用户资金损失;
(四)应加强网络借贷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自觉遵守国家反洗钱监管要求,合理引导资金有效流动;如资金产生异动,自觉向相关国家部门反映问题。
第十条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应自觉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不支持、不鼓励诋毁竞争对手、虚假制造有关竞争对手的负面信息。
第十一条在线理财产品应合理合法宣传,不夸大其收益率,同时应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全行业从业者共同防范计算机恶意代码或破坏性程序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反对制作和传播对计算机网络及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恶意攻击能力的计算机程序,反对非法侵入或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用户信息。
第十三条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战略,对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十四条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信息交流,合作开发,共同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科研、教育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等,为我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六条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七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公约的执行
第十八条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互联网金融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互联网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二十条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一条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二条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八条本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公约由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公约自协会成立之日起施行。
 
(四)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
1.简要概述: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简称CAM),其前身是“中国小额信贷发展促进网络”,是中国小额信贷领域首家全国性会员制行业协会组织。为加强P2P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服务机构的自律,联盟于2012年12月成立了P2P行业委员会,制定了P2P行业自律公约,开始了加强行业自律的探索。
2.具体内容
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和维护我国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P2P服务机构”)行业阳光化、规范化地发展,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保护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经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中P2P服务机构倡议并经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理事会同意,在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下设立“中国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P2P行业委员会”)。本公约适用于P2P行业委员会全体成员机构,由所有P2P行业委员会成员机构共同遵守。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P2P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个人对个人小额信贷风险管理、理财咨询等一整套信贷风险咨询和管理服务,并已加入P2P行业委员会的第三方信息咨询服务机构。
第三条 P2P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P2P行业委员会制定的行业公约,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四条 P2P服务机构应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完善企业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一章行业自律与管理施。
第五条合法经营施。
P2P服务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施。
第六条合规经营施。
P2P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行业规则,本着诚信、勤勉、敬业的原则,审慎从事本公约第二条所述的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业务,积极推进行业自律。施。
P2P服务机构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与自我管理,将“以诚为本”的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P2P行业委员会倡导和督促P2P服务机构建立第三方审计及第三方法律监督制度。为保证公正性,P2P服务机构应选择具有一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并定期向P2P行业委员会披露运营情况。
第七条行业自律对于服务出资人的要求
服务出资人的基本自律原则是充分、及时地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大类:
一、准确的风险指标
(1)鉴于风险指标本身的复杂性,以及风险指标对于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P2P服务机构应按照统一的风险指标定义方式定期进行统计,自觉接受P2P行业委员会对于执行情况的检查。
(2)P2P服务机构按P2P行业委员会指定的方式定期披露风险指标。
(3)风险指标的计算方式、相关支付数据、交易凭证以及计算结果应经过审计机构的审核确认。
二、严格的资金管理
(1)P2P服务机构严格界定自身的信息咨询服务特征,只提供风险评估、理财咨询等服务,不得占据、集取、挪用、控制客户的出资资金。
(2)P2P服务机构的运营资金与所服务的出资人、借款人的资金必须
完全分离。
(3)P2P服务机构应有足够的资金,覆盖基本的运营成本,以保证即使没有新的出资资金,现有的业务也可以持续到将所有的贷款都逐笔收回。
(4)P2P服务机构的资金管理、交易凭证、银行账单应经过审计机构的审核确认。
三、杜绝虚假债权
(1)P2P服务机构必须清楚地让出资人看到出资金额的实际走向及所处状态。
(2)P2P服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出资人账户,以保证在出资、借款、还款、赎回过程中的资金流向对于出资人完全公开透明。
(3)P2P服务机构的债权匹配数据应该经过审计机构的审核确认。
第八条行业自律对于服务借款人的要求
服务借款人的基本自律原则是完整、公开地提供真实、准确的贷款成本,保证没有其他任何隐藏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大类:
一、较低的信贷额度
(1)P2P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贷款额度必须与“个人对个人小额信贷”的业务内容相适应。鼓励针对弱势群体及落后地区的服务,鼓励针对目前没有被银行金融服务体系覆盖的社会需求的服务。
(2)平均贷款额度水平应该定期向P2P行业委员会披露。
二、清晰的利率水平
(1)P2P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贷款利率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规定。
(2)计息方法以及全部贷款成本必须公开、透明,没有任何其他隐含成本,全部贷款成本定期向P2P行业委员会披露。
三、合理的服务收费
(1)P2P服务机构提供风险控制、信息咨询服务、风险拨备、支付运营成本而合理收取相关服务费用时,需要在公开、透明、合理、自愿的原则下,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并按服务协议的约定收取费用。
(2)服务费率的确定既要充分考虑实际运营成本,也要考虑信贷风险水平和客户实际可以接受的程度。
四、借款人的借款、还款信息应主动纳入统一的征信体系
(1)P2P 服务机构应积极与征信机构合作,支持建立涵盖P2P服务机构借款人信息的征信管理系统平台,通过数据报送和数据查询的双向数据交流,增加P2P服务机构防范信贷风险的能力。
(2)P2P 服务机构应定期将各自平台的借款人数据,包括全部借款信息、全部还款信息报送征信系统,使诚实守信者建立良好信用记录,违约失信者增加违约成本。
第九条行业管理要求
一、客户权益保护
(1)P2P服务机构应尊重和保护借款人和出资人的个人隐私。P2P服务机构对客户基本资料和信用资料进行收集、使用和保存,应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或授权,对客户的各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P2P服务机构应制定科学、完善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本平台信贷业务之外的业务。P2P服务机构除向征信系统提交借款人数据外,未经客户允许,不得将客户信息提供给交易之外的机构和个人。
(2)P2P服务机构在进行业务的宣传及推介时,必须尊重客户的相关知情权。客户有权了解出借相关的利率、风险、流程、P2P服务机构运营基本情况等信息。P2P服务机构对借贷相关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必须及时告知客户,相关服务协议中应涵盖风险提示条款。
(3)客户享有建立借贷关系的自由选择权和决定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客户对于借贷关系是否建立,以及资金的出借方式等享有自由选择权和最终决定权。
(4)P2P服务机构的服务团队、业务团队在进行客户信息获取、客户关系维持、还款提醒、催收等过程中,不得对客户进行恶意骚扰,不得对客户有言辞或人身攻击等行为,并且必须注意语言的使用,尊重客户的基本人权。
(5)P2P服务机构应建立畅通的客户沟通渠道,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二、业务公开、透明
P2P服务机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并通过定期审计,发布相应业务信息,保证业务活动的公开透明。P2P服务机构应为借贷双方传递完整、准确、及时的交易信息,实现借贷双方进行交易判断所需要的信息对称,控制交易风险。
三、信息披露规定
P2P服务机构应做好内部业务信息统计,通过独立审计,形成完善的业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体系。应当向P2P行业委员会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风险指标的计算方式以及计算结果;
(2)逾期90天以上的同账龄逾期率;
(3)是否有风险备账户及余额水平;
(4)在现有业务发展停顿(没有出资人新的资金出资)的情况下,现有业务可以持续的月份数;
(5)平均贷款额度水平;
(6)客户承担的全部贷款成本,含每一项的具体内容及收费理由;
(7)严重违约的客户名单;
(8)严重违约的从业人员名单。
四、建立安全可靠的IT系统
P2P服务机构应搭建一个有基础设施平台、软硬件体系等多领域业务和技术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涵盖客户咨询、风险评估、数据处理、操作流程、业务策略的具有综合咨询服务功能的IT系统平台,保证系统能够有效地支持业务的运营和确保信息安全。
五、反对不正当竞争
P2P行业委员会鼓励P2P服务机构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倡导合法、公平、有序的良性商业行为。
第十条从业企业退出执行机制
P2P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退出执行机制,即企业因自愿解散、被撤销、依法执行破产等任何情形导致企业终止运营时,企业应从以下方面有效地保障客户利益。
一、应至少提前三个月通知客户企业的终止时间、终止原因。
二、应成立执行工作组,执行企业的退出执行制度,并保证客户在企业终止前及终止后的一定时间内能够及时与企业取得联系。
三、对于未履行完毕的贷款合同,企业在终止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借贷双方的贷款合同继续履行。
四、对于未充分回收的贷款,企业在终止前应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借款人继续还款,最大程度地协助出借人回收剩余款项。
五、应留有足够的资金,覆盖基本的运营成本,以保证在新业务发展停止后,现有的业务也可以持续到将所有贷款都逐笔收回。
第二章行业从业人员自律与管理
第十一条 P2P服务机构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履行的行业自律义务:
一、不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做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
二、不诋毁、贬损其他P2P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声誉;
三、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四、不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其他利益;
五、不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贷款业务、不低价竞争客户。
第十二条行业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并熟悉相关的理财或金融知识,自觉接受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行业从业人员在行业内各P2P服务机构之间的流动应规范有序。P2P服务机构应保障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业人员不得损害各P2P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行业从业人员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问题被辞退的,应纳入严重违约的从业人员名单,行业内其他服务机构不应再接纳其从业。
第三章公约的实施
第十五条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及P2P行业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本公约,负责向P2P服务机构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维护P2P服务机构的正当权益,并对P2P服务机构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十六条 P2P行业委员会下设自律工作执行小组,并在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秘书处设立P2P行业自律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的日常工作。自律工作执行小组成员由P2P行业委员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代表P2P行业委员会成为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的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P2P自律工作办公室设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专职人员由联盟秘书处和P2P自律工作执行小组考核后录用,兼职人员由P2P行业委员会成员机构推荐并经自律工作执行小组考核后录用。
第十七条为保证自律公约的有效实施和监督,P2P行业委员会应为自律工作执行小组及自律工作办公室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经费预算由P2P自律工作执行小组编制,提交P2P行业委员会审核批准。经费由各成员机构分摊认缴,经费使用情况由P2P行业委员会监督审核。
第十八条 P2P服务机构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规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P2P服务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时,应自觉维护行业团结,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重,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当协商难以达成时,可请求自律工作执行小组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公约的P2P服务机构,其他P2P服务机构均有权及时向自律工作执行小组反映情况。经查证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自律工作执行小组视情况给予通报或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公约由P2P行业委员会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本公约遵循“动态修订、逐步完善”原则,在试行期间及试行结束后,经本公约执行机构或者本公约三分之一以上签署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由P2P行业委员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签约机构:
机构法人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公章)
 
(五)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行业自律公约(修订版)》
1.简要概述:中国小额信贷联盟(CAM)针对此前公约的诸些不足之处,并结合最新的行业监管动态,于2014年11月又发布了自律公约的2.0版,即《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行业自律公约(修订版)》,下面给予列明,供各界看看其中的变化。
2.具体内容
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和维护我国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以下简称“P2P信息中介机构”)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保护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经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中P2P信息中介机构倡议并经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理事会同意,在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下设立“中国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P2P行业委员会”)。本公约适用于P2P行业委员会全体成员机构,由所有P2P行业委员会成员机构共同遵守。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P2P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为民间小额借贷双方提供借款风险评估、出借咨询等信贷风险咨询和交易撮合、债权匹配、贷后管理等中介服务,并已加入P2P行业委员会的第三方信息咨询服务机构。P2P信息中介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信用中介业务。
第三条 P2P信息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P2P行业委员会制定的行业公约,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四条 P2P信息中介机构应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完善企业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制定积极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一章行业自律与管理
第五条合法经营
P2P信息中介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
第六条合规经营
P2P信息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行业规则,本着诚信、勤勉、敬业的原则,审慎从事本公约第二条所述的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业务,积极推进行业自律。
P2P信息中介机构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与自我管理,将“以诚为本”的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P2P行业委员会倡导和督促P2P信息中介机构建立第三方审计及第三方监督制度。为保证公正性,P2P信息中介机构应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并定期向P2P行业委员会披露运营情况。
第七条行业自律对于服务出借人的要求
服务出借人的基本自律原则是充分、及时地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大类:
一、准确的风险指标
(1)鉴于风险指标本身的复杂性,以及风险指标对于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P2P信息中介机构应按照统一的风险指标定义方式定期进行统计,自觉接受P2P行业委员会对于执行情况的检查。
(2)P2P信息中介机构按P2P行业委员会指定的方式定期披露风险指标。
(3)风险指标的计算方式、相关支付数据、交易凭证以及计算结果应经过审计机构的审核确认。
(4)P2P信息中介机构必须如实向出借人提示出借风险,不能通过承诺本金安全、承诺收益等方式误导出借人。
二、严格的资金管理
(1)P2P信息中介机构严格界定自身的信息中介服务特征,只提供风险评估、出借咨询等服务,不得占据、集取、挪用、控制客户的出资资金。
(2)P2P信息中介机构的运营资金与所服务的出借人、借款人的资金必须完全分离。
(3)P2P信息中介机构应有足够的运营资金,覆盖基本的运营成本,以保证即使没有新的业务增长或业务停止,现有的业务也可以持续到将所有的贷款都逐笔收回。
(4)P2P信息中介机构的应该对于数据安全、网络安全、运营风险等有充分的控制措施,保证业务可以持续不中断地正常进行。
(5)P2P信息中介机构的资金管理、交易凭证、银行账单应经过审计机构的审核确认。
(6)P2P信息中介机构不能持有出借人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P2P信息中介机构需要为每个出借人的资金进行第三方托管,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独立于P2P信息中介机构的资金账户。
(7)P2P信息中介机构对于所有出借人都要实名登记。
三、杜绝虚假债权
(1) P2P信息中介机构必须清楚地让出借人看到出资金额的实际走向及所处状态。
(2)P2P信息中介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出借人账户,以保证在出资、借款、还款、赎回过程中的资金流向对于出借人完全公开透明。
(3)P2P信息中介机构的债权匹配数据应该经过审计机构的审核确认。
(4)应对借款人借款用途作说明,如资金去向为“两高一剩”“股市期货”等高风险行业,应向出借人做足够的风险揭示;
第八条行业自律对于服务借款人的要求
服务借款人的基本自律原则是完整、公开地提供真实、准确的贷款成本,保证没有其他任何隐藏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大类:
一、较低的信贷额度
(1)P2P信息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贷款额度必须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针对弱势群体及落后地区的服务,鼓励针对目前没有被银行金融服务体系覆盖的社会需求的服务。
(2)平均贷款额度水平应该定期向P2P行业委员会披露。
二、清晰的利率水平
(1)P2P信息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贷款利率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规定。
(2)计息方法以及全部贷款成本必须公开、透明,没有任何其他隐含成本,全部贷款成本定期向P2P行业委员会披露。
三、合理的服务收费
(1)P2P信息中介机构提供风险控制、信息咨询服务、风险拨备、支付运营成本而合理收取相关服务费用时,需要在公开、透明、合理、自愿的原则下,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并按服务协议的约定收取费用。
(2)服务费率的确定既要充分考虑实际运营成本,也要考虑信贷风险水平和客户实际可以接受的程度。
四、借款人的借款、还款信息应主动纳入统一的征信体系
(1)P2P信息中介机构应积极与征信机构合作,支持建立涵盖P2P信息中介机构借款人信息的征信管理系统平台,通过数据报送和数据查询的双向数据交流,增加P2P信息中介机构防范信贷风险的能力。
(2)P2P信息中介机构对于所有借款人都要实名登记,应定期将各自平台的借款人数据,包括全部借款信息、全部还款信息报送征信系统,使诚实守信者建立良好信用记录,违约失信者增加违约成本。
第九条行业管理要求
一、客户权益保护
(1)P2P信息中介机构应尊重和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个人隐私。P2P信息中介机构对客户基本资料和信用资料进行收集、使用和保存,应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或授权,对客户的各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P2P信息中介机构应制定科学、完善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本平台信贷业务之外的业务。P2P信息中介机构除向符合资质的征信机构提交借款人数据外,未经客户允许,不得将客户信息提供给交易之外的机构和个人。
(2)P2P信息中介机构在进行业务的宣传及推介时,必须尊重客户的相关知情权。客户有权了解出借相关的利率、风险、流程、P2P信息中介机构运营基本情况等信息。P2P信息中介机构对借贷相关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必须及时告知客户,相关服务协议中应涵盖风险提示条款。
(3)客户享有建立借贷关系的自由选择权和决定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客户对于借贷关系是否建立,以及资金的出借方式等享有自由选择权和最终决定权。
(4)P2P信息中介机构的服务团队、业务团队在进行客户信息获取、客户关系维持、还款提醒、催收等过程中,不得对客户进行恶意骚扰,不得对客户有言辞或人身攻击等行为,并且必须注意语言的使用,尊重客户的基本人权。
(5)P2P信息中介机构应建立畅通的客户沟通渠道,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6)P2P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自有资金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服务,不得对出借人的借款本金或收益作出承诺。
(7)P2P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自有资金介入交易,或者拆标、期限错配,替出借人承担流动性风险,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
(8)P2P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利用P2P服务方式为自己融资。
二、业务公开、透明
P2P信息中介机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并通过定期审计,发布相应业务信息,保证业务活动的公开透明。P2P信息中介机构应为借贷双方传递完整、准确、及时的交易信息,实现借贷双方进行交易判断所需要的信息对称,控制交易风险。
三、信息披露规定
P2P信息中介机构应做好内部业务信息统计,通过独立审计,形成完善的业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体系。应当向P2P行业委员会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第三方资金托管及具体资金流向细节;
(2)风险指标的计算方式以及计算结果;
(3)逾期90天以上的同账龄逾期率(指到报告日时当前已经逾期90天以上的账户的未还本金总余额 / 到报告日时120天以前开户的贷款合同总金额)
(4)是否有风险准备金账户、风险储备及余额水平;
(5)平均贷款额度水平;
(6)客户承担的全部贷款成本,含每一项的具体内容;
(7)严重违约的客户名单;
(8)严重违约的从业人员名单。
四、建立安全可靠的IT系统
P2P信息中介机构应搭建一个有基础设施平台、软硬件体系等多领域业务和技术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涵盖客户咨询、风险评估、数据处理、操作流程、业务策略的具有综合咨询服务功能的IT系统平台,保证系统能够有效地支持业务的运营和确保信息安全。
五、反对不正当竞争
P2P行业委员会鼓励P2P信息中介机构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倡导合法、公平、有序的良性商业行为。
第十条从业企业退出执行机制
P2P信息中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退出执行机制,即企业因自愿解散、被撤销、依法执行破产等任何情形导致企业终止运营时,企业应从以下方面有效地保障客户利益。
一、应至少提前三个月通知客户企业的终止时间、终止原因。
二、应成立执行工作组,执行企业的退出执行制度,并保证客户在企业终止前及终止后的一定时间内能够及时与企业取得联系。
三、对于未履行完毕的贷款合同,企业在终止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借贷双方的贷款合同继续履行。
四、对于未充分回收的贷款,企业在终止前应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借款人继续还款,最大程度地协助出借人回收剩余款项。
五、应留有足够的资金,覆盖基本的运营成本,以保证在新业务发展停止后,现有的业务也可以持续到将所有贷款都逐笔收回。
第二章行业从业人员自律与管理
第十一条 P2P信息中介机构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履行的行业自律义务:
一、不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做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
二、不诋毁、贬损其他P2P信息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声誉;
三、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四、不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其他利益;
五、不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贷款业务、不低价竞争客户。
六、P2P信息中介机构高管人员应具备在国内外消费信贷/小额贷款行业的从业经验。
第十二条行业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并熟悉相关的理财或金融知识,自觉接受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行业从业人员在行业内各P2P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的流动应规范有序。P2P信息中介机构应保障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业人员不得损害各P2P信息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行业从业人员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问题被辞退的,应纳入严重违约的从业人员名单,行业内其他服务机构不应再接纳其从业。
第三章公约的实施
第十五条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及P2P行业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本公约,负责向P2P信息中介机构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维护P2P信息中介机构的正当权益,并对P2P信息中介机构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十六条 P2P行业委员会下设自律工作执行小组,并在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秘书处设立P2P行业自律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的日常工作。自律工作执行小组成员由P2P行业委员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代表P2P行业委员会成为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的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P2P自律工作办公室设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专职人员由联盟秘书处和P2P自律工作执行小组考核后录用,兼职人员由P2P行业委员会成员机构推荐并经自律工作执行小组考核后录用。
第十七条为保证自律公约的有效实施和监督,P2P行业委员会应为自律工作执行小组及自律工作办公室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经费预算由P2P自律工作执行小组编制,提交P2P行业委员会审核批准。经费由各成员机构分摊认缴,经费使用情况由P2P行业委员会监督审核。
第十八条 P2P信息中介机构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规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P2P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时,应自觉维护行业团结,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重,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当协商难以达成时,可请求自律工作执行小组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公约的P2P信息中介机构,其他P2P信息中介机构均有权及时向自律工作执行小组反映情况。经查证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自律工作执行小组视情况给予通报或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公约由P2P行业委员会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本公约遵循“动态修订、逐步完善”原则,在试行期间及试行结束后,经本公约执行机构或者本公约三分之一以上签署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由P2P行业委员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签约机构:
机构法人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公章)
 
(六)中国担保协会《中国P2P行业自律公约》
1.简要概述:中国担保协会于2009年7月8日由国内外知名金融担保行业企业家、著名专家、资深学者及相关业内机构人士共同组建而成。其主要任务是规范中国担保行业市场,促进担保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为会员服务及维权,实现合作、发展、维权、服务的理念。2013年1月,中国担保协会发布《中国P2P行业自律公约》。 
2.具体内容 
为保证我国P2P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P2P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经营性P2P行业自律,规范P2P行业运作和从业人员行为,树立P2P行业的良好形象,促进P2P行业健康运行,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实现行业发展目标,中国担保协会P2P工作指导委员会特制定本宣言,供全体会员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第一章  自律篇
第一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二条严格遵守P2P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维护合同各方合法权益。
第三条严格自律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P2P项目的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四条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积极配合、通力合作,保证P2P行业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依法规范信息披露工作,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及时向客户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建设以诚信为核心的P2P文化,传播P2P文明,致力于P2P行业的宣传及投资者教育,共同培育P2P市场。以规范的运作、专业的管理、稳健的经营,树立P2P行业的良好形象,维护公众对P2P行业的信心。关注公众对P2P行业行为的评议并接受其监督。  
第七条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全体员工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八条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强化廉洁自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倡导会员间以多种形式进行经验交流,互通信息,团结协作,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第十条 维护行业声誉,禁止下列行为: 
  1、以经营P2P或者相关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2、利用行业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3、将P2P资金挪用于非P2P目的的用途; 
  4、恶意竞争,贬损同业; 
  5、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6、利用受托人身份协助他人违反或变相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 维权篇
第十一条依法维护P2P行业合法权益,制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改善P2P行业经营环境,促进实现P2P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谋求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P2P市场环境,统一市场规则。实现P2P业务市场的各类参与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维护P2P投资者本身应该具有的合法、平等的经营权益。
第十三条维权范围包括:公平的市场准入规则,平等的P2P业务经营权利;P2P公司的金融债权、物权、知识产权、名誉权等其他各项权益不容受到损害。
第十四条维权工作坚持依法合规、集体认定、协调一致和联合行动的原则,各会员单位共同制定和修订有关维权方面的制度性文件,依靠行业力量,维护P2P行业的合法权益。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沟通,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在有关P2P行业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的宣传与诉求上,应尽量采取联合行动,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争取公众和媒体的理解与支持。
第十五条建立行业联合维权工作制度,协调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各会员单位依据相关法规或约定,共同提出并认真履行联合惩戒措施,及时向有关各方通报情况。开展防治、惩戒损害P2P行业权益行为的联合调研,调查和客观评判损害P2P行业权益行为人的信用状况,并在维护P2P行业合法权益的立法、司法建议等方面加强合作。
第十六条在P2P行业实施联合制裁过程中,如被制裁人对损害P2P行业权益的行为进行了切实整改并取得实际效果的,可撤销有关制裁。 
  第十七条 对损害P2P行业权益行为的认定、申报和制裁,实行会员单位申报,集体认定,同业制裁,统一执行的维权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建立信息沟通与情况通报制度。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召开专题协调会、高层联席会议及协会网站披露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信息共享。
笫十九条 中国担保协会P2P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P2P行业维权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沟通。各会员单位应履行本宣言规定的义务,配合和支持P2P行业协会所开展的维权工作。
第二十条联合维权措施包括: 
  1、内部通报:根据协商结果,将有关损害P2P行业权益行为的情况向各会员单位发出内部通报。 
  2、警示通知:对P2P行业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的,可向损害P2P行业权益责任人发出警示通知。 
  3、实行同业制裁:对不履行相关义务损害P2P行业权益行为的,应实施同业制裁。各会员单位接到同业制裁实施决定后应及时执行。 
  4、实施公开曝光或投诉:对被同业制裁的损害P2P行业权益责任人中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通过媒体公开披露,或向政府和有关司法部门反映和投诉。
5、其他方式:根据损害P2P行业权益行为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采取其他方式实施维权。
第三章文明服务篇
第二十一条规范P2P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全面提升P2P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以诚信为本,尽职专业的开展业务,树立P2P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P2P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提倡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服务理念,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层次的优质服务。无论客户大小、业务多少,都要一视同仁,保证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三条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服务机制,采用方便、快捷的工作流程,提高研究创新能力,积极开发让广大客户满意的新业务、新产品,让更多投资者享受P2P服务所具有的特色优势。
第二十四条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将"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的风格融入各项服务中,努力提高员工的从业素质,弘扬忠于职守、恪守信用、公正廉洁、文明热情、谦虚礼让、耐心周到、注重效率、保守秘密的职业精神。
第二十五条严把服务工作质量关,要求员工按照服务工作质量要求和规范化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做到快捷准确,把差错率降到最低。杜绝违规操作,发现内部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要求员工保持文明规范的行为举止,使用礼貌亲切的工作用语。工作过程中,注重文明礼貌,保持端庄大方,精神饱满,态度诚恳,不卑不亢,以良好的形象赢取公众对P2P从业人员的信赖。使用文明用语,提倡说普通话,使用服务用语时,根据区域习俗和客户特点灵活掌握。
第二十七条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号码,设立意见簿。对客户的服务需求和疑问咨询要及时办理、解释。对客户的批评要认真对待,虚心接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处理,妥善化解各种矛盾。
第二十八条做好P2P产品推介过程中的咨询服务工作,充分揭示相关风险,明确P2P业务参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对开发的新产品各种文件的制作应做到详尽、通俗。
笫二十九条定期对上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督促员工加强学习,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操作技术。要严格执行上岗资格认定制度,不合格者必须下岗培训。
第三十条中国担保协会P2P工作指导委员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意见,督促各会员单位推进文明服务工作,维护P2P行业整体形象,对严重违反文明服务宣言,损害P2P行业整体形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七)中国担保协会《全国担保行业等机构P2P业务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讨论稿)》
1.简要概述:中国担保协会在2013年发布了由其P2P工作指导委员会编著的《中国网贷(P2P)行业手册(2013版初稿)》,其中,公布了《全国担保行业等机构P2P业务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讨论稿)》。
2.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担保行业等机构开展P2P业务实行自律性规范管理,防范和控制行业风险,促进P2P业务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P2P业务的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为企业(中小、微型、工商户等)和自然人提供P2P融资业务咨询和担保机构及其中间业务的机构等。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资质是指从事P2P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的资金数量、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担保风险率等。
第四条本意见所称风险率是指从事P2P业务的机构开展经营业务时发生的代偿资金总额与自有实有资金总额的比率。担保风险率是指担保机构赔偿总额与担保机构实有资金总额的比率。管控风险率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风险管控风险出错资金和总资本流动比例。
第五条地方开展P2P业务的机构其业务指导机构是P2P工作委员会地方分会,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指导意见在当地的具体细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P2P业务的行业发展;
(三)审定授权范围内从事的P2P业务的机构的资质;
(四)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P2P行业资质等级证书》;
(五)配合当地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会、工信委(厅)等及其他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对P2P行业的指导监管;
(六)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二章从事P2P业务的机构的设立及年检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授权P2P业务登记管理的部门。对设立一年后的P2P机构中先获得资质证书及加盖行业年检公章的,工商登记部门给予年检参考。
第七条设立P2P机构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报告
1.设立目的;
2.发起人的名称和地址;
3.注册资金数额;
4.申请从事的业务范围。
(二)机构的章程
(三)机构的操作细则
(四)机构的经营业务管理办法
(五)有效的银行资金证明文件
第八条参与P2P业务的准入资质
一、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
(一)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从事再担保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亿元以上。
(二)发起人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具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从业人员,且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金融、担保和政策、法律等业务知识,具有5年以上商贸业务或3年以上金融、保险业务等工作经历,无违法违规行为;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无违法违规行为。三分之二人员有3年以上商贸业务或2年以上金融、保险业务等工作经历。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政府业务指导部门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3人以上获得从业资格证书;
(七)融资性担保公司参照以上条件参与P2P业务。
二、参与P2P业务的运营机构的资质
(一)运营机构注册资本金应达到500万元以上;
(二)发起人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具备不少于10人的专职技术从业人员,且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金融、担保和政策、法律等业务知识,具有5年以上商贸业务或3年以上金融、保险、网络业务等工作经历,无违法违规行为;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无违法违规行为。三分之二人员有3年以上商贸业务或2年以上金融、保险、网络业务等工作经历;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建立科学的风险评测和追踪体系;
(五)要有ICP备案和公安部门备案;
(六)政府业务指导部门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参与P2P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资质(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许可的资质要求)
四、参与P2P业务的软件开发商资质
(一)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拥有金融信息系统(具体模块详见附件)著作权证书及源代码。
(三)系统集成国家三级及以上资质。
(四)通过IS09001质量控制体系认证。(参照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
(六)公司从事金融信息系统软件开发时间不低于2年(提供证明材料或应用证明)。
(七)制造商按照中国担保协会P2P工作委员会提供的统一操作流程基础模版进行软件开发,进行公测且获得测试证书后发行。
第三章担保机构的资质等级
第九条担保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各级资质标准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亿元;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及高级职称,主要业务人员具有大学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80%以上;
3、经营第一年担保资金总额达1.5亿元以上,代偿率不超过2%。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金应达到7000万元;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学历及高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学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的70%以上;
3、经营第一年担保资金总额达1亿元以上,代偿率不超过3%。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金应达到3000万元;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60%以上;
3、经营第一年担保资金总额达6000万元以上,代偿率不超过4%。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金应达到2000万元;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学历及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及中级职称、初级职称者占人员总数的60%以上;
3、已担保项目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代偿率不超过5%。
第四章担保机构资质等级认定管理
第十条担保机构审批注册后,应向业务指导部门申请资质审查,取得资质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暂不核定资质等级,发给《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临时资质证书》;满一年后申请资质等级。申请资质等级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质申请报告
1、申请资质的目的;
2、拟申请的资质等级;
3、担保机构已具备的资金数量、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担保业绩的简要介绍。
(二)各地方指导部门核准的资质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本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应资信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与主要业务人员的身份证、学历和职称证件复印件;
(六)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业务指导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及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在6000万以上由中国担保协会核准资质,其他由地方省级协会核准。具体对其资金能力、人员素质、业务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实际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审;经审核符合等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等级证书》。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允许继续使用《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临时资质证书》一年;一年内仍不能达到条件者,自动退出担保行业。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的资质等级每一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机构,予以降级。
第十四条核定资质等级时可以申请升级。申请升级的担保机构必须向业务指导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资质升级申请书;
(二)原《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本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应的资信证明;
(四)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业务指导部门对资质升级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符合升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范围
(一)一级担保:可跨省区从事担保业务。
(二)二级担保:只能在省内从事担保业务;
(三)三级担保:只能在本地(州、市)从事担保业务;
(四)四级担保:只能在所在县(市、区)内从事担保业务;
(五)持有《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临时资质证书》的担保机构只能在地级(市、区)内从事担保业务。
第十七条担保机构必须在核定的担保范围内从事担保活动,不得擅自越级从事担保业务。
第十八条担保机构应每季度向其业务指导部门上报财务报表。
第五章担保机构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担保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业务指导部门交回原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资质或者核定等级后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业务指导部门备案,取消其资质等级资格后,依法按企业歇业、破产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向业务指导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因严重违规违纪被取消从事担保业务资格的,应终止担保业务。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应依法保护其财产,按法定程序清理债权、债务。
第六章其他机构资质等级
第二十一条运营机构等级由中国担保协会P2P工作委员会《P2P行业运营机构等级认证管理办法》进行评定并公布。(《P2P行业运营机构等级认证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二十三条软件开发商等级由中国担保协会P2P工作委员会《P2P行业软件开发机构等级认证管理办法》进行评定并公布。(《P2P行业软件开发机构等级认证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资质或报告监管部门取消资质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一)申请设立或者申请资质等级或申请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超越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担保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等级证书》的;
(四)损害企业或银行利益的;
(五)因担保过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担保机构代偿率超过7%,给予警告;代偿率超过10%,通报批评;代偿率超过20%,降低资质等级1级;代偿率超过25%,停业整顿;代偿率超过30%,取消资格。
第二十六条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中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部门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指导意见由中国担保协会P2P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在相关各部委备案,并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具体贯彻实施。
 
(八)中国担保协会《中国P2P行业北京宣言》
1.简要概述:中国担保协会在2013年发布了由其P2P工作指导委员会编著的《中国网贷(P2P)行业手册(2013版初稿)》,其中,公布了《中国P2P行业北京宣言》。
2.具体内容
为了更好地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维护P2P行业市场秩序、规范P2P行业行为、维护P2P公司的合法权益,经中国担保协会P2P工作指导委员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各会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中国担保协会P2P工作指导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各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国担保协会P2P工作指导委员会《P2P工作指导意见》确定的业务范围和核准的条款经营P2P业务,并遵循各会员单位间共同达成的业务协议、约定。
  第三条 各会员单位应重合同、守信用,共同维护P2P行业的社会信誉和应履行的社会职责。
  第四条 各会员单位应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认真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维护P2P市场秩序。在业务经营中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保证各业务的健康发展。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业务,争夺市场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方。
  第五条 各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及相关人员从业或任职规定,加强对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不得录用尚未与其他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代理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 各会员单位应认真遵守本公约所述及的各项约定,凡发现有违背本公约上述行为的,无论违反者是否是会员,各相关单位均有权向P2P行业工作委员会反映,若违规者为工作委员会会员,经中国担保协会P2P工作指导委员会查实后处理;若违规者为非会员单位,则由中国担保协会P2P工作指导委员会发出整改和修正建议书。
  第七条 本公约解释权归中国担保协会P2P工作指导委员会。
  第八条 本公约自二
О一三年一月十二日起实施。
 
(九)山东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自律倡议》
1.简要概述:山东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于2014年5月中旬,由山东省内8家平台倡议、发起,由山东省内40余家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自发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协会工作重点为加强山东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行业自律,优化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生态环境。协会以推动山东现代金融业创新发展、规范发展、健康发展,加快山东区域现代金融中心建设的成立目的,结合山东金融业发展特点,重点突出在建设健康安全的互联网金融等具有强烈现代信息和山东特色的金融行业的服务。山东率先在全国发起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八条自律倡议”。
2.具体内容
(1)为降低运营成本和风险,协会会员所运营的平台收益率应控制在年化18%以内;
    (2)建立恶意投资人提醒名单;
    (3)不从事自融、自担业务,或将P2P资金挪作它用;
    (4)不发布虚假借款信息,不进行误导性宣传;
    (5)经营中涉及的合同资料必须真实、规范;
    (6)信息公开透明,禁止贬损同业;
    (7) 建立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名单;
    (8)监管政策未出台前,协会会员必须守法、合规经营,不得非法集资和利用互联网进行欺诈。
 
(十)《山东省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1.简要概述:2014年6月7日,《山东省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自律公约》公布;加上“八条自律倡议”,共同形成了山东省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的格局。
2.具体内容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促进我省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山东省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互协”)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行业自律的宗旨和原则概括为如下山东省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宣言:
1、坚持行业自律,建设规范平台;
2、合法守规经营,接受社会监督;
3、坚持阳光运营,提升行业公信;
4、抵制恶性竞争,维护金融秩序;
5、完善风控体系,保持稳定发展;
6、杜绝吸储放贷,坚守行业底限;
7、保护个人隐私,共建信用体系;
8、持续经营创新,致力普惠金融。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省互协P2P网络借贷交易平台(以下简称P2P网贷平台)全体会员单位。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P2P网贷平台,是指经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个人对个人小额贷款风险控制、信用管理、理财咨询等一整套系统咨询和管理服务,并已加入省互协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五条 加入省互协的会员单位,要从维护本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营造健康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一章行业自律与管理
第六条守法合规经营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P2P网贷平台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支持和拥护国家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不违规经营,倡导P2P网贷平台及其从业人员认真从事本公约第四条所述的P2P网贷平台业务,积极推进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2、各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依法开展P2P网贷平台的居间服务业务。
3、会员机构应保证所促成的借贷交易的真实性,不得创建虚假客户申请和虚假交易信息。
4、不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非法集资,不得直接从事发放贷款业务。
5、各会员单位促成的民间借贷利率为市场化合理利率,上限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
第七条客户资金管理
1、各会员单位应逐步实施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以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
2、各会员单位应当为客户资金设立专门账户,在客户之间、客户与公司之间建立严格的账户分立制度;对客户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严格区别于公司自有资金。
3、各会员单位应严格履行中间划扣服务义务,不得侵占、挪用客户资金,不得将客户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之外的其他用途。
4、各会员单位发现客户资金来源不合法的,不得为其提供出借服务;不得协助、或与客户串通进行洗钱活动。
第八条企业内部控制
各会员单位应完善企业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提升风险控制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第九条 客户利益保护
1、各会员单位对客户基本资料和信用资料进行收集、使用和保管,应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或授权,不得擅自进行。
2、各会员单位对客户的各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各会员单位应采取各种保密措施,制定科学、完善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
3、在进行业务宣传及推介时,必须尊重客户的相关知情权。客户有权了解出借相关的利率、流程、服务机构运营基本情况等信息;并且,对借贷相关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必须及时告知,并且相关服务协议中应涵盖风险提示条款。
4、客户享有自由选择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客户对于是否出借,以及资金的出借方式等享有自由选择权。
5、各会员单位的服务团队、业务团队在进行客户信息获取、客户关系维持、还款提醒、催收等过程中,不得对客户进行恶意骚扰,不得对客户有恶意言辞或人身攻击等行为,并且必须注意语言的使用,避免对行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条客咨询及投诉处理
各会员单位应建立畅通的客户咨询及意见反映渠道,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第十一条业务公开、透明
1、P2P网贷平台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运营规则,并进行披露,保证业务的公开透明。包括:会员注册规则;客户借款、还款流程;合同签订、执行规则;相关利率和费用;逾期催收规则;不良贷款比例;客户信息使用规则、投诉制度等。
2、各会员单位应为借贷双方传递核心、正确、及时的交易信息,实现借贷双方进行交易判断所需要的信息之对称,控制交易风险。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规则
各会员单位应做好借贷业务信息统计,并形成完善的信息系统,同时应进行及时的信息披露。
1、应向客户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业务交易流程
(2)贷款成本
(3)交易额
(4)逾期30天以上的不良贷款比例/坏账率
(5)风险准备金状况或逾期垫付能力情况
(6)其他合理信息
2、应向省互协定期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逾期30天以上的不良贷款比例
(2)客户黑名单、从业人员黑名单
(3)交易额
(4)风险准备金状况或逾期垫付能力情况
(5)其他合理信息
第十三条安全可靠的IT系统支撑
各会员单位应建立安全、可靠的IT系统,保证系统能够有效地支持业务的运营和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风险控制
1、各会员单位应建立贷前、贷中、贷后等各方面建立全方位的风险控制体系。
2、重视信用管理制度的构建。确保有完善的信用审核系统,专业的信用审核团队,科学的信用评估体系。
3、建立合理的贷中跟进制度,科学、及时的不良贷款统计及处置制度。
第十五条风险金制度
各会员单位应设立风险金账户,从交易服务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金额存入风险金账户,以及时足额处理逾期垫付,保障投资客户本金安全。
第十六条共建信用体系
各成员单位要把本平台客户信用记录如实录入省互协设立的征信平台系统,各成员单位都可接入省互协征信平台系统,这样与银行征信报告相补充,就形成了较为全面具体的个人征信体系,提高了信用评估准确水平。
第十七条市场宣传
1、各会员单位在进行市场宣传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2、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3、不得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
4、不得贬低和诋毁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八条反对不正当竞争
鼓励会员单位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各会员单位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揽业务。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不得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倡导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谋行业发展。
第十九条从业企业退出执行机制
各会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退出执行机制,即企业因自愿解散、被撤销、依法执行破产等任何情形导致企业终止运营时,企业应从以下方面有效地保障客户利益。
1、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客户企业的终止时间、终止原因。
2、应成立执行工作组,执行企业的退出执行制度,并保证客户在企业终止前及终止后的一定时间内能够及时与企业取得联系。
3、对于未履行完毕的贷款合同,企业在终止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借贷双方的贷款合同继续履行。
4、对于未充分回收的贷款,企业在终止前应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借款人继续还款,最大程度地协助出借人回收剩余款项。
第二章行业从业人员自律与管理
第二十条
P2P网贷平台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履行行业的自律义务;不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不故意诋毁、贬损其他P2P网贷平台和从业人员的声誉;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条
行业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并熟悉相关的理财或金融知识,自觉接受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十三条
行业从业人员在行业内各P2P网贷平台之间的流动应该规范有序。各会员单位应保障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业人员也不得损害各P2P网贷平台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行业从业人员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问题被辞退的,行业内其他服务机构不得再接纳其从业。
第三章公约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省互协负责监督实施本公约,负责向会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互协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所有会员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自觉维护行业团结,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重,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当协商难以达成时,可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
第二十九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会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经查证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取消会员资格或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处理。
第四章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公约经省互协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由省互协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遵循“切合实际、持续完善”原则,在试行期间及试行结束后,经本公约执行机构或者本公约三分之一以上签署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由省互协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十一)《深圳P2P行业自律公约(草案)》
1.简要概述:2014年11月6日,深圳市第八届金博会拉开帷幕,当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大会暨揭牌仪式在金博会上隆重举行。同时,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了《深圳P2P行业自律公约(草案)》,用了34个条款对P2P行业进行自律规范。
2.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深圳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公司)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的P2P公司,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个人对个人小额信贷风险管理、理财资讯等中介信息服务的法人机构。
第三条本公约倡导P2P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高效、诚信互助、公平公正、创新稳健”原则,加强自律,为深圳P2P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四条 P2P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制定的行业公约,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五条 P2P公司应当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完善企业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自律约定
第七条 P2P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行业规则,本着诚信、勤勉、敬业的原则,审慎从事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业务,积极推进行业自律。
第八条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定期督促P2P公司建立第三方审计及第三方法律监督制度。P2P公司应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定期向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披露运营情况。
第九条 P2P公司严格界定位于金融信息咨询服务中介平台,只提供风险评估、理财咨询等服务,不得从事担保,以及出现理财-资金池业务,严禁杜绝占据、集取、挪用、控制客户的出资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十条 P2P公司的运营资金与出资人、投资者的资金必须严格分离,委托第三方银行托管资金,减少现金交易。
第十一条 P2P公司应具备足够的风险资金,覆盖基本的运营成本。
第十二条 P2P从业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以及金融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本着为用户或客户负责的态度,自觉履行互联网金融的自律义务:
(一)自觉维护平台的客观公正,确保交易双方的信息安全,确保交易双方的信息真实、有效,拒绝欺骗、欺诈。多方面了解客户的信用,采用有效手段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认证。
(二)自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的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不得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用户契约约定范围外的商业活动或其他用途,不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信息披露,充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进行虚假宣传、误导陈述。规范管理客户资金,确保交易资金可追溯,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四)投资者的资金专款专用,坚决杜绝自融或将资金挪做他用,以确保在出资、借款、还款、赎回过程中的资金流向对于出资人完全公开透明。
(五)平台要加强资金来源、流向监测,自觉遵守国家反洗钱相关规定,如发现资金异常,应自觉向国家相关部门及时反映问题。
(六)协会成员应加强互联网技术安全建设,防范因黑客攻击、病毒感染、高频率交易等所产生的系统性风险;构建专业的项目风险管理体系,防范金融诈骗,项目筛选,项目评审等产生的操作风险。
(七)平等服务每一个客户,与客户签订公平、公正的服务协议,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积极完善交易监管体系,采取必要措施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进行交易敲诈、洗钱、违规套现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构建覆盖全面的风险保障体系,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体系,提升平台技术管理能力,减少并尽可能杜绝因技术原因等造成的用户资金损失。
第十五条针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宣传应合理合法,不应夸大收益和保障,并须向投资人充分提示风险。
第十六条P2P公司提供风险控制、信息咨询服务、风险拨备、支付运营成本而合理收取相关服务费用时,需要在公开、透明、合理、自愿的原则下,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并按服务协议的约定适度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P2P 公司应积极与征信机构合作,支持建立涵盖借款人信息的征信管理系统平台,增加防范信贷风险能力。
第十八条 P2P公司应充分尊重和保护借款人和出资人的个人隐私。P2P公司对客户基本资料和信用资料进行收集、使用和保存,应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或授权,对客户的各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客户允许,不得将客户信息提供给交易之外的机构和个人。
第十九条 P2P公司在进行业务的宣传及推介时,必须尊重客户的相关知情权,对借贷相关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必须及时告知客户,相关服务协议中应涵盖风险提示条款。
第二十条 P2P公司在拓展客户业务、客户关系维持、还款提醒、催收等过程中,不得对客户进行恶意骚扰,不得对客户有言辞或人身攻击等行为,注意文明用语。
第二十一条 P2P公司应建立畅通的客户沟通渠道,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 P2P公司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拓展业务,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
第二十三条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战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型发展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四条积极研究经济行业及金融行业动态,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金融风险意识,提供其金融知识和操作水平,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制定有效的应对计划和风险处理预案。
第二十五条加强互联网金融产业链协同,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十六条虚心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的不正之风。
第三章公约执行
第二十七条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做好政府主管部门和成员单位的沟通桥梁,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八条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二十九条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争取协商解决;也可申请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调解。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公约生效期间,经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三十二条深圳P2P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申请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三十三条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互联网金融协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并及时通报给市金融办及市政府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由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解释,自协会成立之日起施行。
 
(十二)《深圳众筹行业自律公约(草案)》
1.简要概述:2014年11月6日,深圳市第八届金博会拉开帷幕,当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大会暨揭牌仪式在金博会上隆重举行。同时,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了《深圳P2P行业自律公约(草案)》和《深圳众筹行业自律公约(草案)》,开启了深圳互联网金融行业分业自律之路。其中,众筹自律公约共21条,对这一行业在深圳的自律发展提供了指引。
2.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深圳众筹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深圳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众筹行业服务标准,避免不正当竞争,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由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成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成员单位包含但不限于在深圳经营或注册的众筹平台。
第三条本公约倡导众筹行业从业机构及其人员自觉遵守“安全、高效、诚信、公平”的原则,加强自律,为众筹行业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四条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自律约定
第五条自觉遵守和捍卫国家有关互联网金融以及众筹行业发展的宏观政策、行业政策、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六条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拓展业务,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内竞争。
第七条众筹行业从业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金融、众筹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本着为项目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自觉履行众筹行业的自律义务:
(一)严格审查融资项目信息、投资者信息;
(二)自觉维护项目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守项目方、投资者信息秘密;不利用项目方、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其作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项目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信息披露,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承诺保本和收益,不对投资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陈述,公开劝诱。委托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银行对投资款项进行托管(监管),确保托管账户内资金的安全,切实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
(四)平等服务每一个项目方和投资者,与项目方签订公平、公正的服务协议,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八条积极完善融资项目监管体系,采取必要措施防范不法分子利用融资项目进行诈骗、洗钱、违规套现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构建完善的风险保障体系,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体系,并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同时,提升平台技术管理能力,减少并尽可能杜绝因技术原因等造成的投资者资金损失。
第十条针对融资项目的宣传应合理合法,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不得发布预期收益、回报倍数、回报承诺、提供担保等引诱性意见。
第十一条对投资者进行众筹知识普及,告知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众筹行业发展战略,促进众筹行业的创新型发展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积极研究经济行业及金融行业动态,加强众筹行业从业人员的金融风险意识,提供其金融知识和操作水平,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制定有效的应对计划和风险处理预案。
第三章公约执行
第十四条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众筹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做好政府主管部门和成员单位的沟通桥梁,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六条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争取协商解决;也可申请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调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本公约生效期间,经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深圳众筹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申请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条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解释,自协会成立之日起施行。
 
(十三)《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1.简要概述:早在2002年3月26日,中国互联网协会便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公约提出了13条自律条款。并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者提出了4条自律义务:不制作、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迷信、淫秽等有害信息,依法对用户在本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及时清除有害信息;不链接含有有害信息的网站,确保网络信息内容的合法、健康;制作、发布或传播网络信息,要遵守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引导广大用户文明使用网络,增强网络道德意识,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传播。此点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从业者来讲,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故也列明在此,以供学习之用。
2.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基本方针,为建立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互联网行业是指从事互联网运行服务、应用服务、信息服务、网络产品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生产以及其他与互联网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行业的总称。
  第三条 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互联网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作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自觉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自律义务:
  (一)不制作、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迷信、淫秽等有害信息,依法对用户在本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及时清除有害信息;
  (二)不链接含有有害信息的网站,确保网络信息内容的合法、健康;
  (三)制作、发布或传播网络信息,要遵守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四)引导广大用户文明使用网络,增强网络道德意识,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传播。
  第十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对接入的境内外网站信息进行检查监督,拒绝接入发布有害信息的网站,消除有害信息对我国网络用户的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场所经营者要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健康文明的上网环境,引导上网人员特别是青少年健康上网。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网络产品制作者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反对制作含有有害信息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十三条 全行业从业者共同防范计算机恶意代码或破坏性程序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反对制作和传播对计算机网络及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恶意攻击能力的计算机程序,反对非法侵入或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战略,对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十五条 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互联网行业科研、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科研、教育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硬件和各类网络产品等,为我互联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七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八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九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互联网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互联网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我国互联网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四)《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章程》
1.简要概述:2014年1月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通过了《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章程》。该章程用七章共37个条文规定了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运作宗旨、理念等。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协会的最高“领导”机构,其制定的协会章程对于规范各地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运作和加强行业自律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故也列明在此,供一起学习之。
2.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英文名称:Association of China Internet Financial Industry,缩写:ACIFI。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及互联网企业与全国金融机构、其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金融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有效的服务为指导思想,为会员需要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地区经济转型升级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理念:在协会与会员、政府及社会之间构筑情感、事业、利益的纽带。以人为本,尊重人才,与会员建立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相互依存的战略伙伴关系,用一流的服务为会员创造价值,实现与会员的双赢;与政府及社会建立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共建和谐社会的良好关系,积极回馈社会,实现与社会的双赢。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划型标准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和探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人员的诉求和建议,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三)为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创新、企业信息化、资本运作、产业基金、对外合作、会议展览和培训活动等服务,积极开展企业征信评价和培训认证等服务,积极运用金融创新工具提供增值服务;
  (四)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提供服务;
  (五)积极探索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行业标准和规范,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六)加快互联网金融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七)积极开展与不同国家和地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从事互联网金融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作,开展理论研讨,举办相关会议,不断提高从事互联网金融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九)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宣传优秀的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家,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品牌建设及金融创新;
  (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守法,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体系建设,提升职业道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一)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十二)承办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入会者应做到: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或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
  (二)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地方企业社团组织;
  (三)热心支持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大型企业和社会机构;
  (四)从事互联网金融发展理论研究并具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
  (五)有投融资需求或有其他信息需求的有关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互联网金融企业家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二)从事互联网金融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
  (三)关心与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
  (四)有投融资需求或有其他信息需求的有关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审核、会长同意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官网上“会员单位”处正式公布入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境)内外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五)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保护和支持;
  (六)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
  (一)会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会;
  (二)企业会员或团体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会;
    (三)会员不支持协会工作并不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表决通过本会的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1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提出增补或改选理事的建议名单,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七)决定本会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九)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对违反本会章程、决议、自律制度以的会员作出处理决定;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权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工作需要时,由会长或2/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每届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八条的一、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按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素质好;
  (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鼓励、支持、引导互联网金融和民间金融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和熟悉互联网金融和民间金融现状,热心支持互联网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任职;
  (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五)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含2/3)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任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五)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八条 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需2/3以上成员出席,出席人员2/3以上同意,通过会议决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经常务理事会授权,代理行使下列其部分职能: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
  (五)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负责,定期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五)审核会员入会事务,核准会员自动退会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指定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从事各项专业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分支机构名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名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可作为特邀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可特邀部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列席。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1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十五)《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会章程》
1.简要概述:2014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成立当天,大会审议通过《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会章程(草案)》。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领导机构,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会通过的章程对于规范各地的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会工作具有很大的指导作用和价值,对于指导各地互联网金融工作——包括自律发展工作等也都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故一并列明,供大家一起学习。
2.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机构名称: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是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委员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力量,专注于互联网推动金融创新发展;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利益;加强从业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有效聚合产业力量,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委员会接受中国互联网协会的管理监督与业务指导。
第五条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宣传贯彻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管理的调研工作。
第七条发布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报告,向政府部门提出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开展互联网金融细分领域发展状况和热点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政策研究和学术交流,向政府部门反映成员的意愿及合理要求;搭建国内外企业间合作交流平台,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企业成长。
第八条营造促进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产业发展环境,制定和实施行业服务规范,面向全行业发布互联网金融发展指导建议,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利益。
第九条研究制订并实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公约,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和服务行为,协同加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与管理。
第十条积极推动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与金融业融合发展,组织开展各类新技术、新业务、新市场的交流活动,促进会员增进了解、加强合作、实现共赢。
第十一条面向社会公众开展互联网金融知识宣传宣讲及人才培训等活动,推广互联网金融服务,开展咨询、培训和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密切关注国际上互联网金融最新发展动态,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中国互联网协会或成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委员会由与互联网金融服务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社会团体组成。
第十五条加入委员会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和委员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委员会,参加委员会活动,支持委员会工作;
(三)国内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相关机构;
(四)是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单位。
第十六条申请及批准程序
(一)向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申请表;
(二)委员会秘书处初审申请表并上报主任委员联席会议;
(三)委员会主任委员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四)履行相关程序后成为正式成员。
第十七条退出机制
(一)成员退出委员会时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报主任委员联席会议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二)委员会不返还已经交纳的年费和赞助费;
(三)成员退出后,不得申请重新加入委员会;
(四)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全体成员大会或主任委员联席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委员会提权供的各项服务;
(二)全体成员大会的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委员会的重大事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委员会提供的政策、资金、技术等服务的优先权;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章程,执行委员会决议,维护委员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和支持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活动的有关规定。
(三)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建设,为委员会发展献计献策;
(四)按照章程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委员会组织机构包括:全体成员大会、主任委员联席会议、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全体成员大会为委员会最高权力与决策机构,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互联网金融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企业家担任。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一届委员会领导机构经协商推选、第一次全体成员大会选举并经中国互联网协会确认后产生;自第二届起,委员会领导机构由成员单位推荐提名、全体成员大会选举并经中国互联网协会确认后产生。
第二十三条秘书处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执行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并经委员会全体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设专家委员会,由互联网金融领域内具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担任专家。
第二十五条全体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委员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二)依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委员会领导成员;
(四)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全体成员大会需有1/2以上的成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全体成员大会一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主任委员联席会议为委员会日常决策机构,在全体成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决策权,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参加。主任委员联席会议一般三个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八条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全体成员大会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互联网协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成员大会;
(二)领导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候选人;
(四)检查全体成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秘书长、执行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二)编制并组织完成委员会年度工作任务;
(三)向全体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负责委员会专家委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设立顾问。由国内外互联网金融领域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广泛的社会联系的专家或本专业领域的权威人士担任。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成员单位、国内外其他单位或团体及个人的赞助、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经费支出包括:
(一)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编印报告、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三)委员会秘书处日常运营及办公经费;
(四)网站及宣传交流的运营支出;
(五)委员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委员会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由委员会全体成员大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五条委员会终止决议须经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互联网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互联网协会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修改权在全体成员大会,修改需获得与会代表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会。
发布人:苏延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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